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沒给卢职工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的上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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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方案
& &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按照威海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16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实施方案。
& & & 一、材料申报方式
& & & 补缴申请人携带补缴所需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资料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统一报送人社部门复审。复审结果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通知,请复审合格人员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分上午、下午)办理缴费,以免产生拥堵。
& & & 二、材料申报和缴费时间安排
& & & 2016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定于日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 & & 1、材料申报时间:每月3-20日的工作日。
& & & 2、缴费时间:①每月5-23日的工作日。②每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点;下午13:30-16:00点。
& & & &三、工作流程
& & & (一)初审:
& & & 1、办理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 & 2、办理时间:递交材料时间每月3日-20日的工作日。
& & & 3、申报办法:补缴申请人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递交申请材料,补缴材料用档案袋(封皮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原始资料名称等)封装。
& & & 4、申报所需材料:①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核对后当场退回本人)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原件及户主、索引、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②2011年6月前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1份。③符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条件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承诺书》1份。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1份。⑥封皮列明资料原件名称、件数,并由申请人及初审人签字。
& & & (二)复审及备案
& & &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上报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人员备案。
& & & (三)下达通知
& & & 市人社部门将复审结果通知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申请结果及缴费时间通知申请人。不合格人员的资料由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退还申请人。
& & & (四)参保缴费
& & & 1、办理地点:荣成市人力资源市场(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院内东大厅)。
& & & 2、办理流程:
& & & ①办理领取养老金银行卡。一次性补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居住地任意选择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领取养老金银行卡,不使用参保人员本人提供的银行卡。
& & & ②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终保手续。(1)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需单独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终保手续,直接到单据打印窗口办理,缴费后本人个人账户剩余累积额于1个月后拨到原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银行卡内,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2)一次性补缴15年且未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需于补缴前携带本人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农行、农商行任选)与身份证合印一张的复印件及原始缴费手册和收据,到居民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将于1个月后拨到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内,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3)一次性补缴10年且未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直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予以中断,原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暂存在本人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并按照规定计息,待达到职工保险退休年龄时,按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2014〕17号)文件规定办理衔接转移。
& & & ③办理职工参保补缴手续。(1)办理增员时,使用读卡器读取第二代身份证并填写完整正确信息,特别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是否服兵役等信息的录入要详细准确,对户口本进行拍照。(2)办理补缴时,对《补缴申请表》、《承诺书》及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进行拍照上传。上传完成后,将资料原件退还本人,并由当事人签字。
& & & ④打印单据。
& & & ⑤缴费:根据缴费单据金额使用一张银行卡缴费。
& & & ⑥单据确认后办理退休减少。
& & & (五)退休办理
& & & 缴费完成后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办理退休手续。服兵役人员缴费完成后携带本人服兵役原始档案到办理退休窗口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 & & (六)申报补缴有关事项
& & & 1、提供资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原始资料的单位加盖公章,初审人员签名。
& & &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重复缴纳,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 & & 3、档案袋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原始资料名称等内容。
& & & 4、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除缴纳社会保险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 & & 5、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年龄计算、户籍迁入时点均截止到日。
& & & 6、未参保人员补缴申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
& & & 7、未参保符合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年龄条件:截止到日,男年满60周岁(日(含)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日(含)前出生)。
未参保符合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0年的人员年龄条件:截止到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日(含)后至日(含)前出生)、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日(含)后至日(含)前出生)。
& & & 8、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以个人身份补缴人员,携带所需资料直接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保险关系科办理补缴,处于中断状态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后,再办理补缴手续。
& & & 9、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 & & 10、截止到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以后应逐年(每年1-4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跨年度未缴费的,不能补缴。
& & & 11、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次年起逐年(每年4-6月份)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 & 12、缴费只限使用一张银行卡。2016年度月补缴金额为582元,一次性补缴15年的金额为104760元。
& & & 四、咨询电话
& & &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72886
& & & 市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85948您好!欢迎来到养老信息网!,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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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这里的&国家规定&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目前各省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
  2.《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退休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缴费方式
  1.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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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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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的精彩评论。原是乡镇企业职工,未购买养老保险,后企业倒闭,现想购买养老保险,应该怎么办理,费用约多少?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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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原是乡镇企业职工,未购买养老保险,后企业倒闭,现想购买养老保险,应该怎么办理,费用约多少?
是农村户口,今年47岁,想问问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应该怎么办理,费用约是?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悉。
乡镇企业职工可以从2011年7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所需资料:经职工签字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请表(漏投补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补缴金额:单位承担部分=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
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索 引 号:
内容分类:
济人社发〔2015〕71号
发文日期: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6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 2015年5月4日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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