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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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百花争妍”]东奥会计在线【资讯中心】频道【】栏目提供: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已经酝酿多时,经过多年讨论现在终于尘埃落定。2016年1月,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发布,新准则将于日开始或之后的会计期间生效,取代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
  新的IFRS 16带来的不只是会计准则的变化,还有更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地产发展商、零售、服务企业或酒店集团,都应该全面审视各自的房产和融资策略,千万不可低估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影响。
  为何要重视新准则
  按照现行准则,经营租赁的支付款项会在发生时在损益中费用化,但在新的租赁准则实施后,最大的变化是承租人在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将租赁资产及负债记入资产负债表内,而租赁负债需要计提利息。
  概括而言,按照新的IFRS 16,承租人所使用的会计模式需要将所有重大的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换言之,承租多项资产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都将同时增加。
  按照新的租赁准则,虽然现金租金不会发生改变,但租赁费用将会前高后低(其原因是在最初几年,租赁将作为摊销贷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最初几年计提的利息较高,之后则逐渐在租赁期内下降)。因此,企业的利润(Net profit)在租赁开始的最初几年相比现行会计模式将会下降,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share)也会减少。
  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零售和服务等签订租约较多的行业要如何应对?
  对零售业的影响
  零售企业在微观和宏观层面都面临一系列的挑战。鉴于愈来愈多的消费者选择网购,移动技术日益成熟,零售商不得不谨慎管理各自的实体店铺。
  租金成本占零售企业经营管理费用的很大一部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零售企业需要考虑未来的业务模式及租赁的处理方式。零售企业若不清楚未来5至10年市场对实体店铺的需求,则考虑不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亦可能会倾向于签订较短的租约或含有中断条款的租约,因为租约愈短,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就愈低。
  零售企业应评估新的租赁会计准则(IFRS 16)造成的影响,包括要将所有的店铺租赁义务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另一侧增加了一项新的“使用权”资产,同时不能低估租赁费用(包括利息成本)的影响。
责任编辑:百花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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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部长:楼继伟
  2015年10月23日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 入
  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十五条&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 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四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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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账务处理依据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
10:37:37中国会计视野我要分享
近期随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网络上出现了关于如何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的讨论和相关文章。而笔者在看到新闻联播播出李总理部署优惠政策的当晚就在考虑这个问题,账务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认定和折旧年限需要跟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变动吗?下文试着谈谈自己对该疑问及账务处理依据一些的想法,算是抛砖引玉,不成熟的地方敬请各位指正。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准则对固定折旧政策做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所得税及相关规定对规定折旧做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先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立意层面分析,从上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给予了企业自由裁量权,即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笔者认为是为了税收执法的一个“简便性”,减少税后部门稽核企业利用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增加成本费用以税前扣除的一个手段,为了降低税收成本而指定的标准。而此标准只是针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非否定会计准则指导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等选择折旧政策。此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点可以明确看出,税法并未否定会计准则指导企业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的观点笔者认为毋庸置疑。 从经济业务实质与可靠性原则中分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下面举个例子说明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选择折旧政策和业务实质及可靠性的关联。 例1:A企业拥有大型机器C设备一台,B企业也拥有与A企业同型号的大型机器C设备一台;A、B企业属于同行业企业、企业地理环境及设备用途相同。A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要求设备维修部门每周对机器进行维护保养,并将此作为设备维修部门的考核依据;B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对于设备不定期保养维修,直到设备无法运转时才进行维修,不做保养。 试问上述例子中同一型号C设备那个企业的使用年限会长一些?毋庸置疑我们都知道是A企业。这种定期保养的计划是否为企业交易或事项活动呢?笔者认为是的。那么如果A、B企业同一设备C均采用10年进行会计折旧,试问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实反映其交易、事项活动等经济活动了吗?笔者认为没有,因为A企业设备使用年限会长于B企设备的使用年限,未能按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实际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就是说可靠性原则没有达到要求。 从业绩衡量层面分析,笔者认为A企业的设备使用年限长于B企业,其差异原因是因A企业保养计划带来的增值,这项作业活动能够使得企业通过增加资产的使用年限,少计成本费用在净利润中体现其作业的价值。如果不考虑该作业收益,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去做,因为至少在利润表层面而言未考虑作业增值的,根据净利润来衡量A企业的业绩时,A企业的财务报告没有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事项。(这里对于年限的长短、重要性的问题不考虑) 综上,固定折旧政策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而选择,并非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规定来选择。折旧政策的差异最终通过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来进行调节,使得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存唯一性及排他性。 二、固定资产特殊优惠政策的处理 以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研究决定的“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背景,相关优惠政策的影响下,各论坛、期刊等途径对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讨论,比较突出的是有两种观点。相关观点是今天在视野论坛中——无极小刀:另类视点——(87)《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看到(引用地址:http:///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990368&page=1#pid7406182)。相关观点如下: 《中国税务报》日第07版“税务财会”栏目刊载了题为《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的署名文章。 原文观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情形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 第二种方法则是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笔者对于这两种观点均不赞同,笔者认为上述两观点产生的依据是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来指导会计处理,却忽略了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这个优惠政策出台后看到相关账务处理讨论后,在脑海中出现了两个问题: 1、指导账务处理是否税法还是会计准则? 2、会计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处理规定的背景是什么?换句话说准则中存在意义是什么? 优惠政策的出台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影响层面仍然是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换句话说影响的只是税法的所得税、会计中所得税相关的处理,对于会计中资产的确认、成本费用(不含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没有影响。在政策的背景企业不应该根据政策的出台调整折旧政策、调整资产的确认,购入的研发设备还是应该按照企业设备的实际情况考虑折旧政策的选择,违背这一原则笔者同样认为其会计处理仍可从上述折旧政策的处理中的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上述提到的第一方法,笔者认为未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购买支出全部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资产与成本、费用的定义条件,由此生产的财务报告有失公允。第二种方法,折旧全额计提违背了相关资产在后期产生的增值效益的影响,低估了本期企业经营情况,相关会计处理违背了根据经济业务实质进行记录,会计信息违背了可靠性原则。根据两种方法产生的会计性息进行业绩评价、决策时使得评价和决策失真。 三、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处理 “开具发票就做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不做收入。”我想这个观点在当今所有会计界来说还算是一种主流,众多的会计们确认收入的概念中只有发票,对于收入确认的几个原则置之不理。送货单客户签收了、风险报酬已然转移、收入与成本金额可以确认、相关经济利益可以基本确认流入企业,就是因为未开具发票,企业会计们并不确认收入,把税法的规定凌驾于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明确规定之上。这情况为普遍现象,不展开深入研究,给予笔者一个假象就是把收入的“亲爹”会计准则置之不理,随便找个了“干爹”都不是人喊“爹”,唯有为收入感到委屈。 在成本费用确认方面以发票取得为确认依据,全然不管经济业务的实质。拿到税收征管的一种手段当“尚方宝剑”,实属为拿着“鸡毛当令箭”的情景。在这里笔者的观点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企业合理、真实发生支出确认成本费用,即使未能取得发票,只要满足合理、真实发生的前提,就应该确认成本费用,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事项。这里笔者并非鼓励大家使用白条入账,而是合理将会计、税法区分开来,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时规规矩矩的剔除即可,这样即满足了会计准则的要求,也符合税法的规定。税法与准则的处理完全可以同时满足,笔者呼吁在规避税务风险的同时不应把会计准则丢弃。 四、经济业务实质、会计准则及税法的关系 经济业务实质是起点,会计准则是会计处理的准绳,税法界定经济业务的税收义务,税收义务为经济业务实质的附带,同样通过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最终的会计处理又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质、税收义务,三者形成一个循环。笔者认为三者之间不存在排他性,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满足了三者的要求,我们所处理会计信息、税务信息、经济业务实质才是可靠的,由此产生的财务报告才是公允。就笔者目前的认知中认为会计处理唯一依据就是会计准则,并非税法或者滞后后税法的规定。 就笔者接触的会计实务操作人员来看,把税法规定优先于会计准则或者抛弃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人士存在一定比例。曾今听一审计界前辈说过“我在企业的时候财报附注自己做,到事务所财报附注还是自己做,不知道是自己可悲还是会计可悲?”,想来附注的编写、坏账、减值的计提、递延所得税的处理等这些诸如原本属于会计们的义务,在当今的环境中演变成了会计师的义务,会计们堂而皇之的成了“局外人”。然又有多少CPA执业人士按着税法给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测算,依据测算数据、重要性水平调整折旧,这种情况下诞生的财报是公允的吗?这种处理方式至今笔者仍未明白了为何?如果说就是为了规避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那么笔者只能说这是一个公认的错误。对于一个学过会计的人都能回答的问题,账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可是在执行过程中为何频繁走样呢?这个问题是否值得我们会计界的朋友们深思,甚至是制定准则的专家们深思呢?
责任编辑:lilingli
名师: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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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胡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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