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放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区别 知乎

转载-关于同业业务、通道业务、非标业务、影子银行关系与监管的两篇文章
文章一:作者Mudbear,
&转自知乎。
PART ONE概念解析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传统意义上的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主要承担司库的职能,负责银行间资金头寸的调拨。其含义是,当银行资金不足以应对短期流出需求时,可以从其他银行借入资金以弥补头寸需求;当银行资金有少量短期富裕时,可以拆出或存放至另一家银行以获得高流动性的短期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彼此之间的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极高,银行之间的你拆我借往来一向被视为低风险、弱监管、少计提的职能型业务,区别于金融资产投资和贷款等盈利型业务。传统的同业业务受到《》(人民银行令[2007]3号)的规范。
但是,存贷比指标的限制、风险资本计提和风险拨备覆盖率的要求、信贷政策的收紧等一系列“紧箍咒”,对商业银行扩张信贷资产规模的需求造成了实质性的挤压。在这样的压力下,商业银行找到了“通道”和“非标”这两大工具,将信贷资产规模的压力通过同业资产的形式释放出来。
非标资产: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的定义,“非标”资产亦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通道:并非某种特定的金融机构,而是在信贷资产打包变形为非标资产过程中,承担SPV角色的过渡性环节,可以是信托计划、证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以及其他银行等各种形式。它们的作用是不承担资产的实质风险,只是将资产包装成一种商业银行可以投资的产品。
从上图可知,同业业务发展至今,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资金端、无论是通道形式还是资产类型,都已经变得十分复杂和丰富。银监会研究局张晓朴副局长在
这一主题演讲中,就同业业务的发展历史、原因、风险和监管理念进行了系统性阐述,也是对近期密集出台的同业业务监管规范的背景补充和深入阐述。
PART TWO 同业业务监管相关规定出台历史
2011年末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禁止开展“同业存款”类业务的窗口指导
2012年2月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3月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
2013年4月 银监会关于银行自有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的窗口指导
2013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文)
2014年4月 人民银行牵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
2014年4月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号)
2014年7月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2014年7月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
上述按照时间顺序汇总的监管规定,既包含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包含在业务开展之中得到的窗口指导,逐步体现了监管思路的演进过程。其中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三会”、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可谓承上启下。这是在总结此前同业监管规定的经验,落实“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就同业业务规范出台的“基本大法”。
此外,由于同业业务和非标资产投资形态变化多端,很多现在的同业业务原本都是以表外理财投资非标的形式运作的,同时127号文中也使用了8号文关于非标资产的定义。因此梳理同业业务监管规定,不能将它与理财业务割裂来看。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来看,其规范的事项具有内在关联,概括如下图:
PART THREE 同业监管思路梳理
由于同业业务的形态和发展是渐行渐进的,监管方式也在随之变化,因此有监管“移动靶”之说。从上述窗口指导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看来,主要体现了以下监管思路:
一、同业监管之“掐”字诀
早期同业业务的形态比较简单,涉及的交易对手方也比较少,尚未出现多层通道嵌套的复杂交易结构。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以对个别交易模式或交易标的直接下达禁令,“掐”断此类业务,阻止规模继续扩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关于同业存款的窗口指导,和禁止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相关规定。
二、同业监管之“堵”字诀
随着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牌照的放开,越来越多的通道主体加入同业业务的舞台。银监会向所监管的机构发文件禁止某种交易模式的方式很难阻止同一交易模式平移到其他通道进行复制,也无法阻止银行找出新的标的进行交易。一旦交易模式创新,其他同业同行迅速复制,规模快速增大,进而引来监管关注叫停。这一时期出台的具体监管规定较少,多数通过窗口指导、现场检查、“穿透性”分析交易实质的方式,堵住同业业务的去路。
三、同业监管之“合”字诀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步调的不一致,会导致一个监管部门关上一道门,另一个地方又留下一扇窗的情况。以银行为首率领着一批同业前赴后继不断地把这扇窗户挤得更大,这就是所谓的“监管套利”。
为有效解决监管套利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国办[号文),该文件虽然没有直接下达至金融机构,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性要求,但是确立了以央行为首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和步伐、“一行带三会”的统筹体制。同业业务监管从各自为政,进入合力统一的时代。
四、同业监管之“拆”字诀
如上所述,在107号文确立统筹体制以后,同业业务监管进入实质性阶段。人民银行牵头会同“三会”、外管局联合发布了“127号文”,奠定同业业务监管“基本大法”的地位。
127号文首先重申和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定义和类型。同业业务被划分为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一共六类。
其中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和同业借款都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并无太多新意,监管规定重在重申会计核算科目的规范性,上述三类业务必须按照交易实质分别计入相应的科目,不得混算和挪用。由于各银行会计科目设置方式不尽相同,原本不少在中间账户挂账的同业往来款项以“自有资金”的名义对外划出。在严格落实入账制度以后,这部分资金会有比较显著的消减。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类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则,则有实质性更新。
同业代付:境内信用证、保理、托收、承兑汇票等业务原本是贸易结算工具,由于付款结算有时间差,企业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原本也属于银行对企业授信的一种。银行委托另一家银行代付,代付资金对于委托行和代付行来说分别纳入表外科目,不列入表内的风险计提,实质上却是代付行为委托行客户提供的信贷融资。因此,127号文规定,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回归支付结算功能本源;此外明确规定,如果委托行在当地有分支机构,贸易结算应当走行内支付系统,不得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
买入返售类同业融资:该条对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做出了严格规定,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只能是标准类资产,非标资产被排除在外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实际上直接约束了非标业务的扩张。
同业投资: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被剔出“买入返售类同业融资”业务范围后,相应地只能纳入同业投资口径。同业投资的定义最为广泛,无论是金融机构自主购买或是委托其他机构购买,无论投资标的以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何种载体体现,一律属于投资行为,并且从事该种投资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这意味着“抽屉协议”、“君子协定”等兜底方式将越来越稀缺,投资资产的风险将以本来应有的面目和性质进行风险评价计提,并相对准确地呈现在报表之中。
如上所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定义同业业务类型,分类监管、禁止会计科目的混用串用、在条分缕析的前提下分别计算风险暴露情况,是奠定同业业务治理的基础。
五、同业监管之“收”字诀
银监会140号文、央行178号文实际是127号文在同业业务管理上的细则落地,分别从业务权限和账户管理的角度,要求各商业银行上收审批权限。
140号文要求银行在总行法人层面对准入同业机构统一授信,设立专营部门集中管理,防范同一家银行各营业部之间、分支机构之间多头腾挪的情况。
178号文主要规范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结算账户的行为,并将账户按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在此之前,各银行分支行层级也可以申请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并开立结算账户,账户性质不加区分,操作中采取分支行签合同、资金走分支机构账户的方式,总行层面控制力度较弱。178号文上收了开立结算性同业结算账户的层级,同时禁止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开立投融资性账户(不要以为人民银行只能管管账户这些“小事儿”——对市场参与者来说,开户永远是头等大事。无论你有多么好的交易结构设计、多么牛X的风控理念、多么强大的合作议价能力,只要开不了户,永远都成不了真正的player。停止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开投融资账户,意味着能够从事同业资产交易的主体至少被减少了2/3,主体少了交易自然活跃不起来,这一招绝对狠)
六、同业监管之“疏”字诀
不可否认的是,把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同业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在框架范围之内,并不能消除银行资产“出表”的强烈需求。如果没有风险估值公平、公开的出表方式,难保同业业务不会再变出更复杂的花样。收缩和堵截并不能治本,疏导才是健康可持续的方向。
127号文在限制、规范现有同业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为未来发展指明了道路。该文件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资产证券化是将“非标”变“标”的根本途径,可以有效解决资产信息不对称、风险披露不充分、无法公允估值的问题。
文章二:作者张晓朴,
题目:同业业务与金融不稳定:传导机理与风险监管
近期,在中国金融四十人·青年论坛第57期双周内部研讨会上,CF40特邀成员、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就“同业业务与金融不稳定:传导机理与风险监管”发表了主题演讲。
同业业务的基本概念与发展
过去两年多来,银行监管部门在同业业务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风险管理上有一个概念叫剩余风险,它等于固有风险减去风险管理和缓释。由于我们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缓释能力在不断进步,因此,近一段时间我国同业业务的剩余风险总体上应当是在趋于下降。但我们现在仍然还处在同业业务的发展进程中,同业业务究竟会如何演进也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从历史的角度看,同业业务很可能会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有一种观点认为,同业业务改变了中国金融生态和金融结构,这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和论证。但不可否认的是,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确实给中国金融生态和金融结构的演进带来了冲击。
特别值得思考的一点是,我们的金融体系如何孕育出了这类较为特殊的业务,如何从市场发展阶段、金融抑制、金融监管、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作出解释?这些问题需要深入、更基础性的思考。
同业业务和非标资产定义大家都很清楚了。根据2014年5月一行三会“127号文”,同业业务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而根据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同业业务原本是商业银行的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主要承担司库的职能,负责银行间资金头寸的划拨;但是,当同业业务承担银行的盈利职能时,银行倾向于加高杠杆。很多非标资产本质上也相当于给企业发放贷款,只是在引入过桥企业、过桥金融机构后,这类资产通常处理在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而不计入贷款科目,从而避开了监管。
  同业业务、通道类业务和非标资产是常见的三个概念,三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呢?可以通过下面的关系图来展示。
同业业务首先应该是金融机构表内的业务,从会计核算来讲,同业资产主要反映在银行资产方的四个会计科目中,第一是存放同业,第二是拆出资金,第三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第四是应收款项类投资。当然,一些表外资产,比如理财,也会由通道形式对接非标资产。银行为了开展和扩张同业业务,会选择一些通道或SPV(Special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例如信托、券商和其他银行等进行对接。通过这些SPV,资金最终投到了非标资产上,包括信托受益权、票据、票据类信托、承兑汇票等。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它们中的一部分组合起来共同构成了大家常说的影子银行体系,组合起来完成了一个影子银行的功能。从同业创新的此起彼伏也可以看出,市场在跟监管赛跑。
图1:同业业务、非标资产、通道
其中,大家非常熟悉的一个业务是信托收益权的买入返售,其操作如图2所示。B银行的资金通过A银行投给过桥企业,过桥企业可以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管计划,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过桥企业再通过信托公司等将资金最终投给资金需求企业。中间的这些过渡环节主要是规避银信合作等限制性监管规定的。
  图2:信托收益权的买入返售
近年来同业业务的增长真可谓快。相关研究表明,年期间,同业资产占银行资产的比重提高了8个百分点,每年上升约2个百分点,当前同业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在22%左右。这在过去的五年里,同业资产的年均增长速度大约为40%。
  从图3可以看出,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的增长速度尤其快。根据上市银行发布的年报,2013年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高达69%,其隐藏的风险值得关注。另外,对比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可以发现,2013年底买入返售资产1.6万亿元,卖出回购是4900多亿元,差距较大。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业资产都是高于同业负债,并且差额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在波动。比如2013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比同业负债高5.6万亿元,随着“8号文”的实施和监管力度的加强,2013年年末差额缩小到3.3万亿元。同业资产高于同业负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量同业资产流向了影子银行体系。
  图3:近三年来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情况
同业业务为什么如此快速地发展?常见的观点集中在“流动性压力增大、资本约束强化、信贷约束趋紧、监管指标体系趋严”等方面。这些观点很多是真知灼见,但个别地方“似是而非”、因果颠倒。例如,流动性压力增大事实上不是同业业务发展的原因,相反是同业业务发展带来的后果。
  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外因。有观点认为,合意贷款规模和存贷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同时,激烈的竞争、市场排名也是重要的外在因素。二是内因,即受到了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发展战略等的影响。部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中过于注重短期盈利指标,忽视风险。三是诱因,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强烈,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同业业务监管标准相对宽松。例如,同业存款无需缴纳20%的存款准备金,同业资产业务不受存贷比、信贷规模和信贷政策约束,在计提风险资产时需要计提的风险拨备较少,因此开展同业业务占用资本较少。从风险系数看,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仅为20%;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而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最低为50%,最高可达150%
  这些原因说明,同业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是体制机制缺陷、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较弱和实际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导致的,要理性看待,规范和疏导并重。
  与此同时,从同业业务的发展中也可以发现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一些积极因素。
  第一,国有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商业化改革已经有所成效,表现为金融企业高度追逐盈利,对市场的排名、盈利能力高度关注。这在过去很难想象。当然,旧的问题(金融机构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刚解决,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过度看重盈利,没有很好地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找平衡。
  第二,在同业业务发展中,大银行、传统银行(机制没有那么灵活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金融体系稳定器的作用。想象一下,如果没有五家大型银行,目前的同业业务可能会使得系统性风险更高一些。
  第三,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根据马科维茨的有效投资组合理论,同业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Efficient
Frontier)。当前,我国金融产品品种不足,使得投资组合有效边界尚不平滑。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和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都有,但缺乏能满足各类风险和收益配比的投资组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这一角色,让投资者有了更多选择。
  第四,同业业务中的大部分资金最终还是流向并服务了实体经济。至于同业业务是否展现了我国金融机构较强的创新能力,目前可能还难以确定,毫无疑问,金融创新的动机和意愿是非常强烈的。
  对比中国和美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可以帮助我们做出判断,同业业务到底是不是要回归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本质?美国的数据说明,这一判断基本成立。在数据对比前,原本猜测美国银行的同业负债会大于同业资产,因为美国的同业业务应当主要是用来满足银行批发融资,管理自己的流动性,不会做太多的同业资产业务。但事实上,美国的同业业务除了中国的银行在具体科目上略有不同外,总体的结构、比重和中国的大银行还是比较相近的。当然要看到,美国目前的同业结构是过去40年时间演进形成的,而我们则是短短几年时间形成的。
  同业业务影响金融稳定的Calico传导机理
  同业业务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微观机制,也就是从事同业业务的这些机构自身面临的个体性风险;二是宏观机制,即我概括提出的Calico机制。
  微观机制方面:
  第一,同业业务存在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会给单个机构带来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这可以通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来衡量,银监会今年3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对该指标提出了定量定性要求。同业业务做得比较多的银行,这一指标会明显恶化。
  第二,期限错配增大了很多单家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甚至使其敏感性缺口发生方向性变化。例如,以前很多银行负债期限长于资产,因此喜欢央行加息;但同业业务是用很短期限的负债去匹配很长期限的资产,和银行传统的非同业业务的资产负债的配比方向相反。所以,同业业务的增加会导致银行从喜欢央行加息变成喜欢央行减息。问题的关键是,可能有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还不知道自己的利率敏感性已经发生了这种方向性变化。
  第三,集中度风险(Concentration
Risk)增大。集中度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基础资产的角度看,一部分非标资产最终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产等限制性或投机性领域,增加银行在这些领域的风险集中度。二是银行之间的风险敞口大幅度增加,使得风险的相关性急剧上升。
  第四,集团传染的风险(Group-wide
Risk)增大。很多银行通过银行下设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从事非标债权业务,并且自己在表内持有,可能违反了关联交易、防火墙的内控要求和监管规定,使得风险隔离失效。
  第五,信用风险(Credit
Risk)增大。一方面是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增大,另一方面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也需要纳入考虑。因此,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从同业业务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本来不需要同时承担的风险——既要承担同业敞口风险,又要承担非标资产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第六,从监管角度来看,大量的抽屉协议等破坏了合规文化,增加了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这是一种对于金融生态的破坏,会使得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极大上升。
  此外,还有一种风险是高杠杆风险,一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一观点。有研究指出,2012年初同业资产杠杆率是8倍,而到2013年中旬杠杆率上升到了16倍。这些研究没有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处理,如果可靠,那么同业业务也会通过提高杠杆而使银行的脆弱性增加。
  在宏观机制上,同业业务如何导致金融不稳定?我大体总结了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恰好构成了一个英文单词:Calico(其中文意思是卡里科冲锋枪或者印花布、白棉布)。
  第一个传导机制是通过推动信用膨胀推动金融不稳定的扩大(Credit
Boom)。一些同业业务通过出表规避风险,或者选用低风险系数的业务模式,规避或者弱化存款准备金(负债方)、资本充足率(资产方)、合意贷款规模(资产方)、存贷比(资产方负债方)等监管指标的约束,导致表外信用扩张大幅增加,广义信贷/GDP快速上升(见图4)。这里的广义信贷包括银行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余额等。如果没有同业业务的扩张,信贷增速会平缓一些。
  图4:近年来我国银行信贷与广义信贷的变化
第二个传导机制是风险偏好的提升(Risk
Appetite)。这一点特别重要,历史上每次金融危机都伴随着金融机构市场风险偏好的提升。同业业务无疑提升了银行的风险偏好,甚至导致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易投行化。
  第三个传导机制是流动性风险增加(LiquidityRisk)。同业业务的发展,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会造成零售存款向同业负债的转化。同业负债高度依赖于金融市场,其稳定性远低于零售存款,这种负债的结构变化使银行负债的整体稳定性下降。另一方面,在资产方对于同业资产的过高配置也会增加资产组合与现金流管理的难度。这两方面因素将使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上升,也会使整个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增加。
  第四个传导机制是关联性和复杂性风险上升(Interconnectedness&complexity)。同业业务增大金融机构之间的敞口,使得各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性上升。如果说十年前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点对点的联系,那么藉由线上和线下的同业敞口,目前金融机构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张利益交错、风险共担的网络。这种关联性和复杂性的上升,将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产生系统性的影响。
  第五个传导机制是抬高了融资成本(Cost)。资金链条延长,中间环节费用增加,导致资金成本高企。虽然资金最终还是进入了实体经济,但雁过拔毛,过度的中间环节会增加实体经济的最终融资成本。以银信通道类业务为例,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上的收益,实际上就是银行的成本,而这些都被转嫁到了融资企业上。据初步测算,2013年上市公司EBIT是7.6%,2014年一季度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是7.37%。这两个数字虽不能直接对比,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这既是一个微观问题,也是宏观风险。因为从银行不良资产来讲,贷款最终是要流向实体经济,如果实体经济不好,金融机构也好不了。但从最近的一些数据可以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融资成本相比,已有趋稳的迹象。
  第六个传导机制是同业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Financial
Order)。由于我国的同业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信贷通道的职能,在客观上混淆了各类不同金融功能的实现路径,使得市场信号混乱程度加剧,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业规范发展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从管理的视角来看,同业业务目前的做法和内部管理有不少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比如说,部分金融机构把标准化的资产集中到总行经营管理,一些非标准化、风险相对较高的资产反倒允许分行自由做。此外,很多同业业务违反会计处理原则、业务透明度低等。就此可以看出,银行对风险的感知、识别和管理还有待改进。
  银行过去很少有某种单一的业务能像同业业务一样面临如此多的风险。例如,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会导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大额敞口风险,但是几乎不太涉及风险关联性、风险偏好和系统性风险,而同业业务把这些风险全部囊括其中。
  从理论上分析,同业业务究竟是如何影响金融稳定的?最近IMF的经济学家Ratnovski等的文章基于银行牌照价值(
value),分析了银行交易性业务的发展对银行风险水平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交易性业务可以帮助银行在短期内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利润,但过度的交易性业务会导致银行风险承担过度,降低银行的牌照价值。
  一方面,银行在做交易性业务之前和做交易性业务之后所占用的资本具有时间的不一致性,即过度的交易性业务导致资本积累不足;另一方面,风险转移存在“合成谬误”,即银行认为交易类业务的风险可以快速转移出去。尽管目前我国银行同业业务与欧美国家银行业的交易类业务的运作机制和交易对象并不相同,但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有相似之处。
  我们不妨将我国的非标资产和美国次级贷款做一个对比,可以发现,两者既有一些相同点,也有一些不同点。
  在相同点方面:第一,资产质量比表内信贷差一些;第二,缺乏透明度;第三,主要目的是规避监管;第四,构成了金融机构的共同风险敞口。这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区别于历次危机的一个主要不同特点,过去的危机大体上是由于机构破产倒闭引起的,而这次是由于很多金融机构都持有了次贷资产这一共同风险敞口导致的。另外,中国非标资产的产品规范程度、风险隔离程度甚至还比不上美国的次级债券,因为美国次级债券毕竟还有资产证券化这一隔离机制。
  当然,两者也存在一些不同点。第一,美国次级贷款衍生品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s),而我国同业业务的交易主体大多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幸运的是,我国同业业务的基础资产质量可能要好一些。但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基础资产质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会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第三,我国的市场参与者假定了政府的隐性支持,这是我国同业业务的独有特点。
  关于同业业务,大家会经常谈到监管套利,如何认识和看待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在次贷危机之前,监管套利是个中性词汇。但在次贷危机之后,监管者已经给监管套利贴上了非常明显的负面标签。
  对监管机构而言,监管套利会损害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对金融市场而言,监管套利有碍公平竞争,会破坏市场秩序。正因如此,危机之后的影子银行监管关注的就是监管套利和系统性风险隐患。就同业业务而言,其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规避资本监管、存贷比监管等。假定某银行的买入返售资产是6000亿元,如果把这6000亿元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大概会增加4500亿元,如果买入返售资产在各项资产中占比又较高,则可以预计资本充足率会因此明显下降;而如果要维持资本充足率不变,需要额外筹集一大笔资本金。如果按照50%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也会增加1500亿元。从资本监管角度看,同业业务对银行很有吸引力,但对监管而言还需要高度防范其风险。
  同业业务的基本监管理念——回归审慎监管框架
  日常风险管理和监管中会经常碰到如下说法:某家金融机构的某项业务,通过特殊目的实体进行了法律上的破产隔离;在会计上,也实现了独立的会计记帐,因而风险隔离是有效的,不需要担心风险。但实际上,风险的承担与否超出了法律和会计核算的范畴。大家知道,监管的一项重要准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具体说是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真正的风险是超越法律和会计这两者之上的。即使法律上完全破产隔离了,会计上完全独立核算了,风险仍然在这里,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穿透法律和会计的面纱。令人担心的是,部分同业资产甚至连法律上的形式都没有实现独立。比如同业代付业务,个别委托银行直接和企业签订短期融资合同,合同里写的就是短期借款。在法律上没有隔离风险,会计上就更没有做到风险隔离。
  有鉴于此,日开始实施的国际会计准则第十条修正案(IFRS10)就明确规定,不再单纯根据协议所载明的法律关系去判断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设立的对冲基金是否在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外核算,而是要根据银行对其是否有实际“控制权”,产品或基金的风险收益是否由投资者实质承担为依据,以避免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这意味着,通过法律形式、账户独立、会计核算等方式进行风险隔离,未必是充分的。就此而言,如果银行承担对某些产品的风险兜底,在风险管理上应该刺破面纱,纳入风险敞口和限额管理,并进行审慎核算和防控,不论这一产品在法律上、会计上是如何设计了“风险隔离”机制。
  5月份“一行三会一局”发布的《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对下一步规范同业业务发展、防范风险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银监会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发布了数十份监管规则、多次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同业业务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难点。
  第一,监管需要平衡创新和稳定。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发达市场肩负着不同的责任。与发达经济体的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仍处在“新兴加转轨”的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也要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的这两种角色之间既存在一定冲突,也具有内在一致性,重点是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做到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防险并重。
  第二,监管面对的是一个移动靶子。随着市场的深化,市场博弈能力也在加强,甚至在与监管赛跑。从2009年以来的融资类银信合作到票据转贴现、同业代付,再到信托受益权,到最近的总收益互换(TRS),市场在不断创新。需要指出的是,一些金融机构对127号文解读得非常仔细,所提问题非常专业,但从所提的问题可以感受到有些解读偏离了立法的意图和监管的精神。有些机构不是在建设性地理解规则,而是为叙做高风险业务寻找想象空间。
  同业业务监管应当回归已有的审慎监管框架。国际上金融机构倒闭的直接原因亘古不变,就是放弃了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标准(例如放松了信贷标准),次贷危机依然如此。“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同业业务的监管应当回归根本、回归本源。主要有以下几点想法。
  第一,监管要回归审慎的会计准则这个基础。王兆星研究员2000年在一篇文章中给银行监管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审慎性监管的实质,就是在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价值、资产风险与资产收益、经营收入与支出、财务盈亏与资产净值,进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以及时加以预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聚集和蔓延。因此,金融企业必须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中必须做到实质重于形式,这是金融监管的题中必有之义。比如当银行实际要承担资金使用企业的违约风险时,银行就应当把它作为信贷资产而不是表外资产或同业,并计入资产负债表。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外部审计师每季度就新业务会计记账核算进行磋商。也可以考虑制订银行业良好会计准则指引,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会计核算准了,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就有了基础;会计核算不准,有效的风险管控几乎不可能。同时,有效的金融监管要刺破法律、会计的面纱。
  第二,应当重视内部交易的监管。尽管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信息成本,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风险。在同业业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在交易结构中利用了自己旗下的子公司,这样的安排有可能已经违反了自己的内控制度和外部监管要求。对于内部交易监管,应当加强限额控制,强调信息披露,注重价格公允。
  第三,采用“穿透法”计算大额风险敞口。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大额风险计量和控制监管框架》,提出对于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unit)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求使用“穿透法”(look through
approach)。银行必须穿透资产组合,将风险敞口归属于各项基础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将风险敞口跟最终风险承担者对应起来,不管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是交易对手还是实体企业。一些金融机构同业授信额度的风险控制基本失效,同业机构授信额度管理系统与同业业务管理系统未实现有效对接和系统硬控制。《大额风险计量和控制监管框架》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Tier
capital)的25%,G-SIFI之间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如果采用穿透法,可能会有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敞口接近限额了。
  第四,有针对性地做好同业业务规范。例如,同业业务要求买入返售业务的交易对手是金融机构,但现实中有些交易对手不是金融机构而是工商企业。同时,很多业务没有制度就开始做了,违背了“制度先行”的内控原则。此外,部分承诺应该计入表外承诺的(通过信用转换后应当进行资本计提),过去没有记入,今后应当记入。
  第五,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监管就是执行、执行、再执行。不能用监管要求替代监管。
  第六,加大对金融机构业务模式的监管。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越来越强调关注金融企业的具体业务模式。过去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很少直接干预银行的业务模式,但危机之后这已经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被写到很多国家监管规则当中了。
  总之,对于新业务、新产品,大体上可以用90%的老规矩,加上10%的有针对性的新规矩,就可能实现有效的监管。
  从根本上看,同业治理有赖于三根支柱:改革放权、整肃规范、调整激励。通过改革放权,让金融机构实现经营自主权;通过监管和规范,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合规文化;通过金融机构改善绩效考核,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良好的内部控制。从同业业务发展也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一家精巧的机器,市场越发达,行政性管制手段带来的不良后果或者说未预后果就会越多。
  过去的金融稳定更多以国家信用为锚,而未来将更多以法治为锚。法制框架越完善,监管的能力越强,对于风险的管控越到位,我们就越有底气去推动市场化改革,做到该放的坚决放开。
  对于防范同业业务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总体应该持乐观态度,因为我们有三个抵御金融风险的资源。
  第一,我们的文化中、治国理政中始终强调“居安思危”。目前为止,这是预防危机的有效疫苗。第二,境外一些机构时而不时地就唱衰中国,质疑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这迫使我们不断检视经济金融中的风险和问题。坏事变成了好事。第三,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树立问题意识,在金融领域问题意识就是风险意识,以风险意识来认识问题和防范风险,十分有助于维护好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基于同业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提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首先,非标资产的发展对于正规的债权、股权市场发展到底起了抑制作用还是催化作用,究竟会加速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的推进还是会拖延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其次,国际上同业业务及其类似业务的发展对我国有何借鉴?最后,同业业务究竟是我国金融发展历史中的过客,还是会成为历史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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