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最久能留至什么时候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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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关于在建工程进项税抵扣时间问题
咨询标题:再问关于在建工程进项税抵扣时间问题
咨询类型:增值税
于编号6-335824中答复,在建工程所取得进项税要全部转入待抵扣税额,待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后分两年抵扣。对此我有疑问,希望老师能进一步释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中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在建工程所取得进项要先全放入待抵扣税金,那么这两条又如何执行?
时&&间:&&&&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的规定一般是指购入时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列如,记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在日之后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转用于分期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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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想必早已让诸多纳税人云里雾里,哪些可以抵扣?抵扣方式有哪些?哪些不可以抵扣?别着急,今天小编精心整理汇总了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您的办税带来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则100万为该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
  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抵扣方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本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该类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和其他建筑服务的园林绿化等行业可能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四)完税凭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申报方式进行抵扣。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下面这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就不允许抵扣。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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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北京国税,CFO之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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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故事,有趣又有料看过来!营改增后转出的进项税额还可以转入抵扣
  某企业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份购买了一栋房屋用于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1.25万元,价款625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今年8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将该房屋改做生产车间,企业咨询其进项税能否转入抵扣?
  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与财税 〔2016〕36号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还可以转入抵扣。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案例中购买的不动产6月、7月、8月需要计提折旧,则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折旧额-残值=625-[625÷(20×12)]×3-0=617.19(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617.19÷625×100%=98.75%
  可抵扣进项税额=31.25×98.75%=30.86(万元)
  因此该纳税人今年9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30.86×60%=18.52万元,2017年9月可以再抵扣剩下的12.34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要找准抵扣时点,才能提高增值税的抵扣效益。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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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抵,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
有效期180天哦
?????&
这个虽然没有限制,但如果税负常年过低或零税负,会有税务风险哦
我们企业连续几年负数且不正常。年年审计
留抵是没有期限的。公司关门后就当贡献给国家了。你们是什么性质公司?业务有什么特殊性?为何销项一直少?
午后经过 发表于
有效期180天哦
180天是传说中的认证期,增值税发票经认证后就应申报抵扣,目前税总对于进项税额留抵时限没有规定。
及时认证,慢慢抵扣。。
税务有个预警系统,如果3个月没有纳税记录,将会引发税务稽查。
特别是增值税没有缴纳的公司。
还有这个税务稽查系统很烂的,连他们自己的人都在抱怨,但是来的都是客,不能空手回家的,谁让我们中国人好面子呢?
什么行业销项这么少?再,你们是在经营初期吧,是不是前期投资较大,所以抵不完?如果是这样,可以解释的通的
对于销项税很少只是暂时性的还行,如果一直如此,那就是你们公司的经营问题了,这样税局也应该相应会对于你公司进行核查了吧!!!
我们公司是出口的
只要留底税额10万以上的 我们这税务局都要检查 写说明并复印相关税票 如果他们觉得有问题还会到企业查账呢
当然有期限了,现在最多是半年
有税务风险
从你的说得情况来看,业务发生就要开票,开票之日起180天认证,认证通过次月抵扣进项!时间长了,会有税务风险!还是尽快尽抵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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