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经济合作社股权转让协议证嫁入户口未签

农村“外嫁女”出嫁后怎被剥夺村民待遇
开放时代柏兰芝
四、“外嫁女”运动的兴起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仅2002年,广州市“外嫁女”到省、市、区、镇四级妇联上访、去信、去电的就有245宗;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则达159件(孙海龙等,2004)。佛山市司法局统计,“外嫁女”分红纠纷占了农村分红矛盾纠纷的绝大多数(周勇,2009)。在广州番禺,“外嫁女”争议竟占所有信访案件的83%(陈安庆,2010)。从抗争策略来看,早期“外嫁女”以悲情上访为主。同村的“外嫁女”经常结伴而行,有时三四个,有时五六个。由于人微言轻,基层政府不予理会,她们只好层层越级上访:由村政府,镇政府,区政府,市政府至省政府。然而越级上访后,上级政府又告知必须回到原级政府才能解决,如此周而复始。例如日,中山市5名“外嫁女”在“市长日”上访,在信访办等候多时未果。偏巧见到市长经过,于是下跪陈情,一跪一个多钟头。但市长仅叫她们回镇政府去。几个月后,这群妇女上访到了北京,然后又被中山的截访人员带回中山,以之前“集体下跪”、“哭闹”、“妨害秩序”为由,予以拘留10天。这群妇女出狱后状告中山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但二审官司皆败诉(中山大学课题组,2008)。上访虽然痛苦漫长,但“外嫁女”的持之以恒,尤其是动辄在北京三里屯联合国开发总署前扯开布条这种举动,仍是让地方政府无法轻视。另一个抗争路径是司法救济。一些“外嫁女”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试图状告村委会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外嫁女”财产权。但法院多以无权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议为由拒绝受理。如2003年南海法院对225宗“外嫁女”案件集体宣判,以不在受理范围驳回她们的全部请求。贺欣的研究详述了法院在各界巨大压力而自身权力有限的情况下给“外嫁女”司法救济订出的“三步走”程序:即,政府干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此,就把裁决“外嫁女”和村委会纠纷的工作交给了镇政府。若“外嫁女”不服,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贺欣(2008)将此作为案例,说明法院和政府的角力。但法院给的这条路形同死路,因为多数行政复议亦无法立案,或行政复议后走不到行政诉讼。少数“外嫁女”登天一般艰难走完“三步”,胜诉却无法执行。2004年数十名“外嫁女”找上了中山大学性别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后,开展了集体性的法律维权。该中心自2004年起代理佛山南海区、顺德区、广州芳村区、海珠区、中山市等地四百余件“外嫁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等案件。由于行政、司法单位互推皮球,2005年,一千多名“外嫁女”发起了一人一信到人大的运动。由此,虽然个别抗争收效甚微,“外嫁女”集体做为一个抗议的身份,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一)南海案例:“外嫁女”政策的变迁以股份制改造的先行者南海区为例,在1992年至1994年南海各村先后实行股份制,成立股份合作社。生产队将之前分给农民的责任田收回,建成仓库厂房出租。从此,村民不再耕种,而享有股份分红(蒋省三、韩俊,2005)。但同时,许多“外嫁女”村民从此被取消股份分红的权利。据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调查,直至1998年,南海区被取消股份分红的“外嫁女”共约23600人,受牵连的“外嫁女”子女约4165人。从此,“外嫁女”走上了维权之路,到各级政府上访。1997年,南海区6名“外嫁女”代表更开启了上访北京的先例,促使中央各单位发文要求南海解决问题。为了制定规则,平息争议,南海区政府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保障我市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33号文”),首次以地方法规定义“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如第三条之一:“外嫁女”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虽然仍在原村,但居住地不在原村,又没有承担村民义务的,其股权和福利待遇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没想到,这个红头文件引起了更多争议。1998年以前,在法规不清的状况下,各村有不同的土办法,许多“外嫁女”在混乱间得到了股份。但133号文规定“外嫁女”除了要有户口之外,还必须在原村居住才能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此即后来被法院广泛采用的“两地原则”。“两地原则”看似公允,但若真照这个标准,则中国两亿多流动的农民工都将失去村籍和地权;更不用说,因为拆迁而被迫散居的村民。“两地原则”这个狭窄的认定标准实是针对“外嫁女”而订的。同村的男性无论其居住地在哪,无人会质疑其村民资格。如此,一部分没有居住在原村的“外嫁女”就被取消了村民待遇。再者,133号文赋予了股东代表大会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股民待遇的权力。因此,区政府的红头文件,虽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设计的,却成为合理化村集体以多数决剥夺“少数”“外嫁女”权益的根源,也激发越来越多的“外嫁女”持续上访。根据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2004年对南海区152个“外嫁女”的调查,有115人(占75.1%)是在1994年以后被取消分红和福利,而且“外嫁女”被侵权的人数比例逐年上升。这说明了村民自治和股份制改造的深入激化了“外嫁女”权益被剥夺的趋势。因为南海“外嫁女”的抗争特别激烈,区政府被迫不断出台新的文件解决层出不穷的农村股权争议。2003年南海颁布《南海区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简称“30号文”),推进“固化”股权,以“无偿配股、出资购股或一次性补偿”等不同办法解决股权争议。据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表示,这次固化股权改革解决了11961名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权问题(管俊、高静,2008)。2007年南海又进一步推进“两确权”,明确界定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社区成员资格,并落实于股份章程。例如最早推进“两确权”的丹灶镇西联村,该村原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外嫁女”的子女不得配股。经过“两确权”,该村重新制定了章程,规定“外嫁女”子女户籍在该村且符合购股条件的可以出资购股(伦少斌、潘翠明,2007)。区委农村工作部统计2007的“两确权”又解决了1765名“外嫁女”以及751名“外嫁女”子女的股权问题(管俊、高静,2008)。也就是说,作为股份制改造的制度设计者,南海区政府不断朝“固化股权”,一刀切断的方向推进,期望一次性地解决五花八门的股权争议。问题是,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许多人对于出资购股或一次性补偿等折衷式的处理方案并不领情。例如南海“狮山街道狮北村南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在日以前结婚的“外嫁女”可以无偿配股;但在日至日结婚的“外嫁女”仅分配50%股份,另外的50%必须以现金购买。而且村委会规定“外嫁女”必须在3年内用现金购买这50%的股份,否则就取消全部股份分红。原本处于经济弱势的“外嫁女”,抗争多年后得到的答案竟是要掏出一大笔钱购买自己的身份。如同“外嫁女”代表邓惠珍抗议的:“我不服,为什么大家都是同村村民却得不到相同待遇?” (中山大学课题组,2008)她们继续上访和寻求法律协助。由于“外嫁女”上访几乎已经成为南海的标志,2008年,时任南海区委书记的李贻伟表示“外嫁女问题是他心中的刺”;南海花了大量的精力去处理,“花的钱比分红还多”。⑧此发言标志了区政府决定全面解决南海“出嫁女”问题。2008年5月,南海成立了“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出嫁办”。“出嫁办”由从检查院、法制局、妇联各单位抽调来的34个工作人员组成,在农村工作部指挥下,针对性地解决散落在67个村小组共802个尚待解决的“外嫁女”股权问题。⑨南海区政府并出台了第三个关于“外嫁女”的文件《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简称“11号文”),强调“出嫁女”及其子女将按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的“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即,户籍性质相同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年龄相同的股东享有同等数目股数和股份分红。至于有的地方允许“出嫁女”及其子女出资购股、有的地方则给予一次性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区政府设计了复杂的规则将其分类解决。⑩南海的“出嫁女”代表们表示,2008年、2009年的确是转捩点。政府的态度改变了,电视上每晚都是“外嫁女”权益的宣导片,简直没完没了。村民对“外嫁女”,尤其是“外嫁女”代表们一向白眼相向,但每天看电视宣导到最后也软化了不少。11(二)村社的反击在“出嫁办”的强力动员下,大部分的村和村小组修改了章程,肯定了“外嫁女”的股权。但落实到发股权证和分红时,却遭遇到村民的激烈抵抗。南海区政府把解决“外嫁女”争议当成一个政治任务,层层下达,给予基层莫大的压力。“出嫁办”赏罚兼施。对于愿意配合的村委会给与15000元的补贴;坚持不落实“外嫁女”权益的村,不但得不到奖励,该村各种行政审批也会受到刁难。这其实是中国地方政府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农村的一贯行事风格。然而这一次,这套做法遇到了挑战。民选的村委会主任受到来自村民的巨大压力,不一定能撼动村规民约,顺利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网络上留下了村落内部激烈斗争的纪录。如“佛山论坛”上有署名“佛山五少”的网民揭露其村长为了反对“外嫁女”分红而辞官。因为官员不断给村长压力,要村长盖章同意给“外嫁女”分红,但是村民却不同意。村长夹在中间,两边为难。结果日中午,官员们闯进村里的文化楼——即公章所在地,威胁利诱村长交出公章。村长无奈之下交出了公章,当晚村民即召开村民会议声讨村长。热血青年则在村头村民办丧事停放棺材的地方张贴大字报,内容是“× × ×见钱眼开,折堕三世,不得好死”等等。结果村长不但辞职下台,而且落得“村长报应现已住院,真系大快人心,天有眼!!!”等评语。论坛上,也有“外嫁女”的同情者,并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条。但绝大部分的发言是抗议上级政府强逼村组给“外嫁女”分红。12 由于传统的政治压力无效,南海区政府决定诉诸司法强制。各镇政府对拒不履行“外嫁女”分红的村组发出了几百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村民小组如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执行也不提起复议或诉讼,镇政府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只有不到十个村组正面回应,大部分仍是拒绝执行。13例如大沥镇丹秋村特别针对此行政处理决定书开户代表大会。结果在到场的277个户主中,有265户签名不执行决定书,12名签名同意执行,反对的占绝对多数(《外嫁女上访成佛山市标志 法院拘留村长为其维权》,2009)。为此,法院逮捕了大沥镇丹秋村和风雅村两村的村长,关押在拘留所。此举旋即引起数百村民包围大沥镇政府抗议,村民激烈冲撞镇政府的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14。被关押了3天的丹秋村村长表示,他被迫在11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权证上盖公章后才获释。但他的公章是没用的,因为根据该村村规民约,“外嫁女”及其子女要拿到分红,必须每人找到3个村民签名认可,还要另外3名村民核对,然后才是村长签名盖章(《外嫁女上访成佛山市标志 法院拘留村长为其维权》,2009)。这一方面凸显了村规民约与法律和红头文件的冲突,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律要在乡村的日常攻防里实践的难度。政府的最后一步棋,是法院强制拨款。2010年,由于南海区大沥镇5个村经济社拒不执行发放“外嫁女”分红,南海区法院执行局将88万分红款项,从经济社账户强制划扣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再直接发放到“外嫁女”及子女手中(海鹏飞, 2010)。官民攻防发展至此,关押村长是杀鸡儆猴;法院强制划扣分红款也表现了政府捍卫“外嫁女”权益的决心。但是,散落各村的数十万“外嫁女”,每年两次的分红,政府是否都能紧迫盯人,确保“外嫁女”有分红入帐?15“外嫁女”原是珠三角地区上访的主角,但自政府正面介入后,抗议的主角换成了反弹的村民。除了上述因村长被拘引发的村民抗争外,类似的群众集结不胜枚举。例如2008年底,里水镇镇政府好不容易为镇上1480位 “外嫁女”以及470 位子女发出了股权证,一众地方官员以为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不料2009年初,九百多个村民包围镇政府到晚上九点多,政府内工作人员没人能够下班。16而在增城市新塘镇,村民多次包围镇政府抗议法院强行划款给“外嫁女”。9月11日,两位“外嫁女”代表身陷被一百多人包围的镇政府超过八小时。17原本南海区政府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外嫁女”的确权分红,但面对一波波村民的抗议,“出嫁办”官员无奈表示,“十一要到了,维稳为重,年底看是完成不了”。18“出嫁办”也承认,被拘提的村长出去后反抗更甚。而各村对法院强制深感不满,共有67个村小组状告镇政府干预村民自治。这场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较量还未结束。但相比于“外嫁女”细水长流的抗争模式,村民的聚众抗议声势惊人,更易酿成群体事件,在维稳的大旗下让地方政府胆战心惊。地方政府被迫放缓脚步,而“外嫁女”虽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却在村民的民粹浪潮中被迫暂时噤声。(三)“外嫁女”的成长(empowerment)截至2012年末,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珠三角地区的“外嫁女”大部分在同籍同权的原则下得到了股权。这个胜利是“外嫁女”近二十年来抗争的成果。但是,纸面上的股权还是不能保证“外嫁女”可以拿到分红。每一次分红都是村民、“外嫁女”和政府的一场三方攻防。在维稳的局势下,个别活跃者有些受尽暴力压迫19;有些被“招安”——如增城一位“外嫁女”代表被镇政府招聘为临时人员,专门处理“外嫁女”事务。20但也有饱经历练的“外嫁女”皮实至于敢捋虎须。当我在小商品市场访问摆摊的南海“外嫁女”阿慧时,她一面招呼客人一面说,“趁着十八大,看能不能讨回点过去积欠的分红!”脸上竟跃跃欲试。21阿慧近十年上访历程,一周上访三四次,2009年开始得到每年三千元的分红,但未能溯及既往。能干的阿慧说:“钱不多,我争取是因为气不顺。”“我争取的是‘身份’,亏本我都要搞!”她接着补充:“我最不忿她们看小女人,看小我们的坚持!”经过村民多年的恶言相向和对她一家,甚至父兄家生活的骚扰,阿慧说,“但我们争赢了,村里的人后来都尊敬我们‘外嫁女’”。阿慧和镇上其他“外嫁女”代表至今一到“两会”期间就会“被旅游”,但她一无所惧。另外一位“外嫁女”斗士阿华,则是在经年斗争中自学成为半个律师:“跟我一起玩的很多都拿到了分红。”她用“玩”这个动词指涉抗争和打官司。她不但争取到了本村“外嫁女”权益,还代理邻村四十多个“外嫁女”打赢官司。之后阿华干脆成为代理“外嫁女”官司的专业户,仅收取一点资料费。在我访问她的当口,她手上有着18个维权个案。她说:“从不懂法律法规到现在可以用法律维权,是一种享受。”伶牙俐齿的阿华,多年来习惯了和保守的村民互呛。但她说:“村民现在对我另眼相待。年轻人碰到我都会询问维权的进度”。22回顾这场近二十年的妇女农民运动,弱小的“外嫁女”抗争如涓涓细流逐渐汇成大川。展现了个人的坚持,也展现了集体动员的力量。颇堪玩味的是,“外嫁女”在诉求上很少真正用到“产权”二字。她们更多争取的是“公平”和平等的“村民待遇”。例如,自1999年上访至今的阿玲说的:“一人一分”;权利是我的,我一定要争取到底。23偏偏“村民待遇”这样的议题直接对上的是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外嫁女”迄今的胜利主要是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肯定其权益,并以行政和司法的力量促使村组落实。全面修法显然遥不可及,因为关于农村集体产权的争议在土地法和物权法的修法过程中都被规避了,在大结构不清晰的状况下,农村妇女成员权的问题不可能在法律表述上得到解决。惟幸者,“外嫁女”已经得到论述和政治上的合法性,也在抗争路途中变得强悍。一代一代的妇女,还要继续在日常斗争中改变村民的观念和习俗。“外嫁女”问题终究是一个失地女性农民的议题。在失地农民中妇女占了七成(商春荣,2008)。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严峻,而失地女性的就业下降率又是失地男性的3.54 倍(孙良媛等,2007)。在此脉络下,“外嫁女”失去村民待遇,意味着被农村的父权传统再剥夺掉一层农村集体对失地农民提供的少许生活保障。由股份制引发的成员争议,也显示了道德经济在商品化趋势下被侵蚀。“人人有份”已成假象,建立在不断加强排他性的基础上。尽管农村在土地分配上歧视妇女的情况很多,但妇女从未能形成抗议的主体。如今,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大潮下,农村的土地关系、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被重新界定。“外嫁女”在权益被剥夺的同时,也因为争取权利而成为一股特殊的社会力量,挑战中国的乡村社会。
五、讨论:政治变迁的过程本文以“外嫁女”为主体看中国的制度变革。在方法论上,以“外嫁女”的视角挑战中国制度变迁研究中惯有的功能性视角,代之以历史制度论(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更动态的看待制度的产生、制度落实的政治过程,以及在不同阶段中不同行动者催生出的制度演变。过去二十年来,伴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关于包含和排除的争议,引发了“外嫁女”的抗争。在理性选择视角下,制度变迁通常来自外部力量的冲击,行动者为了攫取利益推动制度变迁,直至形成新的均衡。这是所谓断续式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的史观(Krasner, 2)。但“外嫁女”案例让我们看到由于制度存在内在张力和矛盾,行动者不断的斗争可以促使制度不断演变。因此,“均衡”几乎是乌托邦想象。奥斯特罗姆(Ostrom, 1990) 曾强调管理公共财产的规则制定必须适合当地习俗。但“外嫁女”争议呈现的是,股份制改造未能达到现代化、契约化的目标,反而与习俗合流,剥夺弱势者的权利。抗争的“外嫁女”乃成为新的行动者,推动制度不断演进。制度因此不应只被看成是个人选择的规则和限制(constraint)。制度也是资源,提供行动,尤其是集体行动的机会(Hall, 1998)。“产权界定”也不只是制度设计中可计算的工具和手段,它可以是一个集结、动员和自我赋权的过程。不同的行动者在斗争的过程中重新定义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并重新塑造习俗和制度。长远来讲,农村股份改造的制度设计思路是要明晰产权,建立起“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定期调整、合理流动”的股权制度,为市场化做准备(蒋省三、韩俊,2005)。但是,“固化股权”的努力至今饱经争议,固化不了。自1999年就实行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南海草场村,更在2005年经村民投票通将股权设置改为“生增死减”,走了回头路(周冬冬,2011)。为此,南海的最新尝试是将股权固化到户,实行“股权配置长久不变,按户管理、按股分红”的模式。早前“出资认股”的政策已经叫停,新的政策目标是力争2015年完成“股权到户”的改革(辛均庆,2011)。“股权到户”目的是将人口调整的争议由各个家庭内部解决。但嘲讽的是,这个要将模糊的集体产权明晰化、现代化、去身份化、个人化、契约化的产权改革,竟回到以传统(父权)家庭为分配单位。各种制度实验还在进行之中,未有定论。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产权改革很难有一个清晰的终点。农村集体关于“明晰产权”的努力和斗争主要是为了解决内部的分配争议,以至于几乎要走回家族主义的老路。我们因此得知,集体经济中的个人“产权”从未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更多的还是个别成员在集体 / 社区中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只要“集体”还存在,关于成员权的争议就会不断推动集体的重构。“产权改革”也因此成为一个“共享剧本”(shared script),不同的行动者在其间为自己的权利斗争。“外嫁女”争议也帮助我们重新思考市场化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的演变。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 / 社会互动一向是学者关心的焦点。国家是撤退,还是更为渗透到地方社会?社会自主性是否提高?针对农村社区而言,乡镇政府是否空壳化,悬浮化了(周飞舟,2006)?还是由“覆盖模式”转型为“嵌入模式”(董磊明,2008),进一步夯实为“草根国家”,更有效、更细致地控制社会(Shen, 2009)? 从“外嫁女”争议引起的村组和镇区的角力来看,似乎对这两种诠释下定论都属言之过早。先从乡镇政府来看,尽管在发展主义下,经济增长为先,但面对总量庞大的农村集体经济,其管理、改造仍属重点工作。做为农村股份改革的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事无巨细,基层政府都要管。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更迫使政府不断以新的政策和制度对应,甚至需要成立“出嫁办”这样的机构专门化地处理。事实上,除了“出嫁办”之外,各地还有为了维稳而成立的“维稳办”,为了应对珠三角地区转型成立的“三旧办”(三旧改造办公室)、为了协助企业补办土地产权成立的“补办办”等等。各式各样新机构的涌现,也许说明了国家对乡村社会强烈的统治意图和机动及其统治手段;国家绝非“空壳”。但同时,这也透漏了地方政府动员式的问题处理模式以及不断面对新问题的疲于奔命。“草根国家”要完成规范化的现代治理,似乎还是未竟之业。相对而言,村民自治和组织的力量的确在成长。珠三角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经股份制改造以及农村选举的历练,尽管基层民主问题重重,不能否认的是,地方选举越来越激烈,上级政府对草根政治的掌握越来越困难。尤其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直接关乎个人分红,相关事务的社区参与度高。当村民团结一致时,可以让上级政府感到技穷。村长夹在中间也不轻松,甚至为之辞职、住院、入狱。无奈的是,村民自治在对内排挤弱势团体时运作得最有效,而这在民主社会并非罕见。我们因此应当看到国家视角和村乡社会视角两者都有缺陷,也要质疑这种国家社会二分的概念对分析行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反抗有什么意义。我们更该借重的是裴宜理(Elizabeth Perry, 1994)对国家 / 社会二分的批判:除了巨大的区域差异之外,国家并非铁板一块,社会也非均质统一。“外嫁女”争议同时突出了农村内部的冲突以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政府的冲突。面对“外嫁女”的抗争,保守的乡村习俗被村民自治强化,并用以对抗国家法律。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落实“外嫁女”股权而展开的拘提村长等一系列行动,则展现了父权国家和父权村落对社区管理的争斗。当“外嫁女”群体在运动过程中动员跨尺度的行动(如层层上访)来调和农村内部冲突时,同时也加深了国家跨尺度治理的冲突:地方政府对上颜面尽失,对下左支右绌。“外嫁女”运动最终迫使国家介入,但各级政府是被动的,政府和法院之间也有角力和对抗。赵晓力(2007)感叹终究还是社会主义传统在捍卫“外嫁女”的权益。但必须强调这些社会主义话语即使在社会主义最高潮时也没有真正落实过——“外嫁女”权益是数十万“外嫁女”一步一步争取来的。正因如此,“外嫁女”的抗争同时挑战了左右两派对中国农村的想象:自由主义传统强调尊重个人财产权利,崇尚基层民主;社会主义传统强调集体的社会保障作用,反对私有化。但两种方向都无法保障“外嫁女”:“外嫁女”一边要对抗村民自治中的多数暴力;一边要打开“集体”的黑盒子,并且逼使国家落实宪法保障的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妇女必须同时推动社会和国家的转变。无论哪种制度的允诺,都必须建立在一个更开放的性别社会关系之上。因此,本文从“外嫁女”为行动者主体出发,主张以过程取向分析制度和政治的变迁。变迁因此不是一个机制到另一个机制的完全转换。农村股份制的尴尬处境很容易被视为转型经济中的一种“过渡”。只要抵达全面市场化、私有化的彼岸,这些问题都会消失。我们很难预测到底是否有“彼岸”,要花多久到达,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个过程将持续充满不同行动者的斗争,而这些斗争,将改变她(他)们处身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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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东西,村里发了本股权证,我们家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东西,村里发了本股权证,我们家3口人,美人10股,总共30股,这本东西没有经过我们同意直接写了我们名字发到我们家的,我想问除了什么意思外,村里不经过讨论同意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回答地区:浙江-舟山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25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当然合法,你有股权,那就很好,享有权利了,你们是股东之一了。 21:49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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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证证代表了什么??有点不解。是每年分红呢?还是说以后就没钱发了。哈哈
求高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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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的重头戏,依武义做法,意味着你今后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会砍掉30%人均占地不足21平方.旧改过的没影响,没旧改的。。。。。无语。旧改已批农户未确权的一样受影响。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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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资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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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再发展下去,义乌农业局要下岗了,农民没有农业可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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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发了股权证,里面除了名字什么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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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你可以卖村里无形资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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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起码值一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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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这本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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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发了股权证,里面除了名字什么也没!
是啊。我也一样。就是不知道干嘛用的。还不如发点钱实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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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你可以卖村里无形资产了
无形资产??哈哈。那还不是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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