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申请书补缴问题

涉案的三个来自德阳中江的95后女孩,家境都不算差。
他们刚执行完任务准备返回,还穿着厚重的消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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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又成为大家热议话题,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一次性补缴到底划不划算,下面小编带大家算一算:
  补缴三类人
  1.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济南市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日。
  补缴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人员,得进行审核和公示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可以向仍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提出补缴的书面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对无异议的,持相关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和市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备案,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划算吗
  前几天,小编接到远在农村的父母打来的电话,说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的政策又下来了,这次是一次性补缴近9万元,男满60 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每个月领1100元左右的养老金。随着时间推移,每个月的养老金还会增长。
  爸妈现在都60岁上下了,都是农村户口,除了基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领60元),没有任何保障。上次有这种政策的时候,村里一些有钱的邻居,一次性交了三万块,刚开始每月领500多,现在已经涨到1700多了。爸妈他们现在觉得很是划算。这次又有了这个政策,他们很想能赶上这班车。
  是不是划算,小编觉得还是自己算一算。
  第一种情况,如果把这九万块钱拿来投资,每年5%的收益率是可以保证的,收益用来给父母做生活费,那么20年内的收益是:
  另一种情况,如果一次性把这9万交给政府,每月领养老金, 每年的养老金有5%的涨幅(根据周边邻居的养老金,目测是可以完成的,只是不知道随着中国经济的放缓,一二十年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增长下去。不过如果真的经 济放缓到物价水平变化不大,那投资收益率也不会太高了吧。),那随着时间的增长,爸妈每年拿的的养老金是:
  以上可以看出,大约第八年的时候,投资收益+本金与领取到的养老金大约持平,也就是爸妈68岁左右的时候,可以把养老金赚回来。
  综上所述,如果参加这次养老金补缴
  好处:
  1、考虑到现在的平均寿命和家里的长寿基因,10年内把养老金赚回来还是没问题的。之后领到的都是赚到的。
  2、父母每个月有1000多块钱的“工资”可领,生活水平可以保障,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而且每年1万多的养老金,比投资收益4500/年多很多,生活水平可以更高。
  3、只要不生大病,每个月的养老金基本完全覆盖爸妈的日常支出。
  坏处:
  1、万一父母生病,尤其是大病,需要大笔资金的时候比较麻烦。投资的话,至少本金9万是可以备用的。
  2、最不想看到的,万一父母有不测,虽说会退回部分养老金中的个人部分,但只有很少的8%(约7200),失去亲人的同时,也失去了父母的养老本钱(打算只给一个父母买,现在刚好60岁,买了马上可以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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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假如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还没有交够15年怎么办?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补缴的解决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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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保补缴新政策相关推荐投诉主题:养老保险为何停止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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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夫妻俩同为下岗职工,由于经济收入问题,我自2014起,我妻子自2013起停缴社保,前几天打算去补缴,可当地社保部门告知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停止补缴。国家号召也有政策全民参保,可怜我们这些下岗职工,省吃俭用留点余钱补缴社保还缴不了!这符合国家全民参保的政策吗?我们这种现象的人不知全国有多少?我们老了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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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高密权威发布:养老保险费补缴细则,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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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潍人社〔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缴申请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整理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及样式见附件1),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将《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附件2)、公示情况说明材料、职工档案,以及其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等汇总上报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民之家一楼37、38号窗口)。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本人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附件3)和申报材料,报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民之家一楼37、38号窗口)。其中,未办理招工手续或就业认定手续的人员,应先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一楼10号窗口)补办就业认定手续,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民之家一楼37、38号窗口)提出补缴申请。
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定。部队退役人员,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自日起按潍人社〔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退休审批及待遇计算
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的人员,凡日前一次性补缴到位的,可自日始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日及以后补缴到位的,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其他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累计缴费满15年(日前参保缴费的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自潍人社〔号文件下发之日始,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日前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不允许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日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电话:8596
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 密 市 财 政 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条件及补缴年限
符合本通知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日。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2、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1)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2)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曾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被吊销或注销)的,可以补缴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当月至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4)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3、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能够提供日以后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可补缴日后有工作经历阶段的养老保险费。
4、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按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缴费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条件的人员,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日(含)后参保缴费的,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5、对于曾经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缴保险政策。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计发退休待遇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三)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2015〕94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四、审核程序及经办规定
(一)申请。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经用人单位审查符合条件,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及样式见附件1)。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将《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公示情况说明材料、职工档案,以及其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等,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和申报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已参保缴费的,应通过现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1.本人身份 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一般指: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说明工作岗位和时间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原始档案;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说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二)受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个人上报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须将补缴人员情况表(包括单位、姓名、身份 证号码、补缴起始时间及补缴时长、补缴基数比例及金额),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费用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五、建档及保管问题
新参保补缴人员应建立档案,已参保补缴人员应补充档案。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负责补充健全档案。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档、管理;其他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补缴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同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建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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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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