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被村委会环保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给村委会主任,村民有权查看合同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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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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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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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合同有效吗
日,位于中国避署胜地信阳市鸡公山下的李家寨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与到此洽谈投资郑州市客商苏某某签订一份租赁林地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8500亩山林以30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某开发经营,租期限为70年。某某村委会主任殷某某代表该村委会签名,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苏某某亦签名确认。同年11月24日,双方通过信阳市浉河区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书。同年12月23日,苏某某通过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取得了林权证。日及10月15日由殷某某出具收条,先后两次共收到苏某某所付“租金”30000元。某某村全村共4个村民组43户共150人的村民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某某村委会和苏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刘某某等27户村民自发组织,于2010年6月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就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进行约定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承包人就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进行约定的合同。从概念上看,此两种合同并无大的区别,但二者在合同主体及期限等内容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农村土地作为特殊的资源,国家对有关其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以立法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就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及其成立条件均有评细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亦即出租人只能承包土地后的承包人,而不能是作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人。据此规定,本案中某某村委会作为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的代表组织,显然无权与苏某某签订林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法》对不同的土地的承包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本案中,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中亦约定苏某某的开发经营权为70年,而据《合同法》一般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不得起20年。此合同期限系明显依据《土地承包法》而约定的。从苏某某所取的林权证所载明的内容看,“该林系某某村委会所有,苏某某在承包期内具有山林开发使用权……”,由此亦可证明苏某某据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某某村委会所签订的林土租赁合同实为土地承包合同。依照《土地承包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 “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某某村委会在承包人不是某某村村民的情况下,既召开村民大会亦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此发包林地事项,即擅自以30000元的明显低价将集体林地8500亩以70年的最长期限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苏某某开发经营,显然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了本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合同书虽经公证,但并未涉及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据《合同法》第52条(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合同书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尽管苏某某进行了合同公证且已据合同取得了林权证,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某某村委会无权出租本村集体林地,其与苏某某所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实属为规避《土地承包法》有关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关于合同主体、签订程序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日,浉河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均未上诉,南田村委会退苏某某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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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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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二轮合同书,村委会开的承包证明承包给第三人,,地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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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某村委会小组诉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某村委会小组诉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包九原民初字第25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 被告马某。 第三人国某。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诉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委会小组的负责人万文礼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文胜,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安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诉称,原告于1994年3月将土地承包给被告马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为2000元,一次性付清。2009年3月合同到期,但一直无法和马某联系,致合同至今未解除。现在马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国某,村委会多次找国某协商解除合同,但一直协商未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承包合同,返还土地,同时判令被告恢复土地面貌,拆除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印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含附图),关于张龙圪旦马某承包盐碱地一事处理意见一份,通知一份以及证人李根全、李来全的证词等证据。 被告马某辩称,与原告签订转让与出售协议书是事实,当时我是与国某共同承包经营的,协议签订后我就没有参与经营,是国某投入的,2005年国某将我投入的35000元投资款退给了我,承包就和我没有关系了。 被告马某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 第三人国某辩称,合同到期是事实,如果签不成新协议就面临终止。然而我们在承包时接管了原承包人王世贵的财产,现在在经营中我们又新建了许多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即便是收回土地,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另外关于原告所称马某给我方转包与事实不符,我方是与马某共同承包的共同主体,在我方的合同上有当时乡政府的公章,在承包人处有国某的签字,这与原告提供的协议文本不一致,按备案程序,我方的合同效力应高于原告的版本。 第三人国某提供以下证据,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水域养殖证一份、渔业养殖证一份,房屋契证一份,村委会给国某的通知一份,村委会起草的协议一份, 马某的说明一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某村委会小组与被告马某以及原承包人王世贵签订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协议由原北滩村委会的主任张文胜、书记王德忠、副村长李根全作为村委会代表签字,承包人由马某签字,设备与建筑物出售人王世贵签字,经办人处加盖了国某的私章。日被告马某与第三人国某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去原麻池乡土地管理所加盖了麻池乡土地管理所的公章。并且第三人国某在马某持有的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但两份合同内容是一致的。按合同约定承包地的四至为北起房地基,南至燕家梁北侧200米鱼池边,东起麻池二水库西坝,西至麻池七村地界(附平面图)。承包期限为15年,从1994年3月起至2009年3月止。承包费为2000元,一次性交清。双方还约定原承包地上王世贵的砖木结构平房十间(185M),机井一眼(深85米,口径400MM),井位在房的东北角13米处,变压器一台(50千瓦),位置在房的西南45米处,附有水泥电线杆5根,电压线420米,精养鱼池六个,位置在房的东南,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以上设备及建筑物全部出售给马某,金额为68000元,一次性付清。另外协议约定了在不影响鱼池用水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利用机井浇灌本村土地,费用由村委会负担。合同签订后马某将承包费及购买设备和房产的款项支付给了原告及王世贵,开始经营鱼池。但因为马某有固定工作,经营一直由国某管理。2005年3月被告马某与第三人国某协商一致退出了鱼池的经营,国某给马某退还了投资款35000元。至此承包合同就一直由国某实际履行。但此事马某与国某没有书面通知原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国某对原有房屋和设备进行了维修,并在承包的空地上建起了彩钢房、猪圈、平房等建筑物,在建鱼餐馆时因原告村民阻止未能封顶。2009年3月合同到期后,原告单方拟定了处理意见,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且原告与国某也协商过继续承包的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3月国某向原告缴纳了2009年3月到2010年3月的承包费5000元。在一直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承包合同,返还土地,同时判令被告恢复土地面貌,拆除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原告某村委会小组在合同签订时为包头市郊区麻池乡北滩村委会。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撤并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古城村委会。 再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国某申请对合同中涉及的砖木结构平房十间(185M),机井一眼(深85米,口径400MM),,变压器一台(50千瓦),附有水泥电线杆5根,电压线420米,精养鱼池六个,水泥电话线杆12根,进行评估,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包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十间房屋的价格为54000元,机井价格为35000元,变压器价格为4000元,水泥电线杆5根价格为600元,低压电线420米价格为35200元,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价格为1200元。对于六个精养鱼池因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存在市场买卖价格,不具备价格鉴定条件,没有鉴定。鉴定送达双方后,第三人国某认为鉴定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且鱼池经过多年维修、扩大,已经形成规模,投入资金也较多,应该一并评估,因此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国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重新鉴定。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十间房屋价格评估为106303元。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机井的价格评估为27625元,变压器的价格为19360元,水泥电线杆5根价格为1035元,低压电线420米价格为1848元,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价格为1782元,6个精养鱼池(面积为52亩)评估价值为780390元。第二次价格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后,原告某村委会小组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认为鱼池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且被告在承包期间也没有改造鱼池,因此要求重新鉴定。申请提出后原告又申请撤回重新鉴定,认为鱼池不属于鉴定范围。 还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国某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某村委会小组给付投资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并且诉讼中已包含了本案中涉及的相关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转让与出售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现在协议已到期,并且原告已经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说明双方已无续约的可能,因此应该终止合同的履行。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被告马某已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国某,虽没有正式通知原告,但从原告给国某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原告是知情的,因此可以认定国某是协议的实际履行人。关于原告要求恢复原土地面貌,拆除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因第三人国某就相关财产补偿及赔偿已另案提出诉讼,本案不做处理。关于原告要求归还土地,因地上物的相应补偿未作处理,可在处理完毕后一并解决。关于第三人国某主张在承包期内增加了承包地面积,扩大了鱼池的水面面积,提高了生产力,应该对这部分给予补偿,因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村委会小组与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合同实际履行人)签订的转让与出售协议; 二、驳回原告某村委会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国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长赵金龙 审
员乔占光 审
敏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瑞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试题B卷及答案
合肥学院学年第二学期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程考试(B)卷 专业
学号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8日
D.5月15日 2.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中约定:如果甲的女儿出国留学没有办成,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总货款5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货款的5%。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甲公司没有交货。若乙公司提起诉讼,最多可以请求的金额是()万元。 A.18
D.26 6.某工程的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20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施工企业提交的履约保函,属于《担保法》规定的(
)担保。 A.留置
D.质押 8.某施工项目招标,四家投标人的报价和评标价分别为:甲,1800 万元、1870 万元;乙,1850 万元、1890 万元;丙,1880 万元、1820 万元;丁,1990 万元、1880 万元,则中标候选人中排序第一的应为()。 A.甲
D.丁 9.施工合同履行中,由于设计变更需要确定变更价款,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则计算变更合同的价款应( )计算。 A.按工程师提出的单价 B.按承包人提出的单价 C.按设计单位提出的单价
D.参照报价单内类似工作的单价 10.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确定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应(来自: 在 点 网)为( )。 A.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B.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日 C.开始进行竣工检验日
D.验收组通过竣工验收日 1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时,正确的解释顺序应为(
)。 A.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标准 B.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图纸 C.投标书、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 D.中标通知书、工程报价单、投标书 12.将施工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是按照(
)进行的分类。 A.索赔目的
B.索赔起因
C.索赔的合同依据
D.索赔事件的性质 13.在施工索赔中,工程师处理索赔的决定( )。 A.承包人必须接受
B.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C.仲裁机构应予以认可
D.排除了法院的诉讼管辖 1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撤销权消灭。 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自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D.自撤销事由之日起3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5. 某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开始实际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 ()。 A. 不成立B. 成立C. 无效
D. 可撤销 16. 《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属于( )责任。 A. 违约B. 侵权
C. “先合同义务”D. 无过错 17. 甲公司经过资产重组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后将某合同的履行归于乙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无需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 B. 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只需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可 C. 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可 D. 乙、丙公司之间的归属协议,若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丙公司对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8. 某设备制造订购合同,约定订购方先支付合同总价10%作为预付款。订购方在支付预付款前获得确切证据证明制造方经营状况恶化,订购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这是订购方行使的(
)。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后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合同中止履行的权利 19. 某建设单位与设备供应公司签订购买10台空调的设备,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向建设单位供货2台空调,其余8台交付承建其工程的施工单位。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 A. 债权转让 B. 合同变更C. 债务转移 D. 合同转让 20.某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 (
)。 A. 必须适用违约金条款
B. 必须适用定金条款 C.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D. 两者都不能适用,因约定无效 21.建设单位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抵押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后来又办理了抵押登记。则(
)。 A. 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B. 项目转移给银行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C.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D.项目不转移占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2.某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采购方拒付货款,其行为依据的是《合同法》中规定的()。 A.双方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 C.先履行方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D.后履行方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23.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则施工企业可以主张(),然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A.撤销合同,无须通知对方 B.撤销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C.解除合同,无须通知对方 D.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24.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逾期交付货物,遇政府价格上调时,则应按()执行。 A.原价格 B.新价格C.原价与新价的平均价格 D.市场价 25.工程建设单位与某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购买该设计单位已完成设计的图纸,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物B.财 C.行为D.智力成果 26.依据《担保法》,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本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是(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D.定金 27.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形式中不属于书面合同形式的是(
)。 A.传真
B.电子邮件
C.登记 D.信件 28.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分包人完成。该条款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中有关()的规定。 A.债权转让 B.债务承担 C.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D.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29.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当相应增加违约金 B.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当相应减少违约金 C.处置违约行为后果时,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使用 D.第三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赔偿 30.下列关于合同变更的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的合同 B.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和内容的改变 C.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D.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债的基础上产生的新合同债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 5分) 1.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有(
)。 A.要约所处法律效力状态不同 B.撤回和撤销的目的不同 C.撤回和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要求不同 D.受要约人对要约知晓的情况不同 E.对要约人的约束条件不同 2.《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包括( )。 A.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D.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某工程项目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是(
)。 A.施工合同中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
B.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C.施工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D.和解无效
E.通过有关调解仍未解决合同纠纷 4.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要约邀请的包括()。 A.价目表的寄送
B.招标公告
C.递送投标书 D.无价格的商业广告 E.发出中标通知书 5.在施工合同中,(
)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A.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签订B.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签订 C.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
D.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 E.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 6.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56天内仍然不支付竣工结算款 时,承包人可以()。 A.留置该工程
B.拍卖该工程 C.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D.请仲裁机构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7.依据合同法,履行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B.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C.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
D.当事人订立合同中有欺诈行为 E.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8.甲公司将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公司
B.转让必须征得乙公司同意 C.丙公司只能对甲公司行使抗辩权D.甲丙公司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E.公司对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9.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
)。 A. 合同书
E电子数据交换 10.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于是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对外分别签订了相应的建设工程。则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该公司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丁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B.与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过该公司同意 C. 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D.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12.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采用下列哪些方式订立合同?( ) A.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B.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C.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D.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3.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下列对该工作成果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由于经过了发包人同意,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B.由于工作是第三人完成的,应由第三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C.由于总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是直接合同关系,应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D.由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篇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 〔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 〔判决〕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 案例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 〔案例〕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评析〕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只能起诉村委会。村委会实际上已单方违反和李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且黄某实际耕作该土地的事实即意味着村委会履行的是和黄某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以法院据此判决由黄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受损失),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有依据的。
案例三: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 〔案例〕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 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同日,沙家浜镇 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 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 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 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为此蔡小 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 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 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 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 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 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 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 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 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蔡小兴户的 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 也就不足为怪了。 案例七: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 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 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 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 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 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 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 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 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
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 面积7.86亩)。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 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 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 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 补交)。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夺标承包 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于是暴露 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 (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 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 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 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 法证书。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 集体的机动地。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 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 地。 〔评析〕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
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 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 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2、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 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 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 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 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案例六: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
〔案例〕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 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评析〕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案例八: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例〕张户在1994年土地调整中,取得二轮承包地4亩,1996年张某死亡,其妻张氏携一双儿女奔走他乡,另嫁他人。1998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将该4亩承包地记载在张某之弟张二户头上,即张二拥有该4亩承包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某电厂征用土地,其中征用该4亩承包地1亩,电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该3万元发放到村委会后,张氏和张二均向村委会主张要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 〔评析〕1、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该证的颁发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案作为民事案件不应考查证书的合法性,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按照物权法原理,原告人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或补偿款时,根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应该予以支持。可比照婚姻案件收回结婚证的做法收回被告方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方可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承包经营权证。 3、此案例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类似案件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
案例四: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案例〕 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案例九: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引起的纠纷 〔案例〕胡某诉所在村及第三人张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一案简要介绍: 1985年左右,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0.51亩土地,后他将该幅土地出借给同村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1997年,胡某与所在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2亩多土地(其中包括那0.51亩土地).2003年,村里将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2亩多土地)给某厂建厂房搞生产。当时给村民约定的是土地补偿费4000元/亩、安置费4000元/亩、青苗费1000元/亩。某厂也答应再按3000元/亩多补偿一些钱。后村里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所有,某厂多补的钱等开村代会再作决定,只同意将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给被征地的村民。胡某不服,起诉要求村里将土地补偿费、某厂多补的钱返还给自己。0.51亩土地的原承包人张某则主张0.51亩土地的补偿应归自己。村里认为当时与胡某签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村里实际上并没有搞第二次土地发包,合同应视为无效。 〔评析〕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可留在村级机构用于组织再生产。而厂里多补的费用应根据多补费用的性质进行分配,属安置费、青苗费则应给承包人。至于村组织说,二次承包属应付检查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应按重新承包的土地进行补偿。原承包人主张补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0.51亩土地出借给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胡某成了土地的实际耕作者,且97年重新订了承包协议。因此,可视为胡某为该0.51亩土地的实际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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