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有借条担保人怎么写,借钱人签字划压到期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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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借条上备注如到期不归还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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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赖着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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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钱,借出容易,还回难。对此,张律师解答几个极易发生的问题。
一、没有打借条,还能要回钱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款人如无书面借据,要提供必要事实根据。因此,在没有打借条情况下,出借人应提供其它可以佐证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担保人的书面或口头证据、担保物的相关证据、催要借款的证据、对方部分偿还的证据及说明借款人逾期不还理由的证据等。如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债务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诉。
二、打了借条,没写还款期限怎么办?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随时还款,出借人也可随时要求对方归还,但须给借款人必要准备时间。如果经出借人催告后对方仍拒不还款,出借人还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要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
三、借款人找不到了怎么办?
(一)可直接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确认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并对其财产执行追偿债务。
(二)对于已婚的借款人,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出借人可在下列两种情况时要求“夫(妻)债妻(夫)还”: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借款;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借款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下列情况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偿还借款:1、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从事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4、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负债务;5、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证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财产,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
四、借钱不还是否只能打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如果私人间借款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借款人一旦逾期不还钱,出借人可直接向借款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债务,而无需打官司。
温馨提示:私人借贷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写一张包括借款时间、币种、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及逾期利息等内容的借条,数额较大时最好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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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不能推定为担保人
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不能推定为担保人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剑。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雅玮。
  原审被告:刘正钢。
  上诉人崔剑因与上诉人阮雅玮、原审被告刘正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审法院&)提起上诉。
  崔剑起诉称:2008年,陈超杰通过阮雅玮介绍向崔剑借款200万元。后陈超杰于日出具还款协议书,由阮雅玮提供担保,确定本金、利息、损失费用共计270万元,还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金额。日陈超杰还款4万元,日阮雅玮还款24万元。后经崔剑多次催要,但陈超杰、阮雅玮均未还款。日,陈超杰找到刘正钢,由刘正钢向崔剑出具担保书,承诺陈超杰十日内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但到期后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超杰、阮雅玮、刘正钢立即偿还崔剑借款本金、利息、损失费用共计252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由陈超杰、阮雅玮、刘正钢承担。日,崔剑撤回对陈超杰的起诉。
  阮雅玮答辩称:首先,本案管辖权存在问题。崔剑放弃对陈超杰的诉求,即放弃了本案的主债权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的规定,其与刘正钢有不同的担保人身份,崔剑诉状中错误地认为阮雅玮为担保人,使两被告同为本案担保人。但在担保合同中,只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才是连带责任担保人、承诺&在主债权不能按约定履行后才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为一般担保。本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定城阳法院享有管辖权的依据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是说此裁定关于担保的管辖仅限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刘正钢,而阮雅玮作为一般责任担保人不应当在此案中共同审理,也不应该作为被告。另外,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陈超杰出具还款协议的时间为2008年,还款日期约定为2009年元月前,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关于担保人主体身份问题,本案阮雅玮的身份是在主债权合同下签署个人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保证成立。但此协议中阮雅玮的签字前没有加缀保证人字样,其只能是见证人身份,不应是担保人,阮雅玮没有义务为此还款协议承担责任。因此,崔剑要求阮雅玮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逻辑道理和法律依据。
  刘正钢未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陈超杰向崔剑出具还款协议书,内容为陈超杰欠崔剑本金200万元、利息损失费用70万元,共计270万元;日归还50万元,日归还50万元,2008年12月底归还100万元,余款70万元于2009年元月30号之前全部还清;经双方协商,如款项按本协议规定时未还清,我本人陈超杰愿意用个人及公司资产做抵押,洪洞洗煤厂库存原煤以实际成交价变现还款。阮雅玮在该协议上签署&洪洞隆盛选煤厂&并签字。
  【办案思路】
  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仅在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的,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不能不视签字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未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争议焦点有二:阮雅玮究竟以见证人还是保证人的身份在还款协议下方签字;阮雅玮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崔剑向其主张权利是否己过保证期间。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崔剑提交的第四份证据录音光盘及书面材料,可以看出阮雅玮曾建议崔剑去找陈超杰&打个东西&,陈超杰向崔剑出具还款协议后,崔剑要求阮雅玮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阮雅玮同意后签字确认。其次,通过证人证言也可看出,出具还款协议的现场,阮雅玮认可&崔剑曾按照他的要求给陈超木汇款200万元&的事实。当时阮雅玮还对崔剑说:&我欠你的200万元你不用害怕,我青岛有栋楼值1000万元,你怕什么,我又飞不走,这个钱,你跟我要就行了。&两证人宋旭东与张景义间的证言彼此相互印证最后,作为本案的借款人陈超杰也出具证明证实阮雅玮的签字身份系保证人。法院认为,阮雅玮的保证人身份无法改变陈超杰的债务人身份,也就是说,即使阮雅玮承担了保证责任,陈超杰依然负有清偿义务,阮雅玮的保证人身份并不能减轻陈超杰的还款责任。因此,陈超杰对阮雅玮身份的证明行为与其自身的债务人身份并不矛盾。况且,崔剑、陈超杰、阮雅玮作为在协议中签字的所有主体,对于协议的签订过程、其中内容和签字的真实含义最为清楚。据此,法院认为,阮雅玮系以保证人身份在协议中签字。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证人张景义的证言,崔剑先后于2009年1月、3月、5月向阮雅玮主张保证权利;根据证人宋旭东的证言,崔剑先后于2008年12月、2009年4月向阮雅玮主张上述权利。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崔剑于日提起诉讼,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权利应当获得保护,阮雅玮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还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阮雅玮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双方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利息及损失费用共计270万元,但鉴于崔剑主张,阮雅玮已清偿28万元、只需另行支付252万元,法院确认阮雅玮的保证责任范围是252万元。对崔剑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崔剑要求刘正钢承担清偿责任,但是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阮雅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崔剑崔剑借款本金、利
  息及损失费用252万元;
  二、驳回崔剑对阮雅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崔剑对刘正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60元,由阮雅玮负担。阮雅玮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崔剑。
  崔剑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按照还款协议,阮雅玮应该在2009年元月30日前还清借款及利息损失,但截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尚欠252万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应该对还款期限届满之后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阮雅玮向崔剑立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共计24万元(自日至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针对崔剑的上诉请求,阮雅玮答辩称:阮雅玮不应承担陈超杰欠崔剑
  的欠款,也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崔剑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和事实
  依据。
  阮雅玮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一、阮雅玮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时没有前缀保证人字样,系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且其并未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其为保证人错误。阮雅玮在该协议上书写了&洪洞隆盛洗煤厂&,实际上是因为陈超杰承诺&洪洞洗煤厂库存原煤以实际成交价变现还款&,阮雅玮作为见证人认为洪洞洗煤厂容易引起歧义而确定为洪洞隆盛洗煤厂。显然只有见证人才会如此书写。二、原审法院认定阮雅玮为保证人是从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债务人陈超杰的书面证据三个方面论述的,但这三方面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原审法院并未向阮雅玮播放录音而只是审查了崔剑提交的录音证据的书面材料,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阮雅玮当庭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原审法院并未进一步审查。其次,两个证人均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再次,陈超杰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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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向我借款,并打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有担保人担保,签字按手印。现在借款人被拘留,无法还款,担保人也不想还款,并提前转移资产,还将其拆迁补偿的拆迁款,换成房票放在子女名下,请问如果起诉担保人,能否把其给子女的房票收回作为还款
原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现在要重新写借条,利息该怎么写,预估他现在也没钱还,该怎么写合适
借款人判刑八年,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有担保人签字,时间也拖了快2年了,怎么办,法律上还生效吗
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1借条40万只有借款人签字没有还款日期和利息约定也没有担保人签字。2担保书担保人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担保,担保书未注明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请问律师担保人有没有责任
两个人签了一个借条,还有一个担保人,借条内容是按约定还利息,借款时间是一年,今年念初已经还了利息,但现在让还本金,借款人拿不出来,说晚段时间还,现在把担保人给告了,这种情况,担保人需要替借款人还钱吗?
您好,我三年前帮朋友担保了10万元,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约定担保期限,本以为三年了钱已经还了,现在债权人打电话给我说钱一直没有要到要起诉担保人,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借款人是同意还钱的,只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要是起诉,我是担保人该怎么维权
因急用钱,贷款车子抵押给债主,写了借条,一个月后还款。过了约定时间因无力偿还借款,债主就把车子卖给别人了。应该怎么办呢?车子还可以要回来吗?万一买家出了事,要负责任吗?
原借条上担保人没有签字后来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担保人签字了但原借款人没有签字还有担保协议上的金额跟原借款金额不一样
借条有写借款日期,没写还款曰期,有约定担保期限2年,请问担保人责任是借款到期日还是借款到期日以后两年内还有责任?
借条没有写利息,借款3万,约定违约金500元一天,现在快2年没有还款,诉说违约金如何要求
我帮朋友在民间借贷做了担保,签字按了手印。借条到期后借款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始条上续加了时间,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人给我写了证明说是他自己续加的和我没有关系。现在债主要起诉,我会受到牵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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