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去国税报到到税局报到需要什么资料

三证合一后企业报税有啥新变化?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有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张营业执照。那么对于企业报税以及注销等方面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本报记者 修从涛 通讯员 刘雷
取得一照一码无需再进行税务登记 初次办理涉税业务只需补录涉税信息
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在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发放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需在税务机关初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录涉税信息。针对如何确定企业自身主管税务机关,则可咨询所属县(区)级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确定。
由于此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纳税人则不纳入这次改革,其相关登记、缴税等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 换发新执照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在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内,对于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但在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需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同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
企业在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若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则企业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但涉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内容变更时,应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三证合一后企业注销登记 需税务部门出具清税证明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过渡期间申请企业注销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业务时,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待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其中,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意见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在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来源:齐鲁晚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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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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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三证合一后,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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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文
& &&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解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总局编写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印发宣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
  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1、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2、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3、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让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队伍,在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同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4、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现行政策散落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而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二、认定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1、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2、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3、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4、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5、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
  三、认定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1、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2、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认定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3、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现行政策,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认定办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
  4、是明确了办理时间。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
  5、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解读
+ 显示详细内容
& &&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5年第74号文的解读
+ 显示详细内容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 && & 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文
&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显示详细内容
& &&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对于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帐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下同)可以持单位名称、业务范围、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号文
& &&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 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摘自税总函[号文
2、实务操作及解读:
2.1、会易网实务
& && &&&1、小规模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要怎么去税务操作的?要准备什么资料 ?& && &
& && &&&答:
& && &&&一、小规模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操作程序如下:
& && &&&1、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 && &&&2、等税政科通知,税务人员下户核实地点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
& && &&&3、等待税务审批。
& && &&&4、税务审批通过后,联系航天信息进行开票人员操作培训。
& && &&&5、联系航天购买税控设备。
& && &&&6、到税务局开通金税卡。
& && &&&7、申请发票。
& &&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 && &&&2、《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
& &&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 &&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 &&&纳税人所提供证件及资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携带原件备查。
(出处: 会易网论坛)
2.2、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 &&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2、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金融危机冲击,近几个月业务量很小,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3、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 && &&&4、我们公司有地税业务也有国税业务,国税规定销售额达到80万元要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包括地税营业额吗?
& && &&&答: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5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地税营业额。
& && &&&5、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10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共计100万元,再次代开时税务机关拒绝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知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机关要求合理吗?
& && &&&答:税务机关要求合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 &&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 &&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 &&&7、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哪些销售额?
&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 && &&&8、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要求?
& && &&&答:注册资金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所做的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没有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调查。
& && &&&9、年应税销售额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 &&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有何不同?
& && &&&答:存在以下不同:
& && &&&(1)专用发票的使用权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 &&&(2)税款抵扣的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征收率(3%)已统一考虑了扣税的因素,因此,它不再拥有凭专用发票扣税的权利。
& && &&&(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由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应交税款,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的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但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指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果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和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未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 && && &(4)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不同。
& && && &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7%或13%)]
& && && &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 &&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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