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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如何申请旁听
&诗人律师经办的加拿大人黄崑案件即将开庭。因有外国记者不断询问旁听之事,特收录相关法条以飨读者
&法院开庭,如何申请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
布文号】法发[1999]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一、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广州市外事办公室联系商定,同意邀请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副领事参加旁听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时,为了不造成突出一个国家的影响,可以同时邀请其他几个外国驻广州的领馆人员或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
1988年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章第一条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涉外案件的公开审理,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法院应予安排。旁听者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履行义务;未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商同级外事部门解决。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号:公通字[1996]20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于1995年6月20日下发施行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内容涉及各级公安机关的诸多部门,是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的重要依据。《规定》实施以来,各地都能认真执行,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数地方拘留外国人后未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非执法部门随意限制外国人人身自由、扣留外国人护照的事情仍有发生。及时处理好涉外事件,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社会稳定,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中外交流十分重要。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外案件的处理,认真组织各部门民警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并熟练掌握运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将执行《规定》中的有关具体事宜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通报问题。
(一)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归口掌握并统计在本地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事件及外国人死亡情况。公安机关的其他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事件的主要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统一通报表,见附件一)。如同级公安机关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可请上一级对口部门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二)发生重大涉外案件或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等其他较敏感的涉外案件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公安部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将当月本省的各类涉外案件,在次月的月报中按规定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二、关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问题。
(一)应该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事项,公安厅、局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通知口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以公安厅、局名义通知。
(二)通知驻华使、领馆统一以书面照会形式(详见附件二)。如时间紧迫,可先用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再寄送照会原件。照会应统一编号,加盖公安厅、局印章。
(三)各公安厅、局须设置或指定对外联系电话、传真机,并安排值班人员,保障对外联络畅通。对外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请于文到后告我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便通告外国驻华大使馆。
三、该《规定》的有关内容,如外国人正常死亡的通知程序、非执法部门不得扣留外国人证件等,各级公安部门可商当地外事部门以适当方式告知接待单位的涉外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执行这一《规定》的具体办法,有关建议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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