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吗

“契约型”私募基金虽好,如何避免政策的力不从心? _环球老虎财经
“契约型”私募基金虽好,如何避免政策的力不从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放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做法是证监会的创新之举,为契约型基金的发展提供基础的规则。但是,规则配套问题也应关注,如果配套规则没能跟上,那么监管办法将成为一支“独木”,难以支撑起未来私募基金的发展。而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缔约主体资格、商事登记问题、税收问题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放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做法是证监会的创新之举,为契约型基金的发展提供基础的规则。但是,规则配套问题也应关注,如果配套规则没能跟上,那么监管办法将成为一支&独木&,难以支撑起未来私募基金的发展。而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缔约主体资格、商事登记问题、税收问题等。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管办法》&)的出台,证监会已放行了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业者而言,《监管办法》为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得以实现&适度监管&的思路。
然而,在兴奋之余,也应关注监管办法的配套规则问题。《监管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虽然能够为契约型基金的发展提供基础的规则。但是,基金作为法律主体,在对外发生相关交易行为时,仍会受到其他相关商事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匹配度,必将影响契约型基金的发展。主要的问题包括:缔约主体资格、商事登记问题、税收问题等。
一、契约型基金的对外缔约主体问题
基金设立的目的是集合投资者的资金,通过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资源,集中进行投资。然而,投资过程必然涉及到缔结各种合约,这是投资的第一步。然而,对于私募契约型基金由谁对外签订合同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1、契约型基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主体
依据我国的民事及商事法律,主要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其他经济组织。然而,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经过商事登记或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在法律上并不符合公司、合伙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直接作为缔约主体,在法律上并无明确依据。
2、是否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尚需进一步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
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
二、基金参与PE或VC投资的股东登记问题
与公司制私募基金、合伙制私募基金拥有独立商事法律主体资格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需要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也无需办理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并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无法办理上述主体资格登记。这一问题,在进行证券投资或者银行委托贷款过程中,不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于股票账户开户的相关规则,股票基金开设账户问题早已得到解决;而银行委托贷款过程中,由于只涉及资金的划转,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约,基金托管人受托划款,受托银行对借款人放款,这一流程,在各方有明确约定前提下,也可以得到解决。
当前急迫需要解决的是,在基金作为股权投资者,参与PE投资或VC投资时的商业登记问题。由于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这意味着,我国公司登记过程中,对于股东资格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即经过商事登记或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财产聚合,并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主体,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直接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这给PE或者VC类型的基金投资带来了障碍。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不仅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由于《信托法》明确授予了信托公司的签约主体资格,并且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托投资的税收问题也有明确的界定,上述问题对于信托计划而言,并不会构成投资障碍。然而,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股东登记、税务处理等相关配套规则尚未出台,股东主体问题将成为投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对此也应由有关部门出台具有操作性的规则。
三、纳税主体问题
《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该条规定事实上确立了&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对于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本身也无需为此负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78号文明确了对公募基金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78号文与《基金法》匹配,也明确立了公募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
本次《监管办法》的出台,在股权投资等领域放行了&契约型&私募基金。但原有适用于公募证券基金的税收规则是否适用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成为税收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当前契约型私募基金虽然已经被监管部门认可,但是仍面临诸多现实难题。《监管办法》放行&契约型&私募基金无疑是证监会开明的创新之举,但监管办法作为支撑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要规则,尚需其他规则予以配套。否则,监管办法将成为一支&独木&,难以支撑起私募基金发展的辉煌大厦。
(CHRY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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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反馈!如何理解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到底有无优劣之分?
《证券投资基金》书上有句原话是“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但我对这句话有疑惑,为什么这还叫没有优劣之分,为什么不是公司型的更好呢?(ps目前我国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
泻药,4年信托及私募基金从业经验,浅谈一下,欢迎大牛拍砖。不谈海外市场的类似情况了,市场发展不同,具体到本土市场上借鉴的意义也有限。先说结论,当然有区别,而且有优劣之分,但是这个优劣是指针对单个情况的合适不合适,而非整体谁好谁坏。先看区别,再看优劣:法律依据区别: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优劣:契约性对照的是信托,不同的是现在的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信托公司的参与,只需出钱的人(委托人)和管钱的人(受托人)签订契约即可。公司型上面的兄弟说的很对,对应的是合伙基金。契约性简化的建立门槛和流程,更适合个人投资者参与。公司型除了签订合约外还要去工商验证LP(投资的人)的身份合法性以及工商变更等法律流程,更加适合机构参与。这里不必担心投资人的利益保障问题,两种基金都是受法律保障的合法投资主体,只是组建的方式不同而已。法人资格区别: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优劣: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企业中股东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在投资未上市企业(风险投资)的行为中,公司型没有法律障碍,现在的VC、PE们用的都是公司型,上市后套现。而契约性由于没有确切的股东法律地位,会导致股权持有人直接穿透到每个投资人,国内上市制度明确规定申请挂牌上市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美国是500人),契约性基金投资会遇到法律架构和人数上一些麻烦。不过现在一些公募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也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不知道以后会不会进一步明确这方面的东西,至少现在的案例来看作为PE的架构来用是不合适的。前两年某排名前3的国内信托公司发行过一款PE信托,最后就是因为投资人过多导致上市前人数超标,不得不最后转让给其他的PE机构,失去了最大的一块IPO收益。所以这点的优劣主要体现在投资方向的不同。投资地位区别: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优劣:这点上其实差不多,公司型基金如果是单纯用于投资基本上在协议上会写明LP除一些重大决策外对投资事务是不干涉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一定要参与投资决策,那么公司型比较适合你,不参与的话可以两者都考虑。融资渠道区别: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优劣:这点也是偏向不同,公司型可以作为一个正常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很多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用合伙企业为公司主体。如果只是考虑投资功能的话这点区别没什么意义。经营依据区别: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优劣:这条和上面的类似,如果只是投资功能的话,一般契约性和公司型基金都会在条款中设计清算触发的机制,比如时间、达到某个投资目标等等。参与人数区别:契约性基金单个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公司型基金则是50人。优劣:契约性基金可以扩大规模或是降低单笔的投资门槛,而公司型要达到这个效果必须进一步设立架构,如3个合伙企业控股1个合伙企业,可以把人数扩大到150人。其实区别还有税务(不必二次征税、清算后个人申报等)以及签约形式(不必投资人现场验身份证、集体到场签合伙协议等)等等一些细节上的,就不一一再展开了。总体上结合市场现实的情况来看,契约性基金的推出是降低了募集方的成本,同时增加了基金的灵活性(参与人数、签约形式等方面)。两种形式确实没有优劣上的比较,只能说契约性基金给了更多个人参与的可能和方便。个人认为契约性基金基金的应用场景可能日后会更多的在互联网上,在线签约,异地交易,这以前都是合伙企业产品的局限,结合互联网契约性基金很好的解决了合法性和便捷性。有同学可能会问,契约性基金设立这么方便那岂不是将来骗子会大行其道?其实真的要骗现有的形式早就多的不能再多了,骗你拿钱出来给某个大牛去炒股啊,租个好点的办公室让你去投资啊,这不是契约性基金带来的新问题。关于风险的识别又是个很大的问题了……
我国的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确的规定了”同股同权“,这点就不太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基金毕竟是一个给予少数人较大权限,并借此谋取收益的组织。故而公司型基金,在我国对应的应该是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型的基金可以借助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框架;而契约性基金的基本框架是基金合同;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公司型基金更加明晰“。但相应的,限制条件也较多,灵活性也较差。至于优劣,从业务的角度来说,两者都是实现”委托理财“的手段,从这点上来说,只有管理人的优劣,没有模式的好坏。您前后区别,其实是分别从合规和业务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角度不同,结果自然不同。套用我们行业的一句话,”最合规的,就是什么也不做“,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目前基金类型主要是以合伙制和公司制为主吧,契约型基金是在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才放宽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的限制,在此之前基本的说法是类似基于信托关系。而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的主要区别有:1、运营模式,详见2、运营费用和时间成本(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体现更明显)契约型基金中,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3、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具体体现A、投资者人数: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公司制基金,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B、基金的增、减资: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C、对外转让: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4、内部治理结构影响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所以可能导致的后果: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如下:A、在内部机构职责上,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B、竞业禁止上: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5、风险上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可能难以被认定,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契明确法律依据。6、税负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公司制、合伙制相关税务比照合伙企业税法、有限公司税法计算方式而契约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只能依照信托型契约型基金。
请允许我礼貌地喷一句:遮遮掩掩的,既然大家都是出来卖的,何必娇羞示人。分割线-------------天津滨海新区成立以后,搞所谓的制度创新,一时间天津涌现出3000家左右的基金公司。绝大部分都是有限合伙基金,13%的年化收益率。更有甚至50~60%的宣传回报率。这个玩意对于中国老百姓而言,以为又是什么大肥肉。所以想也不想就签约。哦对了,大部分还是公务员群体,然后还有拉横幅围堵zheng-fu。 这画面太美,都不敢想象啊。。笑cry....2013年8月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局,几十号人围着老派请求立案。 老派一看材料,白字黑字是你们签的, 写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啊。
基金亏了你们得认啊。赚钱了你分啊。 没有哪条触犯法律,你们叫我怎么去诈骗罪抓人呢?我看你们就是钱多了慌了,瞎投。。。。(这段话是原话,真不是我编出来)----题外话:当时我陪朋友去报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属会员单位,恒汇贵金属违法操纵他的账户,害他非农那天巨亏72万。所以有限合伙基金这几个字,至少是很臭的了。所以契约型基金这几个字,在中国人字典里又赋予了新生啊。北京大裤衩对面那一栋写字楼里,差不多都是这种公司。因为我有个朋友之前做白银的。转行做了这个。50%的回报率,然后吸引了大约30亿资金。刚性兑付?
我给你兑付啊,每个月不是利息哦,不对,收益按时到帐了么?
然后请了一大帮山西土鳖在三亚,请来了范BB,受益人们多爽呀,这福利。
事实上公司型基金对投资者更为灵活也更有保障,我国以契约型基金为主,欧美多以公司型为主,公司型投资者是股东,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相对而言契约型基金只能按照合同约束运行,管理人权力灵活,角色也更为重要
泻药。不过我是做derivative的structure,不是后台operation的。。。国内的架构和境外不太一样,法律上的不是专业,我简单说一下公司型在境外的情况。公司型在境外数量最多的应该是离岸的产品,架构更清晰,法律成本低。衍生出来就是架构层级化的潜力大,比如设计成伞型比较方便。更重要的是税务的考虑和投资人权益的分割。反过来契约型的法律成本和counterparties的事务较多。其实个人觉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税务和私密性。。。也有一些在岸的产品使用公司型,考虑也无非是成本、税务和结构分割简单。欧洲也有一些独特的体系,特别是ucits新版出来后,对于载体的使用影响也很大。
已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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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帐号登录第三方登录:“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和障碍_分析评论_基金频道_全景网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和障碍
&&&&相比私募基金常用的有限合伙形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最大的优势在于突破了有限合伙“50人”的人数限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明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一直以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私募领域最受欢迎的一种基金类型。不过,近年来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并进而影响到资金的募集。首先是投资者人数限制问题,受制于《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50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在资金募集规模上受到一定制约。虽然也有部分合伙基金管理人通过伞形架构突破50人限制,但操作过程仍存有不便。&&&&其二,按照规定,投资人等变更,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工商备案,对于投资人跨区域或者存续期间较短的合伙企业而言,这带来不便。因此,很多合伙制基金管理机构通常会借道信托或券商、公募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到有限合伙企业中,即采取一种嵌套方式。&&&&而按基金法的要求,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合伙制基金“50人”的限制。这使得基金的参与主体增加。&&&&利得中国财富管理研究院研究员谈佳隆认为,投资者人数增至200人,使私募的募集难度大大下降,如果单一出资人出资100万元,200人就是2亿元,而原来要募集同样的金额对应的平均单笔出资高达400万元。&&&&此外,也有律师认为,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因此也不必占用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同时,由于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也可以相对灵活,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也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不过,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具有法人地位,其能否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还存在障碍。吴卫明认为,目前在二级市场,公募基金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能视为法人,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是不能够直接作为股东在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的。&&&&还有,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目前也并不明确。诺亚财富市场部总监王康认为,目前,国家对于公募基金有明确的税收标准,管理也较为规范;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先分后税”以及GP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较为明确的。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税收政策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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