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卡里寿光黄瓜现在几元钱钱几个月后不翼而飞了

1.7万存款不翼而飞嫌疑人竟是银行职员_新闻中心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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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存款不翼而飞嫌疑人竟是银行职员
  “我存在工商银行的17000元存款不翼而飞,这可是我们夫妻俩背井离乡辛辛苦苦赚了好几年才攒下的,钱存在银行里被人盗走了,报案至今快一年了,可我们的钱却还拿不回来。听说派出所查出犯罪嫌疑人就是我们存钱那家工商银行查桥支行里的职员。”银行账户被盗窃,江苏苏北兴化来锡打工的孙华安夫妇感到非常蹊跷,很不可思议,而报案至今近一年,却仍拿不回被盗的存款。
  银行卡1.7万元被盗
  日,孙华安与妻子张巧平来到无锡市锡山区工商银行查桥支行开户,当天存款2.6万元,户名为张巧平。
  “我们夫妻俩来无锡打工三四年了,是在查桥一农贸市场里卖蔬菜的,以前也从来没有办过银行卡,就到镇上的工商银行开户,并且把攒了好几年的积蓄全部存在了这张卡里。当时这张卡还开通了网上银行的功能,但我一次都没在网上交易过。”张巧平说,“日,我们到银行里取出1.5万元,日又存了1.9万元。也就是说,不算利息,这张卡应该有近3万元存款。那一年我们回老家过年了,但春节后回无锡,在工商银行查桥支行取钱时发现卡上少了1.7万元。当时我们急死了,怎么过了一个年卡里的钱就一下子少了那么多?我当场就大哭了起来。”
  孙华安清楚地记得,他们发现卡上少钱那天是日,夫妻两人立即问工商银行查桥支行怎么卡上的钱会少了,银行调取的资料显示,卡上的钱是被人从网上银行分10次转走的。随后孙华安夫妇立即到查桥派出所报案。
  嫌疑人竟是银行职员
  “有很多人都认定是我们和朋友或者熟人串通好了,或者是我们自己不小心把密码外泄了。为了证实我们没有串通外人,我们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到新区、梅村等银行里去查找录像资料。录像资料显示当时盗取钱的人戴着头盔、眼镜,此人并不是我们的朋友和熟人。”孙华安说,接下来的几个月,他们跑银行、派出所的次数不下20次,但总是没有一个说法。
  2006年9月,查桥派出所的王晨光副所长告诉孙华安夫妇,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住了,就是当初给他们办卡的工商银行查桥支行的营业员章某(化名)。
  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派出所副所长王晨光告诉记者,接到报案后,他们立即着手侦查,发现张巧平的钱是被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盗走的。基本流程是:先利用张巧平储蓄卡能在网上支付的功能,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购买物品,而收货人却是另一个人的名字,而这个“收货人”再以退货为由,让网站把购物款退还到“收货人”的银行卡上,再利用“收货人”的银行卡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王晨光介绍说,通过他们的缜密侦查,最后将嫌疑目标锁定在了中国工商银行查桥支行前职员章某身上,经过进一步地调查查明,除了张巧平,章某还利用类似手段盗取了另外4名储户的存款,总计有5万元左右。而以“收货人”顾某某名义开设的银行卡账号,最后证实也是章某盗用了一张他人挂失的身份证登记开设的。
  记者来到查桥支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锡山支行对此事进行采访,该行办公室主任王姚告诉记者,他们也是在警方立案侦查后到银行来做相关调查的时候,才得知此案还牵涉到了他们的前职员章某,但是因为至今这个案子还没有正式判决下来,所以对章某在这个事件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储户存款,他们并不知情。王还告诉记者,其实章某在2006年年初的时候已经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只是一些相关手续直到当年5月份才正式办好,而其在9月份被警方抓获的时候,已经不是工商银行的职员了。
  取回被盗钱款还需时日
  孙华安夫妇告诉记者,他们在无锡只是经营小本生意的,一个月夫妇两人只能赚个2000元左右,而他们的一双儿女在无锡上学还要交借读费,家里的经济负担挺重。马上又要到春节了,但至今被盗的1.7万元还拿不回来,他们真不知道今年这个春节该怎么过。
  至于为何从2006年2月报案至今已近1年,而张巧平被盗的存款还要不回来。查桥派出所副所长王晨光解释说,因为这个案件作案手法比较复杂,通过一系列侦查,他们直到2006年9月份才将章某抓获,现在犯罪嫌疑人章某已经被依法逮捕,而所有的材料也刚转到检察院,因为案子还没有审结,所以张巧平的被盗存款暂时还拿不回。
  快报记者 钱静 薛晟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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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内近250万元“不翼而飞” 法院认定银行赔偿
银行卡内近250万元“不翼而飞”
法院认定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客户近230万元
庞女士出国一周回来后,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近250万元竟然不见了。为此,她将发卡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应承担相应责任。
2006年1月,庞女士在农行开立存款账户,申领了关联借记卡。截至日,庞女士账户内余额为元。同年3月5日,庞女士离境,10日返回国内。12日,庞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发现密码被改,次日赴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账户余额仅为138.92元。
2012年7月,庞女士将银行告进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且在庞女士账户发生每天数百次、每次100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异常交易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庞女士在接到银行电话提醒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应自行承担提醒后账户发生的30余万元损失中的20万元。故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庞女士存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银行与庞女士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发卡行应承担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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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诉银行获胜诉
 &&&&  明明银行卡在自己的手里,卡里的钱却在几分钟之内不翼而飞,几个月前,北京市通州区的常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经公安调查,原来是有人用模拟卡盗取了常女士的存款。一怒之下,常女士将银行卡开户行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盗取的19000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年前,常女士在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后为该卡开通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去年的一天,常女士接连收到建设银行发来的四条手机短信,提示其储蓄卡内的存款在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分四次被他人取出19 000元,手续费198元。卡在自己手中,存款却不翼而飞,常女士顿感不妙,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常女士储蓄卡上的存款系被他人恶意采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常女士认为,其与建设银行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建设银行应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建设银行赔偿损失19 198元。
  建设银行则认为:第一,该案已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常女士应先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追缴,而不应先向银行索赔;第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只要银行卡磁条信息符合预留信息,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并且银行卡密码只有储户本人持有,不排除原告常女士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工商银行的ATM机上使用模拟卡进行交易,未能识别模拟卡的责任应在工商银行,原告常女士应向工商银行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与常女士签订储蓄存款合同的是建设银行,其应保障常女士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其次,建设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建设银行提出常女士可能泄露个人信息,但仅为推测,无事实依据;再次,建设银行提出本案应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但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必须与经济犯罪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常女士与建设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案外人涉及的则是信用卡诈骗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最后,本案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事实上形成的是委托付款法律关系,依据委托及代理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建设银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建设银行赔偿原告常女士损失19 198元,常女士的存款终于失而复得。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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