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投资人收到公安机关签定书后如何理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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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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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的进行拘留、的时候,其是可以申请的。但最终是否能获得批准,还想要看是否否会规定的条件、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就是。那么这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律师365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王X鲁律师、梁X境实习律师单 位:广X律师事务所地 址: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我们受陈某及其母亲李某的委托和广东广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陈某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现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我们认为,根据陈某的相关情况,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建议贵院依法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具体分析如下:一、陈某真诚悔罪,并将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工作、努力筹钱、退还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获得的提成款项自被刑事拘留以来,陈某就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的反思,其在供述中以及律师会见时多次向办案人员、律师表示将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相关工作、争取宽大处理的态度。陈某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真诚悔罪,在为取保候审后,亦将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工作,不会对进程产生任何妨碍。在案发后,陈某已经将自己所获的提成款项退回给客户,以弥补客户损失,陈某的行为亦获得客户的谅解。同时,陈某及其家属多次表示将想办法筹钱,尽可能地退还获得的提成款,但由于办案部门并未就陈某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进行确认,无法认定陈某应退回的具体提成款数额。在此,我们建议贵院就陈某应予退回的非法所得进行确认,以便陈某退回款项、助其取保候审。二、陈某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非为公司的高层人员,且其在本案案发时离开公司已达一年之久《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陈某于2007年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到公司旗下的古今通宝工作,2013年3月离职(《陈某诉讼卷》P18),其是通过人场市场的公开招聘应聘到公司任职的,基于对公司合法的以及公开招聘的信任,陈某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被指派完成的工作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模糊;且陈某并非公司的管理层,在入职之前,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成熟、完善,陈某与该模式的订立、决策、运营无任何关系;尽管陈某在公司中担任业务总监一职,但据陈某及多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业务总监在整个公司架构中仅比普通业务员高一级,并非公司的主管或核心人员。可见,陈某并非公司的主要人员,无法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决定等,更无力左右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陈某在公司犯罪活动中仅起较小的作用。另外,据卷宗材料,陈某于2013年3月离职,本案案发于2014年2月。在陈某离职时,公司仍正常为相关投资人发放投资利息、分红,并在未来一年的时间内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由此可见,在陈某离开时,其并未意识到公司将会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的款项无法回收,同时也意味着在陈某对公司随后的崩盘并无任何联系、并非系导致本案案发的导火索。据此,我们认为对陈某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随后的诉讼程序,建议贵院对此予以考虑。三、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多来源于其亲戚,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中《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上述法规及司法实务经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向亲友吸收的存款数额,不计入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中。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提请书》显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约为120万元;陈某的讯问笔录显示,其岳母欧某投资了约103万、姑姑刘某投资了约10万元。在扣除陈某亲戚欧某、刘某的投资数额后,陈某依法应予追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仅为7万元,数额极少。对于除亲友外的犯罪数额,陈某亦以自己的提成收入退回,弥补相关投资人的部分损失。由此可知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四、与陈某犯罪情节相似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陈某亦符合据我们了解,陈某的同案李某、陈某已于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卷宗材料,李某、陈某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分别约为120万元、600万元,而据《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陈某的涉案数额约为120万元。因陈某与李某、陈某的其他犯罪情节相似,故三人所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将是法院对三人区别量刑的重要依据。现与陈某数额相同李某、甚至远多于陈某数额的陈某均被取保候审,显然陈某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建议贵院对此予以充分考虑、秉承公正、平等的原则,对陈某决定取保候审。五、陈某的家庭情况已陷入困境,希望贵院从人性、关怀角度出发,对陈某决定取保候审自陈某被刑事拘留以来,其家人在经济、心理上一直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由于担心陈某将面临的及,陈某的妻子心理常处于忧郁状态,甚至曾患上轻度忧郁症,只能靠安眠药入睡;而陈某远在的母亲,原本已虚弱的体质在得知陈某涉嫌犯罪后更是每况愈下,现已暂时离岗在家休养。同时,陈某岳母欧某所投资的103万,本是打算作为陈某夫妻用钱,现上述资金已血本无归,陈某及其家庭本来就是本案的受害者;且为了能够挽回相关投资人的损失、尽可能弥补犯下的罪行,陈某及陈某妻子家庭均在积极筹钱,尽最大可能退回陈某在犯罪行为中获得的提成款项,两个家庭的经济情况亦不容乐观。我们恳请贵院从情理出发,对陈某取保候审,在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同时,亦能在悲剧业已发生后,为两个家庭提供人性的关怀。我们认为,陈某真诚悔罪、积极退回投资人损失,其并非公司主要人员、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较少,考虑到陈某家庭环境以及与陈某情节相似的人员已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在随后的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广东广X律师事务所王X鲁律师梁X境实习律师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亲属,还可以是委托的辩护律师。但无论是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都需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述内容就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内容的详细讲解,如果你有需要可以通过律师365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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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若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能要回投资款吗
律师您好!被告开设p2p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是投资人,因为被告开设的公司开始发生提现困难,现在公司也已经关掉了。我们投资者想去警察局立案,但怕被告抓进去后,借款人借被告公司的钱就没人去催收了,那投资人的投资款就回不来了。所以,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最后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话,是不是抓进去后,借款人欠被告公司的钱就可以不用还了?即被告公司享有的债权就没人管了?还是检察院会帮投资人向借款人追回欠款?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被告公司的账户余额不够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是否会拍卖变卖被告的自有资产如房,车等来偿还给投资人?谢谢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12 咨询人:44w113zx1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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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目前,融投资领域存在常见的投资公司出逃现象,投资人多会血本无归。就此类问题,律师业余金融界专家探讨此类法律问题的破解之道。但从目前能够实现的途径,仅有刑事追赃为主要方式。但从各类出逃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看有一定的规律性1、投资公司都存在虚假宣传回报实力;2、前期都会按时返利;3、合同均不反映投融资关系4、均不同形式承诺固定返利、5、资本出逃具有计划性、突然性。因此,防不胜防,针对此类现象,可以保存好手中合同、收据、宣传彩页、其他交易凭证。便于寻求适合自身的维权方式。另外,如果公安机关查明资金去向,可以追回赃款,返还被害人;如果发现其他资产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执行拍卖,但法律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做好心理准备
回复时间: 18: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还是请律师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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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融投资领域存在常见的投资公司出逃现象
回复时间: 06:2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目前,融投资领域存在常见的投资公司出逃现象,投资人多会血本无归。就此类问题,律师业余金融界专家探讨此类法律问题的破解之道。但从目前能够实现的途径,仅有刑事追赃为主要方式。但从各类出逃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看有一定的规律性1、投资公司都存在虚假宣传回报实力;2、前期都会按时返利;3、合同均不反映投融资关系4、均不同形式承诺固定返利、5、资本出逃具有计划性、突然性。因此,防不胜防,针对此类现象,可以保存好手中合同、收据、宣传彩页、其他交易凭证。便于寻求适合自身的维权方式。另外,如果公安机关查明资金去向,可以追回赃款,返还被害人;如果发现其他资产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执行拍卖,但法律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做好心理准备。
回复时间: 14:38
1.那借款人欠平台的钱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追缴还是由投资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进行追缴;2.被告其他资产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卖拍卖是由投资人另行起诉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这是刑事与民事交织的案件,确切讲是两个具有紧密关联性的不同性质的案件。据真实办案经验,投资人一般手里拿着嫌疑人(被告)出具的借条等材料,最初并不知道其涉嫌犯罪。投资人可以以现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人抓进去了,钱还是要还的,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侦查机关的工作是以犯罪为核心的,主要是查明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等。如有可能,会追赃的,但切记追赃不是侦查机关的工作重点。如投资人(原告)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返还,民事被告(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账户余额不够偿还原告,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原告方也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以防止民事被告转移财产。不知您是否清楚了。
回复时间: 22: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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