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的拆迁协议开发商移交物业协议能从新评估吗

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双方达成协议才能拆迁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双方达成协议才能拆迁
  本报讯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备受(下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
  会上众位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后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除。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中,体现草案进步之一就是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针对公众所关心的暴力拆迁问题,专家们提出了具体建议。
  ■&专家建议
  1&先补偿屋主后拆迁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2&公共和商业利益分开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3&确定争议解决机制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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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9  朋友,知道美丽的铜元局半岛吗?美丽的南滨路边,正宗的半岛地貌,坐落主城三桥中心,完好的绿地植被。。。。。。诸多的地缘优势使得它成为众多市民向往的居家之地,也让众多开发商谗涎欲滴。可就是这样一块完整诠释宜居重庆理念的黄金宝地,其价值却惨遭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的肆意打压,让居住于此的原住民泣血不止。  2010年伊始,铜元局大田坝片区进入融侨半岛融侨城的开发拆迁过程,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号)规定,住宅房屋按结构、年限、区位等分类评估,所评估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现场查勘记录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的30%,《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也要求“拆迁片区状况和选取的样本点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可一个叫“重庆金卓天吉房地产拆迁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公司却在很少到拆迁现场进行查勘、也未有任何被拆迁人签字认可的查勘记录的情况下,于1月份发出了一份《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元/平米,而1月份铜元局地区的新建商品房价格却是在7000元/平米以上,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拆迁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这个金卓天吉公司也在房管局发出拆迁许可证的5月7日当天,发出了一份《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通知书》,可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仍为元/平米,与1月份的咨询报告分文不差,但5月相比1月的房地产价格却是出现了明显的上涨,由此可见,这个评估结果可信吗?  可就是这样一份明显低估、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评估报告,却得到了重庆金林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青睐,金林公司据此制定了一个补偿价格为元/平米的《融侨半岛融侨城(大田坝片区)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大田坝地区强行推行。但这样一份侵害拆迁户合法利益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注定是得不到广大被拆迁户的认可的,大多数被拆迁户至今仍拒绝与拆迁公司签定协议,拒绝搬迁。  可奇怪的是,金林公司在拆迁公告规定的1个月搬迁期限到期后,就对拒绝搬迁的被拆迁户中的5户房主向南岸房管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区房管局在召开了一个走形式式的听证会和调解会后,就于7月8日向这5户发出了《拆迁行政裁决书》,要求被拆迁户按金林公司的补偿安置方案在15日内自行搬迁,否则将申请强拆!  为何这样一份不科学的、不负责任的、明显低估大田坝片区房屋价值的、严重侵害被拆迁户合法利益的拆迁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会得到区房管局的强力支持?难道这份报告和方案真的是公平的?合法的?合理的?真的贯彻了薄书记“危旧房改造一定要让利于民,切实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的指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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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正常了 这种事情到处都是
  看起你嘿懂样,其实啥子都不懂。给你说嘛平均交易价格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确定的,而评估结果就是依据平均交易价格得来的。根本不关评估公司和拆迁么司的事,人家也是拿钱做事;你们要想维护各人的权益就得团结,这点最重要,这是开发项目又不是危旧房改造,它不属公共利益。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你们晓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是电[2010]15号)没得嘛,这些网上都有,这阵强拆造成重大伤亡,不管这个拆迁项目是危旧房改造也好,开发项目也好,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都脱不了干系的。现在政府对强拆都重慎重。哈哈,反正这阵对你们嘿有利。我觉是你们不应该把矛头对准啥子政府,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直接描准开发商就OK了。
  你们要懂得搞统一战线噻,钱又不是政府和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出,出钱的是开发商。
  4楼确是高论!但不知假如发生命案,是先抓凶手呢,还是先抓幕后指使?
  行政裁决只是一种促迁手段.你们拆迁户真的团结起来老,摆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姿态,这阵那个还敢来强拆迁嘛,真的弄翻两个,当官的不遭哟,国务院发的通知未必是搞起好耍的迈.再说人家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受理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那不是不作为了呀,要遭告逗嘛.既然受理老逗得裁噻,这是程序不要紧张噻.
  龙96把QQ留起嘛
  拆迁帖,顶啊!    同是天涯沦落人。顶啊  
  估计没孝心的人才被雷打了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文件说得这么明白,可拆迁公司等利益集团真这么胆大妄为,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和好处而不惜侵害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让人家变成无家可归无房可居的人吗?
  把人家的房子拆了,赔偿的钱至少要让人家在原地段或相同相似地段能买得起房子,或者在原地给人家还建房子进行安置才行啊,否则,不就等于强抢人家的房子了啊
  顶4楼,这个确实是实话,跟评估公司没任何关系,这个价格早就由××定好的,只是要找家评估公司来走走程序而已,顺便把真正的矛头转移。  人在做,天在看!
  刷新心情ABC
城镇房屋拆迁其谁能在其中分得经济利益来看.政府,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开发商他们都有利益.政府能得到土地的出让金,评估公司能在制作评估报告能获得每平米几元钱的劳务费、拆迁公司也能获得每平米十几元钱的劳务费、并且还可作假.至于房地产开发商其利润让人垂涎三尺.它们共同利益促它们暗勾结早有来往.缺一不可也不能操控下去.你描准 谁都可以推个一干二净?不知你讲的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你是否觉得太空洞.产权调换能包含土地价值.地域价值等否?货币补偿能包含物价上涨的市场价格风险否.很多让被拆迁人根本无法存受的不可确定的风险让被拆迁人来存受.只管追求今天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人为的制造些社会不稳定因素.把应尽的社会责任推给下一任.最终还足纳税人买单.刷新心情ABC你说是不是?
  这种事情到处都是  
  巨大的利益蛋糕使得拆迁过程中行贿\受贿盛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没有了社会正义,三公原则被无情践踏,是这类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包庇\偏袒开发商,甚至公然为开发商撑腰的行为比比皆是,老百姓的利益受到无情的伤害.但相信社会要进步,人民会觉醒,黑\恶拆迁所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一个文强被死刑,另一些文强冒出来,但所有文强终将被死刑,社会正义终将逐步来临,这,就是历史的力量!
  飘过···
  这个一定要顶一下!
  太正常了 这种事情到处都是
  &这种事情到处都是&并不等于就是正常了,正因为多,所以可怕,如果因为到处都是而觉得正常了,就更可怕了,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行为更会肆无忌惮!16楼说得好,社会正义终将来临,但它不会自行到来,而是要靠人民群众不断的抗争得来,暴光这些行为,团结起来抗争才是正途.
  这种事情到处都是
  就因为到处都是才可怕,如果麻木了就更可怕!
要原址还建
  没见过这种
  腾讯大庆市网友 小鱼儿。。。 16小时前人人都想有套房,为房辛苦为房忙,薪金贬值囊中涩,房价攀高节节扬;也曾誓做租房客,不助房商做盗强,多年女友离我去,没房谁做你新娘!  怨天怨地怨父母,生不逢时世态凉,人间广厦千万所,何处容我把身藏!  节衣缩食攒首付,借遍亲友与同窗,总算看到东方亮,却告房政有新章;政府调控只靠税,羊毛出处还是羊,未见房价有所减,倒为官家填满仓!  量力而行精打算,勉强买套小平方,窝大窝小终是有,手里有房心不慌。  新房到手喜一瞬,做上房奴苦漫长:工资月月无所剩,利率频调总受伤,戒烟戒酒减消费,加班加点为还偿;现任女友看房嫁,只能分享不分当,人过三十无生养,嫌贫不敢要儿郎;都说男人该潇洒,兜里无钱怎风光,人前总觉三分矮,背后更感九转肠!   哎,为房累,致心茫,苦难奈,欲崩狂, 曾经年少风华茂,而今华发早生霜,半世蹉跎半世过,一生幸福一生亡!    
  路过。。。。。。。。。。。。。
      没有合理的价格补偿,绝对不要搬.将钉子户进行到底!
  无语,但愿今后的愤世者,请你们把大铡刀片子挥向该死的糊涂官们
  唉。。。。无话。过路
  3550元/平米能在哪儿买到房子?永川?大足?
  没看呀,自制土炮,打跑拆迁。
  从日起,北京市在拆迁过程中将参照同地段的市场价进行补偿。今年4月,西长安街拆迁工程曾在北京市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重庆市也在尝试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就十八梯片区危旧房改造进行民意公开调查,说明新条例即将正式出台了,哪时这些损民评估和补偿方案就将不复存在了.  
团结、坚持、坚决!维权定能成功!
  太正常了 这种事情到处都是
  十八梯拆迁,补偿标准如何呀,知道的说说看.
  铜圆国煤炭房后面的房子赔3800一平方??我日,那点的房子以前是3500一套哦。赚惨了,赚惨了。  楼主有点扯,把一个穷山恶水的地方形容得象个天堂样,不是那个马来西亚的华侨,你可能现在还在烧煤炭。  我说了一句假话我出门着车撞。
  40楼是脑壳进水了吧,这么蠢的思维? 什么样的地方会变好,得到好的发展,根本原因在地缘因素,铜元局会得到开发会升值是必然,由林文镜来开发而促其升值是偶然,从根本上说,是铜元局地区的独特的资源优势成就了融侨重庆,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具备,还来发什么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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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涉案的三个来自德阳中江的95后女孩,家境都不算差。
他们刚执行完任务准备返回,还穿着厚重的消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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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前进,光鲜亮丽的城市发展外表下,往往掩盖着民众权利受损的些许心酸与无奈的叹息。在拆迁案件大量存在的今天,一面是被拆迁人一夜之间“被百万富翁”的情形屡见不鲜,另一面安置补偿费用不足的情况下,所谓的“钉子户”如春笋般在利益的雨下拔地而起,拆迁这一庞大的舞台上不同的角色演绎着他们不同的悲喜人生。
  拆迁律师强调,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590号文)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同时,面临征地拆迁时,我们必须了解如下内容:
  一、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拆迁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是否有征收土地的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含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复文号。如果没有上述土地批复,比如镇政府、村委会作出的公告,都是违法的;
  2.是否有拆迁补偿方案。制定行政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无权制定上述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拟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是房地产商进行的商业开发项目,就不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补偿标准也应按照市场价格制定。
  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否适格
  拆迁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数情况下,会成立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机构负责拆迁补偿事宜,也存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甚至开发商直接负责拆迁补偿的情况。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的行政机关,未经任何授权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则不属于适格的主体。
  三、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约定是否清晰
  补偿协议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果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则协议无效;补偿协议条款必须约定细致,明确,尤其是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时间必须明确且无误;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必须对等,不得强加被拆迁人单方义务。
  此外,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做严格审查。例如违约责任条款,如果拆迁人不能按照协议履行协议,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曾有因政府违约,最长7年不能回迁的情况,而区区周转费已无法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更要注意:空白补偿协议是绝对不能签的;口头约定是得不到保障的;签订的协议被拆迁人是要保留一份的。
  四、 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1.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按照当地类似商品房的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为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和鉴定。
  2.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区位区分为几类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五、 对房屋、土地的评估是否合法、合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的规定,以被不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为基本原则,不能肆意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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