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建安费用计算应该以招标控制价还是以审计结果为准算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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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及相关道路工程施工招标答疑
发布日期: 【湖南省】
各投标人:现对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及相关道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答疑,答疑文件与附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下载的招标文件有密码保护,密码是多少?答:密码详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2、哪个天才把附件加密了?是1024吗答:见问题1回复;3、所有的附件都设密码,你们工作真是太认真了。答:见问题1回复;4、附件加密了,密码是多少?答:见问题1回复;5、下载的招标文件全部有密码保护,怎么获取密码,请告知谢谢!答:见问题1回复;6、招标文件P45 的8.2投融资能力及业绩计分表中第2项关于净资产、第3项关于净利润的要求,该项目总投资为17.2亿元,其中PPP项目部分10.6亿元,工程施工部分6.6亿元,总体投资规模不大,但在评标办法中对社会投资人在净资产、净利润方面提出的要求较高,净资产达到70亿元以上得满分,净利润达到10亿元得满分,明显与项目规模不符,有失公允。 建议: ①取消第2项、第3项两项评分标准,因为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都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 ②保留第2项、第3项两项评分内容,但是应降低第2项、第3项两项评分指标,在评标办法中将第2项修改为&#年度净资产达20亿元,此项即可得满分”、第3项修改为&#年度净利润达2亿元,此项即可得满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7、招标文件P49的9.2的信誉评审计分表中第1项关于类似项目经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省内类似项目比省外类似项目高1分,对省内、省外工程业绩区别对待有失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建议:湖南省内省外只要符合类似项目要求的,得分应该一致,不设置省内省外的差别,省内、省外工程每项加分均为5分或4分。答:信誉评审按照长住建发【号文件的信誉评审计分表规定;8、招标文件P49的9.2的信誉评审计分表中第2项关于工程获奖情况省级奖项加分部分,每项芙蓉奖工程奖加3分,每项省优质工程奖加1分,每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0.5分,将特定行政区域的省级奖项与其他区域的省级奖项区别对待有失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建议:不应将芙蓉奖作为单独评分项,可以将芙蓉奖纳入省优质工程奖项评分,每项省优工程加分均为3分或1分。 答:信誉评审按照长住建发【号文件的信誉评审计分表规定,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9、招标文件P49的9.2的信誉评审计分表中第3项关于企业通过认证加分,此安全认证只对特定行政区域的安全认证进行加分有失公平。 建议:建议取消此项加分或增加“或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8分”。答:企业通过认证加分按照长住建发【号文、长建招【2015】2号文件规定;10、招标文件P49的9.2的信誉评审计分表中第4项关于企业信用加分,此信用加分只对特定行政区域的信用进行加分有失公平。 建议:取消此项加分或增加“或者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定证书信用等级为AAA的加6分,信用等级为AA的4分”。答:见问题7回复;11、招标文件P49的9.2的信誉评审计分表的总分如何计算,是否有上限? 信誉评审计分表计满分的标准是什么? (说明:信誉评审计分表的总分可能会超过100分,例如信誉评审计分表总分达到110分、120分、130分或以上的情况,信誉评审计分表总分是否均计为满分或最高者为满分、其他单位按照比例折算?) 建议:请明确。答:按照长住建发【号文件逐项计分;其中类似项目经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企业信用加分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12、招标文件P50的9.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中第2项,最终投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从0开始每下降1%加10分,即如下降X%,则得分为0+10X,请问最高得分为多少?答:最高分100分。13、请明确本项目纳入湖南省PPP项目库,本项目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应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答:本项目已纳入第二批次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库,库中项目名称为“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具体可查询网站“http://www.cpppc.org/”;本项目已获得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承诺将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综合管廊PPP项目相关支出纳入湘江新区跨年度财政预算的函》。14、PPP合同P15的&# 本项目前期工作”中第二段段尾,关于前期费用业主提供发票,请明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做进项抵扣。 答: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及服务单位签订前期工作相关服务合同三方协议(其中对于已签订的服务合同,另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对于未签订的服务合同,直接签订三方协议),由服务单位向梅溪湖公司提供收据做为付款签证,最终由服务单位统一向项目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5、PPP合同P21的&#.2 新区管委会要求提前完工的权利”新区管委会要求提前完工,项目公司提前完工所节约的建设期,是否为25年运营期外额外增加的运营期,以作为对项目的奖励?答:综合管廊项目运营期为“自正式运营之日起25个运营年”,此处节约的建设期不作为额外奖励。16、招标文件P58的“(九)税收规定”中:①增值税进项统一按11%不尽合理,不同业务内容不同税率,如设计费抵扣进项只有6%;②“运营期内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未考虑增值税不合理,根据现行颁布的增值税相关政策,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中均未包含此类内容。③如实际运营期税务相关部门要求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缴纳增值税的话,政府方是否向项目公司补贴该部分增值税?请明确以上三点内容。 答:现阶段可研文件仍为营业税计价体系,财务测算中对增值税进项税率进行统一考虑,将3%、6%、11%、17%各种税率综合,方便投标人进行测算、报价。运营期内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问题已和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进行充分沟通,结合类似PPP项目经验,暂未考虑增值税。如运营期内,相关税务部门对此部分补贴额进行征税,PPP合同中约定,由新区管委会或项目公司提出相关调整,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进行审计后据实调整。17、招标文件P60(第60页)第五章第二部分2.5计价依据及说明(2):道路施工部分“材料、设备价格执行2016年第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但是实际情况是2016年第二期《长沙建设造价》分为3月信息价和4月信息价,具体采用几月份信息价进行道路部分报价?答:采用4月份信息价进行道路部分报价18、根据招标文件图纸,ppp管廊与相关地面道路工程在土方开挖与回填部分界面划分不清楚。需贵司尽快明确。 答:(一)管廊顶标高在现状地面线以下:道路与管廊开挖土方以设计路床标高(94区顶标高)为分界线,各自计算土方填挖工程量。若因管廊边坡放坡原因,超出道路正常放坡开挖工程量,计入综合管廊。(二)管廊顶标高在现状地面线以上:1、管廊部分高出现状地面线(即底标高在现状地面线以下),则道路工程路基土方扣除管廊所占填方部分断面面积所占土方量后均计入道路工程;2、管廊底标高高出现状地面线,则道路工程路基土方扣除整个管廊所占填方部分断面面积所占土方量后均计入道路工程。19、招标文件P6(第6页)项目内容包括约15.15公里长的管廊以及15.241公里长的道路,但贵司所提供的管廊图纸部分只包含雪松路管廊(樱花路-三环线)、樱花路管廊(雪松路-梧桐路)总计4.55公里长度管廊的图纸。希望贵司能明确管廊长度,如管廊长度为15.15公里,请贵司尽快提供剩余部分管廊图纸。答:管廊长度为15.15公里,已提供雪松路管廊(樱花路-三环线)、樱花路管廊(雪松路-梧桐路)总计4.55公里管廊的施工图。剩余部分10.6公里按补充上传的综合管廊(里程与横断面)布置图进行测算。20、招标文件P6(第6页),道路施工工期预计施工时间为2016年-2018年。贵司能否提供较为具体的道路开、竣工日期? 答:投标时施工进度计划按照综合管廊与其承载的相应道路同时开工、同时交工验收的原则编制。21、招标文件P113(第113页),道路部分技术标要求按照《长先建发【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文件名《长先建发【号》是否应为《长住建发【号》?答:长住建发【号22、招标文件P113(第113页)明确道路部分技术标要求按照长先建发【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但对于综合管廊PPP技术部分内容(第69页)未做此要求。综合管廊PPP技术部分内容是否须按照《长先建发【号》文件要求编制。答:招标文件P69页中已注明综合管廊PPP技术部分只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管理方案、建设运营方案、融资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投入计划、项目公司人员配备、项目设施移交方案;23、招标文件综合管廊图纸中未明确综合管廊控制中心的一层填充墙下的基础类型,桩基的长度。需贵司尽快明确。答:填充墙下为梁,桩基长度为具体详见《控制中心结施002人工挖孔灌注桩设计施工说明》。24、招标文件P14的10.2招标控制价中“……(4)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6.6%……”,但又提到“……投资收益率(项目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6.6%)……”,请问以那个指标为准,是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还是项目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答:以股东投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准。25、招标文件P17的(4)中“……所有前期工作费用(含配套管理费),暂由梅溪湖公司垫付(以包干形式确定为8255.10万元),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予以全额返还。……”,该部分费用能否向社会投资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答:见问题14回复26、本项目社会投资人承担的投资仅为管廊部分的10.6亿元吗?答:本项目道路部分按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综合管廊按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27、本项目管廊部分第一批次工程和第二批次工程的总投资各为多少?请分别提供第一批次工程和第二批次工程的投资构成。答:综合管廊项目第一批次工程投资较综合管廊项目总投资占比约为93%,第二批次工程占比约为7%。28、招标文件P57中“……每笔贷款偿还期为15年……”是指该批次工程的所有贷款还款期为15年?还是指每年借入的每笔贷款的贷款还款期为15年?答:项目公司贷款应与工程款支付进度相符合,招标文件中,每发生一笔工程款支付进行一次贷款,此部分贷款还款期为15年。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还款方式、还款期及融资利率。29、招标文件P91中的现金流量表(二)要求具体做什么内容,是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还是项目资本金现金流表?如都不是,请明确。 答: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30、管廊部分建设服务费是否从第一批工程投入运营开始收取?如不是请明确。 答:是。31、招标文件P56底部“测算中工程分两批进行计算,第一批次工程包括……”请问管廊部分第一批次工程和第二批次工程共同运营期是25年还是24年?请明确。答:共同运营期为24年。32、道路工程施工可否暂定开工日期,以便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图?答:见问题20回复;33、请明确该项目道路工程部分投标报价的PKPM软件的使用湖南版还是全国通版?具体为哪个版本号? 答:为发布的长沙匹克PKPM2016营改增(V11.0.3)版本;34、道路部分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费率按多少执行?或是按招标文件附件三中道路部分控制价表格中不可竞争费工作表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计取? 答: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同时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35、是否可提供该项目道路工程部分完整版的控制价预算文件? 答:不提供;36、评标办法中道路施工评分表标-信誉评审计分表总分多少?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总分多少?答:见问题11回复,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总分100分;37、请明确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投资总额各为多少万元? 答:同问题27回复。3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1)条款:(4) 梅溪湖公司目前正在按程序进行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相应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水保、环评、节能评估、地灾评价、可研、勘察、测量、设计等所有前期工作费用(含配套管理费),暂由梅溪湖公司垫付(以包干形式确定为8255.10 万元),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予以全额返还。而招标文件P57页:(四) 初始投资计划里给出的工程其他费用为8075万元,请问工程其他费用以哪个为准?答:工程其他费以初始投资计划中金额为准。39、由于没有提供的市政道路部分CAD图纸的字体库,打开图纸后部分字体显示不全会产生乱码,是否可提供一套完整的pdf版道路部分施工图纸? 40、由于没有提供的市政道路部分CAD图纸的字体库,打开图纸后部分字体显示不全会产生乱码,是否可提供一套完整的pdf版道路部分施工图纸? 答:提供cad字体文件,请投标人自行在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41、樱花路工程量清单中第1.4.3为箱涵,但在樱花路的招标图纸中未找到箱涵的文字说明、平面图、剖面图及大样图,是否招标图纸有缺失?答:此部分工程量计入梧桐路工程量清单,请查阅梧桐路相关图纸。42、所提供的综合管廊施工图中只有雪松路、樱花路,能否提供其余道路管廊的施工图?答:见问题19回复;43、招标文件P76页,“二、授权委托书”没有提供联合体授权委托书格式,请问是联合体各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还是联合体各方共同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答:招标文件中已注明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可以分别出具,也可以共同出具;44、招标文件P92页,“九、项目合作协议书”,是否只需要丙方(投标单位)盖章和签字,甲方和乙方盖章和签字处留空白?答:是45、招标文件P73页,“一.投标函”格式中没有日期,是否在格式中增加日期?答:应在投标函格式中增加日期;46、招标文件P71页,“5、项目公司人员配备,5.2人员配置(高、中级职称人数)、各专业人员配置等,并附相应的简历及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没有提出具体专业、人数及资格证明材料要求,是否由投标人自行配置?答:由投标人自行配置,但需符合合同约定;47、招标文件P113页,“(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是指道路工程施工投标函部分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是否需要附相应的简历及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答: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提供相应的简历及资格证明材料,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相关简历和资格证明资料本次投标时可以不提供;48、PPP项目合同第五章7.1条:本项目中,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工作由梅溪湖片区总体实施,产生的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请问,本项目是否含了地上地下管线迁改工作?地上地下管线迁改工作是否由梅溪湖片区总体实施?答:本项目不含征地拆迁及地上地下管线迁改工作。49、招标文件中7.3履约担保的时间和金额与招标文件P94页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五)约定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一规定为准?答:以招标文件&#履约担保”描述为准。项目合作协议书文本以附件二中《160713项目合作协议书》为准。招标文件P94页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五)对应修改为“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一天算起),向乙方缴纳相关道路项目中标金额的5%作为《合资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综合管廊施工合同》的签约保证金(签约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在《合资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综合管廊施工合同》签署生效后,签约保证金转为相关道路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若由于丙方原因,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到位时间逾期超过10日或无法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资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综合管廊施工合同》、《相关道路施工合同》并确保其生效的,乙方可取消丙方中标资格,并有权扣除全部的签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丙方若为联合体,则签约保证金由联合体中牵头人向乙方递交。”50、道路部分工程量清单中樱花路,清单序号376,项目名称为混凝土排水管,项目特征项中管径规格:DN800PP-HM双壁波纹管,环刚度≥10KN/m2,是否有误?答:按项目特征。51、投标文件格式第105页,五、资格证明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后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或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的长期合作协议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根据长建发[2006]65 号文件精神)等材料(影印件或复印件)”。根据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的附件二,“长建发[2006]65 号文件”属于失效文件。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按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不提供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或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的长期合作协议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影印件或复印件)。答:可以不提供,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按规定劳务分包;52、评标办法中道路部分总分能否明确?答:信誉评审按照长住建发【号文件的信誉评审计分表规定;投标报价总分为100分;53、道路部分信誉打分中的“企业通过安全认证”分,作为外地企业,是否可以修改为“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或2014年内被交通系统评为“AA”或“A”信用等级的”,分别计8分、6分。 答:见问题7回复;54、在道路部分信誉评审分中的”企业信用加分“一项中,外地企业,由于条件限制在长沙市住建委目前没有信用记录,作为招商项目,条件应开放一些,包容一些,此项是否可以考虑去掉?或不作为加分依据。答:见问题7回复;55、本项目中标文件道路部分信誉分评分办法中“企业安全认证”中设置的是地方政府的安全认证,没有涉及到全国性安全认证,这条明显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阻止了外地优秀企业和优秀央企来参与本项目,能否修改为全国性的安全认证?答:见问题9回复;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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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路的特许经营和政府付费模式探索——安庆外环北路PPP项目操作模式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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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9月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进和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日颁布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PPP项目分为具有收费基础、“使用者付费”的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缺乏收费基础、“政府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补贴、股权合作等方式实现社会合作方的投资收益。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如本项目的市政公路),2012年以前政府部门往往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者BT的方式进行建设。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号),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在BT模式被“叫停”的情况下,对于没有收费基础的、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或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如何以PPP模式进行融资和建设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安庆外环北路PPP项目无疑是政府付费项目采用PPP模式的一种有价值的探索和创新,即政府通过引入社会合作方,将外环北路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立交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交由社会合作方负责。在合作期内,政府向社会合作方购买服务并支付费用。其特点在于,在市政公路这种没有收费基础的项目中采用了BOT/BOOT的特许经营方式,政府既是特许经营的授权方,又是特许经营的付费方。本文作者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仅从法律角度对安庆外环北路PPP项目进行分析,对该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同类项目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也恳请业内外人士批评指正,不吝赐教。一、项目概况安庆外环北路位于安庆市东、北部,是安庆市中心城区主干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穿西北-东南城区的主要干道,本段起点位于机场大道西侧500米,终点位于皖江大道交口,道路设计全长约14.93公里(桥隧比为28.68%),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60km/h,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荷载等级为城市-A级。该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建设投资部分控制价为15.26亿元人民币,另含4.5亿元人民币包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共计19.76亿元人民币。目前,该项目施工图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也已启动。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期限为十三(13)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2年,运营期11年。二、操作模式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在确定社会合作方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操作模式如下:1.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2.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安庆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合作方签署《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 PPP 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将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立交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安庆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合作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3. 安庆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合作方签署合资协议,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其中,市城投公司占股比例为12%;社会合作方占股比例为88%。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伍亿元人民币。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亦可用来支付人民币4.5亿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 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主体,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签协议,全面继承市城投公司和社会合作方在《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 PPP 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5. 项目公司同时作为项目后续融资的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项目公司的后续融资约14.76元人民币。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合作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6. 本项目通过一次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相应的市政道路(含桥梁)项目经验的社会合作方,社会合作方除与市城投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外,还有权为项目公司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由项目公司与社会合作方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7.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合作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社会合作方通过运营期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收回全部投资;8. 合作期满时,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各方之间关系如下图:
按照上述操作模式,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授予项目公司的经营权实际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安庆外环北路的投资、融资、建设,第二部分是运营维护(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立交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既包括了建设期的经营权,也包括了运营期的经营权,其内涵要比传统意义上的特许经营权范围要大。对于社会合作方而言,一方面通过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逐年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施工总承包赚取一定的施工利润,有效地通过投资带动了施工总承包。三、法律分析(一)项目资产所有权的选择,BOT还是BOOT?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自行选择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零租金的方式使用土地的权利,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一旦作出选择,不得在中标后要求更改。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选择拥有本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应的,项目公司拥有相应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则政府方应协助国土管理部门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本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协议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指定的机构;如果投标人选择项目公司从政府方租赁使用该等土地的,则政府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有权以零租金的方式使用该宗土地。对于社会合作方而言,有权选择在合作期间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资产的所有权,实质上是有权选择以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或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的模式投资建设运营该项目。对此,笔者认为社会合作方应从项目公司融资和税务角度进行衡量——从项目公司融资角度考虑,主要是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是否有利于项目公司后续融资。该土地和资产是否需要作为融资的抵押物。从税务角度考虑,如果项目公司拥有该资产所有权,项目公司可以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项,减少项目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另一方面,如果项目公司拥有该资产所有权,在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资产移交给政府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可能涉及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较高税费。基于上述因素,社会合作方在制定投标方案时就需要与潜在的后续融资方进行沟通,在客观上需要承担项目合作期满时税收政策变化的法律风险。(二)采购方式的选择本项目选择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将依据评审委员会编制的综合评审报告中的推荐顺序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就项目协议进行谈判,谈判内容仅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法律方案中的协议偏差表内容。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内,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达成一致,则该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能与采购人达成一致,则采购人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也即,采购人需要经过与投标人的谈判,就法律方案达成一致方能确定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上述法律方案的谈判很可能涉及投标方案这类实质性内容的谈判,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笔者认为,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是值得商榷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十一条“采购方式选择”指出: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本项目,在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都是可选的情形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不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在社会资本投标过程中,双方无法进行详细的沟通,只能通过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程序了解并解决相关问题。事实上,本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主要由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导致响应的供应商较少而废标,在重新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才顺利招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即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这类复杂的PPP项目或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既能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双方谈判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采购人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对于PPP的本质而言,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双方的交易条件通过谈判和协商确定也更符合实践的需求。(三)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两(2)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社会合作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另外,为项目融资目的,社会合作方应有权: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将其在本协议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社会合作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本质上是变更了项目的社会合作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规定的法律风险?在本项目中社会合作方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的责任。社会合作方在在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公司继承了PPP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拥有了社会合作方的法律地位,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的责任应由项目公司承担。当然,社会合作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仍需要履行股东义务,即完成出资,并为项目公司后续融资提供足额的担保,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合作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这种情况下,如果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两年的情况下,社会合作方实际履行了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全部义务,项目运营维护的义务完全可以由项目公司履行。这种情况下,只要政府部门同意,且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应当允许社会合作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投资退出。目前的PPP项目实践中,PPP项目合作的长期性与社会资本短期获利需求的矛盾一直存在,允许社会合作方在完成相应义务后实现投资退出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矛盾,增加PPP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考虑,具体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四)项目公司股权的退出在本项目中,政府一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逐年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市城投公司和社会合作方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在社会合作方的报价中,社会合作方通过11年运营期的利润分配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但是,在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社会合作方持有的项目公司88%的股权如何处置,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暂不讨论清算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社会合作方持有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政府一方指定的相关主体,由于社会合作方已经通过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该项目公司88%股权转让正常情况下(没有债务)应为零对价的转让。在社会合作方是国有企业的情形下,上述零对价转让涉及几个问题,第一,在项目公司88%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4.4亿元的情况下,零对价转让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在社会合作方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报价中,实际已经考虑了每期收回投资本金,社会合作方从项目公司的历次利润分配可以理解为分期收回本金并进行利润分配。在每次利润分配时,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可以相应降低,这种观点需要得到项目公司的审计单位的认可。第二,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法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如果严格按照上述程序交易,该股权的评估价值是否为零,尚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在项目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已经没有收费来源,这种挂牌交易股权并没有实际的意义。笔者咨询了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处,得到答复这类项目在明确约定股权回购时间和价格的情况下,国有产权转让可以直接进行,而不进产权交易所交易,但这只是一种交易惯例被认可,并无相应法律依据。在项目合作期结束时,法律法规对此如何规定尚难以确定。(五)本项目与BT模式的区别本项目作为非经营性项目,社会合作方的投资回报的来源为“政府付费”,在这一点上,其与以往的BT方式是一样的。笔者认为,本项目与BT模式主要存在两个区别:第一,本项目采用BOT或BOOT模式,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负责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立交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的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而BT项目不存在经营,在项目建成后直接移交给政府。第二,本项目虽由政府付费,但政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的付费周期长达11年,相比BT项目分期支付回购款(往往三至五年),本项目大大缓解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财政压力。另外,本项目操作模式的社会意义在于将道路经营交由社会合作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改变我国道路建设建成后保养费用过低、使用寿命缩短的现状,有利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日,安庆外环北路PPP项目正式签约。我们期待该项目能够充分发挥PPP模式的优势,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公共服务,并为同类项目的推进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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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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