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所签订的清算组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The page is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nginx error!
The page you are looking for is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Please try again later.
Website Administrator
Something has triggered an error on your
This is the default error page for
nginx that is distributed with
It is located
/usr/share/nginx/html/50x.html
You should customize this error page for your own
site or edit the error_page directive in
the nginx configuration file
/etc/nginx/nginx.conf.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原告:某商社
被告:某贸易公司
日,某商社(甲方)和某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协议规定:“甲方现授权乙方为其产品(20个品项)在其下属的某便利店所属300家卖场销售的全权代理。甲方一次性给付4万元作为其在运行此项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提供产品进入市场的一切合法配套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须支付乙方为其新产品进入卖场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场费9万元、单品费每个条形码3万元、每个门店每月80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向便利店提供进场的合法手续;对收到的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在收货当天通知甲方检验结果;为甲方争取优惠的DM促销费,及时为甲方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反馈,配合甲方物流配送、销售管理。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付货物,甲方应按照产品总值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应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某商社于日与5月14日分两次向贸易公司支付了总计367000元。另某商社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支付了申请条码费用3000元,购买了60个商场样品展示架,计16200元。日,某贸易公司向某商社负责人传真一份通知函,通知某商社产品进入卖场之事已全部办妥,并要求某商社尽快装备相关货品和货架,并于日送达卖场,并支付场租费。同日,某贸易公司开具了一张客户为某商社、摘要为化妆品单品费进场费,金额为367000元的发票。但某商社没有送货至卖场,也未继续履行代理协议。某贸易公司注册在某保税区,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贸易咨询服务”。
某商社向法院起诉称,某贸易公司无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的经营资格,而与某开发公司签署代理协议,应属无效。某商社要求法院判令:(1)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2)某贸易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化妆品单品费367000元;(3)某贸易公司赔偿其损失19200元。
某贸易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商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各律师请教:如题。具体情况是有一个朋友的土地及地上物业想出售,恰本人另一位朋友想购买,本人从中居间,本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任何可与物业、房地产相关联的业务。此居间合同如何签定才能有效并保障本人的居间利益?谢谢
急求解:如主题。具体情况是有一物业土地想出售,恰逢本人有合适的买家,但本人及本人公司都不是与房地产业关联的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没有物业、土地等经营范围。若居间成功,本人公司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并能收取居间费用??
另,居间合同签定还有些什么事项需注意?
北京钰泽侬科贸有限公司公司中的营业范围没有中介的业务,但和该公司已签定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同时收取了代理手续费能退回吗?
现在前妻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买房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倍.请问在卖方从未露面到中介所,也未向中介递交过委托书的情况下此合同有效吗?
工商局可以随便给企业变工经营范围吗?是否违法?
我是一家有营业执照的小规模贸易公司,准备从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手里进了一批货,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保证这批货物是正品,请问,签订合同的双方一方是有营业执照的小规模贸易公司,另一方是个人,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注意些什么?
请问一家公司有在工商局和税务局的登记注册,而且通过2009年检,那他公司所经营的一切范围都属合法的吗。
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销售产品(卖出);是否可以从事工业生产
律师您好:我于日在深圳福田区一家早教中心报了140节早教课程,每节课110元,共15500元,与英才宝宝签了书面合同-上了两节课后不准退款。带宝宝上了16节课后,忍无可忍,发现课程质量非常差,且每节课的内容基本就是前一节的重复,遂要求早教中心退还宝宝上课余款,先后经过近3个月十余次协商,中心均以签了书面合为由不肯退款,且态度较为恶劣。我也联系了在英才宝宝上课的其他家长,他们也都反映课程质量差,且不给退款。我上网查阅英才宝宝注册所用的深圳市贝恩文化传...
买到产权式商铺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负责经营,每月按商铺价值返还10%的租金,并且3年后可无理由原价退铺。这样的合同有效,合法吗?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这样法律有没有要求,合法有效吗? 国家在商铺托管方面是不是要求第三方托管,开发商不参与托管经营,这样做是为什么?股票/基金&
对外担保有效谁说了算
  文/ 刘昭彦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不是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企业涉及担保融资时,要准确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公司来说,应当遵守该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对没有按照该条规定的决策程序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对合同双方来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遭遇银根缩紧,上市公司通过担保进行融资的方式,备受关注。那么,应如何裁定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董事会决议到底是不是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
  不妨先举个例子。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抢占国外市场,急需资金,面对着融资难的困境,只能将目光转向请他人提供担保来申请融资。这时,一家国有的集团公司进入了担保候选名单。但问题在于,该集团公司出具的带有保证内容的承诺函,只是经过党政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过的“承诺函”,未经过董事会决议。
  这对投资人,也就是资金的出借方来说,是一个艰难的选择:这个“承诺函”在没有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的前提下,是否还有效?如果“承诺函”有效,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自然会倾向于达成交易;如果“承诺函”因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导致承诺函的保证行为无效,那么投资人就会面临着很大的利益无法收回的风险,交易可能就很难达成。
  需要指出的是,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并不是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虽然《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此有所规定,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也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和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并非强制性效力性规范,所以它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对公司内部来说,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对外投资或签订对外担保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对外投资和担保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与他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这个争议由来已久。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
  公司内部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及于第三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与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理,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内部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及于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合同有效;第三人是恶意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并无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与效力的规范。《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仅仅是公司内部对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制、决策程序、担保对象、担保条件等进行规制,而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更没有据此否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非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是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援引最高法院观点,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的典型案例,对于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的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可见,企业涉及担保融资时,要准确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公司来说,应当遵守该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对没有按照该条规定的决策程序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对合同双方来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作者系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
12/13 10:1812/05 09:2311/28 16:1311/05 07:0011/04 06:3011/01 20:4210/24 04:06
暂无专家推荐本文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将自动提交到和讯看点,
请输入您的观点并提交。
请输入您的观点 168字以内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置顶我的观点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正文法律知识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来源:  发布时间: 15:39:28
导读: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这篇文章很赞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播放数:689播放数:1270播放数:1382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TEL:400-048-8148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在地区:广东 - 佛山
手  机:
电  话:7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6811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房邹主任律师团22年QQ(地铁祖庙站A出口公交百花广场站、建新路或祖庙站)
按专业找佛山律师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邹强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分公司是和总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区别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超越职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