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项目账单是什么意思思

法律条文中的编、章、条、款、项是什么意思
法律条文中的编、章、条、款、项是什么意思
法律条文中的编、章、条、款、项是什么意思
&&&&&&& 一部法律,一般是由篇、章、节、条、款、项等组成的,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上面所列举例子,就包含了:
1.编:即“第二编 分则”
2.章:即“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节:即“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条:即“第二百九十二条”
而在第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又包含了:
5.款:即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三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在第二款中,又包含了“项”:
6.项:即第一项:“多次聚众斗殴的”
第二项:“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三项: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四项:“持械聚众斗殴的”
。看了以上所举的例子,你就明白:“款”是一条法律条文的构成单位,有的法条中,一条法律只有一款组成,有的法条,一条法律由若干款组成,在由若干“款”组成的一条法条中,“前款”即指本款的上一款,而“犯前款罪”,是指触犯了本款的上一款所规定之罪。
与“犯前款罪”相近或相类似的术语有:“犯第一、第二款罪”“犯第二、第三款罪”“犯本节罪”“犯本章罪”“犯前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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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黄小星的空间霸王条款是什么意思?霸王条款是什么意思?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日,北京叫停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
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但“霸王条款”至今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社会正义之外,新华社记者在对一些“霸王条款”的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可以说,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霸王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条款”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市场格格不入。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要让“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光靠消费者自身或是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远远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让消费者花钱花得扬眉吐气。
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
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
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所以,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如此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性和交易安全”。最新发布的日志散文网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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