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中国人民银行行驶证办理信用卡额度必须要行驶证

央行发布信用卡新规:ATM预借现金额度升至1万_网易财经
央行发布信用卡新规:ATM预借现金额度升至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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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完善市场化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丰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以下简称《通知》),于日起施行。《通知》顺应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前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推进信用卡、减少信用卡息费规则相关行政干预、优化信用卡预借现金服务、规范信用卡交易信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旨在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此外,《通知》着重强调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从明确发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改进非本人交易处理和持卡人损失补偿等方面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推动信用卡产业发展对满足居民日常消费支付和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具有重要作用。《通知》作为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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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责任编辑:黄云_NF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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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央行出台新规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亟须专门立法保障
滞纳金是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追加惩罚的强制性措施。信用卡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应该是平等主体,即使持卡人违约,发卡机构无权惩罚持卡人。因此“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发卡方和持卡人之间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上位法的冲突,信用卡领域专门立法滞后的情况逐步显现出来,比如,与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专门法律,到目前为止仍处于空白状态。应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升信用卡领域法治水平。
韦女士坐在床沿上,伸手拉开床头柜的抽屉,翻出两张A4纸,指着上面的表格,“自从办了信用卡,我就把每张卡的信息写在这张表格上,尤其是每次还款日期”。
记者看到,韦女士整理的表格上,记录着包括信用卡发卡银行、办理时间、年费事项、还款规定等。
“你不能等着银行催你,也不能指望银行帮你记着还款日期,所以,我这么多年从没有被罚过滞纳金。”韦女士说。
韦女士的谨慎和细致有其理由,毕竟,近年来因高额滞纳金引发的诉讼不少。不过,韦女士的担心可能不用持续太长时间。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滞纳金引发信用卡纠纷
韦女士是一位小学教师,办了好几张信用卡,最长的已经使用了十几年。
她的“诀窍”是,每办理一张信用卡,首先是详细阅读相关条款,按照约定条款严格使用。
比如,信用卡条款中说,在一定期限内刷卡6次免年费,那么,她就在自己整理的表格上标出来,然后将每次刷卡时间和次数填在相应位置。
韦女士每次刷卡消费之后,还及时将刷卡日期、刷卡金额、还款日期在表格上标出来,确保自己在还款日期之前,将款项存进去。
近日的一条新闻更是让韦女士觉得很庆幸:一位大学生的信用卡欠了399元,7年后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合计超过了3万元,还影响了个人征信。
事情发生于陕西。2006年,陕西宝鸡人张某考入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毕业后去了陕西一家国企工作。
2015年9月,张某收到一条短信,称他的银行卡因“未按规定日期还款被暂停使用,请尽快还款”。
经过咨询银行,事情得以弄明白:2007年,张某在上学期间,当地某银行的业务人员到学校为学生办卡。这实际上是一张信用卡,但张某以为是普通的储蓄卡,“业务员没有说这是信用卡”。最终,卡上有一笔399元的刷卡消费欠款“沉睡”多年,直到张某接到银行短信。
今年3月21日,因认为银行办卡不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加之对由此导致的高额逾期利息和滞纳金表示异议,张某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有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截至今年2月,涉及“滞纳金”的案例超过3万起。而在一些判决案例中,滞纳金的比例通常不低,有的达到本金的50%,有的甚至更高。
更令韦女士庆幸的是,她将不再担心信用卡滞纳金的问题,因为信用卡滞纳金将在2017年之后逐渐消失。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时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滞纳金是行政处罚,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追加惩罚的强制性措施,信用卡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应该是平等主体,即使持卡人违约,发卡机构无权惩罚持卡人。因此“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发卡方和持卡人之间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助理所长、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滞纳金的改变,是过去的银行与用户之间不具备行政管理和处罚关系,现在终于走向市场化的平等合约关系,“总体上对市场是个好事情”。
董新义表示,取消滞纳金,将减少持卡人的利息支出,有利于保障持卡人权益,鼓励持卡人扩大消费。
持卡人权益亟需制度保障
公开资料显示,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
问题之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外,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例如,大学生吴某在上大学期间,学校为班级同学都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吴某也一直以为是储蓄卡,实际该卡为信用卡。他停止使用时,该卡欠费206元。到日止,因他未及时还款,该卡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21064元。
后来,吴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自己不良记录,并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此案最终达成调解:吴某偿还银行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等5000元;银行在原告偿还上述5000元之日起6个月内,消除其因涉案卡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在质疑信用卡滞纳金的呼声中,有法院直接否决了银行的信用卡滞纳金。
2015年,某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日,被告沙某某向其申请信用卡,按照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截至日,沙某某欠付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 079.3元。
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支持了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否决了银行要求的滞纳金。
据媒体报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某银行一位业务员介绍,我国银行业对信用卡逾期还款,是按照全额计息。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支出了1万元,即使还了9900元,银行还将按照全额1万元收取高额利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认为,虽然滞纳金条款也作为合同条款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但是,因为这是银行单方起草的,实际上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既然内容显失公平,应该属于通常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杨涛认为,传统规则已经有些不适应现在的情况,同时,各类非卡支付带来的挑战,规则的修改成为可能。
杨涛表示,央行此举有助于在规范条件下减少市场化制约,增加信用卡服务的创新空间,在支付之外促进消费融资的发展。同时,有助于促进信用卡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化经营,促进专业化信用卡经营主体的发展。
信用卡领域缺乏专门法律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这也成为信用卡滞纳金收取的基础。
然而,北京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实际上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如果将透支信用卡看作是一种借贷行为,那么该规章其实与合同法中的关于借贷的规定存在冲突。
董新义向记者表示,前述规章本身不符合民法的平等精神,毕竟滞纳金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性质,对持卡人适用滞纳金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前述北京律师认为,由此还反映出的问题是,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上位法的冲突,信用卡领域专门立法滞后的情况逐步显现出来,比如,与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专门法律,到目前为止仍处于空白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除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但后者仍只是属于部门规章制度,效力层级低于国家法律。
董新义认为,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仅能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对信用卡纠纷作出判决。
“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升信用卡领域法治水平。”刘俊海建议。记者 陈磊 实习生 陈佳韵
[责任编辑:央行发布信用卡新规 持卡人将享哪些省钱福利?|持卡人|信用卡_凤凰财经
央行发布信用卡新规 持卡人将享哪些省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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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央行信用卡新规正式落实后,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将被取消。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中新网北京4月16日电(种卿)中国人民银行1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定于日开始施行。届时信用卡“违约金”将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每卡每日累计预借现金最高额度提至1万元等,这项新举措都将给持卡人带来怎样不同的用卡体验?在办理信用卡时增加了多少选择空间?使用期间又会节省下什么费用?中国人民银行总部资料图。 中新社发 张浩 摄 透支利率不再统一 发卡行自主确定消费者选择空间变大信用卡作为贷记卡,其透支利率标准一直是全国统一管理,即如果持卡人刷取信用卡的金额超过限额,那么超额部分将按照统一的利率计息,各家银行没有差异。而在央行信用卡新规正式落实后,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将被取消。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然而,取消统一标准并不代表没有限制。通知指出,对于透支利率标准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不难看出,此举旨在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信用卡利率定价已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如果取消透支利率的统一标准,那么不同银行考虑自身情况就会设置不同的透支利率,以增强自身竞争力吸引更多客户,而可能透支的消费者也会在选择信用卡时,将透支利率的多少作为一项重要的选择指标。“违约金”取代“滞纳金”逾期未还款违约金未来将“可商量”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于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处置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央行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同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以为例,目前逾期未还款确实要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收取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金额未还足部分的5%、且10元起步。也就是说,如果当月持卡人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而只还款了500元,未还足最低还款金额,那么就将被银行收取25元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上述央行负责人表示,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预借现金业务升级每日最多可从ATM“借”1万元现金据了解,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具有无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人日常资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务。可见对于该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而改革举措需更多兼顾风险防范。《通知》指出,要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中新网记者咨询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人员得知,35000元额度的信用卡等级可以每日最多预借现金10000元,分两日最多可借17500元,但均需要从柜台操作。同时,对于境内人民币预借现金手续费为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1%,最低收费每笔10元人民币。对于持卡人来说这项限制的取消将更加方便向信用卡”借钱“,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提高了,更大程度满足其临时或紧急用现需求。取消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限制“优质”用户将获更优服务《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目前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现行举措的限制让银行无法给“优质”客户提供更宽松的用卡环境,而普遍认为的优质客户就是信用度更高的持卡人,即月刷卡金额、次数较多;还款及时、信用良好。上述负责人直言,这些限制让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新政将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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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中国央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日前,中国人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二是随着消费金融创新升级和个人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持卡人对信用卡透支消费、预借现金等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三是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用卡产业发展,结合当前信用卡市场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科学把握、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差异化经营战略,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原因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对推动信用卡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信用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二是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不利于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信用卡产业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型升级;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人民银行积极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审慎、稳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发展。考虑到近年来信用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价已为利率市场化作出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人民银行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确立了分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在借鉴国外成熟信用卡市场利率水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以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三、为什么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用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为什么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五、《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有何考虑?
  “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六、《通知》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有何改进?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具有无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人日常资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务。鉴于发卡机构掌握持卡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通知》兼顾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对预借现金业务制定了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界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类型。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完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三是提出风险管理要求。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要求发卡机构在合作机构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相关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充分发挥利率等价格杠杆的作用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以达到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目的。
  七、《通知》对信用卡持卡人有何影响?
  总体而言,《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资信状况和还款习惯等,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相关信用卡产品;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提高了,可适应其临时或紧急用现需求。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八、《通知》如何体现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选择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三是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责任编辑:孙庆阳 HX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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