女职工劳动保护法2016特别规定的书籍哪里可以找到

2016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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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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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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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职安[1997]5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1990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一政府规章的实施,对解决女职..…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孕产期和哺乳期权益保障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以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以其他书面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本市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对于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稿)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加班,女职工因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上班,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
 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对于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7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
  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专家座谈会,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官员,全总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门领导和来自医学、法学界..…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
  近日,由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晓明和山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王荣带队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组到我区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工会进行专题调研,太原市总工会副主席郎学军、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刘建刚陪同调研。调研组一行在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人力资源主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和生育保险中产假待遇不同在哪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产假没有限定条件,“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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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送春风,惠及广大女职工。  2、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  3、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4、采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文,切实维护好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5、撑起一片伞,保护半边天。  6、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日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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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5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5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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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女职工生育,若女方未达到晚育年龄,则男方享有3天陪产假;如实行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陪产假10天,且都是带薪假。如果公司不给陪产假或陪产假工资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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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怎么得到这些奖励完全凭地方政府的政策。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所以,这里面虽然说妻子晚育的男职工也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产假,但要能证明妻子未享受此假。 以下是有男职工陪产假的部分城市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各地陪产假规定:  广东:晚育护理假(陪产假)10天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四川:晚育护理假10天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晚育护理假10天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江西:晚育护理假15天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陕西:晚育护理假10天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山西:晚育护理假15天  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山东:晚育护理假7天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5天  安徽: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0天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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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她的丈夫是也有护理假,是有护理假的,女职工在生育的时候丈夫享受护理假,该女职工有年龄的限制,或者女职工要在一定年龄生育,其丈夫才有假,这些都不是法定的, 而是各个单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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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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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女职工听说过,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法律的特殊保护,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被解聘之外,对于超过劳动强度、带薪年休假等其他方面的保护知之甚少。在此,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予以简单介绍。
  一、用人单位应履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义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且应该将本单位属于上述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既然法律规定了单位的书面告知义务,劳动者就享有知情权,了解女职工从事的劳动岗位是否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其中,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矿山井下作业”,就是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该规定中,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附录的形式予以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全面保护女职工“三期”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相信这条,很多女职工都知晓,只是现实劳动争议中,孕期被解聘的现象屡见不鲜,女职工可以依据此款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三期”权益。
  (1)孕期产前检查花费时间算在劳动时间内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女职工不因产前检查耗费时间,影响正常的劳动时间,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
  (2)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同时明确了流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并且发放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4) 哺乳期: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另外,一般女职工生育一胎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算在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分阶段或者合并计算。
  三、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反对职场性骚扰,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在劳动场所,遭遇来自同事或者他人的性骚扰,用人单位有义务予以制止和干涉。
  女网提醒
  学习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才能准确判别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侵害,进而通过正规渠道,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维权早知道”将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文字,希望帮助广大女性朋友找到维权的正当武器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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