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农村建房补助政策自建房的政策

2016年南京农村房改造获得政府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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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南京农村房改造获得政府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一览  2016年南京农村房改造获得政府补贴条件,补贴标准是什么?以下是相关内容,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2016年南京农村房改造获得政府补贴条件  据悉,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最新版的《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南京主城六区。  农村房屋拆迁可选统一建设  据悉,《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办法》适用范围为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  据介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选择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是:货币补偿和统一建设两种。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可以选择统一建设房屋的方式。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将被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据悉,这一办法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具体为,选择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其&中,购房补偿款标准,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如果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统一建设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据悉,该办法规定,如果选择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南京市此次规定,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每户申购安置房最大面积220平方米  据悉,该《办法》对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申购程序和面积作出详细规定。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据悉,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危旧房改造工作是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快实现我市“住有所居”目标、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全面加快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住房〔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着力改善民生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按照“统一规划、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分类改造、依法拆迁、标准化建设、分步骤实施”的思路,全力推进全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将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奋斗目标和民生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做出精品、做出水平。2008年要全面展开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要分别启动2―3个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范围、原则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  在本市江南八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区政府调查并报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危旧房片区。  (二)改造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  2、坚持规划引领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施改造,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百姓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城市面貌的提升。  3、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努力实现土地资源最优利用。  4、坚持新老政策有机衔接原则,保持危旧房改造政策和其他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5、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安置原则,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提高安置住房配套水平和环境质量。  (三)改造方式  1、对可纳入市政公益性项目的危旧房片区,结合老城环境综合整治、明城墙风光带建设、历史街区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计划实施改造。  2、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危旧房片区,通过项目开发带动危旧房片区改造。  3、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危旧房片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采用独立运作或多地块捆绑的方式,进行安置改造。  4、对零星的危旧房片区,通过拆迁、维修加固和翻改建等方式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  四、相关政策  对实行安置改造的危旧房片区,可按照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及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先保障。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所需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危旧房改造土地运作收益参照“城中村”政策,由所在区政府专项用于区域内的危旧房片区改造资金平衡。  (二)落实规费减免。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所需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按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完善市政配套。对危旧房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设地块,有关部门应统筹市政投资计划,提前或同步实施危旧房周边道路、给排水、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利于降低改造成本。  (四)妥善拆迁安置。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按照现行的拆迁政策实施拆迁。考虑到危旧房片区改造的实际困难,各区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做好安置工作。被纳入危旧房改造片区的居民,可以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强化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中,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中,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并符合改造拆迁安置条件的,可采取产权共有方式购买安置住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意见、配套政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的计划制定、项目审核和指导协调等。各区政府要相应成立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  (二)加强考核管理。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完成情况将被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执行主体的责任,积极拓宽改造启动资金筹措渠道,不断提高危旧房片区改造的运作水平,并严格控制危旧房片区改造成本。审计、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参与并切实加强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三)落实配套措施。市房产局、发改委、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人防办、民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危旧房片区改造的规划支持、市政配套、规费减免、拆迁补偿安置等配套措施,保障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资金管理。全市危旧房改造资金实行按区平衡。各区要设立专门的财政专户来管理和使用危旧房改造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明确下属国有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地块的开发运作。  (五)提高行政效能。对危旧房片区改造的重大事项,由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领导小组召开例会专题协调。为提高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审批渠道,落实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积极高效地为全市危旧房改造工作做好服务。  (六)严格依法拆迁。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综合执法、成本控制、确保稳定和保障被拆迁群众利益等责任,不断强化指挥协调,提高拆迁效率。要委托资质级别高、社会信誉度好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和开发企业,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拆迁补偿及改造建设等工作。要妥善处理好有情拆迁与依法拆迁的关系,既要严格补偿安置标准,又要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七)加强监督管理。危旧房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等各项制度,强化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管理。此外,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负担能力,采用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明确改造目标。江南八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危旧房片区认定标准和调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危旧房片区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危旧房片区的基础资料,汇总上报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认定,批准确定各区的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计划。  (二)全市统筹安排,制定改造计划。在全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名单确定后,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计划,制定危旧房片区改造的综合规划,并根据危旧房片区改造规模等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计划,下发各区执行。  (三)市级评估审核,确定改造方案。各区政府按照全市的危旧房片区改造计划,制定年度危旧房片区改造方案,上报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和审核改造方案,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提出分类改造意见。  (四)加快项目报批,落实规划用地。市规划部门根据确定的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计划和相应的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指导各区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和方案报批。对于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项目,先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核发其他许可。对于出让用地,按《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协作配合,加快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危旧房改造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真正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动员,及时公布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顺序等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高工作透明度,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高淳县、溧水县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加快推进辖区内的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意见实施危旧房改造。  2016年南京农村房改造获得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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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白马镇曹家桥五保户82岁老汉尤太龙在该村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了新建60平方米的危房改造申请书。这是我区努力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缩影。记者从区城建局获悉,今年,我区要完成农村危房改造82户。
据了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2015年是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农村特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年,南京市下达我区农村危房改造目标150户。年初该局积极动员,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审批鉴定及资金保障工作,要求各镇严格按照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到12月底,审批农危房改造户150户,其中:新建(翻建)80户,维修70户,全部改造完成。
今年,南京市下达我区危房改造任务为82户。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区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将改造任务合理细化分解落实,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各镇(街)抓好调查摸底,合理确定建房对象,以房屋年久失修和因遭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坏的贫困户为重点,准确掌握危房户的分布和其住房状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同时,各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阳光操作,成立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发生。并将建房对象户、补助标准、数量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危房改造工程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目前全区82户任务已分配完成,各镇正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下一步,将正式启动。”区城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官绪明 周良)
来源: (责编: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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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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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发〔2014〕1号)和《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改革目标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制度保障。
  改革目标:
  一是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及农房的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项目建设审批,为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并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二是通过试点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缓解发展用地矛盾,为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资源中寻找用地新空间,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三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审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充分活化农民承包地的金融功能和作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四是通过制定完善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五是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集体&三资&长效监管体制,有效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六是通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转,引导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激活农村资产资源价值,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最终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南京市作为农业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加快推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验项目。
  二、改革内容、时间节点
  (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做到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登记内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三是确地为主。坚持以确地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各农户承包地界址无法明确的,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股确权的方式,但须确定集体承包地面积及界址,并将农户承包面积落实到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采取确股确权方式的,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协商一致,区镇(街)政府审核,报市备案。确股确权登记颁证的程序和办法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四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结果要得到农民同意,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搞强行推动。五是地方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区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镇(街)村具体承担。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要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改革内容】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归档清理,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农民的承包地面积、合同、证书、登记簿&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含示意图)&四到户&。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着重实施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搞准承包地面积。通过实地测量等方法,弄清楚每个农户承包地的实际面积。二是绘制承包地示意图。借助国土现状图等各类影像图,绘制出农民承包地块示意图,做到一户一图,标识统一的地块编码,明确每个地块的四至。三是与农户完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四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将登记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实施步骤】按照农业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步骤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工作底图。二是入户调查。根据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三是测量制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实地测量和内业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四是公示审核。将经过初审的地籍草图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区级人民政府。五是登记发证。根据镇街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制定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六是建档入库。按照规定要求,将登记工作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时间节点】
  (1)2014 年,高淳区整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江宁区淳化街道、禄口街道,浦口区永宁街道,六合区冶山镇,溧水区和凤镇、白马镇,整镇整街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2015 年,全市全面启动并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个别地方承包地规划为其他用途的,依法做好调整工作。
  (3)2016年,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郊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2.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审批
  【改革内容】出台《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项目建设审批的指导意见》,对各类投资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的办理手续,明确审批权限、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各部门审批衔接。明确宅基地审批要件,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各区政府根据《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项目建设审批的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相关审批具体操作办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
  【时间节点】
  (1)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半年内出台《指导意见》。
  (2)市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后 6 个月内,各区出台本区相关审批具体操作办法,并推进相关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各区政府
  3.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农民住房确权登记按照国家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屋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研究制定技术方案,在六合区选择镇街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调查试点工作,根据六合区试点情况,完善统一调查技术方案,并在各区开展试点。
  【时间节点】
  (1)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六合区调查试点。
  (2)2015年12月底前,根据六合区试点情况,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调查技术方案,并组织各分局开展各自辖区的试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二)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试点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利用办法
  【改革内容】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要求,慎重稳妥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利用办法试点,探索由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住房和宅基地给予补偿,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形式,也可采取住房或物业等多元安置方式,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推进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时间节点】
  (1)2014 年,根据各区政府书面推荐,初步选定浦口区永宁街道作为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利用工作联系点,并由市国土局、市委农工委等部门指导浦口区及永宁街道按照《南京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利用暂行办法》要求,梳理计划退出宅基地的范围,征求相关宅基地产权人意见,规划确定退出宅基地的利用方向,启动实施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退出工作。
  (2) 年,密切跟踪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试点方案精神,待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后,结合浦口区永宁街道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利用试点推进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精神和我市试点探索经验,规范有序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郊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住建委
  (三)试点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
  【改革内容】
  (1)积极协调国土、住建、农委等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的权属确认、抵(质)押登记及估值机制。
  (2)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根据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选择权属明确,抵(质)押登记单位明晰的成熟区域,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视情探索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条件成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平台进行流转交易。
  (3)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开展订单融资、存货质押、林权抵押、农业机械设备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市区联动的涉农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配套措施】建议市委、市政府出台《南京市关于试点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的意见》,明确实施步骤、工作内容、部门职责和保障措施。建议市各相关部门出台《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视情出台《南京市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同时相关金融机构跟进配套制定《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节点】
  (1)调查研究阶段(2014年3月至6月):在充分研究确定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摸底调研工作;赴已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试点的地区调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2)试点准备阶段(2014年6月至9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相关权属确权、抵押登记及估值工作机制,有关金融机构创新出台有关金融产品及模式;拟定完善有关政策文件及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抵(质)押贷款试行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规定,在确立登记估值机构,明确交易流转市场的区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及村委会,摸底融资需求。
  (3)试点开展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在已明确权属确认、抵(质)押登记及估值实施单位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召开试点工作部署会,推进所在区委、区政府出台当地的权属登记及贷款试点办法,推开试点工作。
  (4)全面试点阶段(2015年):总结初步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意见及有关配套制度规定,视情在有条件的区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紫金农商行等有关金融机构、各郊区政府
  (四)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章制度
  【改革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演变发展、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充分学习、调研和论证,起草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调研报告。根据问题导向原则,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制定完善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2014年,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调研,形成调研报告;2015年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时间节点】
  (1)2014 年上半年,收集并消化相关文献。赴先行地区学习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章制度。
  (2)2014年下半年,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的调研报告。
  (3)2015年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
  (五)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发证工作
  【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权益原则。坚持保障村(含涉农社区,下同)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杜绝各类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产资金现象发生。二是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规范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资产、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标、投标,公开竞价,阳光操作。三是市场主导原则。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积极开展资产股份合作,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确保集体资产与其他主体拥有的资产同物、同权、同价,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四是信息监管原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整合金融、财务、资产管理等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手段,把各项农村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化、模式化,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体系。
  【改革内容】
  (1)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按照守住发展集体经济、守住保护农民利益、守住于法有据三条底线,全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验区工作,积极开展取消集体股、固化股权、政社分设、拓宽量化范围、组建联合社等试点,制定合作社发展、税费优惠等配套改革政策。
  (2)深化集体产权改革和&三资&监管。一是认真清核,实行&家底&明晰化。各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好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的复核审核、台账录入,做好确权、估值、核销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底都要对农村集体&三资&清核一遍,确保账实相符并公示。积极推行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统一编码,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证书,实行&一物一码一图&管理。二是完善制度,实行操作规范化。按照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区逐步引导规范各村在统一组织招标的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做到一村一账户、独立建账。实行村账镇街代理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等形式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必须防止镇街对村级财务&以批代管&。要依托镇街农经部门,推行&一协议两证三统一四不变&。集体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必须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阳光村居&系统运行。对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撤村撤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按照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表决通过、镇街农经部门核准、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区农经部门备案程序进行。规范村级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监管,由各区职能部门制定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支取使用制度,分村建账立册,统一扎口监管。规范集体收益分配,其中用于集体成员分配的比重不少于可分配收益的20%。三是市场运作,实行收益最大化。集体所有的标准厂房、经营用房、闲置的办公房校舍厂房等经营性资产及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一律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四是公开透明,实行监督民主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三资&处置、村公益事业建设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村级财务状况每季度至少要公开一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创新方式,实行监管信息化。推进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做账,所有原始单据一律采用数码方式上传。将村级各项收支、资产资源、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并逐步实时推送至&阳光村居&外网、村部电子触摸屏等。各区要加快区级资产财务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推进村级资金账户区级农经部门监管制度,力争到2015年底,建立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联网的全方位核算管理体系。六是健全机构,实行管理常态化。进一步理顺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各级农经部门要切实履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不断强化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农村集体内部审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工作。强化镇街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经管理职能,切实履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村会计为镇街管干部,新任村会计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证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等行为,不宜随村组织换届选举而变动。
  【时间节点】
  (1)2014年12月,积极创建农业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项目。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固化资产清查成果,建立新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库。90%的村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
  (2)2015年上半年,根据农业部等中央部委联合批复的《江苏省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方案》内容,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3)2015年12月,按照省统一要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确权登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全面推广完成全市统一的&市、区、街镇、村居四级联网&的农村财务和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农业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责任单位】由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
  【配合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各相关区政府
  (六)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积极预防和杜绝违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工作基础和市场发育程度,突出地域特点,打造品牌特色,积极在场所建设、机构设置、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做出符合实际需求的探索。三是积极稳妥。在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基础和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大力加强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建设,防止和及时处理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四是科学评估。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在资产处置前进行科学的评估、订立流转交易参考价,防止村居自行定价;资产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五是民主协商。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要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任何镇街、村居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改革内容】
  (1)统一市场名称。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称为&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各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称为&南京市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各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称为&南京市XX区XX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统一机构性质。我市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市级放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坚持管办分离,农工委监管,交易所(中心)自主管理。其中,镇街应依托农经站(资产办)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新建办公场所。已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站实现产权交易职能的街镇,可增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整合资源。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员办事。
  (3)统一信息平台。组织研发集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鉴证、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多级联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化平台,完善升级后推广至全市。
  (4)统一监督管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主要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交易监管、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各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主要负责为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对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报送和发布本镇街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开展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5)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市及各区要建立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办法、交易程序和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探索研究资产评估、登记鉴证、争议处理、资金结算、收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现场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同时,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6)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各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交易品种,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交易范围。
  (7)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转出方、转入方可直接登录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平台申请产权交易。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归属,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集体资产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方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交易达成意向后,需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凭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产权权属变更登记。
  (8)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权限。我市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按照地域归属开展交易活动,并限定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权限。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置一定的流转交易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的流转交易在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限额标准以上的流转交易或涉及两个镇街以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镇街审核,进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进行。
  【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4年1月至6月):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总体建设目标任务和试点区、镇街名单,高淳区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挂牌运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动员部署,为启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做好准备。
  (2)试点推广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
  7&9月,总结借鉴试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经验,鼓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市场化运行模式。制定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组织研发与试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试点区和镇街做好机构搭建、人员招聘、制度建设、业务培训、场地建设等准备工作。
  10&12月,指导试点区、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挂牌运行,总结试点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配套政策体系,筹划全面推开工作部署。完成2个区、15个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3)全面推开阶段(2015年1月至10月):指导区、镇街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成5个区、40多个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成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和市、区、镇街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4)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组织检查评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提高。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
  【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政务办,各相关区政府
  三、组织领导、推进举措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等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重点、难点工作的现场推进会,共同研究改革重大事项的推进工作。市农改办每月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定期报告任务进展情况,不定期编发农村改革信息交流,及时传达市领导对改革工作要求,交流各部门和各郊区的工作经验,反映农村改革推进动态;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协调,获取改革信息,争取改革试点和相关政策支持,同时积极与郊区党委(政府)联系,尊重基层改革首创精神,及时反馈改革信息,上下呼应、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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