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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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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损失风险&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价格变动风险& 收汇风险
  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O日发布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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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FOB中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界限的是(
A、装运港的船舷
B、货交第一承运人处置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2、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是( D
3、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贸易术语是( A
4、FOB条件下卖方的义务是(A
A、负责出口报关
B、负责投保
C、负责租船订舱
D、负责进口报关
5、在CPT条件下负责出口报关的是( B
6、在CIP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D
A、工厂门口
B、装运港船舷
C、目的港船舷
D、货交承运人
7、与CIP有许多相似之处的贸易术语是( C
8、与CPT有许多相似之处的贸易术语是( A
9、与FCA有许多相似之处的贸易术语是( A
10、EXW规定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 A
A、卖方所在地货交买方处置时
B、货交第一承运人
11、边境交货的贸易术语是( D
12、若出口方进口结关有困难,最好不要采用的贸易术语是( B
13、若进口方出口结关有困难,最好不要采用的贸易术语是(A
14、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人海里造成的损失由(
A、卖方负担
B、买方负担
C、 承运人负担
D、买卖双方共同负担
15、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 B
A、办理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
B、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C、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D、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16、我国出口公司向德国出口核桃3000公吨,一般应采用(
)贸易术语为好。
A、FOB汉堡
B、FOB青岛
C、FOB北京机场
D、CIF汉堡
17、在实际业务中,FOB条件下,买方常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 A
A、卖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买方承担
B、卖方承担责任,其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
D、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停止履行
18、我某公司按CIF 出口一批货物,但因海轮在运输途中遇难,货物全部灭失,买方( B )。
A、可借货物未到岸之事实而不予付款
B、应该凭卖方提供的全套单据付款
C、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D、由银行决定是否付款
19、下列我方出口单价写法正确的是(
A、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
B、每打100法国法郎FOB净价减1%折扣
C、每码3.50港元CIFC2%香港
D、500英镑CFR净价伦敦
20、就卖方承担的费用而言,下列描述中正确的是(
A、FOB〉CFR〉CIF
B、CIF〉CFR〉FOB
C、FOB〉CIF〉CFR
D、CIF〉FOB〉CFR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ABCDE
2、下列哪些贸易术语适于任何方式的运输(BCDE
3、风险转移界限在装运港船舷的是(BCE
4、进出口合同中的单价内容包括(ABCD
A、计量单位
B、单位价格金额
C、计价货币
D、贸易术语
E、商品种类
5、对于FOB,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
A、卖方负责出口报关
B、买方负责运输
C、买方负责出口报关
D、卖方负责运输
E、卖方负责进口报关
6、国际贸易惯例本身(BDE
B、不是法律
C、对贸易双方具有强制性
D、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
E、对贸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7、在FOB条件下买方的义务有(BCDE
A、负责出口报关
B、负责租船订舱
C、负责投保
D、负责进口报关
E、负责越过装运港船舱后的各种费用
8、下列贸易术语中属于实际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BCDE
9、若进口方办理出口结关有困难,最好不采用的贸易术语是(ABCDE
10、在DDP条件下,卖方的义务是(ABCDE
A、负责运输事宜
B、出口报关
C、进口报关
E、缴纳进口捐税
11、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作用是(ABCD
A、简化交易手续
B、明确交易双方责任
C、缩短磋商时间
D、节省费用开支
1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ABD
A、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B、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船舷
C、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D、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三、判断题
1、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与国际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的,将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不因与惯例相抵触而失效。
2、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的解释都是由卖方负责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不同解释。
3、以下的价格表示法是否正确:DM75.00CIF Hamburg。
4、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或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错
5、在FOB条件下,卖方可以接受买方委托,代理租船订舱手续。
6、使用固定价格,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之后,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原价格。(对
7、凡是价格中不含佣金和折扣的称为净价。
8、价格条款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
9、佣金和折扣都是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支付的。
10、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可以采用进口国或出口国的货币,也可以采用第三国货币。(对
三、解答问题参考提示
1.运费在内价(CFR)中卖方的义务:按照约定日期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并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取得出口所需证件并承办出口海关手续;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供通常运输单据。买方的义务: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支付价款;取得进口所需证件并承办进口海关手续;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和风险;收取货物和接受单据。
2.比较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
答: FOB、CIF与CFR的相同点:―都属于象征性交货;―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FOB、CIF与CFR的区别:―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不同;―价格构成不同。
3、什么是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
答: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前者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卖方或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四、案例分析题
1、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红枣,由于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付,卖方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这一合同的特点。
答:本合同以附加条件改变所使用贸易术语实际意义。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 的解释,CIF 属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而本合同条文的规定明显是在要求卖方要实际交货,这跟CIF的涵义相矛盾。
2、我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出口公司凭符合要求的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进口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案例中进口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发生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所以进口方应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3、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答:(1)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
(2)按FOB 条件成交,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于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完成交货义务。但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而言,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4、我公司按EXW 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纸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1)买方的行为不尽合理。
(2)按《2000年通则》解释,在EXW 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货物的包装要求做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本案中,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时,并没有提出电缆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只是提出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这说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哪么,按照《通则》解释,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显然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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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CISG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未约定时货物的风险应在何时转移,而对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CISG则未作出规定而交由各国的国内法处理。这样,货物的所有权与货物的风险可能在不同的时刻转移,货物的风险可能并不由所有权人承担。CISG第67条第1款在规定了风险随交货而转移的两种具体情形之后,特别规定,卖方保留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并不影响货物风险的转移,这一规定明确表明CISG将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与风险转移问题相分离的原则。也就说,可能所有权和风险一起转移,也可能不一起转移。
第二、交货时间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CISG基本采纳了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但是,由于在现实中,国际贸易常常涉及到运输问题,存在究竟以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作为交货时间还是以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时间作为交货时间的问题,为此CISG区分不同情形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但从总体上,这些具体规定并未改变CISG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1、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CISG第67条第1款对于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的转移问题作了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出于向买方交货的目的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处“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地点交付货物”应买方在合同中要求或授权卖方安排货物的运输情形。此处的第一承运人是指第一个接收了货物的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承运人。二是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货物的风险应从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国际货物买卖中经常出现的营业地位于内陆的卖方同意在某一港口发运货物的情形即应适用本规定。这里接收货物的承运人一般是买方安排。以上应注意三点:第一、如果依照合同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CISG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分离。第二、在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第三、上述两种情形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种情形下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第二种情形下卖方则有义务将货物至于某一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第一种情形通常表现为买方要求或授权卖方安排运输,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送给买方。第二种情形通常表现为买方亲自前往卖方的工厂或营业地提货,货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卖方则只需将货物置于某一地点等买方或买方安排得承运人来提货。
2、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的转移
在运输途中出售是指货物已经运输、尚在运输途中时卖方将货物出售,也称“海上路货”。CISG第68条对此有以下三点规定:一、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订立合同的时间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因为在海上路货的贸易中,在订立合同之时货物已经交运,而没有额外的交货行为,可以把订立合同的时间视为交货的时间;二、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风险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即风险提前到订立合同之前。这主要是由于对于出售海上路货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货物早已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在现实中,有些情况也很难确切判断货物发生损失的时间,如货物发生变质、受潮、发霉等损失常常是如此。CISG作这一规定理由如下:首先,这一规定是一个极其例外的规则,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很少。其次即使货物真的发生了这类损失,买方通常也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况下,虽然货物的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但是对于货物损失的请求权也随之转移,买方并不是货物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最后,对于货物损失是否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难以确定的案件,无论CISG选择确定这种风险是由卖方承担还是由买方承担,最终这种风险的划分都将体现在路货贸易的价格中,故保存在对某一方的不公平。三、海上路货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又将这一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向买方隐瞒,则这种灭损的风险就应由卖方承担。具体条件是:第一、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发生灭损;第二、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实情;第三、卖方隐瞒了货物损失的情况。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来说,能够清楚地界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明确地衡量其交易风险,与之相比,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设定在何处反而次要,因为一旦风险转移的时间为法律确定,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承担了较多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担最终都可以反映到货物的价格中。
3、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对于货物不涉及运输时,即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时,风险从何时转移给买方的问题,CISG第69条作了如下规定:(1)从买方接收货物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买方不在合同约定的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而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能违反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一原则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合同规定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比如合同规定货物将存放在某地的公共仓库,买方凭提货单到仓库提货的情况。第二、只有当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已到,风险才可能转移,如果卖方提前交货,则不适用这一规定。即实际上是约定的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第三、买方必须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如果卖方未及时通知或未及时将单据移交给买方,则即使交货时间已到,也不适用。第四、仍须以该项货物已确定在合同项下为条件。如尚未被特定化,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风险也就不能转移给买方。
第三、所有权转移与交货时间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是各国民法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分歧很大,由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对于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中的很多基本制度有重要影响或直接的关联关系,对于买卖双方及买卖双方的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十分重大,故各国很难接受通过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来改变自己现有的国内法律,因此目前尚没有直接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公约,对这一问题仍然遵循各国国内法的规定。CISG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或CISG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并不一定就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只是自愿地将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了买方,占有权只是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权的核心应该是处分权。卖方交货并不当然意味着卖方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仍然可能保留着货物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对买方而言,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就在买方的占有之下了,但买方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占有货物,更重要的是使得原来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归于自己所有,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CISG规定了卖方的交货、交单义务之后还有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对于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CISG并没有作出规定。CISG第4条规定,本公约不涉及合同对所出售货物的所有权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样,对于怎样才能使得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在何时何地转移、转移的条件及买卖合同对第三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双方约定的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时间的条款的效力等问题,CISG均未作出规定。在国际惯例方面,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既不是在订立合同时转移,也不是在货交承运人时刻转移,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时转移。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身并未规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CIF、CFR或FOB贸易术语,而未约定货物的所有权问题,能否推导出当事人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时转移的结论,目前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当然,各国法律均规定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上,当事人约定优先,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作出此项约定。
第四、所有权转移、交货时间、风险转移和货物特定化的关系
在符合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总的原则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与货物的状态有密切的联系。货物的状态一般有三种情况:1、特定物:即独一无二的物;2、已经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从一批种类物中被提取出来并以客观可见的方式划拨到合同项下作为合同标的物;3、未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具有同种属性、尚未被确定是否将被用作合同履行的物,包括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除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货物的特定化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以外,主要大国的法律均规定货物在被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和风险不发生转移,CISG和INCOTERMS2000、2010都体现了这一理念。把货物的特定化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前提无疑是合理的,只有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才有可能确定哪些货物的所有权将发生转移。如果在货物特定化以前风险就发生转移,则当一批货物中的部分发生货损时,卖方就会将损失部分说成是将要交付给买方的,而使买方承担不公平的额外损失。因此,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即货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如果货物未被特定化,即使交货已经完成,风险亦不能转移给买方,仍应由卖方承担。依据CISG第67条第2款的规定,CISG承认三种将货物特定化的方式:在货物上加标记;在装运单上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向买方发出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的通知,并允许当事人通过“以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来实现货物的特定化。最常见的特定化的方式是:打唛头,即在货物尚加标记的方式。在实践中,最好能在货物上打出合同号、买方姓名或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标志三者之一,以便清楚地表明货物将要出售的对象。INCOTERMS2000要求在卖方向承运人交货的情况下必须采用通知买方的方式来进行货物的特定化。总体而言,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与被买卖的货物的状态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在分析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时,必须考虑标的物所处的状态这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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