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盐四川省新农合报销比例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亭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盐亭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盐亭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73号)和《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府办发〔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盐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盐亭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贫困村(居)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贫困村(居)民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以货币补助形式给予医疗救济的制度。
第四条 医疗救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要与盐亭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医疗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坚持从易到难,逐渐提高标准。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
第七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和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凡正住户口在盐亭县行政区域内的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特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六)特困百岁以上老人;
(七)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通过县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
第九条 参与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残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章 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积极鼓励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三无”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优抚救助资金代为缴纳。对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补助政策,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第十一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减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额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按55%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二)在县级医院住院的按50%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三)在市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的按45%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四)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特困家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因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减去其他方式救助后,凭报销凭证,对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先心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肝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唇腭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的,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政策内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按65%比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在县级医院住院的按6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三)在市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的按55%比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2万元。
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内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单次救助可按20%标准执行,但单次救助不得超过2万元,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保险赔付与责任赔偿(附相关部门的赔付凭据)后自付部分超过5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可通过“数字民政”系统上传申请,按医疗费用总额的2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其他方式救助包括:各类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惠民医疗减免、各类商业保险赔付等。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减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定额补偿门诊费用后,分类救助:
(一)五保对象、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居住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治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正规门诊费用票据的票额,减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定额补偿门诊费用后全额救助,原则上单人每年累计不超过800元(在敬老院医务室治疗的费用,凭收据和处方由敬老院统一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二)除五保对象、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商业保险报销后,年累计门诊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第十六条 除五保对象、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同一患者在一年内因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或者既住院治疗又门诊治疗的,可分别申请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者,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老年性白内障,在县内医疗机构实施复明术(限国产晶体)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国家已有补助外,对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每只眼睛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特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遭遇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和商业保险报销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第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按民政部门的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在县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可通过盐亭“数字民政”系统实施“一站式”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集中供养的重点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在县内外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限额内自付门诊费用和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县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内费用减去各类报销和救助金后自付部分超过5万元的,均可通过“数字民政”系统网上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和申请办理程序,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医疗救助申请受理服务场所公示。
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县、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力争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医疗救助三位一体。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就医,原则上应在居住地乡镇医院首诊首治。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原则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医疗机构一致;个别因特殊原因不一致的应由县民政局确定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严格控制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超“目录”外的用药或服务,因病情需要,确需超“目录”外的用药或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救助对象供养或管理单位书面通报。县民政局应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超“目录”外的用药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合理的要给予救助。
第二十六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就医时,应按医疗救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医疗救助对象具体的转院治疗规定由县民政、卫生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并有责任和义务给医疗救助对象如实出据有关资料。
第六章 基金的筹集和发放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基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县财政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五)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类别从专项资金结余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所属群体的医疗救助);
(七)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长。
县财政局应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足额安排本级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在办理医疗救助事宜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医疗救助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敬老院应当建立医疗救助财务收支专帐,做到帐据清楚,并建立和保存完整规范的医疗救助财务档案及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县民政局要建立医疗救助统计台帐。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救助救助工作的领导,县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肃查处违规使用资金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医疗救助工作中,实行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充分利用科技发展成果,积极探索符合时代特色、减少医疗救助程序的救助模式,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
任何人对不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而享受了医疗救助待遇的,都有权举报。有关机构应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影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对有关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办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医疗救助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享受医疗救助金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医疗救助意见;或者对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医疗救助意见的;
(二)无故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
(三)私自变更、扣压、拖欠已批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应得救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出具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证明材料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的,由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因医疗卫生单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单位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而被骗领的医疗救助金,由出据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赔付。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盐亭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与本县其它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年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_盐亭在线网-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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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 】盐亭县 是否有资格调整新农合报销范围
网友:匿名网友
家有老人劳作时意外摔伤,三天花费近1万元,幸好无大碍出院修养,本打算享受一下社会主要建设的胜利果实,报销医疗费用,却被告知,盐亭县(四川省绵阳市)规定的外伤事故含意外、中毒、蜂蛰伤、蛇咬伤等不予报销,而相邻其他县市区则无此规定,所以我想问问&同是惠民政策的新农合为啥执行标准不一?新农合的保险范围调整县级是否有权限调整,调整是否有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调整是否应该召开听证会,是否应该报上级部门批准,上级部门又是因何政策法规批准执行了的??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盐亭县卫生局
网民朋友:&&&&你好!关于你在人民网留言中咨询的问题,县卫生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一、关于盐亭是否有资格调整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遏制“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重大举措,是根本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惠民政策。新农合基金是以各县为单位统筹,按国家的大原则和要求,出台具体的政策。盐亭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盐亭新农合最高管理机构,是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发改、监察、财政、民政、农业、卫生、药监等部门组成,在坚持国家新农合总体原则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本县新农合具体政策及补偿方案,因此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可以调整补偿方案的。&&&&二、关于调整是否应该召开听证会,是否应该报上级部门批准,上级部门又是因何政策法规批准执行的问题&&&&国家新农合基金管理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今年1-7月我县新农合支付风险突显的实际,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2014年后半段时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微调,其中调整了第二条住院医药费报销办法之第七项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中第二项:外伤事故(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不予报帐(因新农合是保障非责任事故引起疾病的治疗)并从8月15日起执行。&&&&感谢你对卫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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