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健康保险哪个最好险

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愿望,我们每天都在为给家人创造幸福生活而奋斗者。作为每一个家庭幸福生活的创造者,健康与平安才是我们的“本钱”,然而,请问您是否关注过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试想如果不行真的发生,家人的幸福生活是否还会继续?甚至反而会给家庭代理来沉重的负担,各种各样潜伏的意外风险正侵害着每一个幸福的家庭。
天有不测风云,未知的风险无法预料,然而规避风险、得到保障的方法却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民生“鸿泰”产品正是我公司精心打造的一款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产品具备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障功能。
投保“鸿泰”产品不仅为每一位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更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与美满打下坚实基础。
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即刻投保、鸿泰相伴。
1、保险责任范围广:涵盖人生多重意外风险,为您提供无忧保障。
2、投保年龄范围广:涵盖3-65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群。
3、职业类别保障宽:涵盖1-2类职业的意外风险,带给更多人群保障。(职业类别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为准)
4、意外伤害医疗赔付比例高: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每次100元免赔额,100元以上100%赔付。无社保报销时每次100元免赔额,100元以上80%赔付。注:限当地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项目。
5、物美价廉保障高:每天不足1元钱,即可拥有24小时以外身故、伤残以及以外伤害医疗高额保障。(详见保险责任)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禧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 (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5)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6),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的申请
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7);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6.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6.1投保范围
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6.4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6.5职业或工种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且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6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您或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您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您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6.7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8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6.9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3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5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6未满期净保险费
净保险费(见7.8)×(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本合同保险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7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8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康禧伤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5)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2.4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3、本附加合同的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因主险合同终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6)。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的申请
1、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伤残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7);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8)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6.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6.1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6.1职业或工种变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且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1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3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5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6未满期净保险费
净保险费(见7.8)×(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本合同保险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7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8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投保地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9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康禧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见7.3)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4、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7、细菌或病毒感染;
8、脊椎间盘突出。
2.4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3、本附加合同的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因主合同终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4)。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因急诊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在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3.3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5);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门诊药品的复方、门诊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5、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6.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6.1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6.2职业或工种变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且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3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7.1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7.2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投保地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3 实际医疗费用
指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7.6未满期净保险费
净保险费(见7.6)×(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本合同保险期间天数)。已保障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7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8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温馨提示:请您在投保前详细了解该保险的相关条款及服务特色等内容
1、年龄3-65周岁,身体健康,职业类别为1-2类职业(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为准)的能正常工作、学习或生活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必须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每位被保险人最高只能投保贰份本保险。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60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超过限额投保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为激活卡,保险期间为壹年,请于激活卡面注明的指定有效期前注册激活,逾期注册激活无效且本公司不退还保费。
4、本产品所描述的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以《民生康禧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民生附加康禧伤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民生附加康禧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5、投保人可拨打本公司服务热线95596或登陆网站,对本保险进行注册激活。自注册激活后的第五日零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健康保险一年多少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