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农村信用社农村不动产房产证什么时侯发

聚集不动产登记:农村房产有望办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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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不动产登记:农村房产有望办产权证?
核心提示:
农村走城市的发展路径行不行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今年上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此,有专家认为,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登记归类整理,有利于相关部门掌握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状况及产权情况,为房地产市场及其他不动产市场的管理和调控决策打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国土部完成上述统一基础数据平台建设后,农村的宅基地等,也有望由国土部发放产权证,这使得摸清全国到底有多少套房子成为可能。
国土部酝酿不动产数据平台
据人民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去年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
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加快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有关事项的整理交接,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会议还强调,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针对薄弱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通过建章立制,一步一个脚印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级政府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出实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教授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建立后,同一权属拥有人名下在不同城市的房产可一并查询,异地购房的资金流向、程度、走势将可统一监控,在各地限购政策中,异地炒房客不再是漏网之鱼。
此外,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说,需要真实完整的数据支持。
张东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是公民权利体系的重要基础,更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只有了解所有不动产总量和不同物权产权的占比情况,才能够对市场进行准确判断,科学有力地制定调控政策,有的放矢地精准应对市场中出现的核心问题。
业内人士亦表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后,可对多个领域改革形成支撑,比如有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助于完善反腐机制、为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还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国土资源部已经和建设部、林业局、农业部等部门,就各种不动产的登记和信息平台建设进行了沟通,准备将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纳入到统一的数据基础平台上。不过,目前整合难度仍然比较大,有部门提出要先给三五年的缓冲期。
接近国土部的人士指出,未来国土部建立统一平台有2个可能:一个是直接由国土部牵头做登记;另外一个是成立一个国土部主管的局,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新部门成立后,国土部不只是负责城市房产,农村的房产登记也将覆盖在内。&也许那时发证的部门将是国土部门,而不是住建部门。&该人士说。
目前林地的产权证,一般由林业局发。城市国有土地的住房产权证由城市建设部门发。草原的所有权证,由农业部门发。宅基地和耕地承包证,由国土部门发。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试图推进全国住房登记联网的工作,不过,迟迟难以有大的进展。
以湖北宜昌为例,目前该市的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东山开发区五区实现了联网,但是其他区县比如宜都、远安的房产系统并不涵盖。宜昌市房管局一位人士说,做好全部联网很容易,只需要换个接口就可以,但是像小产权房的信息,房管局还管不了。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不愿配合是不动产登记的最大阻力。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研究总监李国政表示,统一登记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不动产来源不明的个人、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高度依赖的地方政府、拥有多套房的炒房者等,都有可能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联网的&障碍&,地方政府不配合、官员信息难公开、基础数据整理庞杂等因素均考验着这项工作。
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崇敏建议,不动产信息因其与反腐、稳定房价等社会问题的关联,具有较高敏感性,首先要明确各方责任,平衡各方利益,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进度时间表和问责机制,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早日建成。
宅基地有望办理产权证?
事实上,一旦国土部完成上述统一基础数据平台建设后,农村的宅基地等,也有望由国土部发放产权证,这使得摸清全国到底有多少套房子成为可能。&农村在土地确权完成后,从长期看,房产也将有证,但是这还需要好几年时间。&专家表示。
上述专家同时表示,目前,国有土地的商品房、写字楼等有产权证,但是农村宅基地等并无房产证。
未来国土部门可能颁发的房产证会有几项内容,一个是土地性质,一个是房产性质,这个土地性质可能是国有土地,也可能是集体土地,都在同一个类型的房产证公布。
虽然&发证&是大势所趋,但农村地区也有相对特殊状况。
据南方网报道,根据住建部2013年部署、参与的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的摸底调查,大多数的村镇均存在 &脏、乱、差&现象。对此,住建部村镇建设司司长赵晖解释,过去的城镇化模式下,忽视了村镇的规划,存在照搬城市方法编规划和搞整治;运动式推进,忽视传统文化和当地特色的情况。
目前,在住建部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已经明确要求各地基于当地的乡村特色,并从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开展规划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整治规划,改善村镇的人居环境。&脏、乱、差&这一问题或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得以弥补。
另据接近住建部的一位人士介绍,目前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房地产税,这其中不只包括城市土地的产权房,还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房。据其了解,在当前有关房地产税立法的研讨上,已经开始考虑把农村房产纳入税收体系的可能性。
事实上,由于农村产权制度、集体土地流转尚未建立,村镇一级的财政来源较少,大多来自于中央财政的&一事一项&的转移支付。以2013年为例,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安排合计1.38万亿元,然而,根据公开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20万亿元人民币,资金缺口较大。
对于村镇发展薄弱的原因,赵晖认为,村镇缺少内生发展动力,没有稳定的财政来源,我国城市等级体制造成资源高度向大城市集聚,到村镇一级,几乎没有。
细查大城市的发展路径,赵晖强调,即通过房地产开发将城市内部和城市外部的资金输入城市建设,即政府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把房子卖给老百姓,买房者的资金通过开发商的渠道最终进入政府,政府拿钱去建设城市的道路、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
那么,农村走城市的发展路径行不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小城镇的土地大部分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而在赵晖看来,培育村镇的内生发展动力的关键,应推进房地产税的征收,逐步提高房地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使地方政府的精力从招商引资向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转移。
另一方面,改革农房建设机制,通过打破宅基地只能在村内分配的体制,在镇区规划农房新区,政府负责规划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中央财政支持机制,集聚人口和资本,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农村房产证确权后什么时候发新房产证_百度知道您当前的位置:
&& 详细内容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 作者:admin
宁政发〔2012〕12号
宁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宁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泰山之阳科技产业城(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宁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具体分配方式由县政府确定。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售租结合、以售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民政、监察、物价、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程质量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房屋分配等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把关及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县政府组织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会同县房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户面积和分配户数;
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实物分配或发放购房货币补贴;
1、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建设方式是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
2、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户数、补贴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可通过招投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也可由县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开发建设。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益。
经济适用住房分散建设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县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一定比例分解到当年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计划中,作为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条件,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具体办法,由县发改、房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按规定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凭县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分散建设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计算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可在招拍挂成交价款或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核减。
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位置和数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一次补贴:
(一)在宁阳县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包括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依据宁阳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由县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县统计部门会同县房管、发改、民政、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进行测算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在申请期限内向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宁阳县保障房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或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自公示期满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八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在20日内完成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报送材料的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电视传媒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不予核准的,应向报送单位或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后,申请人根据当年度县政府确定的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如果实行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二)如果采取租赁方式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县房产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租手续。
(三)如果采取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和房屋买卖协议、房产证等资料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在分配住房时优先安排无房户、残疾或特困低保户,其余的申请人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户数和房源适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分批次确定购房顺序,实行购房轮侯制。
第二十一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可将政府直接投资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比例出租给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居民。&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财政和物价部门会同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经营性设施租售的收益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开发建设,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县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保障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转让其住房;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同等条件下,县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优先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满5年(包括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县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无申请人购买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提倡业主自行组织进行管理,也可聘用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具体由小区业主自主决定。
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应当实行&一户一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制止。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按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
(二)向未取得资格证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县房产管理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的,具体按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县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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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实行后 房产证和土地证将合二为一
不动产登记实行后 房产证和土地证将合二为一
发布时间:&&来源:0352房网&&编辑:木子
摘要:登记实行后,证和证合二为一。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自日起,不动产登记只需到指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助于提高登记效率和公信力。
& &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自日起施行。据走访了解,市社会各界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出台持支持态度,并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后尽快实施。
& & 国土局江少康说,不动产不仅仅是房产。《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 江少康认为,今后,无论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或按照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还是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都应当依据本条例加以判断。这一规定既能够确保所有的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都可以登记,又可有效地防止了实践中一些地方任意将不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其他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问题。
& & 未经同意不能泄露相关信息
& & 江少康分析,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规范和整合不动产登记行为,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利于共享和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不动产统一登记实际上也是为将来的开征、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等做前期准备工作。
& & 有些市民认为,不动产实行登记后,可以查阅他人相关不动产信息,能打击房叔、房姐等。据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顾问胡卫平介绍,普通人是查不到官员的房产的。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 房产证和土地证将&合体&
& & 胡卫平介绍,不动产登记实行后,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此前《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件需要到四个不同部门办理。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自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只需到指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助于提高登记效率和公信力。
& & 据了解,市县中房产局及土地局等相关职责和机构,将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下面。未来,包括土地、房屋、林地、海域、水域、滩涂养殖权等登记发证,也将全部一次性整合到位。这意味着未来影响广大居民的房产和土地&两证&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 & 太原市相关工作加紧推进
& & 目前,太原市不动产登记是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散在不同部门,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产登记由房屋和门分工负责,林地登记由林业部门负责,海域及无居民海岛登记由海洋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由市委农办负责。按照不同登记规范,登记部门层级也各不相同,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依据属地登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部门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海域及无居民海岛登记则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均具有登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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