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新规管理新规一年支取一次行吗

个人银行卡分类管理新规12月1日生效
在12月1日个人银行账户新政正式实施前夕,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近日发文重申银行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增加了如何对Ⅱ、Ⅲ类账户进行变更和撤销,并将信用卡增加为Ⅱ、Ⅲ类账户的验证方式之一。去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第一次提出对银行账户实施分级管理机制。说明具体来说,Ⅰ类户可以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Ⅱ类户可以进行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Ⅲ类户则只能进行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今年9月30日,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进一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从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而在这一新规即将正式实施之前,央行在最新下发的《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对个人账户分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针对去年通知仅对Ⅱ、Ⅲ类户规定了开设条件和管理而没有相应的变更和销户流程的不足,进行了明确。同时,在Ⅱ、Ⅲ类账户的验证方式上,按照之前的规定,只能够通过同名Ⅰ类户开设,最新规定则增加了信用卡账户作为身份验证方式,但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进行身份验证。新通知进一步明确,开设一个Ⅱ类户,必须包含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开设一个Ⅲ类户,则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各家银行已经开始陆续公布针对个人账户管理新政而调整部分业务规定的公告。综合多家银行的公告,小编梳理了与你息息相关8个要点。1.自日起,同一个人客户在一家银行银行结算账户时,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借记卡、具备转账缴费功能的活期存折,不含信用卡),如已在该行持有I类户,将不能再新增开立I类户。2.各家银行将对同一客户开户数量较多及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无法确认合理性的,银行将采取引导客户撤销账户、更新联系方式、限制非柜面交易等措施。3.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必须使用数字证书,如果有大额转账需求,需要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申领安全认证工具,以免影响正常交易。4.各家银行将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提供实时转账、普通转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灵活选择,其中,“次日到账”选择为本次新政新增。5.新规要求银行在年内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实行免费。6.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核实发现存在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等异常情况的单位,将被银行拒绝开户。7.通过自助机具(ATM)向非同名同行账户转账业务时,银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你可以在24小时内向银行申请撤销转账。8.对于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单位/个人账户,银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如需要恢复,请携带相关证照/身份证件至柜面办理身份核实。基本内容/银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馀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 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 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馀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馀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馀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馀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馀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馀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馀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第五十六条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 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扎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7号)同时废除;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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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银行卡新规出炉!12月1日前,你一定要知道!永城本地生活新媒体领导品牌热文&资讯&聚焦&活动&福利&推广&品牌广告合作:8重磅消息!12月1日起!央行将实行七条最严新规!以后不能任性地买买买,刷刷刷啦!&什么情况?&是这样的,为了打击治理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规自日起实行一、同一银行只能开一张借记从下个月1号起每个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一张储蓄卡&比如说你在中国银行已经办了一张卡了就不能办第二张了&如果你还没有中国银行的卡12月1日之后只能办一张新卡只能办一张喔!(敲重点)&那么,如果你已经在中国银行办了好几张卡以后还可以用吗?答案是:绝对可以!所有老卡不受影响!就是自12月1日起你不能再办新的了!所以,有在网上做生意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赶紧抓紧时间!去办理银行卡!&But小编又一个好消要告诉你央行作出了一个人性化的决定下个月1号起(最迟日左右)取消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以后在上海办的卡在全国各地跑同一银行取钱都不用手续费啦!&但是......跨行还是要收钱的!二、转账更麻烦ATM机、手机、网银上转账将设置更多的规矩你的银行卡如果超过半年没用就会被冻结需要去银行柜台“解冻”What?没花钱也有错像小编这种不花钱的乖乖女迟早是要被冻结银行卡的&剁手党也不要太兴奋!因为......银行限制你花钱了!&还有不管是柜面转账还是电子渠道转账,转账时都要你选择是实时到账、普通到账、还是次日到账在ATM机上转账都要24小时后才能到账也就是说24小时内你如果发现自己转错了还可以收回自己的money哦&买家可高兴了毕竟24小时内可以反悔可是,商家就要小心了以后要过了一天之后才可以发货哦小心被骗了&像有一些商家或个人每天都要转好几十万元的之前只需短信验证就可以了但是从12月1日以后就不可以了一天内转账超过5万元一定要用key、或者密码器、令牌公司一天转账超过100万,个人一天内超过30万银行会进行一个提醒确认了之后才能转账成功!三、微信、支付宝今后可能只能支付1000块钱根据每类账户消费、转账的额度和权限都不一样银行卡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那么问题来了,这三类账户之间有何区别呢?Ⅰ类户&好比“老婆的账户”是“资金进出总龙头”一般就是你手里拿的借记卡&Ⅱ类户&可以看成“老公的账户”可存款但不能取且只能转给“老婆的账户”(Ⅰ类账户)信用卡一般就为Ⅱ类户&Ⅲ类户&好似“孩子的账户”只能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消费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我们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就是Ⅲ类户也就是说如果以后用于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的账户被银行归为Ⅲ类户只能付1000块钱!但是,万一不小心智商下线一个 III 类账户的限额也将有效避免更大的损失。每天1000块的限额,估计能急死骗子……也足够等你智商重启了……&12月1日起,手机号码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一一对应如果你有好几个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的话12月1日起会统一合并为同一个账户多余的将被清除&距离12月1日还有8天的时间,大家也记得提醒身边的人及时办理银行卡事宜喔!小编点评那新规对于用户在速贷邦投资会有影响吗?答案是:几乎没有影响!除非用于充值或提现的银行卡6个月未使用被银行冻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去银行柜台“解冻”就好啦!拓展阅读:银行卡新规:12月1日起同一银行每人只能开一张借记卡为了打击治理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久前,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个人账户分类管理、调整转账方式和转账时效、限制非柜面转账笔数和额度、强制清理“僵尸户”等方面筑造起一条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1、同一银行每人只能开一张借记卡&《通知》规定,从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是什么?这么理解吧,Ⅰ类户好比“老婆的账户”,是资金进出的“总龙头”,一般是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全部功能,消费和转账支付没有额度限制。Ⅱ类户可以看成“老公的账户”,可存款但不能取,且只能转给“老婆的账户”(Ⅰ类账户)。虽然不能对外转账,但是理财和替老婆清空购物车的功能还是有的,因为可以在支付平台上消费,只是单日支付限额1万元。Ⅲ类户是“孩子的账户”,只能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消费,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那么在日前已经开立的多个Ⅰ类户怎么办?会不会受到此次规定影响?这个大家放心,之前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不过,《通知》要求银行对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会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会引导个人归并多余的账户,或者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为Ⅱ类或Ⅲ类户。&2、三个月内取现转账免异地手续费&为降低居民转账成本,《通知》规定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也就是说,最迟到明年1月1日左右,市民在同一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异地取现、转账都将免费。&3、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目前,银行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也为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不管是在柜面办理转账还是在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都有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可以选择。&如果通过ATM转账,12月1日起就要24小时后转账资金才能到账了。到账时间晚了1天,给大家创造了一次“后悔”的机会。在转账后的24小时内,如果你意识到汇错账户或者不想汇款了,可以到发卡行柜面申请撤销这次转账。&周经理说,在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大多数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ATM向诈骗账户转账。受害**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有了转账“后悔权”,就可以帮助这部分受害者挽回不必要的财产损失。&4、同一手机号对应同一身份证&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做了特别说明。&5、个人网银转账超30万,需再次确认&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6、开户后6个月不用,账户自动冻结&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7、支付宝微信转账将被限制笔数&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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