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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是属于成都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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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25项经办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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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25项经办业务办事指南
作者:医保局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76 更新时间: 9:55:21
个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结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结算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4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54号令);
2.《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
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
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1号);
5.《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费用审核结算。
第三步:25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材料到24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公章);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原件(加盖公章);
3.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4.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加盖公章);
5.异地住院须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医院定点、等级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在成都市内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1.在异地居住或工作超6个月的城职人员,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市外转诊就医的,应按成都市政府154号令规定办理市外转诊申请。
3.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长期居住大成都范围外,需提供以下资料之一:(1)入院前办理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常住地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3)单位出具务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温馨提示
1、城职人员包括失地农民(在社保签订了代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个体名义到社保局签订参加医疗保险协议的参保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到社保局缴纳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
2、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学生儿童(含新生儿和散居儿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彭州市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pzrs./
个人全额垫付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人全额垫付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4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54号令);
2、《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
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
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1号);
5、《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6、《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人社发〔2013〕226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费用审核结算。
第三步:25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应在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到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材料到24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申请并盖章有效);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公章);
3.处方(需盖章);
4.检查、化验报告单;
5.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加盖公章);
6.特殊疾病、家庭病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7.异地门特须提供已申请的异地就医申请表;
8.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在成都市内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1.在异地居住或工作超6个月的,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应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申请。
3.门特期间有住院的须提供医院的门特结算表。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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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pzrs./
单位代办报销医疗费用结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单位代办报销医疗费用结算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4号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54号令);
2.《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
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人社发〔2013〕226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费用审核结算。
第三步:25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单位经办人员应在参保人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材料到24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公章);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加盖公章);
3.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4.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加盖公章);
5.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申请有效);
6.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7.处方(加盖公章);
8.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
9.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原件(加盖公章);
10.特殊疾病、家庭病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11.异地住院须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对医院的定点、等级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1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3.单位开具的委托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五、前置条件
1.在异地居住或工作超6个月的,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市外转诊就医的,应按成都市政府154号令规定办理市外转诊申请。
六、温馨提示
1.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参保单位代为办理,报销费用转账至单位指定银行账户,由单位代为参保人员发放报销费用。
2.费用结算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25号窗口签字确认,办理结算手续。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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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职人员异地安置个体个人账户返还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职人员异地安置个体个人账户返还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4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54号令);
2.《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
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审核并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1.《成都市异地就医申请表》(已审核盖章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在成都市内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病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在异地居住或工作超6个月的,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六、温馨提示
城职人员包括失地农民(在社保签订了代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个体名义到社保局签订协议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到社保局缴纳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特殊情况除外)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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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职人员异地安置单位代办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返还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职人员异地安置单位代办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返还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4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54号令);
2.《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
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审核并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1.《成都市异地就医申请表》(已审核盖章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委托证明原件;
4.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提供中国银行账户。
五、前置条件
1.在异地居住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参保单位代为办理,报销费用转账至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代为参保人员发放报销费用。
六、温馨提示
城职人员包括:失地农民(在社保签订了代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个体名义到社保局签订协议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到社保局缴纳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特殊情况除外)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彭州市公众信息网:http://www./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城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清退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清退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4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54号令);
2.《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审核并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6.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中国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温馨提示
城职人员包括失地农民(在社保签订了代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个体名义到社保局签订协议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到社保局缴纳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特殊情况除外)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彭州市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pzrs./
个人全额垫付城乡居民生育费用定额补助报销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人全额垫付城乡居民生育费用定额补助报销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4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
2.《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1号);
3.《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0〕7号);
4.《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劳社发〔2010〕32号);
5.《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录入系统结算费用并打印拨付单,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公章);
2.费用清单(医院盖章原件);
3.出院证明(医院盖章原件),新生儿出生证明;
4.《准生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原件;
5.一卡通【或医院盖章的产前检查记录复印件】(复印一份);
6.身份证(病人和代办人的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7.医保卡(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8.病人或代办人在大成都办理的中国银行存折或卡(原件,复印一份)。
五、前置条件
1.长期在外地居住需提供异地居住证明,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2.如男方为异地人员,女方结婚后随男方居住但暂时未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的,需出具男方身份证、结婚证,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3.如在异地工作的需出具正规劳动合同,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六、温馨提示&&
农村户口需另外复印发票、清单、出院证自己保留,待医保报销结束取得医疗费用统筹结算表后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生育补助。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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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参保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新生儿参保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30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30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当即打印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款通知单。
第三步:申报人到银行缴款后,持缴款凭证到31号窗口打印缴费发票。
第四步:申报人持缴费发票到30号窗口办理实收和制卡。
四、申请材料
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出生之日起60日内)带下列手续到30号窗口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新生儿母亲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需自行缴纳。需要提供申请材料: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新生儿母亲医保卡复印件一张;新生儿户口本(新生儿当页)复印件一张;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张。
2.新生儿母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保险或外地户口的,需自行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需要提供申请材料:新生儿户口本。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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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密码查询和信息修改
&&&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密码查询和信息修改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30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30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当即进行密码查询或信息修改。
四、申请材料
1.参保人本人医保卡;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若为代办,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户口所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出具的信息修改原因证明。
五、温馨提示
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学生儿童(含新生儿和散居儿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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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更换和遗失补卡
&&&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更换和遗失补卡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30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30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当即更换医保卡或补卡。
四、申请材料
1.参保人户口所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出具的更换医保卡或医保卡遗失证明(加盖公章);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若为代办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参保人未领到医保卡或医保卡损坏、遗失,因生病住院急需使用医保卡。
六、温馨提示
1. 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学生儿童(含新生儿和散居儿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2.新参保人员或医保卡损坏、遗失但不急需使用的参保人员,医保卡的制作、更换或补卡,需要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登记,由户口所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收取资料后统一到市医保局办理,再由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统一发放。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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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资料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资料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 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75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员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当即审核并盖章签字,返还给申报人到成都市医保局办理手续使用。
四、申请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报告(加盖公章);
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伤人员带老工伤确认表)复印件;
4.《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公伤残程度鉴定表》复印件;
5.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6.《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前置条件
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六、温馨提示
首次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确认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彭州市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pzrs./
工伤伤残津贴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工伤伤残津贴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资料
1.单位填报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公(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1.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2.工伤等级达到1—4级的工伤人员。
六、温馨提示
工伤等级为5—6级的工伤人员,如果享受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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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工伤医疗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54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资料
1.单位填报的《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赔偿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赔偿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4.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单、结算收据原件及相关病例(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在治疗期间如有CT、X光、CR、B超、彩超等检查的应提供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六、温馨提示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应到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情况紧急的就近医院进行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2.工伤职工需康复治疗的,应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康复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到成都市鉴定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确认,待鉴定中心确认结论下达后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医疗或工伤康复费用。
3.待遇申报领取须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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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后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资料
1.单位填报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成都市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复印件;
4.《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公(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1.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2.工伤等级达到1—4级的工伤人员才能进行护理等级鉴定。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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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公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7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资料
1.单位填报的《成都市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因公死亡职工证明复印件、因公死亡职工火化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签章);
3.供养亲属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4.政府机构、当地派出所提供的居住和生存证明(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6.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任何养老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
7.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
8.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五、前置条件
1.工亡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2.工亡人员必须是当场死亡或是工伤1—4级工亡人员。
3.享受待遇条件以工伤职工死亡时为准。
六、温馨提示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应到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情况紧急的就近医院进行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2.工伤职工需康复治疗的,应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康复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到成都市鉴定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确认,待鉴定中心确认结论下达后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医疗或工伤康复费用。
3.待遇申报领取须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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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26号);
2.《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并打印拨付单据。
第三步:申报人到29号窗口对拨付单据金额核定无误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单位参保职工及个体人员申请报销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填写《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审批表》(单位职工须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报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3.医院的出院证明;
4.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5.申报人在异地生育的,须填写《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五、前置条件
参保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次月入院治疗的。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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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并发症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女职工生育并发症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26号);
2.《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申报人对拨付单据金额核定无误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单位参保职工及个体人员申请报销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填写《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审批表》(单位职工须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报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3.医院的出院证明;
4.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5.申报人在异地生育的,须填报《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五、前置条件
参保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次月入院治疗的。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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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26号);
2.《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申报人对拨付单据金额核定无误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材料
(一)单位参保职工及个体人员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婴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填写《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审批表》(单位职工须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报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3.申报人的准生证;
4.申报人的医学出生证明;
5.医院的出院证明;
6.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二)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报人在异地生育的,须填报《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2.申报领取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若配偶系大成都范围外的农村户籍另需提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五、前置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次月生育的。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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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亡)待遇支付审核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一次性工伤(亡)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工亡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 四、申请资料
1.《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收据原件及各类检查(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报告单复印件;
3.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赔偿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赔偿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4.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1—10级的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工伤人员本人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劳动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填报《成都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6.属于工亡的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提供死亡通知书、火化证、工亡职工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六、温馨提示
1.工伤人员本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须为中国银行,不能是信用卡。
2.待遇申领须有单位经办人员前来办理。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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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支付审核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3〕34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资料
1、单位填报的《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复印件;
4、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个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7、工伤人员签字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如单位已垫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不提供工伤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供工伤人员签字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五、前置条件
1.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2.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并在2011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人员。
六、温馨提示
1.工伤人员本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须为中国银行,不能是信用卡。
2.对发生多次工伤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3〕34号)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3.待遇申报领取须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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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申请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异地就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申请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5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6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到具有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相关检查,开据具有医院盖章的病情证明,保存检查资料。(非首次申请可越过此步)
第二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4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三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返还一份给申报人保存。
四、申请材料
1.申报人医保卡;
2.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医院盖章、医生签字)。
首次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病情证明(医院盖章);
2.自申请之日起算,半年以内病情阳性特征的化验报告。
五、温馨提示
1.异地就医人员包括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参保人必须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后,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才能报销。
3.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周期为三个月,到期应及时办理结算。
4.参保人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最多不得超过5种,且向一家认定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5.参保人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申请。
6.本办事指南仅适用于办理了异地就医核准手续的各类参保人员。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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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伤调查申请
&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个人外伤调查申请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5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即办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业务常见问题》(2013年9月印制)。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政策咨询窗口领取外伤人员入院登记表、申请书、外伤费用报销承诺书等材料,并认真填写。
第二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5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三步: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外伤调查。
四、申请材料
1.伤情证明;
2.外伤病人入院登记表;
3.申请书;
4.外伤费用报销承诺书;
5.住院发票、出院证原件、住院清单原件(加盖公章);
&6.住院期间病例复印件全套(加盖公章);
7.外伤病人身份证、医保卡、中国银行卡(成都)、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9.户口所在地和异地双方村(居)委会开具的实际情况证明(加盖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五、前置条件
1.个人外伤调查申报仅限于成都市外就诊外伤病人,成都市内就诊外伤调查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完成。
2.具备以下情形的,不得发起外伤调查申报: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及港、澳、台就医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
(6)自伤、自残;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能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除外)。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彭州市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pzrs./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出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出(彭州市转到成都市外)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5号窗口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52号)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成人社发〔2010〕18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5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当即进行系统内转出并盖章确认,打印参保凭证、返还申报人用于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步:申报人持参保凭证到转入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四步:申报人持转入地出据的接续联系函到25号窗口打印变更信息表,办理医保关系转出。
四、申请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盖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五、前置条件
1.申报人在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参保缴费记录,且医保参保状态为“暂停缴费”。
2.在转入地接收个人账户转入的前提下,才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
六、温馨提示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包括因跨制度、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各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彭州市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pzrs./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入
&&&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外转入到彭州市)
&&&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5号窗口
&&&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52号);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成人社发〔2010〕18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申请材料向25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当即开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还返申报人保存。
第三步:申报人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转出地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步:申报人持转出地出据的转出手续到25号窗口办理医保关系转入。(若需个人账户转移,待个人账户完成实收,方可办理转入。)
四、申请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凭证(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3.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五、前置条件
&&& 转出地参保险种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已在彭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六、温馨提示
&&& 1.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包括因跨制度、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各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申报人3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其转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与我市缴费记录合并计算不间断满12个月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我市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足连续不间断缴费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彭州市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pzrs./
城职人员异地就医申请
一、项目概述
&&& 1.项目名称:城职人员异地就医申请
&&&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5号窗口
&&&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窗口电话:028-
6.投诉电话:028-
二、法定依据
&&&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479号);
&& 2.《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01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政策咨询窗口领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限单位办理),也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两联)。
第二步:申报人持申请材料向25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 第三步:申报人材料受理后,当即进行系统内登记备案并签章确认,还返一联给申报人用于后期报账。
四、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驻外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4.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工作地点,还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属长期驻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动性强的大、中型企业为职工申报异地就医: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个体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同意、盖章);
2.申报人户口已转回异地的提供户口复印件;
3.申报人户口在成都的提供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的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申报表》上签名。
五、前置条件
需在异地居住或工作6个月以上。
六、温馨提示
1.城职人员包括在大成都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在德阳、绵阳、资阳、乐山、眉山、遂宁、雅安等7个地区就医的城职人员可以不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在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个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结算》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3.长期在大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务工或经商的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实行事后审核的管理方式。在个人结算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就业证明材料。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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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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