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质押押式回购场内和场外有什么区别

股权质押中的场内质押方式是什么?
这种质押方式与场外质押有什么区别?是否适用于限售股份?
这样理解吧,场外质押在中登柜面做质押登记,处置时参照一般质押物处置流程,一般需要做强制执行公证 走司法处置流程;场内质押质押直接在融资人股票账户做冻结,由券商负责盯市平仓,到红线直接处理。个人感觉对流通股,场内质押处置起来更方便,限售股的话区别不大。要注意的是上证股票不可以部分转托管,也就是,做场内的话,600开头的票不可以多选券商,场外则不受限制
场内的交易直接通过交易所交易,流程较短,违约处置时速度加快,不需要像场外一样通过司法途径如果你想做的话,可以尝试下中信建投证券的信e融,全场网上操作,方便,额度200万吧,当日质押,次日可以取现金,具体的问下他们客服吧
可以找一下交易所和中登公司2013年下发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办法来看一看,会更加好理解一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落实质押登记,有别于其它债权项下常规办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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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作用是什么?
  股票质押式回购作用是什么?股票质押式回购有什么用途?
  所谓股权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办法》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适当性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达成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可获取与双融业务等费率的可观利息收益。&申银万国行业分析师孙婷表示,&由于客户进行股权质押融资融入的资金没有任何使用限制。因此,质押回购业务比双融业务拥有更广泛的客户基础,空间更大。&
  据了解,目前可以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的主体分别为银行、信托、券商和典当等。
  股票质押式回购说白了就是短期融资行为。控股股东如果卖掉所持有的股票会影响他的控股地位,选择质押式回购即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前期有资金流入企业短期刺激股价上扬,后期还钱导致资金流出企业会刺激股价下跌。至于幅度还要综合其他因素。
  这个应该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其投资可增长性,如果有前景,中长线看是利好。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作用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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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场外股权质押开闸 外部增信成风控核心
时间:日07:13 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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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融资将不再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专利。  7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下发《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下称《办法》),对券商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类融资业务进行放行,同时对相应的监管框架进行拟定。  《办法》规定,“场外股权”标的初步被拟定为新三板和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同时对券商提出了禁止关联方融资等六项禁止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将业务的资金来源限定为券商的自有资金,而此前业内讨论较多的以资管资金开展该类业务的猜想则并未被允许。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场外股权普遍缺乏流动性,因此在该业务开展之初需选择资产安全性较为稳健的金融企业为标的,或促使融资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增信,以控制该类业务的信用风险。  “资管”被排除在外  《办法》将资金来源限定为券商自有资金,而此前讨论较多的资管资金则并不在其列。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较此前讨论有所保守,其主要原因与监管层防范资管资金可能存在的违规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有关。  “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因为场外股权的水太深了,踩雷的概率只是一方面,背后潜在的利益输送才是主要防范的。”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表示,“在这类业务成熟后,不排除未来会向资管业务开放。”  场外股权质押业务虽已开通,但多数券商或并不急于涉足这一领域,其主要原因在于风险环节存在难度。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违约,除非遭遇股灾,以A股的流动性很快就能完成变现偿还。”一家AMC券商资管部投资经理表示,“但场外市场是不行的,这些股权没有流动性,它的意义短期可能只是个用于开展融资的符号。”  事实上,由于目前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公司股权大多缺乏流动性,且资产通用性较差,因此难以作为融资业务的“安全垫”。  “大部分三板股票并没有采用做市商机制,即便有做市商,日内成交一般也很难实现给融资担保的量,区域股权市场的股票就更不用说了,基本没量。”前述投资经理表示。  外部增信或成风控核心  尽管场外股权质押操作存在难度,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该业务在两类融资需求中仍存在市场机会,其中之一是以具有牌照的金融机构股权为质押标的。  “这类股权有对应的监管机构和牌照,现金流相对稳定,且资产比较优质。”北京国资旗下一家大型券商类信托业务项目经理吴涵(化名)指出,“不少银行之前通过非标来做这个业务,券商目前也可以利用场外股权质押涉足这一领域,但前提是相应有更多的机构来三板、四板挂牌。”  不过,目前银行、保险、证券等牌照稀缺类且在新三板挂牌的金融机构数量较为有限。据股转公司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仅有两家、券商有四家、期货商仅一家。  这也意味着,券商当下开展场外金融股权质押的业务空间较为有限。  场外股权质押的另一种开展可能性则是提供外部增信,而这一结构安排或称为该类业务风控的核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可以要求融入方采取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质押等内外部增信措施。”  “如果是普通的非上市公司,券商往往需要在股权做质押融资同时,要求融资方提供其他增信,比如引入上层股东、第三方担保,或者用房地产等资产来足值。”吴涵指出,“其实这个业务就和银行贷款类似了,因为股权本身流动性不足,所以外部增信可能将成为风控手段的重中之重。”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此前两融办法新规的修订中,不动产等资产亦可作为抵充保证金的资产类型。  分析人士认为,以场外证券、不动产为代表的非上市资产正在逐步成为券商融资业务的担保品,意味着券商的业务范围正从市场风险管理向信用风险管理扩容。不过,当下券商在创新业务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并不来自于交易结构的设计,而是资本金和专业人才的补充。  “在合规方面,目前更多资产类型正在被券商体系所接纳,这类结构性融资以前是银行和信托的业务,券商涉足的前提,是需要引入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对融资主体和资产进行尽调。”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认为。  “券商同时需要补充大量资本金,这项业务动用自有资金,理论上类似于自营债权,短期内许多券商忙于在自营盘上"救市"和在两融盘上融资,因此他们开展场外股权融资的弹药是有限的。”前述研究员指出,“如果这类业务要做大,券商必须继续扩大净资本。”  而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也将对券商的资本金构成较大占用,且天花板也将受到《办法》管制。  “证券公司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办法规定,“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  作者:李维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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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对散户来说,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请有经验的前辈分析一下。
不区分大小写
说明公司没钱,只能质押式回购,就怕资金链断了
刚刚这个朋友说的不错,现在股票难做,现货白银涨跌都获利
2052你怎么看?下周一开始 ,它就是融资融券标的股了 。
是消息偏空,成标的只能说是它上榜了,它俩不是一个消息关系
是利空,借钱还钱都有可能
对公司是利好,相当于公司拿股票进行放贷,坐收利息。对散户是利空,庄家可以随时借这些股票来砸散户。
有时也算利好吧
&质押式回购不分好坏,只是业务的来往而已
单从这个消息来看是个中性消息,无所谓利好还是利空
需要两方面看待:1、首先是利空。实际上是利用资产抵押,有无法偿还、可能丧失抵押物(股票控股权)的风险。2、但凡事有两面性,如果有机会置于死地而后生,不赌就会死,在赌博中起死回生例证很多,赌赢了也许就成为“利好”了。
当然是利好了,至少是流通盘子小了
一般不讲利好利空,下跌趋势中,利好没用,上涨趋势中利空没用,利好出完是利空,利空出完是利好
回购之后是销毁股票;质押式回购之后不销毁,是暂时的减少流通盘的缓兵之计,对散户有利无害
质押式回购不是销毁股票,是暂时的减少流通盘的股票数量,对散户有利无害
个人觉得要分2方来看 融出方(融出方是谁)和融入方(为什么融资?融资做什么?)第一:如果融出方是机构,且量比较大,质押率不太低,机构为了获益,肯定会拉高股价。第二:公司缺钱,是质押的主要原因,看他们融资后做什么,研究他们的财务报表第三:流通的盘子小了,散户相对少了,安全些
是利好,因为大股东的股票不再抛售。
小小利空,可无视
现在是持有还是出?
得看股票情况如何,这消息会显示在股价了
略懂社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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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领域专家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
券商参与交易业务的监管规则日前明确。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下称《办法》),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下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从业务规范、质押登记、内部控制与违约处置、自律管理等方面,对券商展业提出原则性要求。《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须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是指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证监会及中证协规定的其他股权。按照《办法》,证券公司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须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审查涉及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须制定标的公司的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评估;须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确定折算率上限;须确定融入方融资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业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展业过程中,证券公司与融入方签订业务协议,并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回购交易期限,需要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办法》还要求券商建立融出资金持续跟踪机制,防止融出资金投向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
针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与违约处置,《办法》首先从规模上要求券商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同时,要求券商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针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流程,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为所有融入方建立信用档案,持续记录其资质条件变动和信用情况,并对存在违约的融入方建立黑名单制度。出现违约情形时,券商根据协议约定通知融入方,制定违约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处置标的股权的种类、方式、数量和时间等。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马婧妤
关键词阅读:
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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