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付什么时候出细则

报告显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生效三年 未在全国范围落地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日电(刘大任、徐博)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年来,仅有18个省份有先行支付案例,尽管有成功个案出现,但其在全国范围内并未真正制度化,更没有落地。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创设的制度于日生效,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这份《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称,近两年该制度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广东省在过去三年内工伤先行支付个案就达到了约200例,然而多数未参保工伤职工仍面临求偿难的困境,先行支付往往被社保经办机构拒绝。  北京义联对21名未参保工伤劳动者进行了调查,9名劳动者尚未获得赔偿,其中受伤距今平均时间37个月,受伤距今最长时间已达87个月,而获得了赔偿或部分赔偿的劳动者获赔的平均时间也达到了18个月。  北京义联负责人黄乐平分析,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未能从劳动者权利本位实施法律”。他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缺乏认同,也导致该制度迟迟未能普遍落实。  同时,一些社保机构并没有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上,以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去解释和实施法律,而是人为增加条件限制,将劳动者排除在权利之外。
(责任编辑:Newshoo)
&&&&&&</div
搜狐财经致力遇汇集变革力量,评出“中国最具变革力人物&#8226;公司”[]
图解财经:
今日主角: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二)
发表时间: 19:03:37 文章来源:
《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二)》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17] [12-17] [12-17]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发表时间: 22:44:40 文章来源:
《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1]&。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九、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浙江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1]&。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细则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
2016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次月起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中断缴费期间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又重新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齐,其..…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1]&。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次月起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中断缴费期间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又重新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齐,其工伤职工从重新缴费..…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
 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注: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温岭市政协召开对口协商会,专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自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以来,我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初步建立起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于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为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撑起了一把强大的&平安伞&。今..…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建筑工人的工伤险保费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我们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义乌市将从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届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施工企业,要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21] [12-17] [12-17] [12-17]工伤先行支付“落地”为何这么难-中国青年报
新闻排行榜 热点新闻
中国青年报手机版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官方微信
& & 往期回顾 & && &&&
工伤先行支付“落地”为何这么难
本报记者 桂杰 实习生 陈思亦
中国青年报
&&&&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北京义联主任黄乐平说:“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这一立法规定在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在实施的3年中,其‘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应由谁来举证“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王某是一家家政公司的职工,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而该家政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仅向王某的亲属王栓元等4名原告支付了3.04万元的丧葬费和医疗费等。之后,因用人单位无力继续支付,王栓元等4名原告于日向阳泉市医保中心提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日,阳泉市医保中心通知王栓元等人称,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为此,王栓元等4人向家政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出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证明材料,在被拒绝后,4人在北京义联的帮助下向阳泉市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冲突,限制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而王栓元等人的诉请已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支持了王栓元等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晓莲表示,有些用人单位会以“现在无能力支付”为由,虽然没有明确说不支付,但实际上劳动者根本拿不到钱,这跟国家制度相背离。
&&&&某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说:“《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和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仍然不够具体。如何才能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目前也尚无统一标准。比如说某工伤职工去和单位请求支付工伤待遇,单位拒绝后就向我们申请先行支付,如果我们支付了,万一上级部门说这类情形不能支付,必须得有法院的裁定书才行,不仅在审计上难以过关,负责支付的工作人员也会面临很大压力。”
&&&&金晓莲说:“让劳动者去举证用人单位不支付,很难。用人单位证明自己有没有支付,支付了多少,是很简单的事情。用人单位不但要承担举证责任,还要承担不能举证的直接后果。只要经相关部门审核发现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支付义务,那就应该启动相应程序。”
&&&&仍有社保机构“不清楚先行支付的规定”
&&&&何正文是一名四川籍农民工。6月30日专家研讨会上,记者见到了一脸愁容的何正文。2011年7月,他的妻子在河北张家口打工时受伤,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被认定工伤后,何正文向当地社保局申请了工伤先行支付,但得到的答复是未购买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如果买了保险,还用得着(工伤)先行支付吗?”何正文百思不得其解,随即向张家口工伤鉴定委员会寻求答案,但并未得到明确解答。因找不到其他解决途径,3年来他只能不停往返于四川到河北之间,花去路费数万元,至今无果。
&&&&北京义联调研资料显示,自《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先行支付生效至今,虽持续有成功个案出现,但仍未在全国范围内看见其普遍有效地落实,有不少省份仍没有施行先行支付制度。
&&&&黄乐平指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人在没有工伤保险情况下,为解决工人医疗费、生活费等问题而设立的。如果这一制度被法律确立下来,但很难落地的话,时间久了,会让人怀疑法律是否有效力。”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披露,近两年来,社保机构以缺乏实施细则为由拒绝接受申请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去年11月,义联志愿者通过拨打某省17个地市12333热线,就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咨询了各地的人社局。其中有12个地市的工作人员的答复为“不清楚先行支付的规定”、“省里没细则我们无法执行”、“我们暂不接受申请”。只有两个地市工作人员表示,“可先申请看看”。另有3个地市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虽然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已立法,但各地上级部门没有给出具体规定,而经办人员处理工伤维权的能力有限,他们无法做主办理先行支付。”黄乐平说。
&&&&如何推动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
&&&&实践中,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这一事实,往往希望工伤劳动者提交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因为没有明确的受理标准,劳动者经常需要奔波于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
&&&&对此,黄乐平认为,首先要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谁举证。社保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调查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若社保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事实不存在,则应推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事实存在。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可以加快先行支付的进展,使劳动者早日受偿,还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中途转移财产,保证基金安全。
&&&&同时,中央和地方的社保机构应积极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关于先行支付的要求,例如《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等不合理规定。
&&&&“降低区域性基金风险,确立先行支付款追偿机制。”这是黄乐平及其研究团队提出的第二个建议。
&&&&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逐年递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指出:“少数地区的基金亏损,不能成为拒绝先行支付制度的理由,而应该通过先行支付的实施,加快省级统筹的步伐。”
&&&&对先行支付款进行追偿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对于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应明确规定财政和审计处理程序,以解社保经办机构的后顾之忧,降低先行支付申请的受理障碍。”黄乐平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应赋予人社部门更多在确保工伤保险参保率和追缴先行支付款项方面的权限,提高行政执行的强度和效率。地方政府应加强工商、法院、银行和人社部门在先行支付工作上的联动和配合。在追缴制度的建设方面,立法机关应尽快引入未参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的个人连带责任;社保经办机构应强化追缴能力的培训,包括在用人单位非法注销、解散的情况下,如何更加充分地运用法律救济手段。
&&&&第三个建议是,明确申请人条件与适用时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业病也应属于“工伤范畴”。然而,在我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律体系中,“事故”概念多指短期性、突发性的伤害事件,故长期接触有害物质而引发的职业病并不典型地符合“事故”的概念。实践中,就有法官对先行支付条款是否适应于职业病职工提出了质疑。因此,应明确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范围。
&&&&实践中,有社保机构认为只有在日之后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才可申请先行支付。为使先行支付制度惠及更多的劳动者,有专家建议,应以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时间或以劳动者最后一次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时间为准。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先行支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