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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_百度百科
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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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特困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县建立起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1、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医疗优惠和慈善救助为补充;
2、救助标准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4、统筹协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5、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医疗救助体系。
第四条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对象
持有本县常驻户口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对象、“三无”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参核人员)。
4、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疾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重病:指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等),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病症(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精神病,红斑狼疮,双侧骨股头坏死。
重残:是指残联认定的一级,民政、劳动、交通等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伤残人员。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二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临时门诊和慈善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第五条住院救助
(一)救助方式
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实行即时救助,可在出院前结清救助款。
(二)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按40%比例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能超过5000元。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疾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报销额度为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按30%比例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能超过3000元,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民政局办理。
第六条日常救助
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年100元、老优抚对象每年300元吃零用药资金打折发放到人。
第七条门诊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因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每年核发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金。
第八条临时救助
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3000元。
第九条慈善救助
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
第三章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依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持医疗保险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到救助指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再登记办理住院手续。同时窗口人员用信息或电话通知民政局社救科,随时核实入院者身份。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
第十一条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要向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收据(报销凭证)参合参保费用结算单、低保证、医疗证、优待证等材料,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门诊救助人员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未参保人员可申请临时救助。程序是:首先个人申请,然后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人情况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民政局,民政局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并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慈善救助程序
按慈善救助款使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转诊、急诊、急救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民政局登记备案。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负责,待出院后持有关证件到参合(医保)救助部门结算费用。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一周内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在核实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应该或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6、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县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材料审核有异议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第四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院为农安县人民医院和长春市康宁医院,县民政局应与定点医院签署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
1、悬挂标识。定点医院应当于明显位置悬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2、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应当在内部建立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选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配备3人的专职人员;配备工作所需设备,开设医疗救助入院和结算窗口。
3、设立公开栏。定点医院应设置公开栏,公布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和标准。
4、规范医疗服务。定点医院要认真审查救助对象身份,按政策规定为救助对象减免和优惠相关费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并根据救助对象患病情况,使用经济有效的治疗方案,严禁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严格控制使用目录外药品,使用目录外药品要经过患者(或家属)同意。
5、督查检查。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医疗救助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院救助服务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服务保障、优惠政策落实;用药目录和处方、人均医疗费用;属于救助范畴的项目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发现问题的要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定点资格,并重新确定定点医院。
第六章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县政府成立农安县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贾树飞副县长
副组长赵济民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谷士权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晓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候占卿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佑华县审计局副局长
李勤县民政局副局长
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民政局副局长李勤担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责分工
1、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2、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诊疗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的衔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及保险赔付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衔接。
5、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2、擅自变换医疗救助对象和医疗救助金额的;
3、贪污、挪用、扣压、久拖医疗救助资金的;
4、指使他人使用变通手段超范围用药或者出具证明的;
5、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群众反映强烈的;
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居民,影响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情节恶劣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1、违反协议,不兑现救助对象就医优惠承诺;
2、对救助对象服务态度不好,患者反响大;
3、给救助对象开大处方或不用价格低的药品;
4、严重违反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各乡镇没有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需要救助人员材料的,致使需救助人员没有得到救助,造成越级上访,由各乡镇负责解决救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医疗救助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日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府发[2008]25号)同时废止。[1]
.农安县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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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市中医院
医院别名:农安市中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
医院等级:二级甲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农安市宝塔街
农安市中医院医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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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市中医院医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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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市级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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