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它村的修路与民房如何赔偿,现动近能赔我建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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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如房子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对方有权利要吗,该怎么分配?
湖南-株洲&11-01 14:46&&悬赏 5&&发布者:wfqwan…… & 回答:(0) 剩余时间:
我父亲在另一村上,花几万元购买了私人宅基地建房(土地性质属农村集体土地),房子建好后,以对方名字取得土地使用证,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建房协议;现房子可能会被征收拆迁,这被征收的房子补偿款应该是归我方吧,但对方说这名字是他的补偿款归他所有。求助对方没有花钱建房,也得到转让费,这房子所有权到底归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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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合作建房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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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点提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合作建房协议因违法而无效,旧房子及新建房均被拆除,由此引发双方的损失赔偿问题。由于房子的特殊性质,价值难以认定,因此应该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
【要点提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合作建房协议因违法而无效,旧房子及新建房均被拆除,由此引发双方的损失赔偿问题。由于房子的特殊性质,价值难以认定,因此应该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655号(日)【案情】原告:张妙音被告:邱婉华被告:黄国泰原告张妙音诉称:日,二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二被告提供拥有完整合法手续的一处面积78.5平方米的地块供原告出资建房,房屋建成后由原告与被告各自拥有50%的产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2007年10月中旬,原告开始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投资建房,并组织施工。2007年12月底,上述房屋一层封顶,然而海沧城管部门却以建房不合法为由,禁止房屋继续建设,并拆除已建设的部分工程,截至当时,原告已累计投入建房资金5万元。在得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折价补偿原告的投资损失,但被告均未理睬。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折价补偿原告建房投入的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邱婉华、黄国泰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归于无效系由于《协议书》中的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所致,原告方对此同样存在过错。(2)原告方因炒股资金被套导致无法续建房屋,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原告已构成违约。(3)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没有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是约定了原告方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补偿费。原告主张定金不能成立。(4)被告原房屋被拆,原告应赔偿等值住宅、相关损失及精神伤害。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张妙音与被告邱婉华、黄国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张妙音出资在邱婉华所有的位于海沧区海沧街道大路头132号(地号)上搭建两层楼房,建成后房屋产权的50%归张妙音所有,今后该房屋的所有权益收入按各50%分配,张妙音向邱婉华支付50000元补偿费。同日,张妙音向邱婉华支付了50000元。邱婉华向张妙音开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妙音建房子定金伍万元。”《协议书》签订后,张妙音出资拆除了邱婉华的旧房。同时,由邱婉华、张世文与建筑工人林建福签订《房屋翻建协议》,在邱婉华的旧房新建了一层的毛坯房,面积约90平方米。2007年12月底,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原、被告合作搭建的房屋不合法为由,决定停止上述房屋的建设。尔后,双方资金投入等问题产生纠纷,张妙音提起诉讼。另查明:(1)日,原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杏林土地分局向邱婉华颁发集建(97)字第112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地号号地块的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邱婉华使用。(2)原、被告双方对地号为上的新建房屋(系毛坯房,包括地基部分)的价值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委托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日,该公司以该房屋无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联系单等等鉴定所必须的资料,无法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由,退还委托件。(3)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新建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被告认为新建房屋需连同老房子一起鉴定,才同意鉴定。日,黄国泰出具《重申(说明)》,案涉房屋的翻建从设计、施工等全由原告负责,相关建设资料在原告处。由于缺乏建设所必须的资料,新建毛坯房的造价未能鉴定。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杏集建(97)字第11243号)、《重申(说明)》、出资建房明细、照片、《房屋翻建协议》、《证明》、林建福的证言、建房告示牌,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佐证。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系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杏集建(卯)字第11243号项下)的地块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按法律规定只允许使用权人邱婉华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而使用权人不得非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原告张妙音与被告邱婉华、黄国泰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出地进行建造房屋的方式合作,张妙音由此拥有房屋50%的产权及收益。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非法变相购买房产,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负有同等过错。一方面,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则,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被告抗辩此款系补偿款而非定金,因该款在《协议书》为补偿费,被告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故本院认定原告张妙音向邱婉华支付的50000元的性质为补偿费,因旧房屋已拆除,其损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返还原告补偿费25000元。另一方面,原告关于折价补偿建房投入50000元的诉求,因案涉毛坯房的造价由于缺乏造价鉴定所必须的建设工程资料,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能鉴定评估的后果应由双方各自负担。从原告举证的汇总明细中表明,其因合作建房的总费用49880元,其中拆除旧房屋垫付款4080元,被告现住家的整修费用5035元,实际建房费用为40765元。本院认为,原告投入的其他费用与补偿建房的诉求无关,原告建房实际费用为40765元,被告予以返还。此外,被告关于原房屋被拆相关损失赔偿及精神伤害等抗辩意见以及案涉新建毛坯房的归属等相关问题,因被告没有提供具体诉求及依据并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双方若有纠纷应再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妙音与被告邱婉华、黄国泰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邱婉华、黄国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妙音补偿款25000元,赔偿原告张妙音建房投入40765元,共计65765元。【评析】本案是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引发的纠纷。由于城乡土地政策的二元化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限,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选择与农民合作建房。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合作建房协议的违法性本案中原告认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无效的。被告却认为,合作建房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使其中的内容违法,但是除了违法部分,其他的内容是有效的。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只要实质上存在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行为,都是无效合同,法律不能保护,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此一目的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此双方的合作建房协议是无效的。二、无效合同引发的双方损失赔偿问题本案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过错责任,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宅基地,因此,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关于损失,因本案的对象是房屋,旧的房屋及新建毛胚房均被拆除,价值难以评估,双方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委托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均因为房屋被拆除及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完成。对此,法院认为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被告尽举证责任,对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建议完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由于近年来合作建房问题愈演愈烈,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有政策文件明确否定。但是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限制,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土地制度的问题,若城乡分割的市场格局不能真正改变,“同地同价同权”的统一土地市场就不能建立,问题就无法得到根治。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代替了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把城市和农村统一起来,进行统筹规划,这也预示着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趋势。但与此相反,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却仍然是用征地制度这座独木桥来连接城乡两个地产市场,在二元土地制度之下,一元规划显然不能真正充分发挥作用,由此导致了《城乡规划法》成为一部跛脚的法律,难以达到其预期的立法效果。因此应当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为契机,根本变革早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打破土地流转的政府独家行政垄断。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从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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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专题咨询农村自建房风水禁忌_
农村自建房风水禁忌
日期: 整理: 编辑:Ky03
现在农村自己盖房子是件很普遍的事情,但其中的利害关系却少有人知道,农村盖房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房子的运势和主人的运势,固然在盖房子前我们都应了解清楚其中有什么是要我们注意的,又有什么禁忌点,下面就是有关的有关知识,希望能帮到您!
农村自建房风水
农村自建房风水禁忌点
俗话说,一拼二三风水。农村建房都讲究&风水&。现介绍一些与建房有关的民间风水禁忌。
1,平房住宅不可建在山脊上,或山谷的出入口,否则不但不能获得地理上的福泽,而且居住的人还易患各种疾病,对身体健康不利。
2, 平房住宅不可建于丁字路的交叉路处,也就是住宅前面不可有直冲而来的港或陆,否则易遭祸害,如风灾、火灾易光顾这样的住宅,也有可能死机因眼花或酒驾开着车从对面的路直冲住房,以至致房倒人亡。 &
3,住宅不宜建在死胡同的转角部位,这样的建筑易招天灾人祸。
4,正对大门不宜有树。因为大树在门前不但阻挠阳气进入屋内,也会使屋内阴气出不去;从实际生活来说也是家人出入不便。如下雨打雷也会有招雷击的危险,秋天树叶易落入室内而无法保持清洁。
5, 门前不宜有枯树,即便不是大树,在民俗风水上也被认为是损及老人的,最好连根拔掉;宅院入口不能正对着主建筑物的大门,室内楼梯不能正对大门,按民间风水学的说法,这样的房子不利于聚财。
6,住宅的西北方有大树属于大吉,可保护此住户里的人,若不知这一点把大树砍掉可能会对居者不利。&
7,在村里的住宅最好不要比周围的建筑高。从现实来说,这样的住宅也有较多危险,如火灾、风灾、空袭等都首当其冲,也没有高的建筑物来遮挡部分阳光,阳盛阴衰、阴阳不调等都会影响家人身体健康。 &
8,家里有孕妇时不宜建屋修房,即使小小的修造(如修鸡窝、建猪圈)也要避免,他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导致孕妇流产。
9,住宅基地,前低而后高是大吉,反之前高而后低是不吉,民间风水家认为这样易导致邻居不和。
10, 住宅基地或房屋的形状不宜前宽后窄,呈倒梯形,既俗话说的 &畚箕口&形。民间风水家认为,这样的基地不吉,不利于居者旺财旺丁。
11,住宅基地或房屋呈三角形者,前尖后宽叫做&田笔&,民间风 水家认为,住这样的房屋会人财两损。住宅基地或屋形呈正方形的住之大吉。住宅前面有半圆形池塘或溪水,圆形朝前、直面在后的,有助于居住者发财。住宅基地或屋形呈前圆后方,有助于居住着富贵。住宅南方有空地是大吉,可安心的居住。住宅院子里不可有大树或枯树,否则不吉。住宅庭院不宜铺设大量的感石板,否则不利于家庭兴旺。
12,将溪水引入家中不吉。住宅基地或庭院不可有井和水坑(水坑 在前,井在后)与庭院正对,否则不吉。
13,门前不能有电灯柱、电线杆等,在这种情况下建房是不利的,用风水学说,就是属于穿心煞。穿心煞会影响到家庭主人的财运,健康上出现疾病。
农村自建房风水注意点
1,建房选吉日,&破土&仪式后才能开工。
在建造房屋之前,必须请专人选择好吉日吉时,举行&破土&祭祀仪式,准备祭供用品,向神灵表明即将开始建造房屋,&破土&动工,恐影响神灵清静,祈求得到神灵原谅,待修建完毕后,再向神灵致谢。祈祷、祭祀之后,才可以&破土&,开始正式的建造。在院墙、门没有围起来之前,庭院尚未形成,可以随意动土,不用再有其他的仪式。但一旦庭院形成之后,再建造其他配房、植树等,则必须提前咨询专业人士,看是否可以动工。
2,不可随意改建、拆除庭院中的建筑
庭院中的建筑、作为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家居风水的好坏。而家居中的方位,与家庭成员一一对应,对其上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拆除,就会对与其对应的家庭成员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切不可随意。家居方位与家庭成员的对应关系为:西北---父亲,西南---母亲,正东---长子,东南---长女,正北---中男,正南---中女,东北---少男,正西---少女。在改建、拆除庭院中的建筑前,必须提前咨询专业人士,看动工所在方位是否当年是否三煞、小儿煞所在地,是否可以动工,以免为家人带来厄运。
3,不可随意砍伐树木,特别是春天
树木是有生命的,且在砍伐中也会有动土的情形,所以不可随意砍伐。正如不可随意建造、拆除庭院中的建筑一样。否则会给家人或者家运带来不利。
农村自建房必须要注意的知识
在农村盖房子施工时,注意低级必须挖至老土层,土质均匀一致,并且进入老土深度不应小于20cm;地基埋深不应小于当地冻土厚度,且不小于50cm;基槽回填土影分层夯实。基础至持力层后,应用钢筋探测地基下是否有孔洞,软土层,若有应挖至老土;持力层符合要求后,应立即施工,避免雨水浸泡和暴晒;施工前应对当地施工队进行考察,选择有技术,有机械,有施工经验素质好的队伍,这一点很重要;施工前进行图纸设计或选择专用施工图集,对于选用图集的,其基础迎请专业人员进行复核,以确保安全。建房前,应对周边地质进行考察;应避开水沟,池塘和粪坑,墓穴的地方选址建房,以防止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开裂,甚至倒塌;在选好施工队伍后,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将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选用的砖必须满足强度要求,尽量把砖送到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重墙应为240mm实心砖墙,空斗墙不得作为承重墙;为保证砌体质量,严禁干砖上墙,应采用统一的组砌方法,砖砌体水平汇丰饱满度大于80%;砌体疏风必须饱满,灰缝厚度控制在8&&12mm,在砌体交叉处应留槎,沿高度每500mm设拉结筋,拉结筋应深入墙体不小于1米,严禁在墙体上开水瓶草,或打洞。砌体砂浆应严格按照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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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农村住宅都有自己的院子,而且院子里都流行种上树,这样既可以美观也可以遮阴...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农村翻新房屋是否需要申请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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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原作者: admin
摘要: 今天建房迷来和大家分享两个知识,一个是大家关心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另外一个就是在农村翻新房屋是否需要申请报备?
第一,从法律角度来说,土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确无法继承。
第二,土地管 ...
今天建房迷来和大家分享两个知识,一个是大家关心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另外一个就是在农村翻新房屋是否需要申请报备?
第一,从法律角度来说,土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确无法继承。
第二,土地管理部门则指出,宅基地上的房屋翻新有着严格的审批规定,没有备案、私自翻新的楼房属于违章建筑,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到时翻新了,当作违章建筑给拆除了哦。
  宅基地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继承
  20年前,小谢的爷爷、叔叔和爸爸一大家子人都住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的四间平房。前段时间,家中的宅基地面临着拆迁,小谢分到50余万元的补偿款,但却被自己的叔叔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
  小谢的叔叔起诉的理由是宅基地是祖上留下来的,10年前,小谢的爷爷去世时并没有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作分割,由小谢的奶奶、爸爸与叔叔在共同使用。其间,小谢的奶奶与两个儿子协商确定,将两位老人所有的四间平房拆除,其宅基地面积给小谢的爸爸建房,建房后安排小谢的奶奶居住,直至去世。
  5年前,小谢的父亲两次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用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和他本人所有的建筑面积,建成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三层楼一幢。房子建成不久,小谢的奶奶和爸爸相继去世。
  不久前,小谢父亲生前所在地被征用而需拆迁,小谢领取了父亲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等合计50余万元。尽管在法院的调解下,小谢最后与叔叔在调解书上签下字,但他内心的困惑并没有消除:“父亲留给我的遗产,我是他唯一的儿子,为什么不能按继承来获得补偿款?”
  小谢查阅了不少法律书籍,他表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确无可争议。但他同时也有疑惑,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不能作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
  咨询了多位律师后,小谢被告知,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产后,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能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宅基地使用权属福利性质,禁止流转
  带着小谢的问题,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楼盘)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楼盘)分所律师张莉。张律师表示,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这意味着,基于“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则,如果父母留下的旧房子一旦倒塌或子女自行拆除,这就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所有物已经灭失,既然所有物都没了,子女也无权再恢复,再想翻建的话,如果不经审批和备案,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
  张律师补充解释说,宅基地上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上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因此,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共有人提出析产、继承的,才会处理共有房产的分割。
  缺审批、无备案,私自翻新属于违章建筑
  有人提出,趁老人在世,赶紧翻修宅基地房屋等涨价?
  首先,各个区县有关宅基地危房翻新的政策不尽相同。祖宅的所有权人一般都是家里的老人。以青浦为例,即便老人去世了,但如果子女是农村户口,认为自家的祖宅属于危宅要翻新,可以向所在街镇的农民建房小组申请审批,经过评估后如果认定为危房,向镇政府申请备案后就能翻新,但翻新的费用由子女自行解决。
  其次,如果子女并非农村户口,即便是老人在世,如果评估下来并不是危房,私自翻新后的建筑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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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新垵村农村自建房可以买吗?房子很便宜,很急
新垵村农民自建房80平才27万,很,交通也还好,急着想买个房子能有地方落脚,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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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没有产权证的倒是可以买,若有证就买不得!
自建房你也敢买,多读书,多看报好吗
办不了证的。。。没有保障的。
看来你真不懂政策及其中的水深
做成租赁,租期50年
你敢买 就等着打水漂吧
真正的抗日,不是去街头划同胞的日本车,也不是去打两个日本游客。而是学习日本、超越日本,击败日本。能向自己的敌人学习,是需要勇气的。
位置是不是在小学附近那
买吧,就一个窝,商品房太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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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非法占地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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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合同签好了,如果反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回复 6楼 飞鱼先生 即使你赢了官司又如何 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也是个零!!
千万不要买,你是外地的买那个被欺负死
建议,如果是确实是农民的房子不能买,是个炸弹,不管你合同怎么签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农民房子土地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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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因为是混着住什么人都有不会产生冲突,你要是农村的人家都是一个姓氏的,稍微不对,搞死你,看你能怎么滴外姓不适合住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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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本家还不是一样打得不可开交。
别买,等要值钱会要回去
换我是不敢买
万一发生纠纷,你的权益是不会得到有关部门保障的。和地主签再多合同也是白搭。
有时候我们做错事,是因为该用脑子的时候却动用了感情。
买房最大禁忌就是图便宜,越便宜的越是不好,大家也不是傻子。毫无保障的房子也敢买?27万完全可以首付在岛外买个小的了。
法律上不允许买农村房子,没保障,要注意的;不久前岛内不是 发生国一起纠纷吗,自己了解一下就知道了
外人&&如果你在村里得罪什么人&&你会一辈子受窝囊气,到时候 房子是你想卖就卖的?谁买?卖本地的&&价格低到你流眼泪
绝对不能买,怎么打官司你都是输的
不能买,万一以后拆迁,他们肯定放不下补偿款
你来厦门不久吧,这几年买农村房吃亏的人太多了。有27万现款,随便再凑些买套正经的房子不好么?龙池都比农房安全
引用 引用楼主学会感恩于 22:39发表的 [10-30]新垵村农村自建房可以买吗?房子很便宜,很急 :新垵村农民自建房80平才27万,很便宜,交通也还好,急着想买个房子能有地方落脚,小鱼给个意见
加几万块就可以全款买岛外的商住楼了,虽然是商住楼,好歹有产权有保障。虽然面积小,好歹可以隔成两层,楼上两个房间,楼下做客厅。一家3口完全可以安顿下来了。楼主不要做傻事哦。。。
引用 引用第9楼永安山野哥于 23:11发表的&&:建议,如果是确实是农民的房子不能买,是个炸弹,不管你合同怎么签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农民房子土地不能买卖。
以后一大摊子的事等着你
你敢买 就等着打水漂吧
农民自建房就算1块钱卖,也要不得。多少人因为摊便宜买了。最后房财两空,如果当时买了商品房现在都增值10倍都有,厦门农村房外地人千万别买,不然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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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24楼xuyuanping于 10:26发表的&&:农民自建房就算1块钱卖,也要不得。多少人因为摊便宜买了。最后房财两空,如果当时买了商品房现在都增值10倍都有,厦门农村房外地人千万别买,不然后悔终生!
你这话未免太夸张了,如果2000块以内,买来自己住是可以的。但是楼主说的这个价就不值得了,毕竟单价不够低,还要担风险。楼主的情况可以考虑买小面积的商住楼,买一层用两层。这样,可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至少有大产权,有保障。楼主不知道30几万就可以买到岛外的商住楼吗?好歹是有独立产权啊,楼主要慎重啊。
[ 此帖被和谐厦门在 10:56重新编辑 ]
千万不能买,以后你会后悔。自建房不能随便买卖
这种房子只能租的,不能买。
楼主,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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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的小产权房都不签买卖合同了(因为买卖合同不合法等于废纸),都签租赁合同了。楼主可以和房主签租赁合同,租20年(法律认可的最长租期),然后免费赠送给你再住30年之类的。另外约定,如果房主合约期内不租给你,要赔偿多少钱。。。在价钱进一步压低的同时,这样做比较有保障。但是出现拆迁的话,还是麻烦。个人还是建议楼主加10万块去买小面积的商住楼,毕竟有50年大产权,法律意义上有保障。[ 此帖被和谐厦门在 12:0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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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出去洗了肺。
夜宵可以吃这个,简单易做又好吃。
清水岩一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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