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的礼品如何做账,接受礼品的人出差补贴要不要交个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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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的礼品如何做账,接受礼品的人要不要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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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礼品的发票,如何入账?接受礼品的人要交个税吗?(发票上注明的是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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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进业务招待费较妥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楼上的正解
最新的规定就是这个了
有心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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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资金管理是一项常态化业务操作,如何能够让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动态化管理,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通过机制设置、岗位设置、通道设置等,贯穿资金的计划制定、使用监控、事后分析、异常处理,本期嘉宾将围绕上述事项,来分析她的工作经验,希望对你有启发。
《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
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Powered by关于企业赠送礼品的税务与财务处理
企业在销售过程或营销活动中经常涉及到赠送礼品,并且礼品的种类也五花八门,如何合理地确认礼品支出,以及对个税、增值税等如何正确处理,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先来看一下《财税2011年 50号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作者注:与第2点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作者注:注重随机,与具体销售业务或服务无直接关系,另对本单位的个人赠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作者注:额外抽奖,强调非必然性,即偶然所得)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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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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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从50号文件可以看出,对于不征收个税的礼品赠送,是基于有其他交易的存在,即个人在获得礼品的同时,已经对其他产品付出了成本,本质上并非是无偿接受赠送。而对于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本质上是个人得到了无偿的赠送,个人在接受赠送时,并没有支付任何相关的对价。这一点是此文件的精神实质,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此实质进行判断是否要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问题:
1、与销售或服务相关的赠送(即不征收个税的赠送),可以将赠品在销售发票上直接体现为销售折扣,不需要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比如,企业在开具有赠送礼品的同时,要注意开具发票的细节,比如买汽车15万,赠送空调5000元,则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需要列明销售商品1汽车15万,商品2:空调5000元,另外在发票上同时注明折扣5000元,最后总价仍然为汽车的价格15万元。
&&&但是,对于无法在销售发票上直接体现赠品以及折扣的赠送,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很长时间来的做法是将企业的这种赠品的赠送行为作为无偿赠与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随着财税2011年50号文的发布,虽然该文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但在部分地方的税务局(并非全国地税都这样处理),也将此文件精神延伸到增值税上。例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具体的发票处理可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文件。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由此看来,赠送礼品等不需要增加收入,只是将收入在产品与赠品间分配而已,因此不会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
2、与销售或服务无关的赠送(即需要征收个税的赠送),是需要征收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行为税问题(营业税)
对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赠送也是分两种赠送来处理: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原理同流转税的处理,赠送礼品可以看作是一种折扣,对于赠品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额外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和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是不需要征收营业税的。&营业税的征税对像强调有实现收入的营业行为,&与企业免息借款不征收营业税类似,详见,这一点与流转税(增值税)的处理有所不同。
&& 四、对于赠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支出,应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本单位外的人员发放的赠品支出的处理,一般来说,可以视为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发放的是一些印有企业宣传标识的小额礼品,符合业务宣传费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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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一批海产品送客户,入什么科目?分录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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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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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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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分录为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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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的帖子个人认为应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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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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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业务招待费,并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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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6楼jstq2001的帖子怎么按业务招待费?怎么代扣个人所得税?分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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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入业务招待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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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觉得是业务招待费&&不知道有些同学说是交个税,分录是怎么样的&&我的理解&&借 业务招待费&&贷&&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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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交个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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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健 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 君子以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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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分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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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入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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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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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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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吧~~再则这批金额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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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金额,正常计入营业费用-招待费
如果不读书,行万里路也不过是个邮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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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也要送明白——“赠送”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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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苦柚先生 于
10: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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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货物有区别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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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上传
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笔者得出下述两点结论: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个人交际应酬),即企业是作为消费者来承担这批货物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终点,即使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特例:企业外购(非资产)货物或服务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如企业发生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一般不会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二、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期合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成本为80元,外购和资产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库存商品 4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贷:银行存款 46.8送出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97&&贷:库存商品&&8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二)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8)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1.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2.调增业务招待费对于业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政策: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按照一般的财务惯例,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共识。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资本化)货物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业务招待费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派送给在门店经过的路人,该批辣酱成本为80元,外购、资产各占一半,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库存商品 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送出时:借:销售费用-推广费&&97贷:库存商品&&8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代扣个税(117*0.2=23.4元):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代缴个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二)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同情形二。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情形二。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送路人与送客户,同样是赠送,但其区别在于路人与餐饮企业并未形成既定或有意向的供求关系,送路人更倾向于业务推广。故在账务处理中借方不需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的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接受赠与者,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购买100元购物卡赠与客户,账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贷:库存现金 100
(二)增值税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调增业务招待费,同情形二。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企业购入货物不满足企业资产的定义,故不适用国税函[号文的规定,即不能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是应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的糖果100元赠与在门店经过的路人,并做账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推广费&&100贷:库存现金& &100代扣个税: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代缴个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二)增值税处理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这种情形下,既不需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理由同情形三的中对个税处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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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印。。。。。
又是一个“税网恢恢”,让企业不堪税负。会计们也是防不胜防,时时“触税违法”。
归纳的很好,学习了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1:19 编辑
楼主很辛苦,可惜帖子中还是有多处错误和牵强之处。
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也说的太复杂了。
首先说个人所得税,先看财税(2011)50号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2:28 编辑
请看清楚不是只有“随机”向“路人”赠送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楼主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的说法是不全面的,至少遗漏了该文件列举的后2种情况。
另外,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中规定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旅游奖励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楼主在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分录使用了“现金、其他应收款”科目,请问你们向路人赠送小礼品要收税,收到计入现金,没有收到就挂账。你觉得这样处理符合实际吗?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2:37 编辑
第二,说说增值税的问题。
我通读你的贴文,给我的感觉是你把会计和税务问题搅在了一起。
根据会计准则,外购货物是要分是否形成资产的情况;但是,是否形成资产,并不影响税务上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的计提。现在营改增后,很多费用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样也是不形成资产。所以,是否形成资产与可否抵扣以及计算销项税额无必然联系。税会是有差异的,不能拿会计准则往税法上套用。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一般涉及的礼品赠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绑赠销售。就是我们在超市经常可以看到促销活动,比如方便面上绑火腿肠、餐巾纸等,或者是大桶油上绑小瓶油。对于这种组合商品的赠送,外购商品可以抵扣,但是不视同销售(属于折扣形式)。
2、促销推广赠送。也就是你所谓的随机向路人赠送。按照实施细则,这种情况首先要视同销售,当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只是在此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一月内)是相等的,等于企业还是没有缴纳增值税。但是,在税务上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
3、向客户赠送。如果与销售量挂钩,比如购货量达到一定额度就赠送XX礼品,如果处理好的话可以视为折扣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不用单独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不与销售量挂钩,比如年会上为了增进客户的感情,来宾赠送一部苹果手机,则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道理与促销推广赠送一样)。
4、公益赠送等。这类赠送一般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比如向灾区捐赠物质,或者是春节来临向敬老院赠送米面油。这类赠送,是要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总的原则,赠送在多数情况下是要视同销售的,只有在很特别的情况下和具备了法定形式条件才可以处理为折扣形式(但是,折扣也是销售,只是可扣减税额而已)。
第三,说说企业所得税。
1、会计处理:
赠送的情景就是上楼增值税的那几种,那么涉及的科目就不只是楼主说的那些了,至少应该还有“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购商品赠送都应该视同视同,没有例外,至于对应的是什么性质费用与视同销售没有关系。可能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相等,不会产生应税所得额,但是意义是不一样的。视同销售可以作为计算限额费用的基数,但是如果不做视同销售调整,这可视为漏记收入处理。
自制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商品的赠送不能与外购商品赠送混在一起说,二者有差异的。自制或委托加工商品赠送,视同销售的收入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对限额扣除的费用是有影响的(比如业务招待费)。而外购商品只要是在一个月赠送的,可以按购进价视同销售。
税会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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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上传
复杂即简单,简单及复杂
不错,学习了,谢谢
“明白”的总结,谢谢!
请看清楚不是只有“随机”向“路人”赠送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楼主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的说法 ...
我要说的是第一点,不含第二、第三点。
现金、其他应收款不是实际处理中的做法,但我觉得应该这么做,因为毕竟有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说说增值税的问题。
我通读你的贴文,给我的感觉是你把会计和税务问题搅在了一起。
根据会计准则, ...
有没有考虑过可以抵扣进项的费用一般不会被用作赠送了。
我想讲得是送客户、送路人,不包括公益捐赠等。
第三,说说企业所得税。
1、会计处理:
赠送的情景就是上楼增值税的那几种,那么涉及的科目就不只是楼主 ...
我觉得按号文的说法,企业将自有资产对外赠送才视同销售,顾引入资产、非资产的概念加以串联
我要说的是第一点,不含第二、第三点。
现金、其他应收款不是实际处理中的做法,但我觉得应该这么做, ...
既然发帖讲解一个,个人认为应该把各种可能都说清楚。本来一个问题有多重可能,只说其中之一,而其他情况不说,是不是有令人误解之嫌疑呢?尤其本论坛有很多才入行的新人,这样做是不是在误导他们呢?
既然实务中不可能出现你说的情况,也应该说清楚,否则一个公司的其他部门人员可能说“看,财务人员就是一个书呆子,自知道按理论做,不知道实际情况”。实际上,这种赠送小礼品的促销,你可能也从来没有见过谁还要去要“路人”给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吧,所以这是一种很正常的支出,那么借方是不是应该都作为费用支出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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