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证号:201510250691.5

学生获得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公示发布日期:访问次数:字号:[
中国农业大学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一种奶牛卧床
或论文名称
首届全国大学生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相关专业创新设计竞赛
施正香,王朝元,丁涛,吴健,安欣,张家发,李恒,赵安冉
中国农业大学
专利申请日
2013年08月14日
授权公告日
2015年04月08日
2016年 5 月 18 日& --& 2016年 6 月 1 日 共 10 个工作日专利评估中都国脉资产评估公司,原隶属国家体改委,是由财政部批准的具有权威资质的国家级、国际化大型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业务包括:无形资产评估,商标/专利/非专利评估,企业/公司价值评估,整体/单项资产评估,采/探矿权评估,著作权/版权评估,排污权评估,品牌价值评估等  (三)收费。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专利评估,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在上传照片前,请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专利评估,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请到中国人事考试网(.cn)或湖南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  (四)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考试报名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专利评估,逾期未打印,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张)。  (一)考场设置。  二、报名方法。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本人信息专利评估,  (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仔细阅读网上报名流程、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部令)。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打印准考证时间:<font color="#ff年9月1日9:009月5日17:00。  (二)准考证打印。  附件1。  各市州资格审查部门须在收到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按照国家合格线标准确认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名单专利评估,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应试人员,报送省人事考试院,并将审核不合格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各市州审核合格名单后专利评估,取消考试成绩,各市州资格审查部门将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的《考试报名表》汇总交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盖章并打印证书后,送省职改办验印。进行资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cn)公布考试成绩后的5个工作日内专利评估,资格审核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省直属考区报考人员按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相关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应试人员将不予受理专利评估,各市州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详见各市州公告,  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的规定,我省将在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公布审核人员名单(各科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报考人员)。确保自己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专利评估,报名过程中,  4、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号)精神,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如提交虚假信息专利评估,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考试机构不对报考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3、相同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只允许注册一次;。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1、报考人员必须先进行注册。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8:30-11:00  
13:00-15:30  
财务会计  
16:30-19: 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4:00-17:00  
资产评估  
  四、考试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font color="#ff年7月1日9:007月10日17:00。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专利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上传成功后,在注册上传照片前,进行注册,点击网上报名中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专利评估,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按要求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选择所要报考的考试专利评估,请到中国人事考试网(.cn)或湖南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选择参加考试的省市和资格审核地市,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进入湖南人事考试网()。  2.资格审核提交材料要求。  特别提示:。  一、报名条件。由验证人签名专利评估,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取消报考资格,情节严重者专利评估,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同时,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对其中涉及执业准入资格的人员,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2、注册信息中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及邮箱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请务必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过期未缴费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font color="#ff年7月11日17:00。一律按违纪处理,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在报名、考试、证书发放等环节中,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应主动浏览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cn)和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的相关栏目。确认后将不允许修改任何信息,  (五)报名信息确认前,如有不准确之处可自行维护修改,请务必仔细查看所填信息和照片是否准确。缴费完成后,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报考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考生一旦对报名信息进行确认。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号)规定,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8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元)。应注意如下事项: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资产评估5个科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具体科目及代码对应表见附件1.考试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须提供入学通知或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湖南省教育厅教科院出具纸质认证报告;4.提供的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除上述学历证书外,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3.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并加盖公章。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一、《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
考试名称   
考试科目   
02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全科   
01.资产评估师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免一科   
01.免建筑评估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02.免机电评估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3.财务会计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03.免财务会计   
1.资产评估   
2.经济法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04.免经济 法   
1.资产评估   
3.财务会计   
4.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5.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附件2。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审核和发证的,请点击报名完成,请务必妥善保管,报考人员责任自负,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并及时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审核和存档时用),  缴费成功后。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附件:1.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号。缺一不可,但密码找回时,须准确填写注册信息中的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及邮箱,用户名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  5、用户名和密码要妥善保管,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如密码丢失(忘记)。  四、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审核提交材料要求。  2014年度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在长沙(省直属考区)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组织征订发行。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考后回收,  (五)考场内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缴费完成之后。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四)考试辅导教材。  五、资格审核。  六、其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当前位置: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案号:宜知法重处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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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执法科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宜知法重处字[2016]-1号
  请求人:葛文满,男,汉族,身份证号047093,住当阳市草埠湖镇镇菱路14号。
  请求人:郭进,男,汉族,身份证号242757,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07号。
  被请求人:覃德元,汉族,身份证号050475,住当阳市草埠湖镇镇菱路170号。
  委托代理人:王昌芹,女,汉族,身份证号150029,住当阳市草埠湖镇镇菱路170号。
  案由:&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专利号:.4)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葛文满就其&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专利(专利号:.4)与被请求人覃德元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组成合议组,并于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葛文满、郭进和被请求人覃德元、被请求人代理人王昌芹、覃小龙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局于日要求请求人指定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请求人指定权利要求1、2确定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本局于日下达了处理决定书,被请求人覃德元不服本局下达的处理决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本局做出的处理决定。被请求人覃德元不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本局做出的处理决定,要求我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合议组于日、7月21日、8月1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口头审理,请求人葛文满和被请求人覃德元、被请求人代理人王昌芹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口头审理,请求人郭进委托葛文满全权处理,证人雷元新出庭作证。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葛文满称:
  请求人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被授权。被请求人2012年春从请求人处购买了产品并进行大量仿冒、生产和销售,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于日(我局于3月18日收到请求人邮寄材料)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
  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
  证据2:当年专利缴费收据复印件;
  证据3:段家刚收据;
  证据4:路家坤证明材料;
  证据5:被请求人侵权产品照片2张。
  证据1、2证明请求人拥有有效专利及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3、4证明被请求人有实施行为,证据5证明被请求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专利相同。
  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在被请求人处进行调查,并抽样取证,得到证据6、7。
  证据6:被请求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制钵器;
  证据7:本局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处抽样取证过程及证据6产品的照片。
  被请求人覃德元辩称:
  被请求人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有先用权;被请求人是为科学实验为目的,不视为侵权;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不构成侵权;请求人专利不具备授权条件,是无效专利。
  被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8:老产品实物;
  证据9:马山工商所证明;
  证据10:桑子蓉提供的收据;
  证据11:雷元新的书面证明;
  第二次口审中,被请求人又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2:照片4张,视频资料一份;
  证据13:孙从爱专利资料;
  证据14:雷元新电话录音;
  证据15:模具厂、冲压厂证明、芯头工艺图;
  证据16:公开出版物《冲压成形工艺》;
  证据17:热轧顶杆实物;
  证据18:老产品芯头实物;
  证据19:老产品筒体实物;
  证据20:新产品筒体实物;
  证据21:冲压顶杆证据;
  证据22:被请求人专利(专利号:.1,.7)
  证据8-14、证据16、18、19、20、22证明被请求人按照现有技术生产的产品;证据11、14同时证明被控物有合法来源;证据22同时证明被请求人是实施自己的专利做实验,是实施自己在先取得的专利;证据15证明被请求人有先用权;证据17、21证明被控物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
  第二次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对证据1-5均不认可;请求人对证据8-22均不认可。
  请求人对证据6、7无异议,被请求人第一次口审时对证据6、7无异议,第二次口头审理中对证据6、7不认可。
  证据认定:
  证据1、2为涉案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专利缴费收据复印件,被请求人在第一次口审中对这两份证据没有异议,但在第二次口审中认为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有效,理由是请求人应当提交该专利的检索报告。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请求人在口审中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证据1、2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有效。至于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的检索报告,合议组认为,检索报告并不是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的必要条件,如果被请求人质疑专利的有效性,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而事实上,被请求人在本案行政诉讼期间已提出了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认定。
  证据3、4为段家刚收据、路家坤证明材料,虽然可以证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制钵器的事实,但均没有反映产品的技术特征,不能证明该制钵器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同一产品,不能作为认定被请求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5所示芯头不能证明系被请求人生产,不能作为认定被请求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6、7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处抽样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制钵器产品及照片,有被请求人签名的抽样取证清单、调查笔录以及抽样取证过程中拍摄照片可以证明证据6、7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且该制钵器上安装有被控侵权的冲压芯头,因此证据6、7可以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8、18为芯头产品实物证据,由于证据来源无法核实,被请求人也未提供能证明上述证据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佐证,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来源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9、10、11分别为马山工商所证明、桑子蓉提供的收据、雷元新的书面证明,由于从证据均不能得知产品的技术特征,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12为照片4张,视频资料一份,由于从证据均不能清楚得知产品的技术特征,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13为孙从爱专利资料,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连体式制钵器,含钵体、手柄、支臂、限位快、连接杆、顶&板、凸头组成,其特征在于:配在两支臂(2)下端间的钵体(7)是由2-6&个钵体(7)连体组成,每只钵体(7)的下口内径d为20-60mm,钵体(7)&的上口内径小于下口直径0-5mm呈空心圆台状,钵体(7)的高度h为60-100mm;两左右支臂(2)的上端配有手柄(1);在左右支臂(2)的下部&分别焊接有限位快(3),且从限位快(3)下面到钵体(7)上口之间的长&度比钵体(7)的高度少0-10mm;在2-6个连体的钵体(7)上口上面配有压&土板(5),压土板(5)的两端设有通孔(6),压土板(5)通过通孔(6)动配在两支臂(2)上;配在每只钵体(7)内孔中心的连接杆(8)的上&端分别与其相对应地固定在压土板(5)上,每个连接杆(8)的下端分别固定有顶板(9)、凸头(10)组成的压种穴、排钵机构,动配在钵体(7)内孔中。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体式制钵器,其特征在于:在压土板(5)的上面固定有盖板(4)。通过比对,该专利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根据证据13并不能直接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14为雷元新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被请求人在证人雷元新处购买了芯头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该芯头与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相同,而且证人雷元新在第二次口审中出庭做证时,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的描述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所以证据14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15为模具厂、冲压厂证明、芯头工艺图,其显示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明显不同,不能作为认定被请求人有先用权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16为公开出版物《冲压成形工艺》,要证明冲压加工弯曲变形过程中,&U&形槽与&V&形槽相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显示,涉案专利所指的&U&槽明显不是弯曲变形形成,因此,证据16与本案无关,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17、21为热轧顶杆实物和冲压顶杆实物,要证明被控侵权物的顶杆与涉案专利的冲压顶杆技术特征不同,合议组认为,冲压加工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证据17热轧顶杆是对顶杆材质的定义,与冲压顶杆的定义的范畴不同,并且证据21不是冲压顶杆的唯一结构形式,用证据17与21比较来证明被控侵权物的顶杆与涉案专利的冲压顶杆技术特征不同缺乏依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19、20均为制钵器筒体产品实物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的证据,合议组不予认定。
  证据22为被请求人专利(专利号:.1,.7),专利号:.1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多管内空连体式制钵器,包括支架(1),支架(1)与筒体(3)连接,压板(2)活动安装在筒体(3)内,其特征是:所述的筒体(3)为多个,多个筒体(3)的组合为整体冲压件或者由最多两件整体冲压件焊接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管内空连体式制钵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多个筒体(3)互相连接的侧壁之间贯通。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管内空连体式制钵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压板(2)采用与筒体横截面相适应的几何状形。专利号:.7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多管内空连体式锥形筒体制钵器,包括支架(1),支架(1)与筒体(3)连接,压板(2)活动安装在筒体(3)内,其特征是:所述的筒体(3)为多个,多个筒体(3)的组合为整体冲压件或者由最多两件整体冲压件焊接连接,所述的筒体(3)内壁成锥形。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管内空连体式锥形筒体制钵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多个筒体(3)互相连接的侧壁之间贯通。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管内空连体式锥形筒体制钵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压板(2)采用与筒体横截面相适应的几何状形。4.一种多管内空连体式锥形筒体制钵器筒体,其特征是:所述的筒体(3)为多个,多个筒体(3)的组合为整体冲压件或者由最多两件整体冲压件焊接连接,所述的筒体(3)内壁成锥形;所述的多个筒体(3)互相连接的侧壁之间贯通。通过比对,上述两项专利技术方案均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根据证据22并不能直接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处抽样取证过程中发现,在被请求人处堆放了大量被控侵权产品,证据7清楚显示这一事实,被请求人明显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其提出的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理由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认定。
  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葛文满拥有&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包括冲压顶杆(1)和冲压板(2),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压板(2)底部有被冲压所形成的凸出部&&冲压乳头(3),并在冲压板(2)上部被冲压的凹陷处焊接冲压顶杆(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各冲压乳头(3)之间有&U&型间隔槽(4)。
  2、被请求人覃德元生产的制钵器上安装有被控侵权的冲压芯头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包括冲压顶杆和冲压板,冲压板底部有冲压乳头,冲压板上部被冲压的凹陷处焊接冲压顶杆,各冲压乳头之间有&U&型间隔槽。
  以上事实有证据1、2、6、7等佐证。
  本局认为:
  1、请求人拥有的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允许,均不得实施其专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还具有&各冲压乳头之间有&U&型间隔槽&这一技术特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存在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且为公众所知的冲压芯头技术,即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4、被请求人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请求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即被请求人提出的先用权抗辩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5、被请求人提出的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被请求人明显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其提出的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的请求,由于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局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的请求,由于调解不成,故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一种连体营养钵制钵器冲压成型冲压芯头&;
  2、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并予以销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
  审&理&员:&&&&&&&&&&&
  审&理&员:&&&&&&&&&&
  书&记&员:&&&&&&&&&&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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