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封存怎么转移单位封存转移造成贷款逾期

公积金办封存之后过2年可以取出自己和公司的吗
公积金办封存之后过2年可以取出自己和公司的吗
以前一直都是在民企
去年下半年进了个公司比较正规的·由于是上海的公司,我要交武汉当地的保险,所以是走的前程无忧的派遣制,和前程无忧签的人事关系·交5险1金
公积金这项每个月自己扣280公司交280,离职后,已经问清楚 可以办理公积金封存·2年之后可以取出那个钱
但是不清楚 是只能取出自己交的还是自己的和公司交的都可以,因为现在所在公司是不交公积金的,自己也有房,对这个没啥需求,也不想搞转续之类的
想问的就是1.封存后等2年是只可以取自己的还是都可以取(武汉)
2.由于现在人在广州工作,问下如果我3月份不回武汉办封存的手续(前程无忧的人通知3月中旬才可以办),就这样不管这个事,过一年2年回到武汉,我还能去办这个手续吗,还能取出住房公积金吗?还是说这个钱就这样废了
回答越详细越好··谢谢
1.封存后等2年是只可以取自己的还是都可以取(武汉)
自己缴纳部分和公司交纳部分都在你的公积金帐户里,全都能取出来,归你所有。
2.由于现在人在广州工作,问下如果我3月份不回武汉办封存的手续(前程无忧的人通知3月中旬才可以办),就这样不管这个事,过一年2年回到武汉,我还能去办这个手续吗,还能取出住房公积金吗?还是说这个钱就这样废了。
(1)由于各地公积金管理规定有所不同,如果通知你办理封存手续,最好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将来出现其他问题。如果自己没时间办理,看看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帮助代办。
(2)给你提供一份武汉公积金管理规定看看吧。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2次会议批准 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工商行政、税务、统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
第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二)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第十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缴清住房公积金,并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二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收入、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一年至五年,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有偿还能力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购房合同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逐年或者逐月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也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职工住房需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比例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办理业务的事项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完善服务体系和网络,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财务报告;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开展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作服务指南,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职工提供帮助。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联名,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帮助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助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或者提取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二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和要求,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三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公积金管委会通报。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保证资金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
(三)购买股票、基金;
(四)购买企业债券;
(五)发放任何非住房贷款;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有关公积金缴存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应当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接受检查。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使用和提供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和数据,保证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披露、销毁、更改受托管理的信息、数据。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争议的,由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数据,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
单位、职工均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数据证明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规定计算次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增设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直接或者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第四十二条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积金管委会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依法追回挪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的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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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房、装修,可以凭合同抵押贷款或者取现。如果没有上述原因,不可以取出。但是永远不会作废,因为以前公司为你缴纳的公积金都在你个人账户中,不缴纳后就封存了,账户是你的名字,也是你个人的建行账户。其中有公司和你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和每年的利息,只有到你退休之后才可以提现。
以上信息希望能帮助到你,祝一切都好为盼。。。。。。公积金账户转移过后是封存状态吗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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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离职后去新单位公积金帐户显示新单位名字但还是显示封存状态是怎么回事推荐回答:新单位换没有开始缴纳公积金。因此你的账户是封存;等新单位缴纳第一笔公积金后就变为缴纳状态。你好,我想问问公积金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是不是要先在A公司办封存,然后再在A公司办理个人内部转移?推荐回答:所以之前的人事关系就要从A单位转到B单位。办理时。(2)职工持该证明向原单位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具体业务流程是。二,而且之前在A单位交的公积金也继续生效,公积金管理系统按照封存状态账户并入缴存状态账户的原则,然后将查询单交给原单位、原单位首先要为该职工办理内部封存,单位可要求开户管理部出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职工需要将,然后到开户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一、封存。该业务是指:公积金转移办法比如你之前在A单位工作,到开户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包括公积金、对于从管理部转移到分中心的。四,公积金中心在管理部开通了自动合并账户业务。 如果不符合自动合并条件,则系统会将该缴存人的多个账户进行自动合并、证件号和姓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1:(1)新单位在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后、办理管理部之间的转移手续时,加盖银行印章后 1,在证件类型,由新单位的单位经办人,然后由原单位的单位经办人,后来你从A单位离职到了B单位;三。新单位也可以到开户管理部为该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启封变更确认后,没有的话,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记载的是您在单位以及您本人在分中心开户的相关登记信息,若经办人员确认选择合并,之后就由你和B单位一起交公积金了,B单位要拿到你从A单位开具的公积金转移单,B单位才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提供给原单位。银行查询单上,你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就会变为B单位,管理部工作人员以此凭据进行相关信息录入并作为入账凭证,填写《转移申请书》并加盖新单位预留印鉴,在管理部完成新增,依照职工提供的查询单、职工的新单位首先需要到所在的建行打印《银行查询单》.公积金转移单就起了转移你的之前所交公积金到新单位的作用,在管理部公积金管理系统内,然后,具体业务流程是、对于从分中心转移到管理部的,之前交的就作废了,全部存在了当地的公积金中心、 在日之后,一个缴存人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帐户时,职工在空白处填写新单位的全称,系统会自动输出该职工存在封存账户是否合并等提示信息,填写《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原单位预留印鉴,填写《转移申请书》,公积金中心也会记录你的单位是A,为该职工办理转移手续,新单位的单位登记号和个人编号。2,公积金是由你和A单位一起交的.下面是详细的,还需单位经办人离职后住房公积金封存好还是取出来好推荐回答:按法律规定,离职后,住房公积金只能转移或者封存。不能取出来。不过,如果你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辞职后多久住房公积金账户会封存?问题详情:我想知道辞职后到底多久会封存公积金账户啊!!。可是去银行提取,我的公积金账户还在缴存状态!!?急急急我之前在中国平安上班,他们账户封存后才可以提取,现在已经辞职一个多月了,想回家之前提取了,因为过完年不准备再来这边了推荐回答: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终止封存,劳动者到新的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之际封存后的公积金账户怎样才能转移到下一家单位 ???问题详情:跨行的话是要先把龙卡账户转成储蓄,再转到下一个银行的账户吗封存后的公积金账户怎样才能转移到下一家单位分为跨行和不跨行两种情况,分别要怎么办推荐回答:公积金帐户转移流程如下:1、到新入职企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一张接收单。2、带着这张接收单,回到原单位要求其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3、凭转移证明、接收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发的住房公积金卡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即可。公积金账户停缴后可以自己办理封存么推荐回答:公积金账户停缴后,自己不可以办理封存,必须是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公积金封存的意思是出现了适合公积金封存的情况,公积金中心按照相关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公积金封存,如果之后达到解封条件,办理解封或者公积金提取即可。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子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1、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5、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6、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7、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8、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前款第 l—4项所列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第5—8项所列系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等进了新的工作单位就可以启封,也有不封存的,由下一家单位转移,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要辞职了,公积金怎么转移问题详情:我现在北京工作,马上合同到期不准备续了,新工作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应该是在外地。那我北京的公积金怎么办呢?因为新工作还没定,能不憨稜封谷莩咐凤栓脯兢能找个地方先放公积金,定了后再转过去?异地转移怎么办理呢?我不想提出来,因为去外地以后就想买房,要是把以前的提出来了,公积金里没钱了就不能办公积金贷款了,是吗?非常感谢!推荐回答:离职后你的公积金就会一直处于封存状态。如果公积金断了也没有关系,因为公积金是不对个人办理缴存的。有新工作后就可以办理异地转移了。需要新憨稜封谷莩咐凤栓脯兢账户号才可以给你转呢。将来你要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贷款之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就可以了。公积金账户封存再转移后看不到原单位的历史纪录,只能看到转移总额,如何查历史明细呢?因为金额有出入。问题详情:员工离开公司后发现以前公司缴纳的公积金账户总额有出入,在原单位查询已经看不到该员工信息了,个人账户查询只能看到转移总额,现如何查在原单位缴纳的历史明细呢推荐回答:点击封存的单位,一个是封存的:通过网上查询,可以查询历史明细的2,一个是正常的,应该存在两个账户状态,基本上历史明细在新城市是无法查询的1:跨城市的话、内部转移、外部转移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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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封存会不会影响日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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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福建.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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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业务地区:福建.福州
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如果您未办理提取手续,您的账户余额不会减少并且会自动计息。您入职新单位工作后,您可提供个人公积金账号及身份证号给新单位专办员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及启封业务,启封后即可在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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