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三无产品指的是什么摩托车被汽车撞伤了,法医鉴定十级伤残。事故责任和理赔有关系吗?

车祸后两千元“私了” 到医院一查十级伤残(图)
来源:人民网
张叶 绘  中国江苏网讯:常熟市民顾先生骑着摩托车另一辆摩托车相撞,虽然头上蹭破点皮,但是感觉没有大碍,他与肇事的摩托车驾驶员达成了“私了”协议,接受了对方2000元赔偿。孰料一个月后,顾先生头痛住院,被确认因事故构成伤残,面对“私了”协议,他大呼后悔,幸好法院帮他主持了公道。  事故回放  车祸“私了”获赔2000元  一月后查出头部血肿  今年2月12日,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双方都在支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月17日,顾某与支某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由顾某和支某各自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承担对方车辆的修复费用。另外,支某一次性赔偿顾某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总计2000元,其余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自理,今后双方无涉,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就在签下协议的同时,支某爽快地付清了2000元赔款。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给支某理赔款共计2033.61元。  3月29日,顾某因头痛二天而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后顾某住院并进行了手术。经鉴定部门鉴定,确认顾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此时,顾某再也顾不得什么私了协议,于2月23日将支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协议后产生的赔偿  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分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顾某的治疗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顾某的慢性硬膜下血肿与2月13日的车祸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0%。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前保险公司已就顾某的部分损失进行过理赔,且理赔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故已理赔数额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扣除。对顾某与支某自行协议之后产生的赔偿费用,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认定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受害人存“重大误解”  法院依法支持维权  承办法官评析该案称:本案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时,伤者顾某由于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才与侵害方签订了“其余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自理,今后双方无涉”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看,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顾某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因此,在本案中受害人顾某基于协议之后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损失而起诉要求赔偿的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对于双方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赔款中予以扣除。  法官还提醒说,现实中,经常因受害方法律意识不强,为了尽快得到医疗费赔偿而匆忙与对方私自达成协议。但其后如因受伤后留下的隐患以及后续的治疗问题再要求赔偿时,往往因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使双方产生纠纷无法解决。这种情况下起诉到法院的话,对于后续治疗与之前事故的关联性往往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最终需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这样就形成了诉累。因此,需要特别提醒:“私了”需谨慎!对于伤情具体情况要详尽咨询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问明白伤情以及能否构成伤残等级等情况,才能依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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