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金融有报案的吗机构发来报案通告

平顶山警方发布悬赏公告 提醒市民发现此人请报警
来源:映象网
犯罪嫌疑人李军
  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王绍伟)日0时许,平顶山市卫东区辛南村发生一起重大案件。经警方侦查,李军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外逃。
  犯罪嫌疑人李军,男,汉族,现年27岁,身份证号020335,信阳市光山县城关镇方楼村方寨人,身高170cm,皮肤偏黑,逃跑时上身未穿衣服,下穿大裤头,该嫌疑人经常出入网吧。
  警方提醒:请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注意发现相关线索。凡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贰万元,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叁万元。
  联系人:刘警官&& 叶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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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志远
进入3月份了,天气也渐渐回暖,厚厚的棉衣已经不能...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季是一个很好的养生季节,来和小编一...zabbix 事件通知报警配置
zabbix 事件通知报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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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面几篇文章中我们一直在写Trigger的文章,那么Trigger定义完之后,是不是就该报警了呢,也就是所谓的事件通知。
* 定义一个通知介质
这个介质包含email、shell脚本、sms短信网关(用得比较少)。zabbix将需要发送的内容传递给这些介质,然后这些介质把事件放到对应的终端。例如通知内容发给email,email介质将内容发送到报警邮箱中。
* 配置action
Action由conditions(条件)和operations(操作)组成。当满足指定的条件,然后执行操作。这就是一个action。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发送的内容
这里我们定义了状态正常与问题都发送报警
发送的条件
到此我们的事件通知就定义完成了,下面我们就可以定义发送的媒介了,后续我们会持续更新,喜欢小伙伴们继续关注Tshare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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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报案通知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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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报案通知函 报案通知函 根据中国保监会及辽宁省保监局日下发的《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 (12))号文件精神,由于双方对事故有异议,我司将对该起事故向刑侦部门报案,由公案机关立案调查,核实事故真伪并出具调查报告后我司方能赔付。 特此通知! 请您慎重考虑,如您放弃索赔并要求我司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请于
17 时之前通知我司。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附:《刑法》 第1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篇二:报案书 报案书
报案人:xxxx公司; 联系电话:xxx 公司地址:xxx; 犯罪嫌疑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 原系xxxx公司项目经理, 户口所在地:xxx, 联系电话:xxx。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xxx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xxx系xx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实习员工。经公司授权委托,自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xx(部分)及xx两个项目,但犯罪嫌疑人xxx于日在工作中利用职务特殊性,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并私自开走公司暂借他人的xx汽车(xxxxx,xx,为我公司暂借,车主***,价值***元)以及部分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融合多方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均未回应,至今也没有任何主动联系我公司归还相应财物的行为。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xxx在xxxx公司利用项目经理的身份和职权带走价值______元汽车及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xxx仍未将带走财物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车主核实,犯罪嫌疑人xxx所开走的汽车价值________元,其余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价值________元,犯罪嫌疑人xxx自日起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xxx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的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两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xxxx公司 年 月 日
另附: 1、 证据明细 2、 犯罪嫌疑人员工档案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 1 ―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 ― 2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 ― 3 ―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公安报案通知函范本)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5.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6.文书中“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嫌疑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加上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适用公安部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 17.文书中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8.文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人,对外使用的文书中,证人证言可以不写明证人姓名。 19.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20.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 4 ―21.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23.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4.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 25.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规格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6.附卷或者公安机关留存备案的文书应当由文书中列明的所有人员或者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文书,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必签名或者盖章。 附卷的各种清单,应当填写“备注”或者“物品处理情况”栏。其中,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物品处理情况”栏以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备注”栏应当填写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人员、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上缴国库、销毁等处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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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篇《[经典]银监办发〔2013年〕2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_》由66test小编特别为需要管理综合文库的朋友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四章
问责基本程序&&&&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第五章问责监督&&&&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八条 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 本
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66提示】如页面失效,请百度标题查看相关内容……
特别声明:我在网上被骗了10600元,今天去报警,后来他们让我等通知,请问?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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