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合同房价上涨,卖也亏,万达电商 不卖商品卖买家不同意

选定一个商场商铺(之前一直宣传是肯德基要租的铺面,一楼商场自持,二楼卖给个人),并签了认购协议,选房贵宾卡的10万元自动转为订金。肯德基铺面涉及4家买主,大家在规定签合同的时限内,主动要求去签,都被卖方各种理由一直推脱,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签合同。之后被告知肯德基的租房协议,要求我们同意才可以购房,不可以单独与肯德基谈判,租房合同时限为15年。按照那个租房协议的租金我们亏本的风险太大,大家一致不同意,要求他们让我们签购房合同,并由商场先向我们租,他们才有资格统一签约租给别人。双方一致僵持,卖方当时说我们可以不买退钱,并私下相互说我们都打算退款。拖延了半年时间,我们有两家决定退款,我家写了退款申请后三天被告知我们的商铺不租给肯德基了,我们可以签购房合同了。因为觉得卖方完全没有信用,并且本来就是看好是肯德基的铺面才买的,现在不是更不会要了,我们坚持要退款,卖方现在说要我们交20%的违约金。另外一个买主在不知道不作为肯德基铺面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当时卖方告诉他别人也签了(其实根本没签)。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付违约金么?我们可以告卖方违约么?-找法网()
选定一个商场商铺(之前一直宣传是肯德基要租的铺面,一楼商场自持,二楼卖给个人),并签了认购协议,选房贵宾卡的10万元自动转为订金。肯德基铺面涉及4家买主,大家在规定签合同的时限内,主动要求去签,都被卖方各种理由一直推脱,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签合同。之后被告知肯德基的租房协议,要求我们同意才可以购房,不可以单独与肯德基谈判,租房合同时限为15年。按照那个租房协议的租金我们亏本的风险太大,大家一致不同意,要求他们让我们签购房合同,并由商场先向我们租,他们才有资格统一签约租给别人。双方一致僵持,卖方当时说我们可以不买退钱,并私下相互说我们都打算退款。拖延了半年时间,我们有两家决定退款,我家写了退款申请后三天被告知我们的商铺不租给肯德基了,我们可以签购房合同了。因为觉得卖方完全没有信用,并且本来就是看好是肯德基的铺面才买的,现在不是更不会要了,我们坚持要退款,卖方现在说要我们交20%的违约金。另外一个买主在不知道不作为肯德基铺面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当时卖方告诉他别人也签了(其实根本没签)。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付违约金么?我们可以告卖方违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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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is.value=this.value.substr(0,5)};this.value=this.value.replace(/[^\d]/g,'');">卖房子签了合同,还没过户,房价大涨,卖方可以违约不交房么?
针对这个事件:1、卖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么?2、卖方通过协商加价,合法么?3、买方若继续坚持合同,法院会支持么?4、进入房屋,卖家算私闯民宅么?
谢邀。上个礼拜的某天下午,在北京的律所里,小助理来找我,说,徐主任,你来看看吧,办公室来了两个人闹事。什么人啊?对方当事人。纳尼?律师们纷纷离开工位去看热闹,只见一个五六十岁的北京阿姨和她的八十二岁老母亲堵在律所门口,正在大吵大闹。82岁的老奶奶一看我们的客户、律师、前台小妹纷纷过来围观,开始对着人群嚷嚷:你们律师,都是骗子,你们凭什么查封我的房子,我是卖房,我要的是全款,你们凭什么贷款买房,你们要是跑了我怎么办?我要的是全款!你们赶快给我解封!不解封,我就在你们这住!你们律师,都是骗子。(单曲循环播放)我在所里服务了近10年,如果不算之前开发商的黑社会来律所捣乱,这还是第一波跑来所里闹事的被告。都被告到法院了,就算调解也是该找原告,怎么会想到来找律师的麻烦呢?连忙联系案件的代理律师。巧的是正好代理这个案子的律师
就在所里,赶快找小刘问问案件什么情况。小刘律师给我说,徐主任,我们代理的是原告,一对90后小夫妻,200万买了他们这个房子。当时小两口是和丈夫签的合同,中介代理的,这中介也没找太太签字,现在房价涨了,280万了,妻子就跳出来表示不同意卖这个房子。年轻的那个,就是本案的业主妻子,年老的那位,就是本案的业主妻子的老妈。在北京,每年有15万套二手房交易,房价从2004年一直涨到现在,几乎是只涨不跌。每一轮暴涨,都会引起一轮二手房业主毁约,我们也就天天打这种官司。我自己买房也遇到这种事,卖我房的业主算是撞枪口上了,。业主能不能毁约?可以。合同签订了你不遵守,当然没有问题。无非是能不能阻断交易,承担多大违约责任。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多种方式,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赔钱。业主们认定,只要赔的钱低于房价的上涨,哪怕赔钱也是值得,所以业主们有恃无恐,纷纷毁约。人只要决定了要靠毁约来获利,就是撕破了基本的契约精神,有所谓一不做,二不休,既然都毁约了,索性也会继续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个利益自最大化怎么实现呢?1、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不想双倍返还定金3、不想退定金4、首付款也不想退我房子卖的太便宜了,是你骗了我,我把定金退给你就算了吧,什么你不干,你真不要脸。我告诉你这可是你的问题,这就是你毁约嘛,定金可不能退给你。什么你说要加钱买房?加多少?这是真小人。还有一种伪君子,明明是他毁约,他要给自己找一大把理由——比如“他们居然要避税,我这么高尚我坚决不能卖房给他。”再比如“我老公背着我卖房子,我根本不同意!”再比如“因为中介和买家骗人我们迟迟收不到房款,导致我们买别的房子违约了!”这个时候购房人怎么办呢?按照利益最大化来排序是这样的: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2、要求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3、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注意,并非所有的诉求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分析不同的对策。在这4种诉求里面,由于房价上涨,购房人收益最大最没有损失的是强制过户,损失最大的是双倍返还定金,要求赔偿违约金不一定能100%被支持,要求承担上涨房价的损失要评估,花的时间非常久(我有个案子从案发到结案打了4年)。因此对大部分购房人来说,起诉强制履约过户都是最佳选择。反过来对要毁约的业主来说,房子被判强制过户就是最亏的,所以他们必须要制造一个合同实际无法履行——房子无法过户的状态,比如把房子一房多卖、抵押、查封或者主张业主是多个人,有人不同意卖房,不配合避税不配合按揭贷款导致买家丧失支付能力。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业主毁约的可能性不仅不是0,只要你狠得下心让你毁约得手也没什么奇怪的。回到本案,业主妻子就是想要卖房——由于刚签了合同不久就跳反了,还没来得及做网签。一方面,280万到手,房子给新买家过户,钱转走,小年轻告赢了也没办法拿到钱。另一方面,购房人小两口已经给了业主六十万首付款。业主拿这钱解除合同上的房贷,也不会轻易退给小两口——没有现金。所以当“小两口”听说“老两口”要毁约的时候,心地善良的小两口本来说让老两口把首付款还回来就可以了——房价疯涨,早点把钱还给我们早点买别的房子。因为连无条件退房都不可得,才被搞得没辙只能请律师打官司。买这个房子,就是为了结婚,现在房子买不成,钱给了业主,房价又飞涨,这个婚是结不成了。我们第一时间给他办了起诉,保全了房子。业主这边没想到私下卖房子没卖成,房管局不给过户,于是跑去法院,法院法官不知道是怎么接待这个阿姨的,给她说是原告的律师把房子冻结的,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六十岁的阿姨找了八十岁的老阿姨一起来律所大闹,表示只要律师不解封,就要住在律所。我们问老太太,来律所闹什么啊,有什么事情找人家购房人啊。老阿姨说:那个小伙子一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就不接了,说什么因为没买成房子和对象分手了,呜呜哭。我找不到小伙子我就找你们律师,你们说,你们凭什么代理他的案子!凭什么代理他的案子?我这心情啊,就好比日了狗一样!虽然不是我的客户。虽然不太了解案情。虽然不是原告。虽然是律师。但是不打丫真的是需要涵养。我赶快让行政报了警,让所里律师们把手机拿出来录像。两个老阿姨看到其他律师叫我徐主任,认为终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把领导闹出来了。我让他们挪步办公室,听他们把诉求讲了一遍,讲了来讲了去,无非是要违约。丈夫闹离婚,偷卖房子,房子比市场价低了,我不同意卖房子,我要解除合同,我要卖房,房子被查封了,我要解除查封。我说那你们之前怎么谈的啊。业主妻子:之前谈的挺好的,我们一直等着小伙子还说给我们加钱。我们就是想这房子要是他们买我们就卖给他。后来不知道怎么他就不接电话了,我们才找你们。我问业主妻子:那你同意卖这个房子吗?业主妻子:我同意啊。我赶紧看了一下旁边的助手,确认一下他们是不是在录像——这种夫妻主张无权处分的案子,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妻子是不是对交易不知情,是不是追认。小刘律师坐在我身边,开始顺着我的话头提问题——我们最担心以后钱拿不回来,你们能不能筹到钱。业主说:钱我们是没有,所以我们才要卖房,你们把我们房子解除查封,我们卖了房子给你们退钱。哪怕给你们加个10万8万的补偿一下也没有问题。刘律师:那你现在联系到其他买家了吗?业主:联系到了啊,有人愿意280万买这个房子,卖了房子我立刻给你们这边钱。刘律师:到时候你不给怎么办?业主:你放心,我们向来说话算话!你看你们是加钱买房,还是赶紧给我解除查封?一边说守约方过户以后不给钱怎么办,好像办个按揭贷款要了他的命,一边又表示自己一定守信用退钱,说自己说话算话——白纸黑字的合同都可以不认。我说:加个10万、8万?业主一听,啪的一拍桌子:妈,走,他们耍咱们玩儿呢?八万十万,打发狗呢?咱们接着闹去!==================================================================就这样里里外外的折腾,吵架也吵了,闹也闹了,警察终于来了。想想在国贸CBD,竟然熬了两个小时才出警,皇城根的110也真是不靠谱。警官来了之后让老太太说说情况,老太太又把之前单曲循环播放了一通。这时候女儿可能是隐隐约约的感觉自己被耍了,出门打了个电话回来就不太说话,后来她就跑过来给她妈说,让老太太走——那些律师都是骗咱们套咱们话呢,妈你可别再说了。老太太这时候倒是来劲了,无论怎么拉都不肯走。我给女儿说,虽然警察不会动老太太,但是把你带走毫无问题。警察一来,这女儿就躲得远远地,把老娘丢在现场。他们律师,都是骗子,他们凭什么查封我的房子,我是卖房,我要的是全款,他们凭什么贷款买房,他们要是跑了我怎么办?我要的是全款!是全款!是全款!他们必须给我解封!不解封,我就在这住!他们律师,都是骗子。我说,警官,这个阿姨对法律的理解好像不太对,她认为只要是贷款,就等于付了首付过完户,从银行借了钱在付尾款。所以才存在这个所谓人跑了怎么办的问题。实际上按照交易流程,我们买房子把贷款手续办好,过户之后银行直接房款给业主,业主是不可能收不到钱的。警官说:对呀,我也买过房,我也贷过款,阿姨你是不是弄错了?老太太情绪正激动,在人群中大吵大闹让她找到了成就感,单曲循环,程序无响应,CPU占用100%,管你警察律师,反正你们说什么我也不听。警察就把我拉到一边,说:律师啊,我觉得你说的没错,不过你看这个年纪了,我们动不了,你看要不这样,我快下班了,你让我先回去,我去请求晚班的同事们过来支援?本着在贵宝地开店做生意的精神,我说:警察同志,非常理解你们,这么大年纪了,确实不好动,请务必请分局多派些警力来支援。忘了说,两个小时才到国贸的理由是没有警车。民警同志,我上下班都走着了,拿着手机,看着漫画小说知乎漫步长安街,也比开车快呀。一看警察不抓人。女儿突然来劲了,吵着闹着要警察带她走——当然警察此时已经进了电梯。我们本来也没对110抱着多大期望,求人不如求己。让同事们赶快都下班,我和小刘律师两个人留下陪着这对活宝。天色已晚,老太太们也折腾的有点累,女儿默不作声,老太气得直哼哼。我说要不这样吧,你们把诉求告诉我们,我们替你们转告购房人,看看购房人什么意见。这母女两个也折腾不动了,尤其是女儿,看律师是不太可能给他解封的,能联系上购房人也可以,万一商量一下购房人同意解封也挺好,就重新坐下来和我们谈。我认为这个80多岁的老太太就是被女儿哄过来当枪用的,有做工作的空间,这次就主要对着老太太说——我说阿姨啊,我做房产律师好多年了,北京的二手房官司我们都是几百个几百个打,你愿不愿意听我说说贷款的事情,给你讲讲交易的流程。老阿姨说,行,小伙子我看你讲的挺专业的你说吧。我就连比带划,把贷款交易买二手房的流程讲了一遍,给老阿姨说,现在咱们买房没有不贷款的,贷款也好全款也好,都不可能一次性就把钱全付清,都是过户完付尾款。给她讲三方怎么一起去签协议,怎么面签,面签完了怎么过户,怎么放款。给她讲由于是银行直接把款打到业主账户,所以业主不存在收不到款的风险。女儿本来一心想听我说怎么解除查封(合同)的事情,没想到我讲的都是些过户流程。她突然明白了我给老太太讲的这事儿对她不太有利,就开始着急了。她就说妈你赶快走吧,这帮律师没一个好东西(我觉得你最没有资格这么说啊!),他们是套咱们话呢,咱们快走吧。老太太拐杖往地下一敲:滚!蛋!讲真,这两个字是她开始闹事以来讲的最大声的两个字,这老太太身体真是好。你爱听不听!我要听!小伙子你接着说!我说:阿姨你看,我是原告的律师,你女儿是被告,我讲的这个可能你不信。你可以给银行打电话问问,是不是我说的这样,我给你个电话号码——95588,你打过去问问。老太太说:多少?快拿纸让我记一下。小刘赶快拿纸笔给老太太写了电话号码。小伙子我给你说,我可不是看房价涨了我就毁约(对呀你又不是业主你是业主她妈),我告诉你我认识好多清华的教授,那我给他们讲话的时候他们对我可客气了,我给你讲这些就是我也是讲文化的!我给我女儿说,人家要是不要,咱们再卖,卖了钱咱们也不能占人家便宜咱得给人家补偿。我就是怕她上当,现在骗子这么多。女儿在一边有点崩溃了,过来硬拽她老娘,说妈你别给他们说了,你根本不懂。老太太走的时候,回头给我们说,谢谢啊!今天给你们添麻烦了!我回去打95588!女儿一边把老太太往电梯里推,一边说:打个屁!……送走了她们,我给小刘律师说,给我们这边的客户打个电话,一是讲讲这个事情,二是也慰问一下小伙子。一想到我们的年轻客户为了这个业主的行为付出了这么大的代价,就有种无名的怒火在心底里燃烧。………………………………………………………………………………对了,说好的过来支援的警察呢!?
谢邀。答主在基层法院听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人在市中心租下一层楼面用于开网吧,租期五年,租金先付两年。不料在网吧审批时被告知,该地段距离一学校过近,根据法律法规不能经营网吧。此时距房屋交付已经过去三个月,于是租客与房东协商,能否解除合同,并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补偿?房东拒绝。租客无奈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从《合同法》上说,房东没有违约,因此租客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租客事实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结果官司打了1年多,租客还是败诉,两年房租没法要回来。但更要命的是,合同期还有三年,官司有的打。那么问题来了:难道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补偿了对方全部损失还有剩余,仍然不能“主动违约”吗?这个问题看上去简单,但实际牵涉 “违约是否是一种权利”的辩驳。即,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履行合同”或“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传统合同法学者的观点不同,在经济分析法学派学者的眼中,合同法已由“单纯惩恶扬善的工具”变为一种“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合同责任也不必然使当事人承担严格履行的道德义务,而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或履约或在不履约时赔偿损害的选择。”正如其代表人物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违约的补救应以效率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如果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将超出他向另一方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被限制在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面,则此种情况将形成对违约的一种刺激,当事人应该违约。”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因违约带来的收益将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针对预期收益的损害赔偿有限,使之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有盈余,此时的违约即为“效率违约”,应当被许可。但大陆法系学者(包括我国合同法学者在内)始终没有接受效率违约理论,并一直对其进行着尖锐的批评,归结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效率违约容易助长人们的功利主义倾向,淡化合同责任意识,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第二,因履行利益难以精确计算,效率违约无法保证给非违约方以充分的补偿。而且效率违约理论从性质上看是行为结果论的,它没有考虑到契约背后的允诺所承载的道德、团结、合作、鼓励专用投资以及动态效率等多元价值。我国合同法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强调“合同必须遵守”,把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违约时,如果非违约方要求实际履行合同而违约方又有履行能力时,法官通常不作干预。但答主个人是有保留的支持“效率违约”理论的。如果我是那个案件的承办人,租客提出“效率违约”抗辩的话,我会支持。我认为让房子空置,是房东、租客、社会三方全输的结果,尽快从这个失败的合同中解放各自的资本,才有利于经济发展。回到题主的问题,“房价大涨,卖方违约不交房”显然是侵害了买方的利益,并不能做到双方预期收益均因为违约行为而增大,因此不构成“效率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1、未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时,一般不能终止(除了特殊几种情况)2、合法3、支持,第三方未过户的,买方可申请判卖方办过户手续第三方已过户的,买方可要求卖方赔款(房子升值部分)4、卖方未交钥匙+买方未过户=不属于私闯民宅,买方已过户=私闯,卖方交钥匙+买方未过户=属于和不属于之间(取决于法官怎么认定整个纠纷)
由于身在深圳,最近做了20件以上这种案件了。首先,卖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吗? 答案是不可以,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违约方没有权利选择解除合同,所以不存在最多赔20%这种可能。卖方通过协商加价合法吗?只要买方同意,没有问题,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自治,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就可以了。买方若继续坚持合同,法院会支持么?很多人认为法院不会判强制履行,但是实际不是这样的,法院可以判决强制过户的,而且执行过程相当的简单,给房管局发函就好了,各部门之间有联动,很早就打通了法院强制过户的通道了。但是买方需要注意诉讼策略,打通履行之前的各种障碍,比如代为清偿按揭,筹资一次性付款等(这一点不是必须的,但是有利于执行)。私闯民宅,这一点从来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好不好,报警后调解一下就没事了,只要有民事纠纷的可能,警察能不管就不管。
在此略作补充这里需要对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作出区分。就一般而言,房价的上涨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一般认为商业风险具有四大特点: ⑴商业风险的发生具有部分可预见性。 ⑵商业风险具有部分可控性。⑶商业风险是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交易双方对于风险的预期可能不同,但对于发生合理的商业风险,都有共同的预期。 ⑷商业风险引起的后果具有多样性。一般来说,风险与收益大小成正比。风险越大,成功机会越小。但一旦获得成功,就可获得额外的风险收益。因此商业风险不仅可以引起利益的巨大损失,也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收益。我国目前的商业企业的系统性商业风险主要有:①经济周期波动风险②利率、汇率、税率变动风险③价格波动风险④同业竞争风险。如果房价上涨属于一般所认为的市场正常状况时,适用于情况3的价格波动风险。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但是我们同样应当考虑“房价大涨”的背景。如果房价上涨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则会出现不同情况。《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就我国目前的实践而言,出现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等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则可以适用此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在于消除合同之债等所出现的显失公平的后果,而这种显失公平,不是合同之债成立时就有的,而是合同之债成立以后,由于发生了不可预知的情势变更的结果。此时无论执行与否,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失公平。因而最后往往达成一定的折衷。拓展:不过总体而言,由于当事人可能滥用情势变更来规避责任,我国对这方面的运用尚比较慎重。在国际上,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对艰难定义的解释“如果履行能够以金钱等方式准确计算,则履行费用和价格的改变超过50%是便可构成根本性的改变。”
单方面终止合同,学名叫做解除合同,是守约方享有的权利。权利的意思就是守约方有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的自由(如果没得选就不叫权利而是义务了)。守约方选择不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丧失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请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继续履行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比较差。大概是今年4、5月份的时候吧,最高院搞了一个征求意见,但是从我接触到的两级法院的汇总意见来看,短期内颁布司法解释的可能性还是不大,预期五到十年能捋顺了就不错。就本案而言,我个人是不支持卖方解除合同的。首先价格波动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其次只要合同有效,卖方买方就要受到约束,履行合同义务。最后往大了说,在交易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此时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交易安全、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不是某一方的利益,只支持权利诉求而不支持利益诉求。举个反例就知道了,如果本案中卖方的诉求能够支持的话,下面这种诉求也会得到支持了。以上,图片侵删。以上,图片侵删。
1、可以,卖家可以提出单方面终止,不过买家显然有权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2、协商一致当然可以3、具备条件的话,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类似案子我们代理过200起以上4、涉嫌,不过一般还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关于二手房交易纠纷,参考我的普法帖子
泻药。一、卖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么?先看一下单方解除合同的种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1、约定解除。合同订立时双方就约好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当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也就是说,如果你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就约好了如果房价大涨那么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那么房价真的大涨时,卖方就有权解除合同。问题是,你签过这样的合同吗?如果没签过,卖方无权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说发洪水把你要买的房子冲了,或者奥特曼跟绿巨人打架时候把你要买的房子干塌了。这时候房子都没了对方也没法履行合同,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还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因为这事不赖人家。你房子有这种情况吗?如果没有,卖方无权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这叫预期违约,举个极端的例子,就是眼瞅着交房期就要到了,你来到售后处,问:“过几天交房期就到了能交房吗?”开发商送你四个字:“交!你!妹!房!!”(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这时候你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结合你的问题,你有明确表示不给开发商钱吗?如果没有,卖方无权解除合同。(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叫延迟履行,还是上面的例子,比如说交房期已经到了,你来到售后处,问:“今天是我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了,房呢房呢房呢?”开发商:“房还得再等等亲,不过我可以先把房屋使用说明书给你哦~”(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你说:“给我说明书有个蛋用我能住说明书里吗,赶紧交房!”(催告)过了一个月,你又来到售楼处:房呢房呢房呢?(经过合理期限)开发商:“艾卧槽我给忘了”(仍未履行)这时候你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结合你的问题,你是否到期不给钱然后经过开发商催告经过合理期限仍然拒绝付款呢?如果没有,卖方无权解除合同。(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叫根本违约,合同目的都实现不了了合同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这时候非违约的一方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例子来了,比如你当初买这个房子是因为看好园区里有公共健身设备,塑胶跑道、树荫、微风、牵着金毛的美女构成了你对这个小区的美好憧憬。然后居然也顺利按期交了房,暗爽之余你跑到园区里一看,只有几个大妈在跳广场舞。说好的健身设备呢!?你踩着广场舞的节奏飞奔着找到开发商要讨个说法。开发商:”我感觉你们业主呐,还是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我当初不说有健身设备你特么能买房么?我就明确的告诉你压根就没有什么健身设备。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你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结合你的问题,你是否有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了?如果没有,卖方无权解除合同。(5)情势变更。要知道我国的政策历来有着突发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比如今天你还有买房资格,签了购房合同,明天突然宣布智商余额不足的不可以在三环以内买房子,你就懵逼了。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区别就是情势变更往往伴随着“政策调整”、“金融危机”等人为的因素。结合你的问题,是否有政策宣布你失去购房资格了呢?如果没有,,卖方无权解除合同。如果对方主张房价大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那么你可以告诉他房价涨跌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换句话说你买了这么多年房子,房价看涨看跌应该有个基本的判断,判断错了,是你水平问题上述介绍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你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看看对方符不符合上述情况。二、卖方通过协商加价,合法么?协商是合法的,但是加价,告诉他加你大爷,当时卖房子时候合计啥来着?三、买方若继续坚持合同,法院会支持么?资呲啊!《合同法》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了)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履行费用要比违约金高到不知道哪里去了)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这就是你的不对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四、进入房屋,卖家算私闯民宅么?算不上私闯民宅,虽然你有合同,但这只是意味着你有对这个房子的请求权,没有过户就不算你的房子。
正在复习司考,尝试回答。知友说“签了合同”,应理解为合同成立并有效;“还没过户”,即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登记,物权尚未转移;“房价大涨”,市场价格波动,并不适用情势变更。所以,如若合同确为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相反的解除条款,知友有权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合同,对方不可以拒绝。现实情况下,我认为知友应及时提起法律诉讼,财产保全,以免对方将房屋二卖给第三方并进行产权转移登记,那么这之后便会构成给付不能,只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了。
1 卖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时此刻此状况,只能履约 。 2 如果卖方加价取得买房同意,可以。因为合同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现有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体现当事人特定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个合同体现了买房人想要得到某个特定具体的房产拥为己有的利益。所以,可以将合同拿去作为依据,这就是合同存在的最大作用:完全体现当事人的具体特定要求(私人订制有木有)。 4 进入房屋: 强行进入还是和平进入,暂时进入就退出还是进入后长期霸占? 情况不一样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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