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自建房没有土地证、集体土地证~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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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证,有房产证,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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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国有土地证,有房产证,这样的房子买了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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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集体证,不是本村村民,过不了户。
你别误导人家,你说的是小产权!
土地证是集体的,有房产证的话是可以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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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f 发表于
如果是集体证,不是本村村民,过不了户。
你别误导人家,你说的是小产权!
土地证是集体的,有房产证的话是可以买的!
我买的房子就是单房产证,土地证是集体的,一样可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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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证就是小产权& &大产权应该是国有证
TA的每日心情开心10&小时前签到天数: 318 天[LV.8]以坛为家I
嫩上网上查查就知道了& &其实都是小产权&&没有大产权的& &意义上我们说大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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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土地证的性质,农村的平房都是发放集体土地证,而且还有房产证,法律上不允许买卖
大产权的土地证是国有土地证,一定看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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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长城 发表于
主要是看土地证的性质,农村的平房都是发放集体土地证,而且还有房产证,法律上不允许买卖
大产权的土地证 ...
正解。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只允许本村村民使用买卖,外人不允许买卖,如果买了政府不给你过户,也就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很多人还是买卖了,因为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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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柿子炒鸡蛋 发表于
你别误导人家,你说的是小产权!
土地证是集体的,有房产证的话是可以买的!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了,只是土地证是一个大证(证的名字是某个开发商或某个单位名下),还没有分到每家每户,这样的就是大产权,可以买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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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买卖能否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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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能出售 但不许卖给外地人::记者调查::星辰民声站::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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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能出售 但不许卖给外地人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9月10日讯(记者 胡庆余)近日,星辰民声站收到长沙县暮云网友王女士发帖咨询,称她在暮云拥有一套自建房,办理了建房证,但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在有一外地人想购买她家这套自建房。王女士想知道,出售该套房,能否过户?
  今日,记者从长沙县房管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村民只能把该宅基地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人。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只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村民就可以进行出售。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刘女士家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相关规定,只能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人,不能卖给本村以外的人。同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刘女士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但土地证只能是集体土地使用证。
(稿源:星辰在线)
(作者:记者 胡庆余)
(编辑:胡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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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发布时间: 15:13:39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文章
  权可以转让吗?哪些土地是可以转让的?权可以转让吗?土地转让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依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怎么写
  相关阅读: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流程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⑥转让期限;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⑧违约责任;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和赤。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权的买卖。
  (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
  哪些方式可以获取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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