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怎样监管光大银行资金监管融资资金

荷塘区政府性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荷塘区政府性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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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政府性融资资金是指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债券资金、资产置换收入和其他以政府名义筹集的资金。
第二条政府性融资资金使用范围为城市建设项目、土地收储、资产收购、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区政府安排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融资资金管理遵守以下原则:
(一)专户管理的原则。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各平台公司的所有融资资金帐户都必须按政府规定开户,并将开户行和帐号报财政局备案。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三)计划使用的原则。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使用前必须按月报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必须报政府审批,并报告人大常委会。
(四)三级审批的原则。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坚持公司内部审批、财政审批、政府领导(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三级审批程序。
第四条融资主体公司应对所融资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必要时区政府可对融资资金进行调配。
第五条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服从财政统一监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检查。要求开户行每季度将资金情况向区财政报告;财政必须每季度向政府报告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监察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效能监察。
第六条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实行半年报告制度。由各平台公司每半年向区委、区人 大、区政府、区政协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
.荷塘区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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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监首次要求银行全口径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
  据外电报道,中银监首次要求由银行来管理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敞口。中银监会近日明确提出监管部门和各家银行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要求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许可权上收至总行,同时「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报道称,中银监日前下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讨论稿,其中提出,金融机构应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中银监并定下了2013年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思路,即以政策不变为基调,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风险缓释为目标。
  讨论稿中,中银监重申平台贷款总量控制的底线不能动,并再次强调要控制平台贷款总量,各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较2011年末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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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土地利用管理司
】【】【】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尚未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核准上传信息。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抄送相关信息。
  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
  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要予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要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机构可设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
  四、加强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交由其储备。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并管理土地储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所属的储备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方可用于储备抵押贷款。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名录以外的机构(含融资平台公司)名下的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逐步规范管理。
  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该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
  六、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资金收支预算涉及土地储备贷款的事项,应征求所在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银监局的意见。
  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中,需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年终,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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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1日,记者从上海银监局获悉,该局近日向上海银行机构发文进一步落实贷款新规,特别指出要把严格执行新规与防范融资平台风险相结合,同时要求自身现金流不足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要补签贷款差额补足协议。  据悉,上海银监局近日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明确2011年进一步落实贷款新规工作要求的通知》,其中对按贷款新规走款的比例作了硬性规定,即在2011年6月末基本达80%。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2010年陆续推出的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个人贷款三种贷款的资金由企业交易对方按合同规定的交易金额由银行将企业的贷款划至其交易对方的账款,即俗称“受托支付”,也就是银行将对贷款资金实行全流程的管理。  《通知》特别要求把严格执行贷款新规与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相结合。上海银监局另外还规定,自身现金流不足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要补签贷款差额补足协议。  4月19日,中国银监会召开2011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防范五大重点领域风险,第一个提到的即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此外,他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一轮的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  据监测,上海银行业1-2月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重为72.04%,比2010年提高13.4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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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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