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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购房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买房时我们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不同种类需要提交相对应的公积金提取资料和手续,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购买一手商品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购买二手商品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因自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因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的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人或受遗赠人,还应提供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人应当与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储蓄账户为同一人。
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因租房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 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因买房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 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4. 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5.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 贷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双方都建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则应由主购房人,也就是在购房合同上签名的买房人先办理提取手续,然后配偶方才可相继办理。主购房人提取时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等材料;配偶方提取时,除了要提供主购房人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出具结婚证和主购房人的提取记录单,并且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总价款;如果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他的提取记录单,配偶方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主买房人的提取限额如何确定
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个人。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主买房人应说明与其他人的关系。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关于同一员工有两个公积金账号的合并问题
1. 市管转市管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同一员工在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辖的各区县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积金账号的合并,直接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各区县都可以领取)即可办理,需要该员工上家单位和现单位的名称、单位登记号、个人编号,左下角盖章。
2. 国管转市管情况下:由现公司在其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入开户证明并盖章,再交由该员工的前国管单位即可。
关于公积金联名卡的说明
1. 申请公积金联名卡,很简单,填写申请(很长的一个材料,左上角盖章)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国管单位一般是建设银行的,市管单位一般是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领取时携带即可。
2. 联名卡丢失和补办,联名卡其实就是一张普通的银行借记卡,只不过该卡的账号是国管或市管的公积金系统内默认的卡号,所以办理约定提取公积金时,不需要提取清册,因为系统内部直接可以默认联名卡账号,一旦丢失,补办回来的联名卡会和原系统内默认的卡不同,此时如果办理提取的话,一定要做卡号的变更,否则无法成功提取。
关于个人信息变更问题
1. 变更的内容包括 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储蓄类型、储蓄账号、储蓄开户行,以上变更内容均可采用即可。
2. 公积金 提取限额的变更,买房一般至少有两张发票(当然全款除外),一张首付款一张后续款,次提取如果是按照首付款发票的话,限额一旦提满,想要再提取就需要做限额的变更,此时不同于上面的变更,有单独的限额变个单,其他的没什么。
3. 个人公积金账户都是身份证号码+00,这个号码一旦生成无法改变,即使此号错误也不影响提取等使用。
关于公积金提取账号和银行的问题
1.公积金联名卡账号提取住房公积金说明:联名卡由各公司所属的缴费区县指定的银行办理,至于办理方法和联名卡的种类上面已经介绍。  
2.前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账号如果没有变更,那么二次提取时系统自动默认次的提取卡号,钱款仍会自动打入次使用的银行卡;如果二次提取时不再试用次已经使用过的卡号,那必须要做卡号的变更,联名卡丢失后再补办的情况,也需要做此项变更,因为补办回来的联名卡和之前的联名卡卡号会有不同,而此时系统仍然默认原始的联名卡号。
夫妻共同购房情况下的材料准备和公积金限额的分配
1. 夫妻共同购房所需材料:购买住房的房屋归属权如果是夫妻两人的话,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还需要准备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夫妻共同购房发票票面金额限额的支配: 房屋归属于如果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话,那么两人都可以使用个子的公积金支付房屋贷款,也可以只其中一方支付,如果双方共同支付,则发票的票面金额不得完全给予其中一方,否则另一方将没有可用限额,进而也无法使用其账户内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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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联名卡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网上查询步骤
公积金查询
公积金提取须知
1、(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2、(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在职职工提取
& & & &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非销户提取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 & &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 & &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 & &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 & &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 & & &15个工作日
& & &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 & &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 & &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 & &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 & &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 & & & & &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 & & & & &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 & & & & &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 & & & & &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 & & & & &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 &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 &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 &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 &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 &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 &注意:
&&&&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 &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 & & & & &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 & & & & &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 & & & & & &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 & & & & & &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 & & & & & &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 & & & & & &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 & & & &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偿还商业贷款的,①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②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③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 & & &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 & & & &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 & & & & &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 & & & & &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 & & &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 &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 & & & &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 & & & & &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 & &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 & &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 & &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 & &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 & &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 &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 1.离休、退休的;
&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3.出境定居的;
&&&&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 &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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