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把工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了超过一年了怎么办

工伤超过一年未作认定还能获得赔偿吗?·韶关日报 - 数字报
A9版:韶关法院
01版 封面与导读
工伤超过一年未作认定还能获得赔偿吗?
案情:2007年,韶关某公司雇请徐某为铲车司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2月,徐某在修铲车过程中受伤,2008年3出院,经鉴定徐某伤残为职工工伤七级。劳资双方未能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09年4月,徐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一年时效,该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工伤损失,仲裁机关以徐某未能提交工伤认定书,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
徐某不服,向辖区法院提起工伤诉讼,案经一、二审,徐某均败诉。随后,徐某又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请求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其要求法院按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工受伤后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工伤职工未能提供工伤鉴定,其丧失通过劳动行政救济途径获得赔偿的可能,但可通过普通民事侵权关系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徐某的赔偿主张。
评析:我国在立法上规定工伤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行政救济和从普通侵权民事关系中获得司法救济,并允许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行政法上建立一个强制的、统一的保险制度,将工伤赔偿纠纷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畴,系行政救济途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的最长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如果超过了该时限,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做工伤认定,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在无法获得行政途径救济下,应给予劳动者寻求民事侵权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工伤权益。
本案中,徐某因超过工伤鉴定时限,未能获得工伤鉴定,其丧失了行政救济的可能,但其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侵权诉讼,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获得赔偿。&&&&&&&&&&&&&&
document.write('');抢救“超时”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一审撤销原决定书
抢救“超时”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一审撤销原决定书
来源:潇湘晨报
长沙市民出差期间发病,抢救66小时心脏停跳。长沙市人社局认为系“抢救48小时后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我们很欣慰。&6月7日,龚程义电话告知记者,起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长沙市人社局)的官司一审获得胜诉。
  一年前,龚程义的姐姐龚晓琼被派往成都出差,突发疾病死亡。关于其死亡,医院提供的证明有两个时间点:抢救的第17小时脑死亡,第66小时心脏停止跳动。
  长沙市人社局认为龚晓琼系&抢救48小时后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家属随后将人社局告上法院。
  事发过程
  出差期间发病死亡
  龚晓琼曾是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公司的会计。2013年3月底,她被单位派往成都从事工程清算工作。日下午3时,龚突发疾病后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第二天凌晨,被诊断为脑死亡,心脏在药物和呼吸机的维持下仍然跳动。5月13日9时许,医护人员检测到龚的心率为零,遂宣告死亡。
  之后,龚的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1月,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今年3月,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长沙市人社局决定。
  今年4月初,龚的家属向法院起诉长沙市人社局。
  辩论焦点
  死亡之争,大脑?心脏?
  长沙市人社局认为,龚晓琼的死亡时间超过病发抢救48小时,故不予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显示,龚晓琼死亡即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为日9时。这距她开始住院抢救有66小时。
  不过,医院出具的另一份《病情证明书》显示,龚晓琼的脑死亡时间,距抢救开始时间17小时,在&48小时&之内。
  原告的代理律师胡特认为,脑死亡是&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以此为死亡标准能解决许多伦理上的难题。
  延伸阅读
  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争
  龚晓琼工伤认定一案,之所以引发&心脏死亡&与&脑死亡&之争,根源在于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制&。
  48小时的由来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所依据的法规,是2004年施行、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源自1996年颁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3年取而代之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由于工作紧张&的条件限制,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但同时进行了时间限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幼德认为,《工作保险条例》将工作期间因疾病死亡有条件地纳入工伤范畴,一方面是因为人的死亡因素具有复杂性,是否与工作有关有时难以准确认定,比如过劳死等;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英杰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将&48小时&写进《工作保险条例》,主要是从法律操作性这一技术层面考虑。
  保命还是&保&赔偿?
  可在司法实践中,&48小时限制&引发愈来愈多的争议。一方面,家属希望想尽办法抢救患者,另一方面,如果想获得工伤赔偿,就应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
  &你是选择保命,还是选择保赔偿?这就人为地制造了伦理难题,而这是有违立法本意的。&金英杰教授认为,&48小时&的限定过于机械化。
  一直关注&48小时&争议的张永红认为,疾病种类不同,救治情况各异,这都会影响到死亡的时间,&48小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疾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随着&48小时&争议案例的增多,修改相关条文的呼声日涨。2014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秦福荣提交了《关于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秦福荣建议,为解决争议热点,应当对该条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潇湘晨报记者 朱远祥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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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伤认定被撤销后,重新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期该否受理?
郭XX死亡后,我们于2007年9月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月仲裁委进行了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裁决郭XX与重庆腾龙建筑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认定郭XX属因工死亡。之后,我们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重庆腾龙建筑公司支付工亡待遇35万元;重庆腾龙建筑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不支付工亡待遇;我们上诉后,中院裁定中止审理。重庆腾龙建筑公司则以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收到,且用工主体系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重新对劳动关系确认提起诉讼,县法院于是判决郭XX与重庆腾龙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现我们以用工主体为重庆新华建筑工程公司,重新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对郭XX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现在申请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1年时效,对此申请不应当受理,请问根据本案及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该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垫江县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0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没有超过期限。时效属于中断。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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