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相关内容分析杭萧钢构违规交易案中有哪些违规行为。求解答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位内幕交易行为人受到相应处罚。由此,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将提上日程,而此类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民事赔偿诉讼将启动  按照法律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据该案代理律师介绍,罗高峰、陈玉兴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在判决生效之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对罗高峰等三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这使得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提上了日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说。  《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5月底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但是,虽然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法律障碍,但在法院受理方面却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可操作性。如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等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对于投资者既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又可以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同一投资者是否可以将两者合并还是只可选择一种理由提起诉讼;由于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责任如何划分等等,都需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希望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尽快出台。”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呼吁。    罚金可强制缴纳或追缴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浙江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杭萧钢构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陈玉兴合作炒股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外,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予以追缴,二人还分别被处以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  面对超过8000万元的高额罚金,责任人能否缴纳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律师指出,该部分罚金可被法院强制缴纳或追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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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及相关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开罚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江国成 赵晓辉)中国证监会14日宣布,上市公司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给予这家公司和相关高管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14日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证券报上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及单银木等人)》。这份决定书落款日期为4月30日。
    证监会认为,从已有证据看,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而杭萧钢构2005年度经审计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16亿元,足以对杭萧钢构的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一事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对此,杭萧钢构只是在公司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发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是单银木、周金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陆拥军、罗高峰。
    证监会还认定杭萧钢构在披露的信息中有误导性陈述,公司董事会秘书潘金水是部分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责任人。
    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单银木、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潘金水、陆拥军、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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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胡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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