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员主张转让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和银行怎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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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眼中的破产法 银行七成债权打水漂
.cn 日&07:55 中国青年报
  记者 郁进东
  “我们行每年涉及的破产企业约30多家,债权总额约7000万~8000万元,能追讨回来1千万就不错了。这么说吧,70%的破产企业,银行最终得到的都是零清偿,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全打了水漂。”今天,江苏一省辖市国有银行二级分行信贷部的王经理,说起他对正在实施的破产法的看法,一脸的无奈。
  “银行排在工人(工资)、国家(税收)之后,与企业的其他债务关系人一起,属于第三顺序的一般债权人。再加上要扣除企业破产清算的费用,到了赔付银行时,企业早就没东西了。
  “我们曾经与好几个企业打破产官司,最后只有几万元赔付。当时放出去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啊,如今只有几万元,还是好多债权人共享,实在滑稽。当然,有点钱赔还算好的,许多时候,银行拿不到一个子儿,打官司纯粹是陪他玩。中国的银行,自有资金还是很少的,90%多的银行资产是社会公众存款,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受偿甚少,最终受损害的实际上是老百姓。
  “有一个企业,我们发现可能不行了,随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当时受理,银行的贷款不会有大的损失,但法院不。等后来确实不行了,企业已无多少资产可清算。99%的企业破产都不是债权人提出来的,而是企业和企业背后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实际上,我国企业破产,(地方)政府都是有计划、有指标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根本没有主导地位。
  “银行即使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进不了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总是由企业自身、政府(部门)、法院、中介机构等组成。最终,银行的债权能主张多少,可想而知。反正是,银行像块大肥肉,能咬一口是一口。”
  王经理说,我国司法实行二审终审,但破产案件实行却的是一裁终结(一审终审)制。债权人很难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位信贷经理对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有几个心愿。第一,希望一视同仁对待债权人,所有的债权人都能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将法律规定落在实处。第三,要清清楚楚地明确破产受理和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法院真正能独立、公平、公正地审理破产案件,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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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报告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雷继平):网址
网址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网址&&&&《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号):网址&&&&《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司法解释》(四份):网址&&&&《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汇总》:网址&&&&涉及金融资产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相关法规:网址&&&&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讲课记录 (最高法院民一庭
:网址&&&&银行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总结&&&&一、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第11条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照《规定》、《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银行通常先将债权转让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受让银行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该规定明确即使是银行债权,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例外规定,就可以转让。&&&&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债权主体发生变更,受让人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6、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7、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 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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