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取保候审担保人证明找不到担保人怎么办

嫌疑人家属须知: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
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
取保候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或者交纳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对于社会危害不是十分严重,或者是过失犯罪的,取保候审就显得很有必要。因为,我国不少地方的看守所,受条件限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并没有严格区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嫌疑人有可能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有严格的要求,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能够取保候审。根据相关法律,现将取保候审的相关问题归纳如下: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尚不符合;
4、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二、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2、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4、犯罪集团的主犯;
5、以自伤自残的方式逃避责任追究的等。
三、什么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司法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也可以是在审查了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后,作出决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取保候审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两者取其一。
(一)保证人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对于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由于法律对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很好地把握,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倾向于交纳保证金的方式。
(二)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保证金数额
1、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律师的实践经验是江浙沪地区由于经济较为发达,起点一般在一万元。)
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4、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七、关于取保候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是我国刑法强制措施中的一个不十分完善的制度,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
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审查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不统一、不一致,有时会致使符合条件的对象;
2、 以取保候审取代侦查、审判,使取保候审对象“后道工序”降格处理,造成嫌疑人过分看中取保候审;
3、 对取保候审后缺乏有效而必要的监管,嫌疑人翻供、串供、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在立法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法规和解释,有相互交叉和相互抵触之处,具体应用法律时无所适从。
5、各个地方的公检法对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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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420400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
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
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
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
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
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
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
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
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
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
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
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
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
,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
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
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
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
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
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
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
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
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
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
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
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
,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
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
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
,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
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
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
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
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
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
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
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
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
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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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该有书面的最终处理决定.比如,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应该不会再往下追究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派出所没有通知你,你可到派出所要求...
楼上的是取保条件,还要有家属申请。
如果是提请逮捕被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被变更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都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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