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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金
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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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来源:毕业论文网
[提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社保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但很多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一系列社会保险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意识;职工参保率;社会保险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早在2004年中小企业已经占了全国总企业比率的99%,实数已超过1,000多万家,中小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商品劳务出口额占全国的60%,特别是城镇就业机会高达75%。很明显,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新气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在劳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存在许多问题。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员工都在逐步加深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但还是有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一系列的社保不买,或少买滞后等现象,因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问题。那么,怎样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使企业雇主和员工能够在利益上达到一个平衡点,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正是众多中小企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简称中小企,最早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smallbusiness&概念,通常是指人员较少,规模较少的企业,一般是由个人集资组建而成。中小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我们一般从广义上来说是指除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环境关系不同,对于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按企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来划分。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一)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员工已经成为企业的发展主体。因此,我们让员工内心拥有主人翁意识,员工也因这个企业而感到荣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员工的工作,不仅是提供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还是满足自身利益的一种基本方法,企业的价值要靠员工来实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也是一种激励,特别是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的一种根本职责,企业购买社会保险,不仅激励了员工,而且也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购买社会保险在一定情况下,是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它的有效激励使企业员工发挥更大的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二)对社会具有调剂作用。在中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个体之间收入差距开始拉大,而社会保险则顾及了众多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不会拉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稳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2)社会保险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3)社会保险实现了社会公平;(4)社会保险推动了社会进步。
(三)对企业具有增值作用。企业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企业的整体效益具有很大的增值作用,因为相对于那些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而言,使得员工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员工对企业的热爱,对工作热情,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具体的隐性增值和直观增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纠纷;(2)有利于企业创造效益,在一定程度承担了社会责任,解决了员工后顾之忧;(3)有利于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
四、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雇佣双方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
1、雇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我国工业革命起步较晚,从计划经济转化到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够长,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仍不够成熟,特别在法律机制方面缺乏专业了解,对社会保险易产生误解,认为购买社会保险只会加大人力成本,又因为中小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在短期内很难看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好处。
2、雇员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我国劳动者一方面普遍对社会保险的知识不了解,所以对劳动风险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的意识不够,没有考虑过社会保险是自己必须获得的保障权益,没有购买社保的意识;另一方面在当今大的就业环境下,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就业压力严峻,对于那部分有文化的员工,特别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他们知道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但面对激烈的就业环境,能够找份稍微满意的工作已经很知足了,不敢过于奢侈购买社会保险。
(二)购买社会保险滞后。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手续会遇到很多不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数目难以摸清。我国中小企业分布地域广,涉及行业众多;大部分中小企业不仅规模小,在经营管理方面并不规范,在应付市场方面抗风险能力较弱,导致停业、歇业的现象较普遍。由于中小企业发展这种不稳定性,使国家想查清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数目难度较大。
2、员工构成复杂。主要表现在各个方面,比如地域差异、工作性质差异、文化程度差异、工资收入差异、年龄机构差异、性别比例差异等,有的来自农村,也有的来自城市的;而来自城市的员工中,又有下岗、停薪留职、病休、失业、退休重新返聘的这几种情况。与此同时,还有许多中小企业里的员工有许多是兼职员工。这样复杂的员工构成让部分中小企业雇主有借口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只给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3、员工流动性大,稳定性不高。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都还处于不成熟期,而员工的自主选择性高,因此会依据企业的经营现状或者自己的一些因素随时&跳槽&,使得绝大多数流动人员都在中小企业。这些情况也使得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滞后。
(三)职工参保率低。我国中小企业的参保率很低,基本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企业只缴&一险&(养老保险),有些企业只缴&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能够遵守法律规定缴全&五险&的很少,甚至有些企业公开表明&不给缴&。(青岛市企调队对一批中小企业的专项调查表明,中小企业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均低于40%,大部分中小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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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1995]4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四条 (税收优惠)
国家对企业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 (原则、义务和权利)
养老保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登记、变更和注销)
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自动和被企业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八条 (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九条 (缴费基数)
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
第十条 (缴费比例)
企业按本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缴费。
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高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时,企业应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企业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缴费比例的过渡)
企业缴费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百分之十七,以后每年增加三个百分点,至一九九八年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第十二条 (费用列支)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缴费办法)
企业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记入的数额;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社会统筹)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七条 (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记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第十八条 (领取养老金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金领取)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一次性支付)
凡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死亡后的余额继承)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
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 (复核手续和有关证书)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三条 (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四条 (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第二十五条 (帐户储存额的支付和扣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六条 (养老金最低标准)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养老金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两个月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和处罚)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养老保险的争议处理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协会的管理、监督职能)
私营企业协会是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可参与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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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民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
如题,民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
和所有企业的职工是一样的。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也可以相互协商办理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对于公民的一种普惠制的社会福利,他能够给予公民最基本的退休生活和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障。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不知道你想问什么,看看有没有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