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如何处罚?(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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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北京企业未缴纳社保应负什么责任更新时间: 13:49:45
【人民网人民眼光12月11日报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欠缴数额达3万元以上,将按照欠缴数额3倍标准罚款;如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最高每人处500元罚款。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自由裁量标准。26项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北京自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其中对民办教育学校、职介机构、用人单位共计26种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释称,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少缴社保的情形,标准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按欠缴数额确定罚款标准。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二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相关单位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也将依据社会保险法,按照骗取金额确定罚款标准。其中若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五倍标准罚款。此外,相关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最高也可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标准罚款。违法延长工时最高每人罚500标准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行为的处罚情形。据介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应按照涉及人数确定处罚标准。其中,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标准处以罚款;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以上标准处以罚款,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罚款基数增加100元,最高每人处500元罚款。用人单位如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也应按照不同情形处以罚款。其中,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人3000元标准处以罚款。延伸阅读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被曝光了,上海市《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满足缴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登记,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到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经办机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查账、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并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作相应行政处罚。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经人事、劳动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知名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骏伯公司专注中国人力资源外包领域,致力成为中国最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之一,打造人力资源行业的NO.1品牌。公司专门为各类性质的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及个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关键词:代理北京办事处社保,代理北京分公司社保,代缴北京分公司社保,代缴北京办事处社保,代买北京办事处社保,代买北京分公司社保,北京社保代理,代理北京社保,代缴北京社保,代买北京社保,北京社保代买,代缴企业社保,北京社保外包,北京社保代理公司,北京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理北京企业社保,代买北京公司社保,北京社保咨询,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代理韶关工伤保险,北京劳务派遣&全国劳务派遣,上海劳务派遣&北京劳务派遣&深圳劳务派遣&天津劳务派遣骏伯人力资源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康先生&&&&&&&&&&&&&&&&&&&&&&&手机:&&&&&&电话:010-&&QQ:&&&&&&&&&&E-mail: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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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未缴纳社保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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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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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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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责任的规定。
1、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承担缴费义务,甚至恶意欠费;还有一些没有生产能力、生产项目和效益收入的企业,因为没有缴费能力,只申报不缴费,这会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有可能间接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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