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心脏ptca球囊扩张导管术能否亨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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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茎-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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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日   字体大小:【字体:
茂府〔2008〕91号
印发《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管理制度,统一新农合实施方案,使全市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号)、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等有关规定和2008年全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受益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我市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以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四级政府财政补助、农民个人缴纳参合金和基金存款利息构成,用于全市参合农民的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其他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参合的农村居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新农合的组织和管理机构由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委会四级构成。
第六条 市成立新型农村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分管卫生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级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镇级由镇长(主任)担任组长。市、各县(市、区)、镇(街道)成立新农合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合医办);各村委会成立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
第七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合医办,市、县(市、区)财政局,镇财政所,村委会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㈠ 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合医办):研究提出全市发展和完善新农合政策措施,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拟订全市新农合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全市新农合的关系和问题,指导、监督全市新农合工作,承办省新农合协调小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新农合专户基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审核市本级资金的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全市预算方案的执行,督促各县(市、区)财政及时将新农合资金划入基金支出专户和与辖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直接结算制度,督促全市执行好基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督促各地管理好专户基金,承办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新农合有关事项。
㈢ 各县(市、区)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县(市、区)新农合发展规划;领导辖区内镇和各有关部门开展新农合工作;审定和公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新农合资金筹集、报销、救助,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农合资金预决算方案;审批大病救助,组织处理新农合争议,并对新农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㈣ 各县(市、区)合医办: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实施的宣传、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日常业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制定年度新农合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制定新农合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结算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设立新农合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按规定管好收入、支出专户资金;审核大病救助金额,报本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监督各镇新农合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参合人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对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日常事务;对镇新农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指导辖区内各镇(街道)和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实施网上现场结报制度;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关系;向同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和同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㈤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新农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批复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受理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入支出专户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规定的用款手续;查处财务管理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新农合基金风险基金专户;指导督促辖区内镇财政所做好新农合财务管理和资金的支付工作;做好有关新农合统计报表凭证交换等工作;处理好其他财务上的相关事项。
㈥ 各镇(街道)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制定本镇新农合的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筹集辖区内参合农户的统筹基金;指导督促村委会做好参合人员名册,建立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参合人住院、门诊医药费报销审批和大病救助呈报工作。
㈦ 镇合医办:负责协调新农合基金筹集;对新农合报销凭证进行审核、造册登记,参合人员基本情况电脑录入、网上结报、统计和报销兑现等相关工作;每月定时向财政结算中心和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划拨款项;每月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参合、报销、大病救助等情况;处理日常工作及业务咨询;完成上级合医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㈧ 各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专户,负责本镇新农合报销及大病救助资金的兑付工作;协助镇合医办在财政结算中心建立新农合报销支出专户;履行新农合报销资金的复核;对不符合用款的手续,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建立健全新农合财务出纳、会计账,每月的5日前要将上月参合人住院报销情况进行统计上报,报表送县(市、区)财政局、合医办和同级合医办各一份;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㈨ 村委会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宣传发动本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筹集农民个人缴纳基金,并及时将收缴的基金存入基金收入专户或上缴镇合医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造册登记,每月向村民公示本村参合人受益情况。
第三章 参加办法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市农村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新农合。一人一份,不得重复参加。&&
第九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坚持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按属地参加。凡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人与子女分户生活的,其子女要有1户以上参加,老人才能参加新农合。参合人在履行缴费义务后,由村委会造册登记报镇合医办,由镇合医办核发《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新农合证》),一户一证。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新农合基金筹集。从2009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参合人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元;省财政补助61元;市本级财政补助:县(市)10元、区11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县(市)15元、区14元。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村民参加新农合。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年的7月份前划入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筹资时间。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9月至11月20日为下年度的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逾期未缴费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新农合。
第十二条 新农合参合人数必须与应筹集的资金相吻合,凡集体出资或社会扶持的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参合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大病救助的对象以年初实际缴费登记的参合名册和电子名册为依据。
第十三条 收取新农合资金的收款收据,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新农合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由各镇(街道)合医办与财政结算中心做好票据的领用与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收取的新农合资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如数上缴镇合医办,镇合医办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合资金统一存储入县(市、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于保大病、保住院和门诊补偿,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的开支和投资营运。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保障基金(含风险基金)和保障救助基金。
新农合保障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补偿(含单病种补偿、正常分娩补偿、规定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70%,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20%,风险基金(含结余)占总基金10%。
第十七条& 新农合补偿分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补偿、规定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含单病种定额补偿)三部分。
第十八条& 住院补偿标准。
㈠ 补偿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本县(市、区)辖内定点医疗机构镇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0%;县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60%;县以外医院起付线为6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40%。已办理转院手续、在外务工或出差生病住院,按规定报告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手续的参合人,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市外定点医院执行。
未经转诊擅自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30%。需到省或省外专科医院治疗的,要向县(市、区)农合办提出书面申请,批复后按市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
㈡ 五保户在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0%。
㈢ 年住院报销支付上限为5万元。
㈣ 白内障患者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侧患眼补助800元。
㈤ 正常分娩补助300元。
㈥ 精神障碍性疾病、癫痫大发作、肺结核(自费部分)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或市辖内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费用达到50%以上的,可在原各级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的报销比例。
㈦ 特殊医用材料,属于国产的,其费用全额纳入按比例报销,属于进口的(含中外合资、外国出资企业生产),其费用的40%纳入按比例报销。供体的40%纳入按比例报销。纳入按比例报销的特殊医用材料和供体见附件1。
第十九条& 规定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规定:
㈠ 规定慢性病种是指:⑴肝硬化失代偿期;⑵癌症(放化疗);⑶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系统性红斑狼疮;⑹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⑺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8)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9)中风后遗症;(10)癫痫大发作;(11)肾病综合症;(12)地中海贫血;(13)老年性痴呆症。
㈡ 规定慢性病种的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第十八条㈠执行。
㈢ 规定慢性病种患者住院报销总额和门诊报销总额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5万元。
㈣ 规定的慢性病种的鉴定、以县(市、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准。
㈤ 参保人必须办理所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患者凭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以往的病史、病历证明,经县(市、区)合医办核发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患者凭慢性病医疗证明到指定的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并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补偿规定:
㈠ 门诊基金的报销只适用于户口所在镇的卫生院、本村卫生站诊疗,村级卫生站单次就诊医药费总费用不得超过20元,带三天用药不得超过30元。镇卫生院门诊基金可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健康体检、狂犬疫苗接种和二类预防接种费用的补偿。
㈡ 门诊报销补偿限额使用,门诊基金补偿每人每年22元。该参合户中的任何1人,一次或多次可使用本户门诊基金的总限额。门诊基金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用药的药品目录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规定的用药目录,不予支付费用的基本药品范围见附件1。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参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设立新型新农合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补助救助对象患大病难以承担应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救助资金使用按当年筹集救助基金总额量入而出,确保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㈠用于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没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可向村、镇提出扶持参合的申请。
㈡ 用于住院医疗救助。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的低保户、五保户,住院费用超过4万元的参合人,在报销补偿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㈢ 医疗救助的标准。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五保对象,住院医药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15%的标准救助。起付额为300元,已按80%比例补偿的五保户,原则上不再给予新农合救助,年最高救助累计金额为5000元。对患重大疾病的参合人员,其住院费超过40000元的贫困户,按10%的标准救助,起付额为300元,年最高救助累计金额为5000元。对其它的困难户,住院费用较大、在合作医疗补偿后仍有较大困难,且情况较为特殊的,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救助。
㈣ 救助基金的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住院收款收据复印件(收款收据需报销单位加盖公章),其中低保户、五保户要出具相应证件,送镇合医办加意见,报各县(市、区)合医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每个年度结余的新农合基金,按《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结余基金管理和设立收入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茂财社〔2007〕66号)执行。
第六章& 报销补偿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住院报销实行网络化管理。参合农民住院出院后,及时审核,及时补偿,及时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合人住院,参合人可选择市辖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原则上首诊要选县(市、区)辖内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到本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合医办报告,方可按规定报销补偿。
第二十七条& 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办法。
㈠ 门诊即时报销。参合人持《新农合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本镇卫生院和卫生站看病,其门诊可报销费用直接从本户门诊可报销的总额中减免。参合人并在《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登记表》签字,盖上指模。
报销办法: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根据参合人的《新农合证》号码、身份证或户口簿号码填写《XXX新农合门诊报销登记表》(村卫生站要填写参合人员门诊日志),并附上门诊收款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笺》、主诊医生签名等报销凭证。
已发生的报销费用卫生院和卫生站要将门诊报销的金额填入参合人的《新农合证》门诊报销栏目内。
㈡ 住院出院即时报销。参合人在本镇和本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实行出院时即时报销制度。
报销办法:⑴参合人入院时凭《新农合证》、身份证从医院领取《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呈批表》,并按规定填写;⑵入院医生审核住院人员身份后加具诊断意见、签名;⑶参合人或家属将《呈批表》送回户籍所在地的镇合医办加意见。⑷定点医疗机构24小时内向镇合医办报告,住本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市、区)合医办报告,并将呈批表交患者家属带回所在镇合医办加具参合和报销情况意见;⑸镇合医办派员到本镇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签名;县(市、区)合医办派员到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签名。⑹定点医院审批报销金额。并将参合人所报销的金额填入其《新农合证》住院报销栏目内。
建立B/S信息系统管理后,镇合医办不再在《呈批表》加意见。
已建立即时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报销费用,填写报销情况登记表,附报销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呈批表、疾病诊断证明、收款收据、费用清单、门诊处方单等原件,向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划款申请。
㈢ 常规报销。参合人在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
1、报销办法:⑴送审。从镇合医办领取《农村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呈批表》,并按规定填写后交镇合医办审核。⑵审批。镇合医办审核报销者的资格,核定报销金额,并在《新农合证》住院报销栏目内填写报销金额。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镇合医办公章,送镇分管领导审批。开具现金支票,连同报销凭证一同送财政结算中心复核。⑶支付。结算中心在现金支票上加盖印鉴。参合人分别在《报销登记表》、《报销呈批表》、发票背后和支票存根上签名后,持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或由财政结算中心将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2、办理常规报销其他规定:由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除出示参合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农合证》原件及委托书外,还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并在《新农合报销情况登记表》备注栏内签名,以备核查。
3、报销凭证:⑴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农合证和参加新农合收款收据等原件;⑵疾病诊断证明原件;⑶住院收款收据原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发票,收款收据必须是电脑打印);⑷住院费用清单原件(电脑打印)。
4、参合人参加新农合又买其它医疗保险的,对保险赔付后再办理新农合报销的,须由保险公司在票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的金额,并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方可作为新农合的报销凭证。不论参合人参加多少险种,其得到的报销总和不能大于其住院医药的总费用。
第七章& 转诊及异地住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转院是指参合农民的病情诊断、治疗、抢救,因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不具备,需要转到市外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㈠ 转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合农民,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诊治手续:
1、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转院规定,经院内组织会诊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例。
2、因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㈡ 转院要求。
1、参合农民在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不具备,需要转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要有转院证明。
2、急重病人可先就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抢救,入院后3日内凭医院诊断证明回县(市、区)合医办补办有关手续。
㈢ 转院就医报销办法。
1、凡按规定经过转诊治疗的,按第十八条㈠、二十七条㈢执行。
2、凡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诊治手续,擅自越级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又不能提供转院证明的,其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住院报销手续要送县(市、区)合医办审核后再给予办理报销补偿。
第二十九条& 异地就医是指参合农民在茂名市以外工作、出差、务工、外出短暂居住期间,因急病需在外地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异地就医的要求:
㈠ 选择在务工地(或外出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需住院单位提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㈡ 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凡参合农民因急病在外地就医,须在住院后48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村委会,向所属地的县(市、区)合医办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㈢ 凡因急病在外地就医的参合人,病情稳定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原则上要转回茂名市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㈣ 异地就医报销补偿。参合患者在出院后30天内按第二十七条㈢提供有关凭证到所属地镇(街道)合医办办理报销手续。
因患心脏疾病需做心脏外科手术的,本人要求到高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各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将病人直接转高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按第十八条㈠执行。
第八章& 服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批的市辖公立医疗服务单位,具备《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7〕17号)的基本条件,可定为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责任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要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
㈠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市、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与辖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医疗行为、遵守合作医疗制度、按规定收费等作出承诺。
㈡ 严格执行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规定的用药目录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
㈢ 严格控制药品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镇级卫生院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45%以下;县(市、区)级医院占35%以下,市级医院占30%以下。个别特殊病例的用药超过比例的,要向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作书面申请。对擅自超过用药比例的,超过部分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不能转嫁给住院病人。
㈣ 建立住院总费用预警机制。镇级医院人均住院费用超过1500元,中心卫生院住院费用超过2000元,县(市、区)级定点医院超过5000元,市级医院费用超过8000元,要向同级卫生局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医疗收款票据使用管理。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住院和门诊收款收据,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处方笺。
第九章& 《新农合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凭证就诊,凭证报销。《新农合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该《新农合证》作废,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新农合证》如有遗失,需经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到镇(街道)合医办申请审核补办。《新农合证》不得私自涂改,否则该《新农合证》作废。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成立由人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物价、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每年对辖内新农合制度运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各镇(街道)成立由人大、政府、纪检、财政、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和聘请村(居)委会支书〔或村(居)委会主任〕若干名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对镇、对新农合制度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新农合公示制度。镇(街道)合医办、县(市、区)辖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要定期公布辖内新农合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门诊定额消费人数和名单、报销金额等及救助基金救助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新农合资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务人员弄虚作假的(如开大处方、开搭车药、分解不予报销项目费用,冒名顶替挂床住院、门诊费用转为住院费用、出具假证明、假文书、假发票等),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弄虚作假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取消参保人(以户为单位)参保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索回损失。
第四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合作医疗情况调研。如果本办法确定的有关具体细则不合理,或与上级的政策不相符,可在下个年度由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各县(市、区)进行研讨的基础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可对个别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过去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障
按比例支付的进口特殊材料和供体
特殊材料及供体
射频消融术
射频导管,动脉穿刺套针
永久起搏器安置术
起搏器、心导管、电极,动脉穿刺套针
永久起搏器更换术
起搏器、心导管、电极,动脉穿刺套针
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置术
除颤器、心导管、电极,动脉穿刺套针
右心导管检查术
导管、导丝,动脉穿刺针
左心导管检查术
导管、导丝,动脉穿刺针
骨髓移植术
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术
脐血移植林
射频导管,动脉穿刺套针
经内镜胆管内引流术+支架置入术
支架、导管、导丝、球囊扩张器
经内镜胆管内引流术(ENBD)
导管、导丝、球囊扩张器
经胆道镜瘘管取石术
网蓝、球囊扩张器
经胆道镜胆道结石取出术
网蓝、球囊扩张器
经皮胆囊超声碎石取石术
经皮经肝胆道镜取石术
支架、网蓝、球囊扩张器
经皮经肝胆道镜胆管狭窄内瘘术
支架、球囊扩张器、导管、导丝
经内镜十二指肠狭窄支架置入术
支架、导管、导丝、球囊扩张器
经内镜胰管内引流术
支架、导管、导丝、球囊扩张器
经内镜胰管内引流术+支架置入术
支架、导管、导丝、球囊扩张器
胆道球囊扩张术
胆道支架置入术
人工肝治疗
滤过器、留置导管、血浆分离器
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
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
宫腔内人工授精术
阴道内人工授精术
新生儿换血术
肝动脉插管灌注术
体内放置的投药泵(Port)
开放性颅脑损伤清除术
硬膜修补材料
颅骨修补术
颅内压监护传感器置入术
侧脑室分流术
大静脉窦旁脑膜瘤切除+血管窦重建术
脑深部电极置入术
脑深部刺激系统
垂体瘤切除术
海绵窦瘘直接手术
脑脊液漏修补术
生物胶、人工硬膜、钛钢板
脑脊膜膨出修补术
重建硬膜及骨性材料
颅缝骨化症整形术
特殊固定材料
面神经跨面移植术
颅内巨大动脉瘤夹闭切除术
颅内动脉瘤夹闭术
颅内动脉瘤包裹术
颅内巨大动静脉畸形栓塞后切除术
栓塞剂、微型血管或血管阻断夹
颈动脉结扎术
脊髓空洞症内引流术
脊髓动静脉畸形切除术
动脉瘤夹及显微银夹
垂体细胞移植术
甲状旁腺移植术
甲状旁腺细胞移植术
甲状腺细胞移植术
胎儿甲状腺移植术
胸腺移植术
胸腺细胞移植术
微囊化牛肾上腺嗜铬细胞(BCC)移植术
肾上腺移植术
脸退缩矫正术
睑凹陷畸形矫正术
特殊植入材料
鼻泪道再通术
硅胶管或金属管
睑球粘连分离术
结膜肿物切除术
结膜囊成形术
义眼模、羊膜
球结膜瓣复盖术
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
粘弹剂、供体、角膜片、角膜基质环
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
角膜基质环植入术
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
粘弹剂;供体角膜片;真空环钻
角膜白斑染色术
粘弹剂;供体角膜片;真空环钻
角膜移植术
粘弹剂;供体角膜片;真空环钻
角膜移植联合视网膜复位术
粘弹剂;供体、玻璃体切割刀、重水、硅油、真空环钻
瞳孔再造术
特殊缝线、粘弹剂
虹膜全切除术
虹膜根部离断修复术
虹膜贯穿术
虹膜囊肿切除术
人工虹膜隔植入术
人工虹膜隔、粘弹剂
睫状体剥离术
睫状体断离复位术
睫状体及脉络膜上腔放液术
特殊缝线粘弹剂
睫状体特殊治疗
前房角切开术
前房成形术
青光眼滤过术
非穿透性小梁切除+透明质酸钠凝胶充填术
胶原膜粘弹剂
小梁切开术
小梁切开联合小梁切除术
青光眼硅管植入术
硅管、表光眼阀巩膜片、粘弹剂
色素膜肿物切除术
异体巩膜、玻璃体切割头
硅油取出术
膨胀气体、玻璃体切割刀
眼内容摘除术
羟基磷灰石眼台
眼球摘除+植入术
羟基磷灰石眼台
活动性义眼眼座植入术
羟基磷灰石眼台
眼窝填充术
羟基磷灰石眼台,特殊填充材料
眼窝再造术
球后假体材料
眼眶壁骨折整复术
硅胶板、羟基磷灰石板、特殊填充材料
眶骨缺损修复术
羟基磷灰石板、特殊填充材料
眶隔修补术
羟基磷灰石板、特殊填充材料
眼前段重建术
角膜供体、切割刀、粘弹剂
耳廓畸形矫正术
特殊植入材料
电子耳蜗植入术
鼻部分缺损修复术
鼻继发畸形修复术
特殊植入材料
隆鼻术后继发畸形矫正术
重度鞍鼻畸形矫正术
下颌骨部分切除术
下颌骨半侧切除术
斜面导板、特殊材料
下颌骨扩大切除术
斜面导板、特殊材料
下颌骨缺损钛板即刻植入术
钛板及钛钉特殊材料
上颌骨部分切除术
腭护板、特殊材料
上颌骨次全切除术
腭护板、特殊材料
上颌骨全切术
腭护板、特殊材料
上颌骨扩大切除术
腭护板、特殊材料
颌骨良性病变切除术
口腔颌面部巨大血管瘤淋巴管切除术
口腔颌面颈部异物取出术
髁状突肿物切除术
唇畸形矫正术
特殊植入材料
牙槽突裂植骨成形术
特殊植入材料
口腔颌面部联合缺损带血管游离肌皮骨瓣修复修复术
特殊固定材料
口腔颌面部缺损颞肌筋膜瓣修复术
特殊支架及固位材料
腭瘘修补术
上颌雷弗特Ⅰ型截骨术(Le Fort)
上颌雷弗特Ⅱ型截骨术(Le Fort)
上颌雷弗特Ⅲ型截骨术(Le Fort)
上颌牙骨段截骨术
下颌升支截骨术
下颌体部截骨术
下颌根尖下截骨术
水平截骨颏成形术
颏部截骨前徒舌骨悬吊术
颌骨延长骨生成术
骨延长器及其他特殊材料
颧骨颧弓成型术
颞下颌关节盘手术
特殊缝线、生物性材料
髁状突高位切除术
6.8口腔创伤手术
钛板及钛钉特殊材料
髁状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颧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下颌骨缺损植骨修复术
下颌骨缺损网托碎骨移植术
金属网材料、供骨材料
下颌骨缺损钛板重建术
重建代用品
上颌骨缺损植骨修复术
上颌骨缺损网托碎骨移植术
金属网材料、供骨材料
6.9口腔种植手术
人工骨及骨代用品
游离骨移植颌骨重建术
固定用钛板及钛螺钉
带血管游离骨移植颌骨重建术
特殊吻合线
喉狭窄成形及“T”型管置入术
胸壁缺损修复术
缺损修补材料
胸膜固定术
纵隔肿物切除术
膈肌修补术
特殊修补材料
膈肌折叠术
膈肌缺损修补材料
膈肌肿瘤切除术
膈肌缺损修补材料
8.心脏及血管系统手术
主动脉打孔器、分流栓
8.1心辩膜和心间隔手术
隔离人工瓣膜、同种异体瓣膜和各种修补材料等
二尖瓣直视成形术
牛心包片、人工瓣膜
二尖瓣替换术
三尖瓣直视成形术
三尖瓣置换术
主动脉瓣上狭窄矫治术
主动脉瓣直视成形术
主动脉瓣置换术
人工瓣膜、异体动脉瓣
自体肺动脉瓣替换主动脉瓣术(ROSS手术)
异体动脉瓣、牛心包片
肺动脉瓣置换术
肺动脉瓣狭窄矫治术
小切口瓣膜置换术
双瓣置换术
房间隔造口术(Blabock-Hanlon手术)
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矫治术
8.2心脏血管手术
各种人工、同种异体血管、血管瓣膜和修补材料
冠状动脉搭桥术
冠状搭桥+换瓣术
冠脉搭桥+人工血管置换术
非体外循环冠状动脉搭桥术
一次性特殊牵开器、银夹
小切口冠状动脉搭桥术
全腔肺动脉吻合术
牛心包片、人工血管、同种异体血管
右室双出口矫治术
人工血管、同种异体血管
肺动脉闭锁矫治术
人工血管、同种异体血管
主动脉缩窄矫治术
主动脉根部替换术
人工瓣膜、人工血管
保留瓣膜的主动脉根部替换术
细小主动脉根部加宽补片成形术
人工血管、牛心包片
主动脉窦瘤破裂修补术
升主动脉替换加主动脉瓣替换术(Wheat’s手术)
人工血管、人工瓣膜
主动脉弓中断矫治术
“象鼻子”技术
主动脉弓降部瘤切除人工血管置换术
心房调转术
双调转手术(Double Switch手术)
牛心包片、同种异体血管
内外通道矫治手术(Bastalli手术)
人工血管、同种异体血管
房坦型手术(Pontan Type手术)
人工血管牛心包片、同种异体血管
复合性人工血管置换术
人工血管、人工瓣膜
科诺(Konno)手术
人工血管、人工瓣膜
外通道手术
室壁瘤切除术
激光心肌打孔术
一次性打孔材料
心脏移植术
心肺移植术
左右心室辅助泵安装术
人工辅助泵
主动脉内球囊反搏置管术
球囊反搏导管人造血管
8.4其他血管手术
各种人工血管、转流管、人工补片等
颈静脉瘤成形术
用于包裹的各种材料
升主动脉双腋Y型人工血管架桥颈动脉大隐静脉架桥术
带瓣全程主动脉人工血管置换术
全程主动脉人工血管置换术
胸腹主动脉瘤切除人工血管转流术
肠系膜上动脉取栓+移植术
腹主动脉双股动脉Y型人工血管转流术
腹主动脉股动脉人工血管转流术
腹主动脉消化道瘘修复术
布加综合症经股静脉右房联合破膜术
球囊护张管
布加综合症肠房人工血管转流术
布加综合症肠颈人工血管转流术
布加综合症腔房人工血管转流术
布加综合症腔肠房人工血管转流术
经胸后路腔静脉人工血管转流术
上腔静脉综合症Y型人工血管转流术
无名静脉上腔静脉人工血管转流术
腔静脉切开滤网置放术
滤网及输送器
双骼总静脉下腔静脉“Y”型人工血管转流术
股股动脉人工血管转流术
股胫前动脉转流术
股N动脉人工自体血管移植术
瓣膜刀或其它能破坏瓣膜的代用品
血管移植术
异体血管、人造血管
腋双股动脉人工血管转流术
腋股动脉人工血管转流术
先天性动静脉瘘栓塞+切除术
栓塞剂、导管
动静脉人工内瘘人工血管转流术
颈静脉胸导管吻合术
异体脾脏移植术
食管闭锁造瘘术
特殊胃造瘘套管
先天性食管闭锁经胸膜外吻合术
胃肠造瘘术
一次性造瘘管
小肠移植术
10.4直肠肛门手术
开腹肝动脉化疗泵置放术
化疗泵、导管
开腹肝动脉结扎门静脉置管皮下埋泵术
移植肝切除术+再移植术
器官联合移植术
肝门部肿瘤支架管外引流术
支架、导管
10.6胆道手术
先天性胆总管囊肿切除胆道成形术
经内镜奥钬氏括约肌切开取石术(ECT)
切开刀、碎石器、网蓝、气囊导管
经内镜奥钬氏括约肌切开胰管取石术(ECT)
切开刀、碎石器、网蓝、气囊导管
先天胆道闭锁肝空肠Roux-y成形术(即葛西氏术)
钛钉、支架管
胆管移植术
胰腺移植术
11.泌尿系统手术
特殊尿管、网状支架
肾切开取石术
自体肾移植术
根治性膀胱全切除术
尿道悬吊延长术
特殊穿刺针悬吊器
经尿道前列腺支架置入术
卵巢移植术
输卵管移植术
阴茎假体置放术
阴道扩张术
扩张用模具
阴道疤痕切除术
扩张用模具
阴道闭锁切开术
扩张用模具
15.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内、外固定的材料、骨水泥及配套设备
15.1脊柱骨关节手术
半骨盆切除人工半骨盆置换术
人工半骨盆
人工椎间盘植入术
人工椎间盘
15.2胸廓与周围神经手术
肩胛骨肿瘤肩胛骨全切除重建术
锁骨肿瘤切除及骨重建术
尺桡骨肿瘤切除及骨重建术
骨水泥、接骨板
股骨上端肿瘤切除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人工股骨头
股骨干肿瘤全股骨切除人工股骨置换术
股骨下段肿瘤刮除骨腔灭活植骨术
异体骨(灭活)
灭活再植或异体半关节移植术
异体关节(灭活)
胫骨上段肿瘤刮除+植骨术
异体骨(灭活)
15.7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髌韧带成形术
异体骨、煅烧骨、人造骨
乳房再造术
乳房再造术Ⅱ期
隆乳术后继发畸形矫正术
异体皮制备
低温冷冻皮、新鲜皮
异体组织制备
低温冷冻组织、新鲜组织
异体皮打洞嵌植自体皮术
异体皮和制备
切(削)痂自体微粒皮移植术
异体皮和制备
异体皮移植术
异体皮和制备
肌腱移植术
隆颏术后继发畸形矫正术
颌下脂肪袋整形术
面瘫畸形矫正术
面部瘢痕切除整形术
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
外固定材料
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外固定材料
各种手术后
经皮、肾穿导管,介入导管
需体外循环所有手术
体外循环材料
消化道手术
吻合器、闭合器
呼吸道手术
闭合器、切割缝合器
癌手术后放射性粒子置入
放射性粒子
缝合材料或再通导管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障
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范围
一、中药部分
㈠ 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㈡ 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桅子、紫苏。
二、西药部分
以下药品原则上作自费。血液制品(如补血康)、蛋白类制品(如胎盘球蛋白、胎盘或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或胎盘血白蛋白)、脂肪乳、果糖(进口)、参脉、男宝、女宝、胎宝、各种含人参或鹿茸的制剂、花粉制剂、各种蜂乳制剂[如蜂蜜(配制丸药除外)、复方蜂乳、蜂乳胶丸、蜂皇浆、蜂王精、王浆蜜等]、各种鱼肝油(如麦精鱼肝油、乳白鱼肝油等)
三、其他部分
下列品种均作自费:
㈠ 各种药酒。除允许少量外用药酒外,其它各类酒类一律不得报销。如:冯了性药酒、国公酒、三蛇酒、三鞭酒等。
㈡ 各种保健冲服剂及饮料。如:罗汉果冲服剂、王老吉冲剂(广东凉茶)、夏桑菊冲剂、山渣冲剂、济公开胃茶、小儿七星茶、甘和茶、榄葱茶、清热去湿茶、山菊茶、菊花茶、消滞茶、健身茶、益寿茶、生物健、851口服液、太阳神口服液、乌梅饮、矿泉水、三株口服液、增智口服液、生命壹号等。
㈢ 各种水果膏剂、滋补膏剂和补汁(露、酊、糖浆)。如:秋梨膏、桑椹膏(密)、西瓜膏、批把膏、党参膏、桂园膏、八珍膏、龟龄集(膏)、补脑汁、安度补汁、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
㈣ 各种减肥、戒烟制剂。
㈤ 各种清补凉配剂、煲汤料配剂、五花茶配剂等。
㈥ 各种含药的生活保健用品。如:药枕、热敷散(坎璃砂)、热(冷)敷袋、磁疗用品、药皂、药物牙膏、驱蚊水、头屑水、痱子水(粉)、药物洗发膏、防冻膏等。
㈦ 各种护肤、美容、化妆品。如:珍珠护肤霜、疤痕美容液、酒渣鼻液、白殿霜、色斑霜、粉刺霜、雀斑霜、生发药水等。
㈧ 各种可以药用的食品、副食品及水果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障
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班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检查、点名会诊、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㈠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垂脸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洗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㈡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㈢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㈣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㈤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用等)。
㈥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㈦ 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㈧ 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㈠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㈡ 眼镜、假齿、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㈢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护膝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带、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㈠ 近视眼矫形术。
㈡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㈠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㈡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㈢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㈣ 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㈤ 新增加和新确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经省、市和县物价部门批准后,必须同时报县农村合作医疗行政部门备案。未被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㈥ 医生认为可以出院而本人拒绝出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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