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贴吧新经特农牧专业合作社法人是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当前位置: >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项目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示范社建设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业务培训、项目扶持和信息服务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并依法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六条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五)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
&&&&(六)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七)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农业生产供水服务;
&&&&(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的方式。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家庭承包的耕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跨市、县、自治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由其登记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
&&&&第九条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提供、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在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农民可以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出席成员大会时,其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其中农民成员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依照章程规定由成员推选产生。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可兼任本社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三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返还、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成员与本社交易形成的盈利占当年本社总盈利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可分配盈余的返还比例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限制,具体返还、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成员与本社没有交易的,可分配盈余的分配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财政给予的直接补助,不得违反规定的用途,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接受本社成员的查阅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可以对成员提供的技术、信息、购销、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支付报酬。
&&&&前款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合作社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签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并设定保底收益,证明书格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持有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的成员享有优先在该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的退社条件。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入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所约定的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流转土地相应的保底收益之和;所约定的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时,应当约定受让方不按时足额支付流转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受让方不依照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及时解除流转合同。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
&&&&第四章&&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培训;
&&&&(二)指导拟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指导合作社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
&&&&(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登记材料信息时,应当到合作社所在地现场核实。
&&&&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用地管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田间质量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用地;
&&&&(二)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用地;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设施农用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冷藏业需要建设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小额信贷实行贴息。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政府出资或者扶持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生产经营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和放贷。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级人民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编制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可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借款及其利率说明书等材料并予以审查。
&&&&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及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规定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经省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告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减免税等涉税事宜。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用水用电价格优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申请认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取得相关认证或者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给予专项补助。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农产品专营店和在大型超市、连锁超市设立专营柜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设立专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第四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与其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经济特区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参加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考试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接受财政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京ICP备0505517点击题目下方神秘北海市,关注中国北海创业投资、生活
 三十年珠三角,三十年北部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三十多年间,综合国力和国民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在此基础上国家陆续批准设立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等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都取得了卓然不凡的成绩。为了推动西部地区发展,缩小地区差异,日,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建立广西北部湾经济特区。
  北部湾经济特区是西部唯一沿海的地区,处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中越“两廊一圈”、泛珠三角经济区、西南六省(区、市)协作等多个区域合作交汇点,南拥北部湾、背靠大西南、东连珠三角、面向东南亚、西南与越南接壤,是中国沿海与东盟国家进行陆上交往的枢纽,是促进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的重要桥梁和基地,区位优越,战略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
2007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参加人大广西代表团时,明确提出了新的要求
(千载难逢的机遇就此浮出水面)
小崔会客郭声琨,最后1分钟激情演讲
(其中用到了“神奇”一词来形容广西)
国家给予北部湾五大优惠政策支持
  作为我国西部大开发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重点地区,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对于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日,国家发改委地区司副司长陈宣庆参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时,谈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防城港购房请联系:壹叁贰零柒柒玖零肆贰陆)历来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区域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对促进广西自身发展,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近两万公里的海岸线上,仅仅只有北部湾,珠三角,海峡西岸,长三角,黄三角,渤海湾六个沿海经济区排布其中。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珠三角、长三角和渤海湾魅力四射,尽情演绎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主角,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的价值极,获取了世界无数的掌声与赞叹。上世纪80年代,深圳经济特区的建立“带火”珠三角;上世纪90年代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拉动长三角;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推动了环渤海湾经济区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北部湾成为带动中国西部发展的龙头,成为了中国经济增长的第四极,为北部湾经济区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三十年北部湾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从一个西部边陲地区,变成多区域合作中心;从一个投资盲点,变成投资热点;从一个经济发展配角,变成广西开放发展龙头;从一个地方发展题材,变成国家发展战略。未来北部湾经济区活力十足,发展形势越来越好。
  今天,放眼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增长进一步提速,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迅速提升,产业布局加快形成,千万吨级炼油、大型林浆纸、电子产业等项目正在加快建设,沿海钢铁、核电、铝加工、精细化工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开放合作成效越来越明显。
2015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GDP、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区水平,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
  有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主力,沉寂了千万年的北部湾风生水起,千帆竞发,舞动着西部崛起的龙头,扬帆起航。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认识行业,走进行业,排除疑虑、坚定信心!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中部崛起是指促进中国中部经济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和山西6省共同崛起的一项中国中央政策,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宏伟蓝图中被认为是“中原逐鹿”之地。
神秘北部湾
微信号:beibuwan789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提供北部灣開發相關訊息!
西部大开发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西部大开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一项政策,目的是“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欢迎你加入建设西部的行列!!!为中华崛起,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神秘北海生活圈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介绍神秘美丽的北海及北部湾开发建设,提供政策、创业、生活信息咨询。
北部湾特区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北部湾会是中国发展历史的新的一极,投身北部湾发展的浪潮,让我们一起来见证这伟大的时刻来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介绍神秘美丽的北海及北部湾开发建设,提供政策咨询。
贵阳商务商会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贵阳商务商会是连锁销售团队学习、信息分享与交流的平台!每天为你献上行业最新动态,让我们一起传播正能量!打造21世纪中产阶级商业精英,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北部湾建设者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提供北部湾经济区相关资讯,以及经济区的发展动态:分享积极向上、励志、家庭幸福、创业等顶尖资讯;传递正能量,实现中国梦!!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广受精英推崇的公众号,经济、商业、人文历史等方面的好文分享。知名学者企业家讲座、论坛组织,在这里你能读到更值得读的文章,学到更值得学的知识,结识更值得结识的人。
虚拟货币时代创业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虚拟货币---行业标准制定者,资深专家团队为您全面深度解析虚拟货币行业前景与内幕,带您正确认识和投资虚拟货币,关注我们从此你的人生便多了一位免费的成功教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账号提交,由微讯啦收录,转载请注明出处。
微信扫码 分享文章扎赉特旗域合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您当前的位置: &
扎赉特旗域合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太平村,于 00:00:00
正式成立,联系电话为,总经理袁玉和,欢迎您前来参观指导 ,自扎赉特旗域合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创建以来,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宗旨,本着“品质为本,精益求精”的经营销售理念,力求给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的同时,也使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期待与各位业界新老客户携手共进,共创辉煌。
公司名称:
扎赉特旗域合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 (制造商)
所 在 地: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
注册年份:
保 证 金:
已缴纳 0.00 元
经营模式:
公司行业:
下图中的红点是扎赉特旗域合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在兴安盟百度地图中的具体位置,您可以用鼠标放大缩小
&2016 扎赉特旗域合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版权所有&&
温馨提示:本站所有信息由企业自行注册或者来自互联网,网络交易请体防诈骗,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技术支持:&&
访问量: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