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期限保险每个月缴纳期限可有时问限定。

工伤保险报案是否有时间限制,需要携带什么东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国有单位员工,在下班途中开车时与一辆车相撞,现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对方付全责。请问:如果我申请了工伤认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了误工费后,我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伤津贴(误工费)?谢谢!
退休职工返聘后出现了工伤事故,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公司是否有承担工伤赔偿的义务?企业如果应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规避因返聘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在9月初将腰扭伤,但至今以未完全康复不能工作为由在家里休息,定期拿医院的请假条来续假。该名员工因一直在以前的单位上保险,在我单位未上工伤保险,且10月中旬该名员工已退休。请问:我单位是否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其个人提出申请让我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封面的“申请人”一项加盖我单位公章是否合理?现该名员工还不上班,又要求企业全额付薪,公司该怎么做才好呢?
请问我做了两个月小拇指关节骨折移位不知现在能不能做 工伤鉴定需要什么东西大概能赔多少钱有没有
缴费一年的、五年的、十五年的有什么区别?缴费一年的如果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几个月?缴费五年的如果失业可以领取事业保险金几个月?缴费十五年的呢?是不是最多缴费只要缴15年就可以了?
某职工在甲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乙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时受伤,工伤保险是否支付待遇
2005年本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看道囗,突然遭到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南京市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工伤认定部门''本案一天不破就无法予以工伤认定/. 望有识之士予以驳斥.
我是一名工厂的职工,今年24岁,3个月前因机器问题导致右手中间3个手指不同程度受损,手术过程中医生建议我截肢坐脚的第二个脚趾至右手中指,经治疗后,外型很难看,手指不能活动,是僵的,在与厂方交涉的过程中,看不到好脸色,要求工伤鉴定更是被一拖再拖,我父母跟厂方提到要求赔偿,却被一个口才非常好的人给说回来,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帮我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事情是这样,我父亲自己经营的渔场,渔场所属地市广州市增城某村镇上,请了一个同村的王某为其打工,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王某在7月6日被发现死在渔场的员工宿舍内,警方加入调查后得知王某是触电致死,当天晚上喝了相当多酒,距王某的一个朋友李某提供到,王某当晚曾致电李某胡乱地说了一些话,当时李某并没有听懂,并打电话求证并没有此事。(提到这件事实因为我们认为王某当时有点神志不清)在员工宿舍内,不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因工作,被一个废置的电冰箱电死了(强调这个冰箱...当前位置: >
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应否限定“离职期限”?
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应否限定&离职期限&?
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粤劳社发【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通知》第2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各地可谓一片叫好声,殊不知,就是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引发的不公平待遇,极易引发社会不和谐。
【案例展示】
案例一、冉启美职业病案
冉启美,女,汉、户籍:江西省瑞昌市夏畈镇南林村八组。系(原)惠州市惠州城区力奇珠宝厂的切粒工。
日进入深圳平湖白泥坑力奇珠宝厂切粒车间,从事切粒工作,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1997年6月该厂搬迁并改名为:惠州惠城力奇宝石厂。直至日原告因怀孕辞工待产,离职前因孕未作胸透检查。因丈夫还在该单位工作,2004年单位搬迁至海丰并更名为:广东省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故随丈夫搬至海丰城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在家护理孩子时常感身体不适,咳嗽、胸闷,后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日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二期尘肺。自冉启美离职至被检查出患有职业病之间相隔4年之久。但冉启美于日申请工伤认定,惠州市惠州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冉启美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
案例二、杨人斌职业病案
杨人斌,男、、系广东省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雕刻工,现住海丰县城内。
1993年11月起一直在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后搬厂至深圳、惠州、海丰)工作。在职期间,日杨人斌离职体检并未确诊职业病,但于离职之后的日,被诊断为壹期矽肺。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海丰县劳动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粤劳社发[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的两年内,被诊断为、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被诊断为、鉴定为患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因杨人斌不是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在职职工且离开单位已超过两年的时间,故不予受理。杨人斌不服该决定于日提起行政复议,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仍然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现杨人斌已提起行政诉讼。
相同单位职工,患相同职业病,只因粤劳社发【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造就了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如果是你,你会心甘吗?
我们 首先分析一下,地方规定、规章对《工伤保险条例》&限缩性&规定,是否合法?
就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待遇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无疑是最高的&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条例》并没有限制&离职后两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那么不难理解&不管是否离开单位,也不管离开单位多久,只要是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就不难看出,对&离职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无疑抵触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病维权后,经常遇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如下的观点,其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现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曾经&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地方规定。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太主观了&。从职业病发病的特点来看,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我们遇到的期限最长的是离矿后14年被诊断为尘肺职业病),职业危害是不可能在短短的两年内被全部诊断出来的,因为背离了职业病发病的机理。地方规定、规章限定&离职后两年内&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认定工伤;否则,不认定为工伤,这实际上剥夺了职业病职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之规定:&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也说明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没有限定解除劳动关系距离诊断为职业病的时间。地方规定、规章作出规定,不是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出的幅度问题,而是能否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是与非的问题。
无独有偶,这种严重违反上位法的地方规定,又在《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中出现,对离职后诊断为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的期限,也作出了&离职后两年内&的限制性规定。作为专业从事工伤维权的法律人 ,在此,真的为那些曾经奉献鲜血与汗水,现在饱受职业病病痛的广大职工表示痛惜,因为你们以后维权的路无疑变的漫长而艰辛。
再来看我国其他地方的一些&离职后诊断职业病&的相关规定:
一、北京市: 【京劳社工函[2004]16号】 《关于对京煤集团&关于调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诊断出职业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之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无业人员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京煤集团持职业病诊断证明,办理委托鉴定手续,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伤残达到1至4四级的人员签发《工伤证》,工伤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伤残达到5至10级的,由京煤集团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可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予以支付,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京劳社工发【2004】86号】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无业人员,应由《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可由该单位委托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1至4级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自核发《工伤证》的次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二、四川省: 【川劳社办[号】《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重庆市: 【【2007】行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五、《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法律文件、地方规章,准确贯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对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患者,无论是否进行工伤认定,都支持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与广东省、云南省的地方规定形成鲜明对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没有全国统一法律条文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工伤保险条例》&保障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一立法目的,没有充分理解或其他原因视而不见。在此,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携各界同仁呼吁尽快立法,解决这一关系广大职业病患者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
本文为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原创,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本文引用地址:/lunwen/ZhiYeBingBeiRenDingGongShang-YingFouXianDing-LiZhiQiXian-A.html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 &&
[8451589次]
[1201725次]
[1180091次]
[1010176次]
[845680次]
[762643次]
[745890次]
[714100次]
[644118次]
各省条例 &&扫一扫,关注卡宝宝微信!
下载卡宝宝APP
优惠、服务在身边
扫扫手机浏览器访问卡宝宝
当前位置:>>
工伤保险赔偿期限
工伤保险赔偿期限
浏览:{$onclicknum}
工伤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受伤而受到赔偿的保险,而工伤保险赔偿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期限就没法获得赔偿了,所以了解工伤保险赔偿期限方面的知识很有必要哦!卡宝宝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工伤保险赔偿期限方面的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工伤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受伤而受到赔偿的保险,而工伤保险赔偿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期限就没法获得赔偿了,所以了解工伤保险赔偿期限方面的知识很有必要哦!卡宝宝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工伤保险赔偿期限方面的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工伤赔偿的期限: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期限。
1、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1)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3、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4、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1)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2)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有关工伤赔偿的期限:
1、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4、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6、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熟知工伤保险赔偿期限,切勿错失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欲知更多社保知识、知识请关注卡宝宝网哦!卡宝宝网同时为您提供更多社保资讯以及更多银行信用卡的优惠信息、信用卡指南、信用卡攻略,让您更好地了解社保以及更好地使用信用卡。
没有下一篇
相关阅读:
版权所有 @实务关于工伤保险,你不知道的事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实务关于工伤保险,你不知道的事
在法定的五险一金中,最受企业欢迎。原因无他,一是缴费比例低,仅占工资总额的0.7%-1.5%;二是赔付额度高,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了工伤赔付的绝大部分。同时对1-4级伤残职工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好处,但实务中企业在运作工伤保险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风险。对此,笔者根据工伤保险操作风险点,梳理出工伤保险的法律预防体系。一、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涉及三个参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核算基数。缴费基数容易理解,即工伤保险费计算的基准数,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但需要注意,这个平均工资有一定的范围限定,平均工资应当在社平工资的60%-300%的区间内,其依据如《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7条。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缴费基数核算,如入职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缴费基数有工资的,按照实发平均工资核算;无工资的,按照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算。企业属于特殊行业,如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依据人社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伤成本,各省的缴费费率均按照不同行业设定了不同的标准,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一类行业主要是服务业,缴费费率是0.7%;二类行业主要是生产或商业,缴费费率1.0%;三类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如建筑、装潢,缴费费率1.5%。工伤待遇核算基数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被称为“本人工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对于本人工资的理解,需要澄清两个误区:一是本人工资并非职工个人工资,在工伤纠纷中,职工往往以个人工资作为核算工伤待遇的标准,而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差额,岂不知是其计算基数存在错误,忽略了本人工资为缴费工资的属性;二是本人工资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定,应当在社平工资的60%-300%的区间内核定本人工资。二、工伤保险缴费“真空期”预防当前部分地区新入职员工的工伤缴纳存在当月缴费次月生效的问题,入职一个月也成为一段“社保真空期”,如上述的案子发生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则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亦应由其承担。但我们不难发现,入职一个月往往也是职工工伤的高发时期,职工因不熟悉操作或者单位环境极容易发生事故,因此企业应当作出预防措施,解决入职一月的工伤保险真空期。对如何解决“工伤缴费真空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1、入职与用工的分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用工,这个标准的确定了两个时间,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用工的时间。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生效至用工期间内,双方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实务操作中,可以采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与用工时间分离的做法,在给员工发放的offer中,确定用工时间为社保缴费生效时间,从而避免真空期的存在。2、商业保险补充。对入职一个月的“真空期”,因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内容,但为了保障职工免遭外来侵害的印象,实现顺利用工,可以通过为员工参加短期商业保险的方式规避外来侵害。3、劳务派遣。就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来说,劳动关系归于劳务派遣公司,当然工伤保险也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从劳务派遣公司输出人员。而这些输出人员因其劳动关系长期在派遣公司,其工伤保险已经为派遣公司缴纳,用人单位无须再考虑工伤保险缴纳问题,通过风险转嫁的方式,能够很好地规避工伤保险缴费的真空期。三、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月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2、工伤责任主体的选择。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责任”。3、工伤事实举证责任倒置。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4、工伤认定的时限。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但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行,一年时效的规定也有所松动,解释第7条规定了超过一年时效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保登记不完善、劳动关系诉讼”。四、工伤保险申报赔付限制工伤赔付申报是企业工伤运作的一个重点环节,只有通过工伤赔付申报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在这个阶段,企业也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导致不能顺利获取赔付。笔者梳理出这一阶段工伤赔付存在的三大限制。1、工伤定点医院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治疗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就近就医”,据此各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均要求提供定点医院的工伤医疗费票据,如果是非定点医院,极有可能拒绝赔付。2、工伤医疗目录限制。对工伤的治疗一般必须按照工伤保险诊治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范围治疗。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则不属于工伤赔付的范围,不能获得工伤赔付。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限制。两个一次性的赔付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而且两个一次性计算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建议单位在管理工伤职工时,需要考虑双方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避免因解除跨年度而引发两个一次性赔付的增加。五、工伤赔付商业补充操作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39条,工伤赔付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企业负担项目。企业负担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五-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这三部分,企业可以采用商业保险补充的操作模式,规避企业负担风险,即和保险公司订立工伤补充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以此冲抵企业负担部分,实现企业工伤的“零赔付”。六、工伤私了协议的运用在处理工伤案件的过程中,企业往往偏爱工伤私了,和职工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一揽子解决工伤问题。但需要防范工伤私了协议的风险,私了协议风险主要表现在协议效力的认定。对经过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达成的工伤私了协议。这种情形下,经过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确定的,而并非不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知悉工伤认定的结论和伤残等级,且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工伤私了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承认其法律效力。即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如无强迫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同样应认定协议的效力。对未经过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评定,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工伤认定是对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定性,伤残等级是对工伤的定量认定。在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而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私了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二是赔偿标准低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对此的处理,笔者认为从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如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依法应享受的标准,应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协议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工伤赔偿;如协议标准低于依法应享受的标准,在仲裁实务中应允许劳动者通过提起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对协议标准予以补差。七、工伤案件诉讼策略工伤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程序繁琐、取证困难、案件耗时过长。工伤案件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法院一二审,整个程序走完一般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同时一些工伤案件还需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一些用人单位也会恶意拖延,提起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能力复检程序,更进一步拉长了工伤案件的处理期限。对工伤案件的处理,职工或其家属和企业之间是两种不同的心态。职工希望快捷方便地处理,尽快、尽多地获取工伤赔付。而企业希望尽可能降低损失,减少企业赔付责任。这就导致企业会根据员工的配合态度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如员工不配合或者要价太高,企业会拉长程序,拖延时间,逼迫员工配合;如员工态度积极,愿意和企业协商,则一般会通过订立私了协议的方式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尽快完结工伤案件。对工伤案件的处理,预防是重点。对此,笔者提出了多元化用工的工伤预防方案,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员工要求、组织结构实现多元化用工模式。按照下表:类型适用对象法律性质应对措施标准劳动关系全日制岗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灵活劳动关系临时性、非全日制岗位劳动关系(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返聘、协保、内退、停薪留职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社保协议民事劳务关系兼职、实习、个人承揽民事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其他用工关系劳务派遣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与用工主体分离)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合同其中的特殊劳动关系、民事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因其非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转移,如员工发生事故,不会造成工伤的后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工伤风险。文/古城感谢您阅读我们的文章。“HR职典”会陆续推送与HR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文章,帮助您更简单、更有意义地完成工作。如果您有任何HR工作相关的疑惑,欢迎您积极与我们交流(关注“HR职典”后直接回复即可)。 点击标题下方蓝色“HR职典”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共主页,查看历史消息。
阅读原文:
上一篇:下一篇:
100家网站,48695最新意外险产品
轻松输入,一键查看结果
保费(亿元)
查看收益 >>
好险啊有超过100家合作机构
合作航空公司
其它合作机构
Copyright (C)
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鉴定期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