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签约后,房产证缴纳计算被查,会叫你搬出公租房吗,搬出后会继续缴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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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到了公租房后,再购房了如果过户还能继续住公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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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到了公租房后,再购房了如果过户还能继续住公租房吗?
江西 宜春 发表时间: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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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张律师:我年轻的时候带着妻儿支内到江西,当时在上海有一套公租房被国家收回了。后来女儿出嫁到上海,落户在夫家。
  17年前,我退休与妻子回到上海,江西房子被单位收走了。我的户口落在女儿、女婿家里,当时女儿生了一个儿子,我们夫妻俩一直在女儿家居住,帮忙照顾外孙至今年。去年春,我居住的区域被国家征收了,女婿去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得补偿款约270万元左右。由于旧房将被拆,我临时居住在儿子家(系儿子自购商品房)。事后,女儿、女婿选了二套二房一厅的房屋,我去看新房,女儿对我说,由于该房系其公公名下的公租房,现在是&数砖头&的,所以,新配售的房屋与我没有关系的,也就是我没动迁利益,不让我俩居住,把我俩赶到儿子家住。有人说我有份的,有人说我没份的。像我这种情况,原系我女婿家的公租房,连我俩户口有六个人,我住了17年,这次被征收,我有没有动迁利益?如有,可以取得多少?曹先生曹先生:
  来信收悉。你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不是被安置的人员。
  根据上海市公租房被征收后处理补偿款的法律规定,你要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所谓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来分析,你们夫妻俩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长达17年。曾有过国家配给的公租房,但在支内时被国家收回、回沪时江西的住房被单位收回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同住人情形。所以,你们俩是有动迁利益可得的。
  关于可得多少动迁利益的问题,该旧房你俩虽不属于承租人(指户主),但你们是同住人,这是无异议的。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分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一般是指房屋交换中或支付补贴、差价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
  同时,也有一种不予分割动迁款的情形,即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以来本所当面咨询。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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