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张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开户行是长垣县农业银行,到期他农行能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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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小编,农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如何办理?农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材料有哪些?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农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包括业务受理、票据审验、信贷审批、贴现办理、到期收回等环节。
客户需提交的资料:
(一)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私章的《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商业汇票贴现清单》;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卡盟网-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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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运营主管习题集及答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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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1月22日报道,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名员工被立案调查,原因是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同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且未建立台账,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今日农业银行发出如下公告
众网友解读
农行38亿票据诈骗案最全技术拆解
来源:金毛工作坊
金羊毛工作坊官方解读:
农行38亿票据诈骗案,总结了一下:
1,这是一起严重的内控失范事件,诱因就是去年火爆的股市,大量银行资金,包括银行理财,信贷、票据融资涌进了股市,具体到票据融资上面。一票两卖,贴现的资金流入股市,这是个普遍现象。
2,案件如何爆发---A股暴跌导致无法回填,至案发。
3,发生此事的不至农行的38亿。据说某银行兰州分行同样的方式搞走10亿,同业部老总和会计部相关人士被处理。
4,案件集中爆发--监管收紧---资金回撤---A股再次暴跌,货币市场和债市流动性受到冲击。。
5,203文导致大量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票据资金回撤,继续加大股市深跌。银监会出台203号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据说,农行大案惊动了国务院。
6,票据贴现历史上多次成为银行业操作风险的大盲点,我自己就跟过2010年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手法翻新,但本质上银行操作风险。资产泡沫破裂之后,作为牛市最主要的弹药提供者银行,风险也开始暴露了,这是必然的。
来自知乎网友“混合丑”的解读:
早上我写的答案,我目前还是觉得,买入反售操作难度太大,要买通所有会计岗,我还是坚持这个答案。
1.农行手上有38亿的票,这个票有可能直贴转贴都有可能,反正这个票是农行的。
2.农行北分在某一天差钱,找到银行A,把38亿的票卖给了它,并且承诺在未来某一天买回38亿的票,而且约定好买入卖出的价格。
3.在银行同业之间,信誉较好的银行比如农行,可以不见票清单交易。也就是说农行信誉较好,融出资金的A银行,不需要看见票据实物,只需要农行在清单上盖章,和合同及一些基础资料寄给A银行就行。交易完毕后,38亿的票农行需要封存,相当于为A银行代保管。这种交易方式在同业之间非常普遍没啥好说的。
4.票据部的人用一包报纸,将38亿的真票替换出来,然后给串通好的票据中介,票据中介不是一家公司,这些中介手上会带几家村镇银行或者农信社,这些农信社或者村镇银行会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户给中介使用,这些同业户是不做账的。当然在这个事件当中我敢肯定,中介手上的同业户,是中介私刻章子开的,中介私刻章子在外面开同业户2012就开始了,这个也普遍没啥好说的了,都是串通好了的。
5.中介手上的同业户在票据市场上把这38亿的票卖掉给B银行(出回购),约定买回日期。钱回到同业户上,然后再打给企业户。企业拿出去炒股。
6.补充一下,如果事情没有败露,股票赚了钱,那么企业会将钱打给中介的同业户,中介向B银行买回38亿票据还给农行。
回答一些问题:
1.不会是质押,所有贴现得票都有直贴行的盖章并注明已贴现。怎么可能去质押。不会有银行办的,银行再乱也会表面合规。而且质押需要发查询,38亿的票承兑行全国各地也不会包庇这种行为。而且质押是授信业务,风险会计都要审批,太麻烦。
2.农行是38亿票的卖方,高赞的答案交易方向错了,如果按照农行是买方的话,是不存在封包的情况的,因为农行买入纸票是需要会计验票,会计保存的,不会封包。银行扎帐以后,票据都是专门的保安队保管,所以不可能有封包,还被替换。所以当农行农行是卖方,农行会计就会在收到钱以后,把票提出来,封包好以后,让票据部双人送票到A银行,到期再拿回来。但由于同业之间的信任,一般都嫌送麻烦,直接封好,就放自己的保险柜了。
3.这个中介和银行是串通认识的,这38亿应该是中介在市场上收的,然后卖到了农行北分,其实这个钱用这种方法肯定被套出来了很多次,但资金用途一般就是又拿去收票干一些没风险的事情。结果这一次因为股票涨得太好了,或者跌的太低了他们肯定觉得不买股票对不起全人类,就去买了,然后是这个下场了。因为用报纸换票,一票多卖其实经常有,只是不该炒股票。
4.这个问题肯定涉及到中介手上的同业户问题。帮中介开立同业户的银行肯定也有问题。所有回购交易是不需要背书的,会产生重复的背书的权利障碍。所以在这个里面38亿的票中介在卖的时候,也跟B银行说的是回购交易,不背书。
5.有人说不见票清单交易不合理,但在同业之间很合理,因为上门送票或者取票是双人的,但是票据业务的利润很薄1个亿也就几万块,创利摊出来的费用就更少,就根本不能报销两个人的飞机票。所以如果交易对手是工农中建这种宇宙大行,只要有合同交易凭证,谁担心啊,不见票还省事情,至于带保管不违规,工行就有这个业务的。
6.忘记了,有个网友提醒我,还要签个代保管协议。
7.关于一票多卖的事情,我想说真的很多,不信同业们把封包拆拆看吧,有人说是通过错配套那点利息时间差,那套到什么时候去。
来自知乎网友萧里德的解读:
更新一下,刚刚看了评论和一些新的新闻。
1.关于封包的问题,如果农行是资金行,都是中介上门送票,在我原来工作的银行很少有中介要求过要三方当场封包签章的,都是票据部办个交接,然后和会计说下哪些放一起方便以后卖。但是所有票据如果卖出,无论上门取还是送,都是要严格封包签章的。我指的封包是严格封包。
2.新闻里面提到这个封包的票据是不能转卖的,只有代保管的票据不能转卖,买入反售的票据只要交易对手愿意要,有什么不能卖的呢?
3.新闻里面说是买入反售,但是我认为的是农行找某银行做了不见票代持,所以两个人就能够完成这么高难度的事情。
4.关于农行不差钱,不会卖出票据,这两个人为了骗钱,还有个有背景老员工,卖个票好正常。虽然我2013年钱荒以后辞职了,但今年大家都知道4大行直贴价转贴价倒挂。
5、如果是买入反售,农行肯定要验票,验票以后封存,我想问一下票据部的两个人岂不是还要串通会计。。。问题是会计柜里面都是摄像头啊。。。而且银行是条线管理,会计部怎么可能听票据部摆布,感觉一开始入库的时候就是一包报纸不可能啊。。。会计部无论是移交、审验、保管,都尼玛要双人在摄像头下完成啊。。。难度太大了。
6.如果是先入库了,再偷偷出库,这好复杂啊,因为出库也是双人出库啊,全部是摄像头啊,请问这怎么神不知鬼不觉的出库啊。而且我之前呆的银行,票据、章子都跟着车子一起运到金库,农行北分难道不是的吗?
7.有人私信问我是不是某某某,我2013年钱荒后就辞职啦,跟的领导错配玩死啦,现在自己创业。
“某银行38亿票据窝案”的法律分析
来源:肖飒lawyer
作者:肖飒、张超
“某银行38亿票据窝案”的罪名分析
昨天,财新网推出的一篇新闻——《【独家】某行爆发票据窝案38亿无法兑付》(以下简称为“财新新闻稿”)——引起银行业同仁热议。
根据财新新闻稿报道,本案的大致脉络是:中国某银行北京分行(下称“北分”)与某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票应存放在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但实际情况是,银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并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且资金并未回到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据悉,被非法套取的票据达38亿元,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北分2名员工亦已被立案调查。
本文将以财新新闻稿曝光的上述案情为依据,分析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有关部门对本案事实披露不够充分(如没有披露北分被调查的2名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角色与作用),故本文的分析将仅从财新新闻稿曝光的案情展开,而不讨论“共同犯罪”等特殊的复杂情形。
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
依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对转贴现业务的定义,转贴现业务是指成员单位之间或成员单位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融通资金,以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为交易工具,进行相互买卖的融资行为,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据财新新闻稿的报道,涉案业务似乎属于该种汇票转贴现业务。
在该种业务中,回购业务到期日前,交易双方均不应做出除追索、法律保全以及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回购业务外的其他票据行为;此外,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
本案的非法行为
正当的汇票转贴现业务应当依照上述规范开展。但本案中,某重庆票据中介在回购日前便取出了涉案票据,这似乎意味着北分工作人员通过渎职配合该中介取出票据;之后,该中介又将非法所得的票据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且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
故本案中存在四类非法行为:
1.北分工作人员渎职;
2.某重庆票据中介非法获取票据;
3.某重庆票据中介利用票据与其他银行进行回购贴现交易;
4.某重庆票据中介利用交易所得购买股票,并导致资金重大损失。
本文将对上述四类违法行为进行刑法分析。
对非法行为的刑法分析(一)北分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刑法分析
我们认为,北分工作人员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本案中,北分属于国有公司,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该些人员违背《票据法》等规范,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擅自将应当库存的票据在回购日前转出给某重庆票据中介,致使票据再次被贴现的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由于投资亏损导致巨额资金缺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北分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本案中,北分工作人员违反《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规定,擅自为他人出具巨额票据,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北分工作人员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的基本理论,应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论处。
3、对挪用公款罪之观点的商榷
在关于本案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农行北分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持该种观点的一方认为,北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北分的名义将票据挪用给某重庆票据中介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故构成挪用公款罪。该种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票据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金融凭证、有价证券与公款做了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也将非特定公物排除出公款的范畴。因此,我们认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表现为资金的款项,不能是金融凭证、有价证券,如票据。
(二)某重庆票据中介非法行为的刑法分析
我们认为,某重庆票据中介非法获取票据,利用票据与其他银行进行回购贴现交易,并利用交易所得购买股票的行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
我国《刑法》第175条之1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本罪。本案中,某重庆票据中介非法获得票据后,通过法定无效的“票据行为”向其他银行骗取巨额票据承兑,给该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应以本罪论处。
值得讨论的是承兑资金购买股票的行为如何处理。
考虑到期待可能性,如果某重庆票据中介本人使用该些资金购买股票,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某重庆票据中介如果教唆他人使用该些资金购买股票,被教唆的人明知资金来源仍购买股票时涉嫌洗钱罪。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构成洗钱罪。
(三)余论
这是一起典型的复杂金融犯罪案件。其事实究竟为何,如农行北分工作人员是否与某重庆票据中介在整个事件上存在共同犯罪与共谋等情形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我们会密切关注这一案件。我们将在本案事实进一步披露的第一时间进行解读,并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票据隐秘江湖
来源:环球企业家
作者:沈旭文2013年报道
用了好一会,李磊(化名)才打开自己办公室外的防盗门。开门的一瞬间,他不好意思地笑了下:“我们条件很简陋,一般也不需要待在办公室。做票的人都在外面跑。”
从办公室的布置,以及“隐匿”于居民楼中的地理环境,这间办公室实在太像典型的皮包公司租用的办公地点,然而李磊这家员工不足20人的公司2012年却从他所称的“票据经纪”业务中盈利六千多万元。“和同行比,我们赚得不算多。不敢做那么猛。”李磊表示。
7月初,一则某股份制商业银行6月因票据业务亏损十亿的传闻,在成为6月银行间资金市场流动性风波最新“衍生品”的同时,也令屡遭非议而传闻颇多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市场,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谈及此事,李磊则安之若素。“我们票据市场的事情能被媒体报道,不都基本上是坏消息吗?”的确,自从2000年工行华信支行票据案爆发至今,有关票据市场的重大新闻似乎总与案件或违规相?连。
一位在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从事票据业务已有六年的人士甚至总结:“一般来说,媒体朋友找我,通常是发生了三种事情,要么银行发生票据诈骗案,要么警方查处了非法票据融资案,要么监管部门出台了整顿票据业务新规定。总之没一样是好?事。”
不过,此次10亿元的票据巨亏事件,倒与李磊这类民间票据业者所从事的业务并无多大关联。作为中国货币市场历史最为悠久且参与主体最为庞大的组成部分,票据市场历经20多年发展之后亦同样出现了所谓“官方”与“民间”的分别,尤其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市场和民间票据市场间的分野便日益明显。
“从华信案件之后,基本上大的票据案都是出在民间票据市场,监管机构整顿的重点也在民间票据市场。银行间转贴现市场基本上没出过案子。”前述大行票据人士指。而多数票据业务人士则认为,民间票据市场案件频发甚至“屡整屡犯”,固然与民间票据业务参与者鱼龙混杂而监管力量薄弱有关,但更和民间票据业务中的核心“融资性票据”及其衍生业务长期未获完全的合法地位有关。
按照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央行银监会关于票据业务的具体规定,商业汇票的产生必须基于真是的贸易背景,也只有银行金融机构才具有将商业汇票贴现而给持票人提供现金的职能。融资性票据,则是非银行的机构或个人,在没有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以出资购买等形式获得票据,在寻则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贴现利率将票据在银行贴现,进而达到融资目的或直接从这种转手中赚取差价。
“通俗来讲,就是票据中间商先扮演银行的角色,用现金买来票据,再扮演贸易企业的角色,向银行寻求票据贴现。这个过程中,票据中间商并没有真正从事任何贸易活动。”李磊解释称,“这种行为让票据流动性更强,但在法律上,票据中间商其实是不能承担银行贴现功能的。”
一如中国金融体系中多个细分领域的发展路径,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的票据市场得以实现从白手起家到数十万亿量级的跨越,正是依靠“融资性票据”这种游走于监管灰色区域的民间金融创新的全力驱动。在彼时利率市场化尚未起步、信贷规模控制严厉的背景下,融资性票据正凭借市场化的资金价格、高效的融资速率以及更少的信贷额度占用,而在宏观经济快速增长中,分享甚至从传统信贷业务中“抢食”了不少企业急剧扩张的短期融资需求。
在官民分野而鱼龙混杂的票据市场江湖中,将“融资性票据”发扬光大的原工行华信支行业务骨干,即所谓的“华信系”,一直是当之无愧的“最大山头”。目前银行间转贴现市场的最大参与者票据营业部,以及民间票据市场的实质缔造者上海普兰金融服务公司,都源流于“华信系”,出身普兰的李磊干脆自称是“华信系的徒子徒孙”。这种颇为独特的传承关系背后,亦是众多具有草莽色彩的财富故事与恩怨情仇。
只是,伴随着票据市场规模的高速膨胀,监管机构对票据业务可能积累的风险愈加警惕,对“融资性票据”虽“恩威并施”,但愈加“剿甚于抚”,试图以日益强硬的打压以遏制“融资性票据”带来的虚增货币发行量、资金空转套利以及由此衍生的变造票据骗贷等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伴随着7月19日央行宣布进一步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国内利率市场化进程持续推进,票据贴现融资所具有的制度性成本优势也面临着“釜底抽薪”的威胁,票据融资与传统信贷之间的迭代关系极有可能伴随着利率市场化发生逆转。
在监管加剧和外部竞争加剧的双重压力下,票据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民间票据中介机构过去数年来赖以成功的商业模式或难以为继,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以在合规的同时保证票据业务的融资效率和盈利功能,正成为李磊们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民间票据中介机构争取合法身份的诉求,打破国营货币经纪公司的牌照垄断,乃至进一步提升票据市场地位的呼吁,也日益高涨。
从1995年《票据法》颁布至今,历经18年风雨,累计贴现额超过25万亿,中国票据市场的“治乱更替”或许即将迎来终局。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及资金实力的增强,传统的银行票据业务格局已经悄然改写。而一向引领行业变化的普兰,在助推民间票据市场达至惊人规模后,能否再次为民间票据中介机构探索出一条全新的发展道路,李磊之类的灰色票据掮客又能否真正戒除违规套利的诱惑,新一代的全国性电子票据系统前景如何,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不仅决定着“华信系”乃至中国票据市场的未来前景,亦给建设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货币市场这一宏大命题留下了悬念。
同质化银行间
尽管当事银行已向媒体否认6月票据业务出现10亿元巨亏,但一位当事银行内部人士却指该行6月在票据业务上“确实出现了一定亏损,只是金额没有传闻中那么夸张”,而在多位银行票据业务人士看来,无论这一“罗生门”真相如何,大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在票据业务上出现大额亏损,本身就属于“相当罕见的情况”。
目前的银行票据业务实践中,最大的风险隐患在于银行贴现的票据,可能是持票人蓄意进行欺诈而使用的“假票”或“变造票”,这使得银行票据人员在收到票据时,对票据的查验即所谓“验票”,成为最易令银行产生票据业务损失的环节。
按照多数全国性银行及大型区域性商业银行的业务架构,总行票据业务人员不会直接和持有票据的企业或票据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而是由各地分支行收入票据贴出资金,再将票据交由总行进行统一管理。总行收到票据的另一渠道,则是在银行间票据市场上从交易对手银行处,将票据转贴现而来。因此,总行票据业务部门其实不会直接承担“验票”时的潜在风险,在总行层面因票据欺诈出现损失,则几无可能。
至于收到票据后的交易环节,基于正常的盈利模式和业务流程,银行票据业务发生巨亏的可能性也并不高。据上海的一位股份制银行总行票据业务人士介绍,目前银行总行票据业务盈利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在票据买进卖出中赚取差价。由于不同地域及不同类别银行金融机构对票据转贴现的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总行票据业务人员可以采取A地收票或贴入票据,再到B地贴出的方式,从中赚取无风险价?差。
第二种模式则是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的波段操作,在分析票据市场整体贴现率波动趋势后,选择收票或转贴入票据,并在贴现利率发生变动后转贴现,以获得波动差价。最后一种干脆是将收到或贴入的票据持有至到期,获取票面利息收入和贴入成本间的差价。
虽然理论上而言,银行从事票据业务的盈利模式,尤其是后两种盈利渠道,在银行票据业务人员对市场判断出现严重偏差且大量收票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大额亏损。但基于票据本身期限较短以及市场化定价机制较为完善的特点,在实践中银行票据业务因单纯交易风险出现巨亏的可能性却是微乎其?微。
“唯一的例外,就是政策风险导致的黑天鹅事件。”一位国有大行票据业务人士指,在6月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如果有银行出于保证流动性的需要,将手中大量票据紧急贴现,倒确实不得不承受亏损。“毕竟票据是信贷类资产中最容易变现的。但如果是亏了10亿,那这个银行当时流动性的缺口可想而知有多大。”
虽说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市场上的业务模式相对传统,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票据经纪机构以及票据市场本身的发展,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市场的竞争格局也在过去数年间发生着根本性转变。
至少在2009年以前,在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市场上,不同类型银行事实上有着明确的产业链角色分工。彼时,大多数农信社、区域性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都主要扮演着签票承兑行的角色,作为票据的原始供应商位于产业链上游,兴业、原深发展、招行、民生等股份制商业银行还积极开展以票据倒手为主的转贴现业务,赚取转贴现中间差价而承担起产业链的中游,以国有四大行和交行为代表的大行则凭借相对雄厚的资金实力,主要扮演最终持票行的角色,作为票据融资的最终资金提供者而处于产业链的下游。
这种角色分工,投映到经营策略上,也形成了至少四种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工行票据营业部汪办兴就分析称,工行、建行实则执行了稳健收益功能型经营模式,更注重票据业务对资产结构的调节功能,并青睐以持票获取稳定收益;兴业则是积极收益进取型,在大量开票承兑赚取手续费并吸纳保证金的同时,还以异地转贴现及波段操作赚取利差收益。
原深发展则将票据业务与其供应链金融服务紧密结合,以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为其票据基础承兑业务客户,以为核心企业提供加工和物流加工服务并取得商业汇票的中小企业作为其基础贴现客户,实现票据和贸易融资的协同发展。
部分资金充裕而贷款客户不足的农信社和城商行却一反基本的票据产业链角色分工,在大量开票的同时,也剑指产业链最下游,在有利市场条件下大量买入票据并持有至到期获利。
“但近几年,各家银行在产业链上的角色日益模糊,业务同质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前述股份制银行票据业务人士指,随着自身资金实力的增强,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越来越多地作为票据最终贴现行而获取更稳定的利润,互联网技术及票据经纪机构的发展,亦让没有异地分支机构的部分农信社和城商行,也开始涉足票据在不同地区转贴现而赚取差价的盈利模式。
更有说服力的数据,或许还来源于各家银行承兑贴现率的变化趋势。所谓承兑贴现率,是以银行票据的贴现融资余额除以其开票承兑余额,这一比率越高则说明银行在票据业务上越侧重于票据融资贴现业务。“在2009年以前,国有四大行平均承兑贴现率远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又略高于城商行。但现在国有大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间的比率差距在缩小。”一位国有大行票据业务人士指。
相比于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市场,规模略小且屡次因票据案件“闻名”的民间票据市场,却在过去10年来,为中国票据市场整体的超常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助推力量。而在“寡头共治”甚多但“一家独大”鲜见的金融行业里,民间票据市场或许也是罕见的个例之一——与工行票据营业部一样脱胎于工行华信支行的上海普兰金融服务公司,不仅可算上民间票据市场的主要缔造者,而且至今仍对该市场保持着无可匹敌的巨大影响力。”
“普兰江湖地位的基础是人。”李磊称,“目前活跃在民间票据市场,尤其是上海和江浙闽票据市场的票友,大多出身于普兰。尤其是一些做得比较大的票据公司,核心团队几乎都是普兰前员工。这些‘普兰系’票据机构的初始资源人脉,也几乎都是在普兰时积累起来的。”
一位仍从事票据中介业务的前普兰员工甚至如此描述道:“票据业务的第一个圣地是工行华信支行,第二个圣地就是上海普兰,如果把华信支行看做票据业务的‘黄埔军校’,那普兰就是票据业务的‘延安抗大’。”
以众多“普兰系”票据业务人员作为载体,普兰也保持着对民间票据市场主流业务模式的引导。“普兰2002年建立之前,市场尤其是开具票据的中小企业,对融资性票据几乎没有概念。但在普兰成立之后,很快就将融资性票据作为重点业务领域,建立起自营和经纪业务并举的商业模式。”一位前普兰员工回忆称。
正是在普兰初创期业务团队的极力推介和运作之下,长三角地区中小企业及多数银行金融机构开始逐渐接受“融资性票据”的业务模式,民间票据市场的初步奠基也就此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央行对票据贴现利率的政策变化以及整体市场融资成本的走势,则成为助推普兰完成初步扩张的“东?风”。
日和日,人民银行先后两次调高再贴现利率,使之达到3.24%,结果各商业银行纷纷不再将再贴现利率作为指导利率,并逐渐发展到突破再贴现利率
底线办理票据贴现业务,2005年下半年,贴现利率一度降至1.6%。市场贴现率与贷款利率间的显著差异,也为民间票据中介机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空间。
然而由于“扩张速度过快”以及自营票据带来的沉重资金占用负担,2005年普兰一度陷入现金枯竭的绝境。在一篇回顾普兰发展的媒体报道中曾描述,彼时的普兰“曾一度面临倒闭,发不出员工的基础工资”。
吊诡的是,普兰彼时的困境,却成了普兰初期业务模式在民间票据市场扩散的契机。“正是在那一时期,一批业务人员离开普兰自己单干,也将普兰的业务模式进一步发扬光大。”前述原普兰员工指,正是倚赖普兰创始人兼总经理李映辉之前积累的资源人脉,普兰才得以渡过难关。
危机之后,普兰开始着手进行商业模式的转型,开始逐步放弃原先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票据自营业务,而将更多精力置于中小企业与银行机构间的票据融资咨询与撮合上,在民间票据市场上率先开始对票据直贴转帖或多次转贴现等相对复杂的票据融资结构进行探索。而由票据中介机构先为贴票企业找到直接贴现银行、同时也为直接贴现银行安排好转贴现银行的直贴转帖业务模式,以及票据中介设计多次转贴现交易结构、通过多家银行同业渠道和抽屉协议而实现特定银行信贷规模腾挪的多层次转贴现中介模式,也迅速成为目前票据中介机构新的主流业务模式。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银监会青海监管局李成业撰写的《票据中介出现新业务模式亟需引起关注》一文中,还将前述多重转贴现业务具体分为四种类型: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有资金无规模,中介就安排该银行买入返售票据;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有规模无资金,就安排将票据卖断给该银行;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能做托收,就安排票据到期前由该银行买回;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既没资金又没规模,就安排该银行作为“搭桥行”。
2007年,在监管部门对融资性票据展现出强硬打压姿态时,普兰则通过一场内部自我规范运动,从而彻底放弃票据自营业务。时至今日,手握两万多家企业客户和一千多家银行合作伙伴的普兰早可算“彻底上岸”,将业务重点放在票据交易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及针对票据业务的咨询服务,还开发出独立的票据交易运营管理电子平台,并试图获得正式的货币经纪公司执业牌照。
当然,凭借上述强大的客户资源积累以及多年的数据积累,普兰在票据中介领域依旧保持着强大的信息优势和渠道优势,也因此暂未有足可匹敌的竞争对手。
在民间票据市场上,并非所有的参与者都愿意像普兰一样,主动接受关于票据的监管规则,或者在口头接受的同时,继续从事“灰色游戏”。
李磊曾多次辩白,自己从事的只是单纯的票据中介撮合,收的也只是咨询费和佣金。但最终,他也坦承,2012年千万营收中的较大部分,仍是来自融资性票据。但在监管部门的高压之下,李磊的业务合作伙伴也大幅缩减为几家相熟的城商行、农信社以及三家股份制银行的市级分行。而在业务模式上,为了持续巩固合作关系,李磊干脆从收票阶段起,能代劳的则全程代劳,“只需要在验票、付款这类环节中,才需要合作银行出面”。
为了业务上的方便,李磊甚至还专门印制了与合作银行相同的名片。而李磊在在这些名片中的头衔,大多是“金融市场部顾问”。李磊还指,与某些同行相比,这种行为也只是小巫见大巫。“有的同行一下子掏出一叠银行名片,是几十家不同银行的”。
即便如此,李磊仍对自己所从事的融资性票据业务感到“问心无愧”。“我干的确实是‘包装户’(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空壳公司倒手票据),但我只是凭市场信息赚个差价。那些银行内部人自己在外面设空壳公司,做融资性票据然后自己贴现的,才真是应该被打击的。”
当然,在内外勾结的情况下,更恶劣的票据盈利模式则是直接用“真假票”或“空白票”骗取贴现资金,进而利用承兑日前的缓冲时间,利用本质上属于骗贷的资金获取额外收益。待到承兑日时,只需要将资金归还,则假造的票据就难以被发现。
除此以外,在银行系统内部人士与票据掮客勾结的情况下,票据掮客还可以通过假称票据丢失,进而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造成开票行在法定的60内无法收回票款,而达到变相挪占资金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普兰在民间票据市场的特殊地位,不少仍从事票据自营业务的票据掮客也屡屡打出普兰的旗号作为掩护,这也令普兰颇感尴尬和烦恼。甚至在2011年常州一家票据中介公司发生案件后,普兰干脆发出声明,“恳求”同行业者“不要参与票据交易”,企业不要参与融资性票据业务。
不过,伴随着2011年、2012年两年间对票据信托、农信社票据转贴现等争议业务的叫停,以及一系列重大案件的查处,民间票据市场的监管高压态势几成常态,这也令民间票据掮客难以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将进一步压缩票据掮客的利率空间。民间票据中介机构的整体转型升级,亦将成为无可避免的趋势。
但对已经主动寻求业务升级的普兰而言,其理想的“专业货币经纪公司”之路似乎也将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尽管普兰已经获上海工商部门批准,成为“金融服务公司”,其申请货币经纪公司牌照的诉求也获得了浦东新区领导层的支持。但银监会对货币经纪公司资格的严苛规定,至今未有松动迹?象。
而对票据市场整体的发展升级,上海普兰金融服务公司总经理李映辉就提出,货币市场尤其是票据市场应成为中小企业进行短期投融资的重要市场,也因此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并“建议修改《票据法》,允许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存在”。同时应允许设立专门的票券公司或向规范的民营票据中介机构发放货币经纪牌照。
原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王自力则认为,应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新的市场品种,包括允许批量发行商业票据、证券化票据和企业短期债券等,尽快实现我国票据市场的融资功能从自偿类票据向资产支持类和融资类票据转换。
但到目前为止,监管部门仍抱有“堵甚于疏”的理念,在强化规范监管的同时,建设性政策却迟迟没有出台。
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同时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空转;各机构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原文如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按照2015年现场检查计划,各银监局分别对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为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风险提示
(一)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会计处理不集中、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等问题。
(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棋;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三)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
(四)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五)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六)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代理转贴现、抽屉协议,隐匿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
(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在个别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主导下,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违规贴现,大量出具抽屉协议或承诺办理转贴现,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甚至账外经营,潜藏风险重大。
二、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审核、审批职责。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同业专营和治理要求,严格按照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同业票据业务。
(二)强化合规管理,规范票据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控建设,全面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员工行为管控。严禁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甚至成为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空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按照业务实质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绩效收入的工具,造成银行资金空转。
(四)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坚决把“三铁三见”要求落实到位,严肃査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及账外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上级管理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解读:监管层关于风险的说明
1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不到位
存在的问题有:1、票据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的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2、会计处理不集中;3、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4、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
这些问题应该是之前已多次提及的,但在执行中一直不到位,如会计处理不集中问题,还有名单制;目前提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是一个新的违规点,在今年商票业务规模快速上涨的时候商票进入买返频繁出现。
2通过票据转贴现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
存在的问题有:1、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2、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双买、假卖买、回购条款在前期都有专文要求;本次对调节信贷规模做了特别说明,这与总理要求的信贷服务实体一致;此外,资管计划看来要受阻了...
3通过票据贴现虚增信贷规模
存在的问题有:1、部分银行通过滚动签发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2、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开票,虚增存款;3、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业绩。
虚增规模、调节规模,这是2015年票据市场主题之一。
4与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
存在的问题有:1、部分银行与中介联手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业务,非法牟利。
这是对中介带行模式的明确说明;这里违规前提是离柜,无贸易背景是第二重罪。
5贷款贴现互相腾挪,隐藏风险
存在的问题有:1、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2、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目前很多到期的商票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保函+、贴现、换贷款、再放贷
6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
存在的问题有:通过同业代理转贴现,抽屉协议,隐藏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章。
目前出租同业户现象严重,规模大些的中介都手握几个同业账户,这种模式被制止,中介的错配模式也就玩不下去。
7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藏、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存在的问题有:部分城商、股份制主导下,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为他行做通道、消减规模,违规代理贴现,大量出具抽屉协议或承诺办理转贴现,不按规定继续会计核算,甚至账外经营,隐藏风险巨大。
还是农信问题,在2015年刚释放一批河南农信机构,看来2016年将有一批东北、西部农信被关禁闭。
★监管要求
第一点要求高度重视风险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1、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
2、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3、对已办理的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要在原件正反面注明承兑、贴现行名称、日期、金额,防止重复利用;
4、落实专营治理要求,严格执行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业务;
低风险业务占规模,机构做票的成本将提高,特别是做市商的成本,这将引发做市商近期调节规模及模式;
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这个是当头一棒,看来票据法及高院的相关政策方向出现打架,但银监会是真婆婆,还得听他的。
第二点强化监管,规范票据经营:
1、严禁银行员工和机构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2、严禁携带凭证、印章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3、规范同业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4、严禁倒打款;
5、严防银行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参与民间资金借贷,成为非法活动资金来源;
对中介开展业务是一个大打击,现在主流的带行、租同业户错配、银行回报都将在短期内受到监管,影响巨大。
第三点完善绩效考核,严防资金空转:
1、绩效考核要和服务实体经济挂钩;
2、防止利用票据调节经营指标和业绩收入,违规造成资金空转;
第四点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各地银监要坚决落实,把“三铁三见”落实;
2、要对屡次查处、屡犯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
3、对直接责任人上级也要处罚;
1、这次银监会对票据的监管立意在资金空转,未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更像是国务院层面的要求。
2、把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都说到了;
3、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票据做市商业务定价规则将变;
4、农信、城商在消规模链条上短期受到冲击;
5、资金行用票据来占信贷规模的模式短期受冲击;
6、中介业务模式受限很大;
7、要查贸易背景,要查发票载明信息,票据业务工作量又大了一节,中后台忙了;
8、总体上对今年的票据价格走势产生负面影响,该规定下发并被广泛传播后,将引发票据利率上行;如还有一两个被重罚的案例,价格将飙升。
但关于怎么实施监管,除硬性的几个禁止外,细则未有,机构执行理解这个存在空间。
小编&段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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